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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聚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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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聚焦总第一期2005年10月
主办: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
创刊宗旨:集时事,理新闻,聚焦保险风云变幻汇要情、撰资料,丰飨学院师生科研
导读:
2005年10月11日《中国青年报》在第7版登载了浙江省工商局通报的对浙江省保险合同的审查情况.这在我国法学和保险界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近年来,关于保险的纠纷层出不穷,消费者和保险公司都各有理由.为方便学院师生了解相关情况,本刊特选为主题,汇撰部分媒体报道,以供大家学习和科研之用.
阅读时请思考:这些问题条款是否真的都有问题,为什么针对这2100多条款的12类问题,保险公司应该怎样有所作为保险监管机构和保险行业协会应该在哪些方面有所作为、有所不为【篇名】浙江工商局通报审查结果:577份保险公司合同隐含坑人条款2100多【来源】中国青年报2005年10月11日第7版577份保险合同、被审查出的问题条款竟达2100多个.今天,浙江省工商局通报了这一审查结果.
从今年3月开始,浙江省工商局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专家,对该省省级保险公司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进行审查.据介绍、被查出问题的合同涉及20家省级保险公司、包括人寿险合同、意外险合同、健康(含医疗大病)险合同、旅游险合同、学生险合同、车险合同和家庭财产险合同、抵押商品房险合同及责任险合同、几乎涉及了现正在使用的所有保险合同.
不合法条款比比皆是除了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专家,浙江省工商局还同时邀请了浙江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和省法制研究所的法学专家进行论证、并从法学理论、司法实践和政府行政监督等多角度对格式保险合同作了分析,归纳为两大类:一为违反现行禁止性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条款;一为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条款.
审查发现,现行保险合同格式条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法规的情况十分普遍.
如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条款规定:凡发生事故涉及第三人责任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索赔、如果第三者不予赔偿,应提起诉讼,然后保险人才承担赔偿责任.
这与《保险法》第45条规定显然不符,保险人擅自为免除自身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设置了条件.
类似性质的条款还有:房贷险中保险人可以擅自有权处分抵押物;车辆险中车损残值一律折归投保人;人寿险中保险人不受理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健康险或大病险中保险人承担责任有半年或一年的等待期等等.
专家介绍、上述条款均与我国现行的《担保法》,《保险法》,《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相悖.《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投保人只需履行被动告知义务,即保险人问什么投保人如实答什么.但在不少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中、将投保人这种被动告知义务设定为主动告知义务,即投保人不需保险人的询问,便要如实告知自己有关的情况,否则出险后将得不到赔偿,以此加重了投保人的义务.
还有、在所有的车辆防盗抢附加险中、保险人均规定:在车辆被盗抢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在当地或市级以上级别的报纸上登报声明,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投保人参加应诉应事先上报保险人同意,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其参加仲裁或诉讼的有关费用.这类规定明显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损害被保险人的合法利益.
在人身险中、保险人一般都指定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紧急援救机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到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或进行残疾鉴定或要求提供援救,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在车险条款中、保险人又指定受损车辆应在保险人指定的维修厂维修,否则保险人将不承担保险责任.专家指出、这样的规定,又违反了《保险法》第9条规定和《反竞争法》第6条规定.
不合理条款主要有三方面格式合同明显不合理的问题条款,一是免赔率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少保险人为降低经营风险,在其格式条款中均有针对赔偿条件和额度的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二是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在财产险或意外险中的退保、人寿险中的退保、房贷险中的退保和保费退还时间等四个方面都存在类似问题.三是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由于语义存在弹性,发生事故时就可依此滥用解释权、对消费者不利.而在大多数财产险格式条款和部分人寿险格式条款中又缺少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的提示或说明,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浙江省政府法制办主任郑志耿说,虽然有心理准备,但也没想到保险行业使用的格式合同中会发现这么多的问题.保险合同堪比天书.除了被查出的问题条款外,法学专家,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所长陈柳裕认为、现有保险合同格式条款还存在条款表述和文字晦涩难懂,保险专业术语太多的问题.
据浙江省消费者协会不完全统计,2003年省消协共受理金融保险业的投诉65件,2004年猛增到113件,而今年该领域的投诉继续呈猛增势头,1至9月份已受理投诉125件.该省消协副秘书长叶元春说,越来越多的保险消费争议是由于保险公司的格式条款引发的.她认为、社会生活离不开保险,现有的保险格式合同中存在的问题,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的保险业的服务水平.
据了解,近年来中国的保险业发展迅猛、保费收入年均增长23.6.而在浙江,保险业发展更为迅速,保费收入年均增长30%以上,保险业总资产增长了12倍.浙江省工商局局长郑宇民指出、中国加入世贸协定中关于保险市场的(5年)保护期即将结束,国内保险业必须顺应国际市场一体化大趋势的要求,强调消费者的平等权益,维护保险企业持久的发展空间.
不修改问题条款将被曝光据悉、对保险格式合同审查出的问题,浙江工商部门已向各保险公司提出了明确的修改意见、对不合法的问题条款要求限期修改、对不合理的条款,也将与保险公司协商进行修改.各保险公司要将修改好的合同报浙江省工商局审查备案,浙江省工商局还将分批向社会公布.对在规定期限内不修改问题条款的,将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对该保险企业所使用的格式条款中违反有关规定的内容向社会公告.
另悉、中国消费者协会对浙江省工商部门审查保险合同问题条款的做法表示赞赏,并对此事表示高度关注,称这必将对全国保险业带来深远影响.
【篇名】保险理赔当心问题条款陷阱【来源】成都商报2005年10月14日第31版如今,购买保险已成为不少人生活的一部分,花钱买保险本来是为了给自己添一份保障,殊不知,在保险合同中那些专业性极强的权责条款中潜藏着不少问题条款,当你索赔时就会显露它的陷阱本性,或者让你索赔被拒,或者只能拿到一小部分保费.
这并非危言耸听,浙江省工商局日前在该省577份保险合同中查出问题条款2100多条,这些条款的后果是,使保险合同免除了保险公司的责任,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
买保险,我们可要把合同条款看仔细了!
浙江调查:577份合同2100条问题条款无论是否已购买保险,来自浙江的这条消息都足以让消费者震惊!
本报日前报道称:浙江省工商局对该省20家省级保险公司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进行审查,查出问题条款2100多条,几乎涉及了现正使用的所有保险合同.问题条款会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
日前、浙江省工商局负责媒体采访的叶先生接受本报电话采访时表示、浙江省工商局已把审查报告挂上官方网站并发给了保险公司、请其在15日内作出修改意见并备案.
对于浙江省工商局的举动,浙江的保险公司大都不作表态.10月12日,与当地10家保险公司进行了联系,仅有一家公司接受了采访.该公司称:浙江出现的情况,在我司还没有类似情况.
据浙江省工商局介绍、目前涉及问题条款的保险公司正在积极配合该局的工作.
连线四川:省保监局将展开相关调查查阅了川内部分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找到了一些类似于浙江省工商局界定的问题条款.随后,与四川保监局进行了联系,该局一工作人员表示、他们已得知这一情况,不排除四川也有这类条款.在看过浙江省工商局的审查报告后,该局有关人士表示、省保监局会在川展开相关调查,如有异常、会向保监会提交报告.
而四川省消委会一位负责人称,浙江出现的情况在全国普遍存在.中国消费者协会公布的2004年十大不合理条款中就有两条保险合同条款.据介绍、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由各保险公司总部制订并发给各地分支机构.在制订合同时,设立了众多专业性条款,很多人搞不懂,如重大疾病保险,什么程度是重大,什么部门来认定,都是保险公司说了算.该负责人表示、各地消协都在努力、希望促进问题条款的修改.
律师说案:出车祸、问题条款挡住索赔浙江省工商局表示、问题条款将导致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对此,四川同兴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宋朝阳表示、现行保险合同条款中确有不少陷阱,他向提供了一个他代理的保险索赔案例.
7月中旬,王某驾驶大货车追尾致死.事前、车主为王某购买了一份驾驶员意外险.但保险公司以王某违反交通管理条例为由拒绝赔付,该款保险责任免除条款第三条规定:被保险人殴斗,违法,违反交通管理条例.保险公司不予理赔.
宋朝阳称,保单上免责条款不仅确定违法不赔、还规定如果第三方进行了赔偿,保险公司也可不赔.上述两个条款结合起来,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基本可以不赔.这是典型的免除经营者责任,排除消费者主要权利的不合理条款.
司法断案:问题条款耍横行不通尽管问题条款让消费者索赔受到刁难,但有的问题条款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2004年11月,张某在某保险公司办理了车损险.格式条款第二十一条规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人员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久、张某驾车与刘某的机动车相撞,交警认定双方负同等责任.在对张某的理赔程序和数额上,张某和保险公司起了争执.
保险公司认为、应由张某提出仲裁或起诉后保险公司才可进行理赔.而合同对赔偿比例进行了约定,保险公司只需赔偿50%的损失.张某不同意,双方遂对簿公堂.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法规定,对格式条款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做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同时,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另外,保险法也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做出了限制性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的该格式合同第二十一条明显限制了投保人实现合同目的的权利,应属无效条款.保险公司要求张某先申请仲裁或起诉后方能对其赔偿,也限制了被保险人的选择权、没有法律依据.保险公司在事故双方责任已经明确的情况下,应先行全额赔偿张某,然后再向刘某行使代位追偿权.
法院判决后,保险公司积极全面地进行了理赔、张某也撤回了起诉.
法律规范:保险法修改重点在合同尽管消费者通过法律手段获得了应有的赔偿,但要保证保险合同中不出现问题条款,显然不能只靠法院一个个解决这类纠纷来实现,关键在于《保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西南财经大学保险学院副院长王凯认为、《保险法》的修改和相关制度的完善,能促进保险公司对自身问题的规范.一位熟知《保险法》修改工作的人士称,修改的重中之重就是合同部分内容.
王凯坦言、保险公司自身的改进固然重要、但对消费者而言、不是说买了保险,只要有损失就要赔.保险是针对特定的风险提供的保障,不能应对所有的意外风险导致的损失.如果消费者认识不全面,将对保险业带来很大负面影响.
消费者应对:看清合同条款再决定西南财大保险学院教授,成都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孙蓉认为、虽然浙江的这份审查报告部分内容值得商榷,但浙江的做法可能促进保险条款的规范.她和宋朝阳对消费者签订保险合同作出了一些建议.
第一、投保前可购买一本《保险法》仔细阅读,了解相关规定.
第二、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条款再下手,如果有不明白条款的一定要弄清楚后再做决定,如果有不认同的条款,可以比较几家保险公司的条款后再做选择.
第三、如果在签订合同后发现问题条款,消费者可以起诉、要求法院认定这些条款无效.宋朝阳称,他就买了一份意外死亡险,其中规定被保险人必须亲自签字,如果我不亲自签字,出了问题,保费就白交了.
一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称,目前客户与保险公司的争议往往是由于销售过程中的误导.如果客户准确充分了解了保险条款,很多误会都不会产生.去年7月,四川省消委会也曾对保险合同中的问题条款发出专家点评,提醒消费者注意.
12类问题保险条款:在审查报告中、浙江省工商局将577个保险合同中出现的2100多条问题条款归纳为12大类共性问题.
1,保险金索赔期限不符合法定要求.如一些合同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请求索赔的时效擅自进行了设定.专家意见:不符合《保险法》规定.
2,因第三方责任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不能直接向保险人索赔.专家意见:《保险法》规定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选择向谁请求赔偿的权利.
3,投保人告知义务由法定被动告知变为主动告知.如保险公司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专家意见:《保险法》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对保险人只需承担被动告知义务.
4,规定合同争议管辖地,如有规定称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险单签发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专家意见:《民事诉讼法》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合同是专属管辖的合同、当事人对其诉讼管辖无权自由约定.
5,规定仲裁诉讼施救等费用承担比例.如有保险公司规定: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伤害而被提起诉讼或仲裁、所产生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赔偿的金额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赔偿限额以外计算,最高不超过赔偿限额的30.专家意见:被保险人被提起仲裁或诉讼,参与仲裁或诉讼是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同时,赔偿限额比例不符合《保险法》规定.
6,指定车辆维修单位.且未到指定或认可的修理厂修理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专家意见:这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如果事先未约定,实际上是将确定修理厂的选择权赋予保险人.
7,车辆被盗抢,规定索赔前先登报声明.专家意见:保险人不能以格式条款强行当事人履行法外义务,也不能以被保险人未能履行登报等非核心义务为自身免除责任.
8,规定保险车辆残值一律折归被保险人.专家意见:保险人笼统地规定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归被保险人、不符合《保险法》规定,也加重了被保险人的责任.
9,单方指定就诊,鉴定等医疗机构.专家意见:《消法》明确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
10,保险人擅自设立保险等待期,免除理赔责任.如保险公司在健康险,医疗险和大病险格式条款中规定一定时间的责任等待期,并称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责赔偿.专家意见:保险人在等待期内收取保险费却不承担责任,双方不对等.
11,保险人享有单方变更合同权利,损害投保人利益.如一些健康险或大病险格式条款中、有对大病的范围或保险费率的调整作出规定,投保人应遵照执行.专家意见:调整应事先取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同意或协商一致.
12,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合同期间不变更.专家意见:《保险法》规定:指定或变更受益人系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权利.
【篇名】2100多个问题保险条款被曝光【来源】2005年10月12日第A27版本报讯(史丽萍)被众多消费者认为暗藏陷阱的保险条款,再度遭到质疑.近日,浙江省工商局公布了涉及该省20多家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的2100多个问题条款,并责令保险公司限期修改、此举引起了保险业的极大震动.据悉、这是首次由地方工商局对保险业的问题条款进行审查并叫停,工商部门成为除中国保监会外,继消费者协会之后的又一支出面规范保险业的力量.
涉及20多家省级保险公司据了解,从今年3月开始,浙江省工商局委托浙江省社科院法学所和浙江大学法学院的法学专家,对该省省级保险公司正在使用的577份保险合同进行审查,结果共审查出2100多条问题条款.被查出问题的合同涉及20多家省级保险公司、几乎涉及了现正在使用的所有保险合同.
据悉、针对被通报的问题条款,浙江省工商部门给出了整改时间表保险机构必须在15天内提出修改意见.如有异议,工商部门在30天内举行听证.修改后符合规定的格式合同、工商部门将给予备案登记.该省工商部门将随时向社会公告条款修改进程.
工商部门有越权之嫌昨天,就此事向广东省保险界人士了解时,有人质疑,中国保监会和各地的保监局才是保险监管部门,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都是经过中国保监会批准或报备的,因此,工商部门此举有越权之嫌.
对此,浙江省消费者协会副秘书长叶元春在接受采访时表示、浙江省工商局对保险合同进行审查,属于行政行为.根据浙江省有关地方性法规,对于消费类合同的格式条款,企业应到工商部门进行备案,工商部门再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这次浙江省工商局在对保险合同审查过程中、发现了问题,因此要求保险企业按规定进行修订,然后再备案审查.随后,在电话连线浙江省工商局时,却一直未能如愿.
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出的《关于2005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监管系统信访投诉情况的通报》,2005年上半年,全国保险监管系统接到反映保险合同纠纷达到1435件,同比上升了3.7.据浙江省消委会统计,2003年该省消协共受理金融保险业的投诉65件,2004年猛增到113件,主要集中在车辆损失险,学生平安险和健康险领域.广东省消委会统计数据也显示、今年上半年,广东省共接到金融保险方面的投诉120起,三成以上集中于合同纠纷.工商部门的行动将会促进国内保险业的规范健康发展.叶元春如是评价.
保险公司才有权限修改合同昨天,就此事采访了广东省保险界有关人士.某保险公司人士坦言、浙江省工商局审查出的保险合同所存在的问题,并非浙江省的特例,而是全国都一样存在.
据了解,眼下,市场上的保险合同基本上都是由各家保险公司总公司统一制定,然后到中国保监会报备,各地的省级分公司在保险产品上市前、再到当地保监局进行报备.分公司并没有修改保险合同条款的权限,因此,省级保险公司如果要修改保险合同、必须向总公司汇报进行修改.但也有人并不认可浙江省工商局提出审查的所有保险条款都属问题条款,如设定免赔额或免赔率就是国际通行的做法.
但业内人士普遍认为、如果浙江省工商部门此次行动能推动保险公司总公司对不合理保险条款进行修改、很可能会因此而波及全国,广东省内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也将会面临修改.
问题条款举例免赔率的规定对消费者不合理.不少保险人为降低经营风险,在其格式条款中均有针对赔偿条件和额度的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定.如健康险合同规定:保险合同生效后,在半年或一年的等待期结束后,保险公司才承担责任,并非合同生效就承担责任.
退保费用计算不合理.在财产险,人寿险,房贷险中的退保和退保时间方面都有类似问题,如有的意外险合同中规定,投保满一个月少于两个月,只退还年缴保费的50,满两个月少于三个月,退还年缴保费的40,满五个月少于六个月则只退年缴保费的10.
免责条款语义有弹性或缺少提示和说明.大多数保险格式条款都没有对免责条款作出明确提示或说明(如用黑体字标出等)、不符合我国保险法的规定,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编辑部理稿)
编辑部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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