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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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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CGU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plc - Hong Kong Branch9F Cityplaza One 1111 Kings RoadTaikoo Shing Hong 单段旅程旅游保险计划(此旅游保障计划适用於购买单段旅程的客户.全年旅游保障计划将获取另外份保单条文,并随附承保表并寄出.)本文译本是有关保险单之意译本,旨在协助你阅读有关保险单内容、本文译本并不是亦不应被视为有关保险单之部份或在阐释有关保险单内任何条文时有任何影响力.假日旅游及外出公干这是你的旅游保险单.你必须持有份承保表附载编号的保险证书,保险才会生效,该保险证书亦必需附加於本保险单之内.本保险单及保险证书将构成份完整的保险合约.请详细阅读本保单及保险证书;并将有关文件妥为保存及於外游时随身携带.本公司建议你的家庭成员亦需知悉本保险单的保障详情、以便有需要时,办理索偿手续.这份旅行保险是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根据投保书的资料与受保缔结之合约.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将根据保险单及任何附加於本保险单之批单条款,对受保在保险期内旅程遭遇任何受保事件,按照本保险单订明的方式及限作出赔偿.唯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必须已接纳受保所缴的保费.本保单的条款,条件,不受保事项及批单条款均同时适用於受保身.词汇定义「保险期」
来回旅游:
a) 第3节(取消及缩短行程):由承保表保险证书签发日期至返抵香港3 小时或承保表保险证书所载日期, 者以较早者为准.
b) 第3节以外的其他节:由受保离开居所或工作点直接开始旅程至返回香港3 小时或承保表保险证书所载日期, 者以较早者为准.如受保因本保险单承保事项引致行程延误,项目a)及b)内订明的保险期将自动延展,最长达7 ,保险期最长为182 (不包括自动延展期限).
单程旅游:由承保表保险证书签发日期至抵达原定最後目的後7,或保险届满期限, 者以较早者为准.由受保离开居所或工作点直接开始旅程至受保抵达最终目的7日後或原定保险届满日期, 者以较早者为准.
「受保你」
受保或承保表保险证书所载士.
「我们本公司」
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
「承保表保险证书」
承保表保险证书为保险单的部份,并载有各受保资料及保险期的详细资料.
「直系家属」
受保的合法配偶,父母、子女,合法领养的子女,兄弟,姐妹.
「身体受伤」
受保纯粹因暴力、意外,可见及外来因素引致的损伤,并与其他事情无关.
「疾病」
受保因患病或疾病需要聘请合法执业医生治疗,并需支付合理的费用.
「丧失视力」
完全及永久丧失视力.
「肢体损失」
丧失自手腕以部份之手臂或自脚踝以部份之腿部或完全及永久丧失手掌、手臂,脚掌或腿部之功能.
「公共交通工具」
领有牌照及可提供定期接载乘客服务的交通工具,而般公众士可於指定点乘搭并需支付支票价(特约及私运输工具除外).
「香港」
华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第1节- 身意外受保於保险期内因意外而导致身体受伤,因而死亡或永久残废,本公司将会向受保或其合法遗产代理作出列的赔偿:保障项目
1. 死亡(意外日期起计12个月内死亡).
2. 永久完全残废(完全残废须由意外日期起持续12 个月,在可预计的所有情况之并有可能终生不能康复、及引致受保无法就业或担当任何职务).
3. 丧失两肢或两眼.
4. 永久完全丧失说话能力及失聪.
5. 丧失肢或眼.
6. 永久完全丧失说话能力.
7. 永久完全失聪. 最高赔偿额的百分率100%50%如受保意外死亡,本公司可批准向其合法遗产代理垫付港币
50,000 元现金.预支述垫款後、本公司将在本保单的死亡保障赔偿额扣减相应金额.
第1节额外保障
1. 双倍赔偿保障(此项保障只适用於发生意外时为17 岁至70 岁之受保)当受保乘用私家车或作为付款乘客乘搭公共交通工具,或受害在持械抢劫或持械抢劫成为无辜受害者时所造成的意外身亡或永久残废(根据列所示)均可获得双倍赔偿.Incorporated with limited liability in the United Kingdoman Aviva
2. 危险运动保障(此项保障只适用於发生意外时为17 岁至70 在本保单般不保事项第2 项的限制,当受保参与热气球、水肺潜水,冬季运动,滑水,急流漂筏,帆船航行、滑浪风帆,吊索跳或0马活动时发生意外而导致死亡或永久残废,将仍可获得保障.
第1节特别条款
1. 如受保於意外发生时,年龄为17 岁以或70 岁以,本节将根据最高赔偿额的百分率作出赔偿,而最高赔偿额为本节投保额的50.
第2节- 医疗费用
2.1 医疗费用如受保於保险期内身体受伤或患病、本公司将赔偿列费
用:a) 於香港以外方支付的合理及必须的医疗,外科手术,紧急牙科治疗费用(因身体受伤所引致)或医院费用.b) 回港後3 个月内的有关覆诊费用的支出、最高赔偿额为港币50,000 元. 述覆诊费用包括跌打费用,最高赔偿额为每次港币150 元、最高赔偿总额则为港币1,500 元、惟受保必须出示持牌或注册跌打医师签发的收据,以作证明.c) 如受保无可避免需延迟回港日期,因而不能使用原来的回程机票;本公司将赔偿合理的额外返港之交通费.
2.2 住院现金赔偿如受保在保险期内因身体受伤或疾病、需要在海外入住医院(持牌可进行外科手术之医院),本公司将支付住院现金赔偿.赔偿额为受保留院每整港币500 元、最高赔偿额则以本节之最高限为准.
第2节额外保障危险运动保障(此项保障只适用於发生意外时为17 岁至70 岁之受保)在本保单般不保事项第2 项的限制,当受保参与热气球、水肺潜水,冬季运动,滑水,急流漂筏,帆船航行、滑浪风帆,吊索跳或0马活动时发生意外而导致死亡或永久残废,将仍可获得保障.
第2节特别条款如受保於意外发生时,年龄为17 岁以或70 岁以,最高赔偿额为本节投保额的50.
第3节- 取消及缩短行程
於保险期内、若受保:a) 在旅程出发前30 内取消行程;或b) 在启程後决定缩短行程返回本港
而其原因为以其项:i) 受保本,受保之直系家属,配偶父母、(外)祖父母、(外)孙子女,兄弟,姊妹或未婚夫(妻)死亡,身体受伤或患疾病、此等身体受伤或疾病必须经合法注册医生书面证明ii) 受保需履行陪审团责任,被传召作证、或需按规定接受隔离检疫iii) 受保香港的住所因盗窃、火灾,水灾,台风, 震或山泥倾泻而受到严重损毁或不能居住而受保又必须继续逗留在香港iv) 因恶劣气、,工业行动,骚乱,启程出外之公共交通工具发生机械故障,引致原定离港时间延误不少於24小时本公司赔偿受保不能退回的旅行及住宿按金或费用,而该等费用为受保依法必须支付而且无法从其他途径追讨.
第3节特别条款当受保安排旅程时,受保应不知悉任何引致旅程取消或缩短的情况.
第4节- 行程延误及启程误点
4.1 旅程延误如受保已安排乘坐的公共交通工具受到或其他工业行动,骚乱,骑劫、恶劣气或该公共交通工具机械故障或失灵影响、以致於指定出发时间後最少延误六(6)小时,本公司将就每六(6)小时之延误时期赔偿港币250 元、最高赔偿额以本节之最高限为准.
第4.1节特别条款受保必须依原定行程於集合点准时报到,并取得客运公司或其代理发出之证明书,列明延误原因及时间.
4.2 启程误点如受保直接因或其他工业行动,骚乱,骑劫、恶劣气导致所乘的公共交通工具无法接载受保於客运公司指定的时间抵达启程的港口或机场、本公司将赔偿受保前往旅程目的或回港必须和合理的额外交通费用.
4.3 遗失护照如受保於旅程,在海外遗失或被劫去护照,本公司将赔偿换领新护照所需的额外交通及住宿费.
第5节- 行李及个钱财
5.1 遗失行李如属於受保或受保随身行李於保险期内意外损毁或遗失(文件或货办除外),本公司将赔偿修理或安排修理或重新购置损毁物品的所需费用.唯重新购置物品之赔偿只适用於该等事发时购置日期为不超过年之物品.衣物赔偿则需扣除折旧.每名受保最高赔偿额为a) 每件,每套或每组物品港币2,000元b) 所有体育器材港币5,000元
5.2 行李延误如受保寄舱托运之行李在过境期间短暂遗失,而未能在十(12)小时内送还与受保、每位受保紧急购买日常必需品的最高赔偿额以本节之最高限为准.受保必须取得客运公司书面证明延误时间.如证实行李遗失并无法寻回,本节任何赔偿额须於5.1节的赔偿额内扣除.
5.3 个钱财个证件本公司将赔偿受保於保险期内因意外而遗失用作社交及私用途之现金或旅行支票.本公司将赔偿受保於保险期内因意外而遗失香港身份证、信用咭、驾驶执照,交通工具票证、酒店凭单或护照之补领费用.
第6节- 个责任本公司将赔偿受保於保险期内因意外引致a) 他死亡或身体受伤b) 他财物损失或损毁并於法律必须承担的赔偿责任.就每事故、由同源头或原因引致的连串事故或於个别旅程,每名受保於本节的最高赔偿额将是保险证书订明的金额.包括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支付的诉讼费用及经由法庭判决受保须支付诉讼的赔偿及诉讼费用
第7节- 家居财物保障如受保於香港的住所在保险期内直接因爆窃(以暴力进入或离开)而招致损失或损毁、本公司将赔偿受保重置或修理住所内财物不论受保居住何处,本节的最高赔偿额将是保险证书订明的金额.财物指属於受保或其家属的贵重物品、金钱,家居装修,家
0,家居布置,家用电器,家居及个物品. 本节保障将於保险证书订明之届满日後继续生效30 .
本节不承保以项目:
1. 如受保已拥有其他保单保障相同的损失或损害,本公司不会承保任何此等损失或损害.
2. 如受保不在事发後十小时(24)小时内报警,本公司不会赔偿任何有关的损失或损害.
3. 每项损失的首10.
第8节- 租车自负金额保障如受保租用汽车或露营车时,a) 该汽车是由注册租车代理商提供;而b) 有关的租用协议包括受保因租用汽车之损失而须负责的自负金额(或免赔额或相似条款),本公司将赔偿该自负金额、最高赔偿额为港币5,000 元、唯此等
损失须符合以条件:a) 汽车在受保的控制范围,损失因碰撞或盗窃所造成b) 受保已经遵守租用协议的所有要求;及c) 受保在事发时持有有效的驾驶执照而且并非参与任何有关速度的竞赛或练习.不受保事项般不受保事项(适用於整份保单)
本保单不承保以项目:
1. 任何直接或间接由受保於投保时已知悉的情况或身体状况引致的索偿
2. a) 以职业选手身份或以有收入或酬金的方式参加体育活动b) 有组织体育活动,速度或耐力竞赛、任何竞赛、汽车拉力赛或赛车,在海拔逾5,000 米高攀山或在逾30 米深水底进行水肺潜水
3. 出外公干时进行任何有危险性或体力劳动的工作
4. 或自戕,精神错乱;或因酗酒,吸毒或滥用药物而引致的任何损失
5. 由於HIV( 类免疫力缺乏症病毒)及或与HIV 有关的任何疾病、包括爱滋病(获得性免疫缺损综合徵)及或其任何突变衍化物或变种造成的任何伤害,疾病、死亡,损失,费用或其他责任
6. 受保乘搭定期商业航班及特许包机以外的航空旅程
7. 航空公司机组员所提出的索偿
8. 受保或任何士依照受保指示而作出任何故意,恶意, 刑事或不法行为而引致的索偿
9. 任何种类或形式的後果损失或损毁
10. 於般情况旅程所必需支出的费用
11. 因以事故直接或间接导致或与以事故相关之死亡,伤残,损失,损害,损毁、任何法津责任,费用或开支,并包括任何性质之相应损失,不论此等损失乃同时或以任何其他
次序由任何事故或事件所引致亦然:a) 战争、侵略,外敌行动,敌对局面,交战事件(不论正式宣战与否),内战,叛乱,革命,反叛、叛乱升级或扩大至大规模叛变事件,军事或篡权行动;或
b) 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於:任何士( 等)或团体因政治,宗教,思想形态或类似目的透过以方式,陈述与否,及或令钆众或任
何社会阶层恐慌:使用或以武力、暴力威胁及或身或财产的伤害或损失(或受到此等伤害或损害威胁)、包括但不限於核子辐射及或化学污染及或生物剂;或c) 采取任何行动控制,阻止,压制或以任何方式控制,阻止或压制与述第(a)或(b)条有关之行动.倘本公司声称基於此等不承保条款,本保险并不承保任何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投保需自行承担作出反证的责任.
12. 财产因任何政府或公共机关或海关或方权力机构的行动或命令引致的延误,没收,扣留,徵收国有、徵用,毁灭或损坏
13. 直接或间接因列原因导致,引致或与列关连的损失,损害,费用或开支,不论有否其他原因或事件同时促成,或其他结果而导致损失a) 核子燃料或核子燃料燃烧後所产生的核子废料所引致的电离子辐射或放射性传染b) 任何核能装置或元件产生的放射物,有毒物,物或其他有害或传染物c) 任何使用的原子能,核子分裂,核熔合或其他如核反应、放射能或放射物质等的战争武器d) 以音速或超音速飞行之飞机或空飞行装置引致的压力周波
14. (i) 损坏:任何电脑,其他设备,元件,系统或项件所处理, 储存,传递或检取之数据或其任何部份,包括不论乃有形或无形的数据(包括但不限於任何资料,程式或软件)的损失或破坏,亦不论是否属於受保之财产亦然,惟此等损坏乃(程式或操作员错误)病毒或同类机制或黑客入侵所致.
(ii) 相应损失:由(程式或操作错误)病毒或同类机制或黑客入侵直接或间接导致或引起.惟本不承保条款并不适用於任何「释义以文订明为准」嗣後导致财产损失,损毁或相应损失所引起的索偿,但有关索偿必须属於本保单承保范围释义兹於本不承保条款而言、「释定紧急事件」指火警,雷电,、飞机及其他航装置或物品坠,,内乱,,工被拒门外,参与劳工骚乱士、窃贼以外怀恶意士、 震,暴风,水灾,任何水箱器具或管道漏水,任何车辆或动物撞击,火山,或霜雪所造成的事件.病毒或同类机制病毒或同类机制指蓄意设计以损坏,干扰或对电脑程式,数据档案或操作造成不利影响的程式指引或任何指引组合,不论是否涉及自行复制活动亦然.病毒或同类机制的释义包括但不限於特洛伊木马病毒及逻辑病毒.黑客入侵黑客入侵指未经授权进入任何电脑或其他设备,元件,系统或项件,以储存,传递或检取数据.
15. 如任何:
(a) 电子环路,微型晶片,合成电路,微型处理器,嵌入式系统,硬件,软件,固件,程式,电脑,数据处理设备,电讯设备或系统或任何同类装置;
(b) 配合前述各项物品使用之媒体或系统;於任何时间出现述之故障或失灵情况,以致无法藉著使用任何数字,标志或文字显示个别日期,从而达到任何或所有原订目的及相应效果,则不论此等物品是否属於受保、本保单概不承保由此直接或间接引起或导致之任何索偿,其包括但不限於因为;
(i) 识认,使用或套用任何并非真实或正确之日期,周或时期;
(ii) 操作以(a)及(b)条所订明物品已编程及综合使用之指令或逻辑;而无法或不能识认,记录,储存,保留或恢复及或正确操纵,阐释,传送、回递,计算或处理任何日期,数据,资料,指令,逻辑或指示.如本保单另有订明, 般不承保事项并不适用於以节保
险:(a) 个意外(b) 医疗费用(c) 个责任
第1,2及3节的不保事项
1. 任何有违合法注册医生劝喻而继续的行程或该旅程的目的为接受治疗
2. 受保因投保前已感染的疾病或病况而导致死亡或身体受伤或疾病、包括受保已知悉或曾接受治疗的继发性,慢性或持续性的疾病或病况
3. 因性病、怀孕,分娩,流产或故意犯险的索偿
4. 与患病或身体受伤无直接关系的非病理必需或非紧急性的住院医疗开支
5. 非由合法注册医生建议或进行的治疗
6. 温泉疗养院,疗养院或护理心及复康心提供的治疗和服务
第3及4节的不保事项
1. 投保前已开始或已宣布的或工业行动,骚乱,或恶劣气
2. 受保未能a) 於客运公司指定启程时间报到(除已列明於保单内承保之原因)b) 按旅行社,旅游承办商,客运公司或提供有关旅游服务之承办商的要求行事c) 於知道需要取消或搁置行程时立即通知旅程代理,承办商,客运公司或提供有关旅游服务之承办商
3. 直接或间接因旅程代理,承办商,客运公司或提供有关旅游服务之承办商破产,结束营业,错误,疏忽或不负责行为引致的损失
第5节的不保事项
1. 受保於发现损失後24 小时内仍未向当报案和索取遇事报告,与及未向保管行李及或可能因有关损失而需承担责任的航空公司或其他运输公司报告的损失
2. 存放於无看管车辆内或运输途受保不在场及控制范围以外而遗失的珠宝、皮草、黄金及纯银物品、腕表,收音机、望远镜,相机及影音器材或款项
3. 家居物品或任何由船只附运的物品
4. 损毁或遗失受保就职业或工作使用的物件
5. 任何传呼机、手提电话或流动通讯器材,隐形眼镜,假牙, 义肢,债券、流通票据或股票的损毁或遗失
6. 使用运动器材时造成之损失
7. 任何易碎或易破烂物品之损毁
8. 由损耗,折旧,逐渐变坏,虫害,发霉、气候变化,光线作用,加热过程,清洁、维修,机械或电器故障,使用不当,手工或设计欠佳引致的损毁
9. 任何原因未明的损失,因错漏引致的损失或贬值
10. 受保因未补领或延误补领已遗失的个证件的罚款或刑罚
11. 每名受保在每个索偿的首港币200 元赔偿(第5.2 节的索偿除外)
第6节的不保事项
1. 直接或间接因渗漏,污染或放射性污染造成的身受伤和财物的损毁、损失或使用权之丧失
2. 清倒,去除或清理渗漏,污染或放射性污染的物质
3. 罚款,刑罚,惩罚性或惩戒性的损害赔偿
4. 列事项引致的责任a) 受保的雇员或家庭成员死亡或身体受伤b) 遗失或损毁受保、受保的雇员或家庭成员拥有、持控托管或保管的财物c) 受保的职业,贸易,商业及专业活动d) 受保拥有、持有或使用的土和楼宇,於旅程的暂时性居所除外e) 受保拥有、持有或使用的动物,,及任何型式的机动车辆,船只,或飞机
5. 任何受保根据协议所需承担的责任;亦即如无该等协议的存在,受保是不需承担的责任
6. 任何透过互联网,内联网,企业互联网及或透过受保网站,互联网网站,网址进行之活动及或商务及或交易,及或透过电子方式传送之电子邮件或文件所引起的任何索偿或损失
7. 依据,源於,直接或间接因以事项所导致的任何形式的索
偿或损失:
(a) 石棉(b) 任何涉及石棉的使用,存在,出现,发现,清除,消除,又或因避免石棉、接触或可能接触石棉所导致的实际或所声称的身体损伤般条款
1. 年龄限制出生6 个星期以或75 岁以士将不会获得赔偿.12 岁以之儿童须由家长或监护陪同成行.
2. 健康保证本保险假设受保身体健康.倘若与假设不符,务请通知本公司.
3. 预防措施受保必须采取切合理步骤以防止发生意外,遗失或损坏财物,并需找寻失物.
4. 索偿通知受保必须於事发後30 内以书面通知本公司所有索偿或可能导致索偿的事件.如受保知悉或收到任何告票,法院传票,控告通知书,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及将所有向受保索偿的书信及文件送交本公司.
5. 索偿责任未取得本公司书面同意之前、受保及其代表均不得洽议,承诺或否认责任.受保或其法律代表必须向本公司提供所需证书,资料及,包括口供、收据或医疗诊断报告, 切所须费用由受保或其代表支付.本公司有权要求查看受损的物品或失去物件的证明.如受保因身体受伤或疾病提出索偿,本公司有权要求受保进行医疗检查;或受保死亡,本公司有权要求验0,而所需费用将由本公司支付.
6. 债权取代本公司有权斟酌取代及执行第者索偿的辩护或赔偿.本公司亦有权於赔偿受保损失之前或以後、以受保的名义追讨於事件的有关士.
7. 司法管辖条款本公司将不会就於初审时非由香港有司法管辖权的法庭循法律途径移送或取得的裁决;与及该等法庭就香港以外的交互协议与否而取得的法庭命令作出赔偿.
8. 司法管辖权本保单遵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专有司法管辖权、并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诠译.
9. 其他保险(不适用於第1 节身意外保障及第7 节家居财物保障)如有其他保险保障本保单承保的损失或责任,本公司之赔偿只限於超出其他保障赔偿额以之结馀费用.
10. 取消保单除非行程於出发前被旅行社取消,否则保险单经签发,保费概不退还.
11. 虚报资料若受保或其代表知悉索偿事项有欺骗成份或言过其实,但仍按保险单提出索偿,本公司将不会作出任何赔偿,而本保险单所有承保事项将不会生效.
12. 仲裁本保险单切任何争议均依据现行仲裁条例裁决.如有关士未能就选择仲裁员达成协议,仲裁员选事宜将转介现行香港国际仲裁心主席裁决.本公司特此声明,投保必须首先取得仲裁决议,方可按本保险单采取法律行动或提出诉讼.若本公司拒绝向受保作出赔偿而受保未能於拒绝赔偿日期起12 个月内按本仲裁条款提出仲裁、受保会被视作完全放弃其索偿权、受保不得於日後按本保单条款提出索全球旅游支援服务条款与规章本节并非保单合约的部份全球旅游支援服务乃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透过「服务供应商」的救援心提供的服务,以援助旅程遭遇紧急事故的「会员」.
第1节- 词汇解释「支援事件」
指有权根据此条款与规章使用支援服务的「会员」在第2 节第
2.2 条订明的「境内区」遭遇的事件或事况,惟需遵从第6 节所载的「不承保事项」.指在本公司单段旅程旅游保险计划的保险期内、纯粹及直接因暴力、意外,外来及可见因素引起的「身体受伤」.
「货币」
指香港法定货币.
「紧急事故」
指不可合理预防而需要特别协助的严重伤病事故或危机.指任何於本公司单段旅程旅游保险计划的保险期内首次发病的不可预见疾病、病症或病患.
「原居国家」
指香港,在单段旅程旅游保险计划的投保书特别声明者除外.
「会员」
指本公司单段旅程旅游保险计划所承保的任何士.
「」
指会员的配偶,父母、其子女,兄弟或姊妹、但并不包括岳丈岳母、家翁家姑,叔伯或姑嫂.
「服务供应商」
指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雇用的紧急支援「服务供应商」.
「本公司」
指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
「严重伤病状况」
指「服务供应商」认为足以构成严重伤病紧急事故的状况而必须立刻拯救或治疗,否则会导致「会员」死亡或其即时或长远健康状况严重受损.伤病状况的严重程度将根据「会员」所在的理位置,伤病紧急事故的性质及当之适当医护服务或设施的供应情况而0定.
第2节- 保险期限及限制
2.1 保险期限除第3.10 条订明的保障外,第3 节所述的各项保障均於本公司单段旅程旅游保险计划的保险期内生效.
2.2 境内区除第3.10 条订明的保障外,第3 节所述的各项保障均在会员「原居国家」以外的全球区生效.
2.3 保障有效期限每个受保的救援个案,除非其发生在意外事故後两年内之外,将绝对不获保障.
第3节- 紧急支援服务及保障
3.1 医疗诊治,电话医疗顾问,评估及转介约诊「会员」如需就任何伤病接受诊治,可致电「服务供应商」
的支援心要求当值医生提供医疗顾问及评估服务.然而「会员」必须留意,「会员」与医生在电话交谈只属指导,而并非正式诊治.因应「会员」的伤病情况需要、「服务供应商」将协助「会员」预约就诊,转介「会员」至当的其他医生或医疗专家,以亲自评估伤病情况.
3.2 医护运送如「会员」蒙受「身体损伤」或患突发「疾病」而处於「严重伤病情况」、「服务供应商」将代表「本公司」安排
及缴付以服务之费用:- 转送「会员」至其家就近医院;
- 如需要者、基於医疗理由:i) 在必要的医护士监督,利用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於救护飞机、定期航班飞机及救护车)转送「会员」至拥有更佳设备治理「会员」「身体受伤」或突发「疾病」的医院;或ii) 如「会员」的身体状况许可,则在医护员监督,以定期航班飞机(包括以救护车接送往返机场)将「会员」直接送至其永久住所附近的适当医院或其他医护设施.医护员及主诊医生将按照实际情况决定如何采取必要安排.在评估其事发时得悉的所有实况及事态後、「服务供应商」
保留绝对权利自行决定转送「会员」的目的,以及转送的交通工具或途径.
3.3 治疗後运送返国当3.2 条所述的医护运送程序完成後、以及视乎「会员」的伤病状况需要、如「会员」的原有回程机票失效,则「服务供应商」将代表「本公司」安排以定期航班飞机(经济客位)或任何其他适当的交通途径运送「会员」返回其「原居国家」及支付有关之费用,其包括来往机场的任何附加交通费用.唯「会员」必须将其尚未使用的机票部份交予「本公司」.
第3.2条及3.3条的最高赔偿额为港币元.
3.4 运送遗体骨灰返国如「会员」因「身体受伤」或突发「疾病」而死亡,「服务供应商」将代表「本公司」作出所有必要安排,并支付以港币50,000 元为限之有关费用(包括作出必要行动或安排以办妥当手续)、(i)运送「会员」遗体或骨灰至其「原居国家」的墓;或(ii)按照「会员」遗属或代表要求,在当殓葬「会员」.唯「本公司」赔偿的最高殓葬费用不会超过本项保障所订明将遗体运送回国的费用.
3.5 恩恤探访费用如「会员」因「身体受伤」或突发「疾病」而在「原居国家」以外区连续住院超过十(10) ,「服务供应商」将代表「本公司」安排及支付提供「会员」的亲属或指定士来回定期航班机票(经济客位)、以从「会员」的「原居国家」前往「会员」入住的医院探访「会员」、其包括在任何拥有合理设施的酒店享用普通客房的费用,最高金额为每日港币
1,200 元、最长赔偿期为连续五(5) ,但不包括饮食及其他客房服务的费用.
3.6 无照料受供养子女送返「原居国家」
如与「会员」同行而未满十六岁子女因「会员」在「原居国家」以外区蒙受「身体受伤」或突发「疾病」入院而无照料,如该子女的回程机票失效,则「服务供应商」将代表「本公司」安排及支付定期航班机票(经济客位)、以便其子女返回「会员」「原居国家」之费用,其包括来往机场的任何附加交通费用.唯「会员」必须将其尚未使用的机票部份交予「本公司」.如需要者、「服务供应商」可代表「本公司」聘请合格陪侍员护送该子女回程
3.7 入院按金保证如「会员」因「身体受伤」或突发「疾病」而需入院接受治疗,「服务供应商」将代表「本公司」保证或提供高达港币
40,000 元入院按金.唯「会员」入院治疗必须获得主诊医生及「服务供应商」支援心医生正式核准,而「会员」并无方法支付所需的入院按金.倘若该等医疗费用并非包括在本公司单段旅程旅游保险计划的承保范围内、会员须自行支付是次入院的切费用.
3.8 入住酒店客房疗养如「会员」因「身体受伤」或突发「疾病」入院,而主诊医生及「服务供应商」支援心医生均认为「会员」有需要於出院後疗养,则「服务供应商」将代表「本公司」安排及缴付在「会员」出院後即时入住任何拥有合理设施的酒店之普通客房,而纯粹作疗养之用的费用.本项保障最高金额为每日港币1,200元、最长赔偿期为连续五(5) .
3.9 突然返回「原居国家」
如居於「会员」「原居国家」的「」在「会员」於海外旅游(移民除外)时身故、以致「会员」需突然返国,「服务供应商」将代表「本公司」安排及支付定期航班机票(经济客位)之费用,以便「会员」返回「原居国家」.
3.10 旅游资讯「会员」启程之前或在旅程途、均可联络「服务供应商」
查询以资讯及服务:最新免疫及防疫注射规定及要求全球气资讯机场税报关规定护照及签证规定及大使馆之址及联络电话外币兑换率银行营业日安排传译员服务安排0姆照料儿童於发生「紧急事故」时传送紧急讯息
3.11 寻回行李如「会员」的行李交由公共交通工具运送时遗失或误送至其他点、「服务供应商」将与有关机构联络,例如(但不限於)航空公司、海关官员等寻回行李,并会安排运送至「会员」
指示的点.行李的有关运送费用由「会员」支付.
3.12 紧急更改行程安排如「会员」因「紧急事故」以致需要更改行程,「服务供应商」将协助「会员」重新安排航班.
3.13 行政支援如「会员」遗失或被盗去重要文件或个身份证明文件(例如护照,入境签证等)、「服务供应商」将提供关於当部门或机关手续的必要资讯,以便「会员」补领失证.
3.14 法律援助如「会员」涉及民事诉讼,「服务供应商」可提供全球律师及律师行转介服务.
第4节- 般责任程序
4.1 要求支援「会员」如遇「紧急事故」、以及在亲自采取合理行动之
前、「会员」或其代表均可以对方付款方式拨长途电话至「服务供应商」的支援心.联络电话号码如:香港对方付款)
「会员」致电时应说明:- 姓名、证明书号码保单号码客户编号,保险公司名称及身份证号码或护照号码;及- 「服务供应商」可联络「会员」或其代表的点及电话号码;及- 简述意外及所需支援的性质.
4.2 未能通知「国际(SOS)救援心」
- 如有性命危险,「会员」或其代表应试图透过最适当及快速的途径安排「会员」前往就近的医院.然後尽快致电「服务供应商」的支援心、提供适当资料.- 如「会员」在通知「服务供应商」之前已因「身体受伤」
或突发「疾病」入院,「会员」或其代表应在情况许可,於紧急事故或任何由此引发的健康恶化状况发生後(3)日内通知「服务供应商」.如没有事先通知「服务供应商」、「本公司」有权要求「会员」承责.如「会员」被送往其他点、为确保「服务供应商」可迅速
作出回应:
「会员」或其代表应提供:i) 「会员」被送往的医院或其他医疗设施的名称, 址及电话号码;及ii) 主诊医生(如需要者、「会员」家庭医生)的姓名、 址及电话号码.
「服务供应商」的医疗员或其他代表应可自由接触「会员」、以便评估「会员」的状况.假如「会员」无理拒绝「服务供应商」的医疗员或其他代表的接触,「本公司」
将不会提供其他医疗支援服务.
「服务供应商」的医疗员将按个别情况,将会决定是否适宜运送「会员」回国,并拟定返国途径及日期.如「服务供应商」安排「会员」返国,「会员」必须交出尚未使用的机票部份或同值款项、予「本公司」以抵消运送返国的费用.如事前未徵取「本公司」批准,「会员」或任何方均无权索偿任何开支.
第5节- 「会员」的责任
5.1 纾减紧急事故的影响「会员」有责任合理尽力纾减紧急事故的影响.
5.2 与「服务供应商」合作「会员」应与「「服务供应商」」合作,以便「服务供应商」向有关方面取得所有文件及收据,此外并需协助「服务供应商」遵从及办理所有必要手续、有关费用需由「会员」
支付.
5.3 索偿限制任何索偿如关乎「支援事件」或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必须於事件发生後两(2)年内提出、否则律无效.
5.4 代位权如「本公司」就提供支援服务予「会员」及支付任何款项、则「本公司」将取代「会员」、以行使权利向列士索
偿:i) 任何应就支援服务承担法律责任的第者、最高索偿金额为「本公司」已付的款项;及ii) 任何就「支援事件」提供保障的其他保险或支援服务计划.
第6节- 不承保事项
第3.2至3.9条订明的各项保障, 律需遵从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单段旅程旅游保险计划的般不受保事项及适用於第1,2 及3节的不受保事项规定,详情请参阅保单.
第7节- 司法裁判权全球旅游支援服务的条款与规章遵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专有司法管辖权、并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诠释.免责条款「服务供应商」及经该公司转介为「会员」服务的专业士乃独立承办商,并非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之职员,代理或雇员.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不会就「服务供应商」及经该公司转介的专业士(例如但并非局限於医生,医院及诊所)所提供的服务或因其未能履行有关服务事宜作出任何承担
Appendix : Notice to customers relating to the Personal Data(Privacy) Ordinance (the Ordinance)
1. The information which You have provided in this Company in the proposal form and in any other documents in relation to this policy and in relation to any claims of whatsoever nature made underthis policy and the alternations, the variations or cancellation of any such information (yourpersonal information) may be or would be held, used or disclosed in connection with this policy orany other insurance related product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claims of whatsoever nature madeunder this policy and legal proceedings arising therefrom by this Company and may be transferredto any related company or to any other company carrying on insurance related business in or fromHong Kong or to any association or feder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that exists or is formed fromtime to time.
2.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will be kept confidential by Company save and except for the purposes referred to hereinabove.
3. This Company is hereby authorised to obtain access to andor to verify any of your data with information collected by any feder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from the insurance industry.
4. Under the Ordinance, You have the right to obtain access to any records containing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and You also have the right to request the correction of any of your which is inaccurate within such records. Request for access to or correction of yourpersonal information held by this Company can be made in writing to the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ofCGU International Insurance plc.
5. This Company intends to use or has used your personal information to provide You with information on other services and products of this Company. If You do not wish to receive any You are required to inform this Company in writing to the Data Protection Officer ofThe Data Protection Officer9F, Cityplaza OnKings Road,Taikoo Shing, Hong Kong.
附录: 致各客户有关个资料(私隐)条例(条例)通知书
1. 台端在投保书,在与本保单有关的其他文件和在有关本保单的任何性质的索偿所提供与本公司的资料,以及该等被更改、变更或删除的资料(你的个资料),可能或将会为本公司所持有、使用或公开於与本保单有关的事宜,於其他与保险有关的产品、於有关本保单的任何性质的索偿和由此而导致的法律诉讼.本公司亦有可能将你的个资料转移予本公司有关的机构,其他在本港或海外经营有关保险业务的公司、任何现存或不时成立的协会或保险公司联会.
2. 除述用途外,本公司会把你的个资料保密.
3. 本公司有权查阅任何保险公司联会所收集有关台端的个资料及或将台端的个资料与任何保险公司联会所收集的资料核实.
4. 根据有关条例,台端有权查阅任何载有你的个资料的记录.台端亦有权要求更正任何载於此等记录之不准确个资料.如欲查阅或修改本公司有关台端个资料的记录,请用书面形式向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资料保护主任提出.
5. 为了使本公司能够向台端提供本公司其他服务和产品的资讯,本公司正准备或已经采用你的个资料.如台端不欲收取该资讯,阁必须用书面形式通知英杰华保险有限公司资料保护主任.资料保护主任香港太古城英皇道1111号太古城心第期9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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