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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华核心价值优选

文档类型: Microsoft Word 文档 文档大小:282.5KB
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要提示】
本基金募集核准文件名称: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号
本基金募集核准日期:2005年7月1日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基金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目录
一、绪言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及《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二、释义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4.基金合同: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指2005年7月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并于2005年7月14日起施行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业务办理规则(试行)》
7.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8.更新的招募说明书: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即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每六个月结束之日起45 日内就有关本基金的简介,投资组合公告,经营业绩,重要变更事项和其他按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的事项对招募说明书进行的更新
9.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10.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1.《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12.《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5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
13.《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8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4.《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04年6月29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15.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6.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7.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8.个人投资者:指年满18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19.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0.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
21.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22.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3.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4.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
25.直销机构:指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6.会员单位:指具有开放式基金代销资格,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认可的,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和转托管等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27.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及可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有关业务的会员单位
28.场外或柜台:指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29.场内或交易所: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基金份额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业务的销售机构和场所
30.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1.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32.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33.注册登记系统:指注册登记机构的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
3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3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银华核心价值优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基金管理人宣告本基金合同生效的日期
37.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38.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40.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1.T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
42.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43.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
44.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45.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6.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47.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
48.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进行的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49.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50.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51.元:指人民币元
52.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53.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54.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5.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
56.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57.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
58.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越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1]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电话传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28日,是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证监基金字[2001]7号文)设立的全国性基金管理公司.公司由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9%),北京首都创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9%),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资比例:21%)及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21%)联合发起设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人民币、主要业务是发起设立基金,基金管理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公司注册地为广东省深圳市.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经营运作规范、能够切实维护基金投资人的利益.公司董事会下设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人力资源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三个专业委员会,有针对性地研究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相关情况,制定相应的政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能,切实加强对公司运作的监督.
公司监事会由三位监事组成,主要负责检查公司的财务以及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公司具体经营管理由总经理负责,公司根据经营运作需要设置投资管理部,市场营销部,战略发展部,机构理财部,运作保障部,综合管理部,监察稽核部等七个职能部门,并成立了北京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等两个分支机构.此外,公司还设有投资决策委员会,负责指导基金资产的运作,确定基本的投资策略和投资组合的原则.
(二)主要人员情况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监事,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彭越先生:董事长,研究生学历.曾任职最高人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孙兵先生:副董事长,研究生学历,工程师.曾任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
常克川先生:董事,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EMBA,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农业银行总行副处长,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总经理及南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
李树先生:董事,大学学历,研究员.曾任吉林省轻工业厅总经理,吉林省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主任,经贸委主任等职.现任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
尚健先生:董事,总经理,金融学博士.曾任美国退休教师基金投资分析师,中国证监会基金部副处长,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展战略委员会副总监及华安基金管理公司副总经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郑秉文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后,教授,博士生导师.曾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培训中心主任,院长助理,副院长.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拉美研究所所长.
张利平先生:独立董事,法学及工商管理双硕士.曾任美国美林证券投资银行部经理,副总裁、美林驻北京,上海两地首席代表,德利佳华(中)有限公司主席、德国德累斯登银行大中华区主管.意马国际控股有限公司行政总裁.现任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香港)有限公司中国区主管,投资银行董事总经理.
王恬先生:独立董事,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中国银行深圳分行行长,深圳天骥基金董事,中国国际财务有限公司(深圳)董事长.现任首长四方(集团)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陆志芳先生:独立董事,研究生学历,律师.曾任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系副主任,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北京市律师协会国际业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现为海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俞昌建先生:监事长,大学学历,高级经济师.曾任北京航宇经济发展公司副总经理,北京新大都医药公司总经理.现任北京首都创业集团计划财务部经理.
张一鸣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计划财务部,北京证券营业部副总经理,现任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深圳福强营业部总经理.
方强先生:监事,大学学历.曾任职于中国北方工业深圳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资产管理部,深圳市物业发展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总监助理,现任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
石松鹰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研究生学历.曾历任中国金谷国际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证券部业务经理,基金投资部经理;北京中协天地投资顾问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天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资总监,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王立新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博士.曾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南方证券公司基金部;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研究开发部,市场拓展部部门总监;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陈湘永先生:副总经理,管理科学与工程学博士.曾任职于湖北美尔雅集团公司、汇凯集团公司;历任君安证券研究所、国泰君安证券研究所证券及投资研究常务董事;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策划部总监,公司总经理助理.
凌宇翔先生:督察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重庆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管理部总经理.
2.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
蒋伯龙先生:经济学硕士、四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北大方正集团公司、富国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研究策划部行业研究员.2003年10月至今,任投资管理部估值经理.
3.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
委员会主席:石松鹰
委员:李学文,陈秀峰,蒋伯龙,许翔
李学文先生:经济学硕士、六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中融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02年11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8月至今,任银华优势企业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陈秀峰先生:经济学硕士、九年证券从业经历.曾就职于中国民族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信息信托投资公司.2002年8月加盟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天华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部总监助理.2003年10月至2005年1月,任投资管理部总监助理,风险管理负责人.2005年3月至今任投资管理部执行总监.
许翔先生:西方会计学硕士、分析化学学士.曾就职于四川雅安化肥厂,深圳粤宝电子公司、招商银行、深圳高新技术工业村,国信证券公司;2002年至2004年,在中融基金公司任研究总监,投资总监等职务;2004年10月进入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公司首席分析师,银华-道琼斯88精选证券投资基金经理.
4.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属关系.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6.编制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
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2.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1.基金管理人承诺严格遵守《基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上述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生;
2.基金管理人承诺防止以下禁止性行为的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3.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的原则(1)全面性原则.内部控制制度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设立独立的督察员与监察稽核部门,并使它们保持高度的独立性与权威性.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部门和岗位的设置权责分明,相互牵制,并通过切实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来消除内部控制中的盲点.
(4)有效性原则.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主要通过对工作流程的控制,进而实现对各项经营风险的控制.
(5)防火墙原则.公司的投资管理,基金运作,计算机技术系统等相关部门,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适当隔离.对因业务需要知悉信息的人员,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和监督处罚措施.
(6)适时性原则.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制定,应具有前瞻性,并且必须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公司董事会重视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体系.本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负责针对公司在经营管理和基金运作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并制定相应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况下,合规及内部控制委员会可依据其职权、在上报董事会的同时,对公司业务进行一定的干预.
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设立了投资决策委员会,就基金投资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
此外,公司设有督察员,全权负责公司的监察与稽核工作,对公司和基金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及合理性进行全面检查与监督,参与公司风险控制工作,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长和中国证监会报告.
(2)风险评估公司风险控制人员定期评估公司风险状况,范围包括所有能对经营目标产生负面影响的内部和外部因素,评估这些因素对公司总体经营目标产生影响的程度及可能性,并将评估报告报公司董事会及高层管理人员.
(3)操作控制公司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方面,体现部门之间职责有分工,但部门之间又相互合作与制衡的原则.基金投资管理,基金运作,市场等业务部门有明确的授权分工,各部门的操作相互独立,并且有独立的报告系统.各业务部门之间相互核对、相互牵制.
各业务部门内部工作岗位分工合理,职责明确,形成相互检查,相互制约的关系,以减少舞弊或差错发生的风险,各工作岗位均制定有相应的书面管理制度.
在明确的岗位责任制度基础上,设置科学,合理,标准化的业务操作流程,每项业务操作有清晰,书面化的操作手册、同时,规定完备的处理手续、保存完整的业务记录,制定严格的检查,复核标准.
(4)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了内部办公自动化信息系统与业务汇报体系,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保证信息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
(5)监督与内部稽核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监察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监察稽核人员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定期出具监察稽核报告,报公司督察员,董事会及中国证监会.
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本公司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
(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
(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法定代表人:郭树清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壹仟玖佰肆拾贰亿叁仟零贰拾伍万元人民币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联系电话中国建设银行为国内客户提供全面的商业银行服务和产品、尤其在国内基本建设贷款,银行卡,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领域始终保持市场领先地位、并因此积累了广泛的高价值公司、个人客户资源.中国建设银行已成为中国最受认可的金融服务品牌之一.在英国《银行家》杂志2004年7月公布的世界1,000家大银行按一级资本排名中、中国建设银行列第21位.
截至2004年12月31日,中国建设银行资产总额为亿元人民币、贷款总额为亿元人民币、存款总额为亿元人民币;共有员工310,391名.中国建设银行还拥有广泛的分销网络,截至2004年12月31日,在境内外拥有14,467家营业机构网点及附属子公司、12,457台自动柜员机和466家自助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还通过网上银行、重要客户服务系统,95533客户服务中心和手机银行等渠道为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中国建设银行一直致力于开拓托管业务市场、基金托管业务已经成为中国建设银行新的特色业务.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基金托管部,基金托管部下设综合制度处,基金市场处,资产托管处,QFII托管处,基金核算处,基金清算处和监督稽核处7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深圳,辽宁分行设立4个基金托管分部.现有员工50余人.
江先周,基金托管部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办公室,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全面熟悉建设银行整体业务运作管理,对建设银行国际业务和机构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罗中涛、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国家统计局、建设银行总行评估,信贷,委托代理等业务部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统计,评估,信贷及委托代理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李春信,基金托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建设银行总行人力资源部,计划部,筹资部,国际业务部并担任领导工作,对计划,个人银行及国际业务具有丰富的领导经验.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止到2005年6月30日,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兴华,兴和、泰和、金鑫、金盛、金鼎,汉博,通宝、通乾,鸿飞,银丰共11只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以及华夏成长,融通新蓝筹、博时价值增长,华宝兴业宝康系列(包括宝康消费品、宝康债券、宝康灵活配置3只子基金),博时裕富、长城久恒,银华保本增值,华夏现金增利,华宝兴业多策略增长,国泰金马稳健回报,银华-道琼斯88精选、上投摩根中国优势,东方龙,博时主题行业,华富竞争力优选、华宝兴业现金宝(包括A类和B类),上投摩根货币(包括A类和B类),华夏红利共22只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基金财产规模达619.92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直接负责中国建设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基金托管部专门设置了监督稽核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具有独立行使监督稽核工作职权和能力.
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五) 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监督方法基金托管人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各基金的投资运作,并主要采用技术系统监督和人工监督相结合的方式.
基金托管人利用自行开发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综合系统基金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人工检查监督.
2.监督流程基金托管人每日按时通过基金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指标进行例行监控:如发现接近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控制比例情况,严密监视,及时提醒基金管理人;发现违规行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并向基金管理人发出书面通知,督促其纠正,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后,对涉及各基金的投资用途及费用等内容进行合法合规性监督,无误后再进行划款并记入各基金会计账目.
每双月定期根据基金投资运作比例监督情况,分别编写《基金投资运作监督报告》,对各基金投资运作进行合法合规性,投资独立性和风格显著性等方面的评价,报送中国证监会.
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1.直销机构(1)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公司(2)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3)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2.代销机构场外代销机构(1)中国建设银行(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蒋超良场内代销机构(1)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祝幼一客户服务(2)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利(3)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黎晓宏客服电话(4)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益民(5)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永敏客户服务热线(6)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伟电话转各营业网点(7)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何如电话转2181客户服务电话(8)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开国客户服务咨询电话(9)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万善(10)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段强(11)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引西南证券飞虎网电话(12)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学荣(13)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兰荣(14)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宫少林(1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东明电话转63266(16)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史洁民客户咨询电话(17)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凌新源咨询电话(18)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军(19)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云鹏(20)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21)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树开放式基金咨询电话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22)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永平(23)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丽(24)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元真(25)申银万国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明权客服热线(26)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万兴(27)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平岳
邮政编码:100738(28)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顾森贤北京上海深圳常州(29)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代表:张华东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公告.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耀先(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 A座31层
负责人:王玲
经办律师:靳庆军、宋萍萍(四)审计基金资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葛明
经办注册会计师:葛明,金馨
六、基金的募集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2005年7 月1日证监基金字号文核准募集.
(一)基金类型与存续期间
1.基金类型:股票型基金
2.基金存续期间:不定期
3.基金的运作方式:开放式基金;本基金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同时拥有证券交易所场内认购、申购、赎回和场外认购、申购、赎回两种方式.
(二)募集期间认购资金的管理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设立募集期内、基金份额同时采用场外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和会员单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发售的两种方式进行发售,两种方式均不设募集规模上限.投资者可通过柜台(场外)认购和交易所(场内)认购两种方式认购本基金.
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外认购、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本节不适用于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此类份额适用下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1.基金份额的募集期限,销售渠道,销售对象(1)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
(2)销售渠道:本公司的直销网点和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包括:
直销机构:银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代销机构: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销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禁止购买者除外)
2.认购的时间具体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销售代理人约定(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及销售代理人相关公告).
3.募集目标本基金场外认购不设最高募集规模.
4.认购方式与费率结构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已经正式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
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按面值发售,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者需缴纳的认购费用按认购金额的大小划分为三档,具体如下表所示:柜台(场外)认购费率认购金额认购费率100万元以下
1.0% 100万元(含)至1000万元
0.8% 1000万元(含)以上1000元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募集期间发生的信息披露费、会计师费和律师费等各项费用,不从基金资产中列支.
5.认购的确认当日(T日)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的申请,投资者通常可在T2日到网点查询交易情况,在募集截止日后4个工作日内可以到网点打印交易确认书.
投资者开户和认购所需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具体程序,请参阅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6.认购的数额约定在本基金销售代理人代销网点每个基金账户每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直销中心每个基金账户首次最低认购金额为10万,追加认购的最低金额为1万元.本基金不设最高持有限制.
7.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8. 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本基金认购份额的计算包括认购金额和认购金额在基金认购期间内产生的利息,其中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四)基金份额的场内认购本节是有关基金的场内认购、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内认购的基金份额适用本节的相关规定.本节不适用于认购期内投资者在场外认购的基金份额、此类份额适用上一节基金份额的场外认购的相关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2)销售渠道: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具体名单如下: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夏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东方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吴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包括西南证券飞虎网),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万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渤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华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平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申银万国有限责任公司、天和证券经纪有限公司、中银国际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在发售期内、上海证券交易所将于交易日交易时间内持续挂牌定价销售本基金基金份额(具体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本基金场内认购不设最高募集规模.本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元、挂牌价格为基金面值.投资者认购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交易所(场内)认购费率
5.认购的数额约定通过场内认购本基金时,每笔最低认购金额为1000元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 单笔认购最高不超过元.
投资者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
6.认购的确认
8.募集期利息的处理方式认购款项在基金合同生效前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持有人所有.其中有效认购资金的利息及利息折算的基金份额以注册登记人的记录为准.
9.认购金额和利息折算的份额的计算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1.基金备案的条件(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募集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本基金合同生效前、投资人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本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2.基金募集失败时的处理方式(1)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
(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八、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1.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网点;
2. 不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场外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
3.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开放式基金销售系统办理相关业务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会员单位;
投资者可通过上述场所按照规定的方式进行申购或赎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增减基金代销机构,并予以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开放日及时间
1.申购、赎回的开放日:指本基金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为证券交易所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2.申购、赎回的开放时间:
代理销售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日的交易时间.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交易日上午下午直销网点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为上午9:30-下午3:00.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更改或实际情况需要、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上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3.申购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0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4.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5.在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时,由基金管理人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三)申购与赎回的限制
1.申购金额的限制场外交易时,代销网点每个账户单笔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00 元人民币.
直销中心每个账户首次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0 万元人民币、追加申购的最低金额为1 万元人民币;已在直销中心有认购本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
场内交易时,每笔申购金额最低为1000元且必须是100元的整数倍、同时单笔申购最高不超过元.
2.赎回份额的限制场外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场内交易时,赎回的最低份额为500 份基金份额、同时赎回份额必须是整数份额、并且单笔赎回最多不超过份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但某笔赎回导致单个交易账户的基金份额余额少于500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申购的金额和赎回的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日至少在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场外交易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场内交易时,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相应的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保留到整数位、剩余部分折回金额返回投资人;
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于四舍五入导致的误差归入基金资产.
(四)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1.未知价原则,即本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本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3.当日的申购、赎回申请可以在当日交易时间结束以前撤销、在当日的交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4.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前的3 个工作日内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与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2.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确认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T4日内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
3.申购与赎回申请的款项支付申购时,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赎回时,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费率与赎回费率
1.申购费率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投资者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本基金采用前端收费的形式收取申购费用,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的大小分为三档,具体如下表所示:申购费率申购金额1500元
2.赎回费率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赎回费总额的25%归基金财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赎回费率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的时间的增加而递减,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收取0.5%的赎回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一年到两年(含两年)之间的收取0.2%的赎回费、投资者持有本基金两年以上的免赎回费、如下表所示:赎回费率持有期限超过2年0%一年到两年(含两年)一年以内(含一年)
0.5%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基金管理人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2日前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公告.
4.各销售机构在技术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开通各类电子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电子交易方式适用的申购、赎回费率可不受上述费率结构限制,具体费率由基金管理人与各销售机构约定.
5.基金的申购份额由申购金额扣除申购费用后除以基金份额净值确定,计算公式如下:申购费用=申购金额×申购费率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
6.本基金的赎回金额由赎回总额扣除赎回费用后确定,计算公式如下:赎回总额=赎回份额×T 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总额×赎回费率赎回金额=赎回总额-赎回费用
7.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七)拒绝或暂停接受申购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基金财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4.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或注册登记机构的技术保障或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拒绝或暂停基金份额申购时,应当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经备案后,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3.连续两个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
4.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发生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份额赎回时,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赎回公告并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方可进行.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申购和赎回的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第2个工作日基金管理人应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体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接受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兑付投资者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巨额赎回的公告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的,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本基金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发生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延缓期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报刊及其他相关媒体上予以公告.
(十一)其他
1.申购和赎回的注册与过户登记投资者申购申请受理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日为投资者办理增加权益的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2日起可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注册登记机构在T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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