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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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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承诺为了切实保证承诺的履行、保障被保险单位享有优先服务的权利,真正做到从投保、出险,理赔一条龙承办,全过程优先,快速服务,太保公司特制定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计划,提供及时,优质和完善的三全服务,即:全方位的优质服务,全过程的高效服务,全天候的周到服务,同时设立由项目总监领导下的承保服务小组,理赔服务小组和服务支持小组,调动公司上下的力量,做好各部门,机构间的协调工作,确保包括承保、理赔与服务的组织实施与总体管理.
项目总监工作职责:
(1)领导,组织对本项目的投标及中标后的各项工作;
(2)主持保险方案的设计和服务措施的制定;
(3)检查,考核合同的执行情况及各专项服务小组有关各项服务承诺的落实情况;
(4)听取各专项服务小组工作情况报告,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指导工作意见;
(5)沟通我司与招标人及各被保险单位之间的联系,协调相互关系,通报工作事项、征求服务意见、改进服务质量.
专职服务小组工作职责:
(1)认真学习,严格执行中标合同的各项条款,确保各项服务承诺的贯彻实施;
(2)为被保险人组织保险及防灾防损知识的宣传和讲座,保险条款,费率的推介,保险方案的设计;
(3)提供保险法规及各类业务政策的咨询,有关保险信息的查询,典型理赔案例的分析;
(4)在履行保险服务职能的各个工作环节中、坚持做到上门服务和现场服务,即时处理承保、理赔等具体工作事项、为客户排忧解难;
(5)负责与被保险人的日常工作联系,做好相关工作信息及数据报表的统计和编制,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
(6)建立专门档案,开展专项查询服务,并承担客户信息保密责任;
(7)安排客户回访及征求意见稿的发放,收集,反馈和整改.
(一)承保服务
1,承保服务工作计划;
1.1 提前预约,制定方案提前了解行政事业单位车辆保险到期情况,及时与被保险单位沟通;根据被保险单位车辆保险到期情况,提前十五天与被保险单位联系,避免脱保和漏保现象的发生;
针对被保险单位超出招标承保范围的特殊需求,事先报请招标人审批.
1.2 上门承保、服务到人与被保险单位达成承保意向后,指派专人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向被保险单位讲解条款帮助被保险单位计算保费辅导被保险单位填写投保单出单后将保单和发票送达被保险单位
服务责任人:吴健服务电话
1.3 紧急情况,快速通道如果被保险单位遇到紧急情况需要及时投保、太保公司开通紧急投保通道保证其能够以最快的速度投保出单,客户只需拔打95500客服热线将投保信息告知服务人员,即可完成投保手续、本公司将派服务人员上门送交保险单据,并补办投保手续.
1.4 放心续保、关心体贴对于到期续保车辆,太保公司将提前一个月与被保险单位联系,指派服务人员上门续保、绝不出现漏保、脱保现象.
2,针对本项目成立健全的专门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分工明确(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承保服务小组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联系方式工作职责组长庄慧敏南通中心支公司副总经理政工师领导,监督承保小组的工作.副组长纪建业务管理部经理车险核保人工程师全面负责承保小组的工作,协调指导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组员吴健经理助理组织学习,确保各项服务承诺的贯彻;组织保险知识的讲座,保险条款,费率的推介,保险方案的设计.提供各类业务政策的咨询和紧急情况的投保服务.
凌洁云出单员检查监督招标保险车辆承保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范泠泠负责承保出单工作,保证出单及时准确,有关保险单证的查询,续保提醒.
朱峥嵘办公室负责与省市采购中心的日常联系,确保有关统计报表的上报,安排定期的回访工作及征求意见稿的发放,反馈.
陈钧信息技术部技术员负责出单系统的安装、维护,调试和培训.
3,服务小组工作成员能保证随叫随到,主动上门办理投保、承保手续、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服务小组工作成员均提供电话号码或手机号码、方便客户联络,能保证随叫随到;
承保服务专员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舒姝承诺主动上门帮助被保险单位办理投保、承保手续、送保单上门;设立专门的通道和人员为被保险单位服务,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
出单时,在被保险单位名称后加注标识,并指定专人对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保险车辆单独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4,承诺在1小时内出立正式保险单,提供保险卡; 我司具备较高的电脑软硬件条件,出单系统全部电子化,全国联网,完全能够满足被保险单位的出单要求,承诺在1小时内出立正式保险单,提供保险卡,并响标文件要求不设最低保费.如被保险单位要求,我司可提供24小时内送保单上门服务.
服务责任人:朱峥嵘
5,有客户回访安排;
(1)我司将于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上旬开展上门回访工作,对于投保车辆数20台以上的被保险单位、将由分管总经理亲自挂帅、带领承保服务小组和理赔服务小组相关人员进行回访,了解被保险单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听取被保险单位的意见与建议,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质量.
(2)我司将根据各被保险单位在投保时提供的联络方式,采用电话、传真,信函,通过网络发送短信息等多种方式进行回访活动,其中包括:语音关切问候,灾害性或异常天气预报及防灾防损信息,续保提醒,理赔指导,索赔提醒,承保理赔质量监督回访等;
(3)因承保、理赔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引起被保险单位对我司有关运作不理解或不满意时,被保险单位可随时要求我司项目负责人上门回访,及时听取和征求意见、并作相应改进和调整,使双方合作能圆满进行.
6,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电话、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设有24小时热线客户咨询服务,投诉电话95500,有专人接听记录,受理;
专线服务方式:
专线服务内容:业务咨询,查询,理赔报案,批改申请,售后服务预约,投诉受理,意见和建议等服务.
座席生接听规范:
电话接入后统一用语为您(你)好,太平洋保险服务热线,×××号为您服务.对属于定点保险的单位应直接纳入绿色通道,优先予以服务.
业务咨询,查询结束时统一用语为非常感谢,欢迎您再次咨询(查询).
业务投诉结束时统一用语为感谢您的意见(和建议),我们将尽快给您回复.
投保(投保预约,服务预约)等服务结束时统一用语为感谢您对太保公司的支持、我们会尽快派人与您联系.
7,有服务保障措施,如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的业务人员有具体处罚办法.
为了保证我司售后服务的贯彻执行、体现我司的服务品牌、做到服务保障措施制度化,我司具体规定了对服务态度,服务质量较差业务人员的处罚措施:对被客户投拆或违反规定一次的人员,一经查实,公司将扣除其当月全部奖金,并予以通报批评.
对被客户投拆或违反规定二次的业务员,公司将对其作从待岗培训直至下岗处理.
公开监督投诉电话监察稽核室)
(二)理赔服务及时,准确,足额、到位的保险赔偿是保险合同履行的核心内容、关系到被保险单位正当权益的保障和正常工作秩序的恢复.故我司郑重承诺:我司将对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采购项目理赔服务建立绿色通道.一切以迅速恢复受损标的为出发点、以简便的理赔程序和热情的理赔服务,确保投保车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能够得到及时修复和赔付.这充分体现了我司按保险合同规定承担保险责任,履行保险义务的专业品质.
1,针对本项目理赔服务成立专门的服务小组,分管领导亲自负责(应有具体成员名单,包括姓名、所在公司、职务,职称,工作职责,联系方式等);
理赔服务小组野树明会计师领导,监督理赔服务小组的工作王达兴理赔管理部车险核赔人全面负责理赔小组的工作,协调指导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王枫负责检查监督保险车辆理赔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听取被保险单位对理赔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负责加以落实施曦辉人伤核损员医师对涉及人伤事故的赔案进行医疗方面的援助.翁建萍专职理赔人经济师负责赔案的缮制和对赔偿进行审核徐建平负责确保出险后在承诺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并监督定损后事故车辆的修复效果王轶鹏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负责与被保险单位的理赔联络,根据被保险单位的需要、上门收取赔案,上门送赔款周凌均吴侃负责24小时接受出险报案和理赔咨询服务朱敏剑法律顾问根据被保险单位的要求,负责在一些重大或疑难交通事故的处理中、对被保险单位进行法律援助.
2,接报案(1)设有24小时报案,理赔服务电话、并保证随时有专人接听,受理索赔接报案;
95500专线服务内容包括:理赔咨询理赔查询出险接报案理赔服务预约理赔投诉受理,听取意见和建议提供理赔须知服务同时,为确保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出险能及时报案,我司还将成立理赔专职服务小组.为了方便被保险单位随时与专职服务小组取得联系,小组全体人员的手机将24小时开机、被保险单位可以直接向服务专员报案,由专职服务小组成员代为处理报案事宜.
理赔服务专员联系电话杨军陈彪陆建东(2)特殊情况报案a,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我司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b,如被保险人为局级(含)以上领导的机动车辆及承保时特别约定的车辆出险后,报案将不受时间限制.
受理报案表:
第一种方式:直接拨打全国统一报案电话95500
第二种方式:专项服务小组理赔服务专员报案电话
第三种方式:事后出具书面说明(特殊情况无法及时报案)
3,现场查勘(1)投标人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出险报案后,应及时赶到报案现场、市内半小时,市内县区1小时内赶到报案现场;江苏省内其他市县应于24小时内赶到报案现场;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投标人能通过当地本系统保险机构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
我司承诺:
在南通市内出险的:理赔人员于半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
在南通市内县区出险的:理赔人员于1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
在江苏省其它市县出险的:我司在10分钟内传真委托太保就近机构,当地理赔人员于2小时内赶到事故现场;对重大事故或被保险单位有要求的,我司将在24小时内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我司在全国拥有1785家分支机构,当被保险车辆在省外发生保险事故后,我司可通过遍布全国的分支机构网络优势,提供异地代查勘,代理赔服务,快速处理,赔付结案;
如查勘人员因客观原因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我司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单位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4,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
为了配合被保险单位了解,熟悉理赔流程,我司理赔服务小组配有专人指导被保险单位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名单和联系方式如下:
资深理赔人:王达兴联系电话手机
专职理赔人:王枫
业务咨询:翁建萍
5,定责定损(1)我司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司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的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报案后,我司即刻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50000元之间,我司在接到报案后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在接到报案后,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稀缺或稀有车型,我司将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并在接到报案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
c,当与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我司将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
(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我司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司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将在3个工作日通知招标方及被保险人;特殊情况时我司与被保险人协商解决.
6,车辆修理(1)南通市内出险的受损车辆的修理,我司将提供不同车型的合作修理厂,保证出险车辆及时,高质量的得到修复.除此以外,被保险人可自选资质合格的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我司将认可并与这些修理厂密切合作,同时签订合作协议,并将其纳入项目服务小组的理赔结算体系.
(2)被保险人的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需要更换零部件的情况我司将一律予以更换且保证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配件.若被保险人在我司推荐的修理厂修理,发现维修及更换配件存在质量问题,我司承担全部责任;如在其他修理厂修理发生前述情况的,专项服务小组成员可协助被保险人处理相关事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我司承担.
(3)被保险人的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确定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后,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凭证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7,索赔材料递交(1)专职服务小组将上门收取索赔材料并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将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我司则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
(2)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不提供交通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的事故证明.我司将协助被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我司承担.
8,赔款时限(1)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赔款金额结案时限人民币5000元以下即时赔付人民币元1个工作日人民币50000元以上2个工作日(2)如果双方对被保险人提供的索赔材料有异议时,我司自收到索赔资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专职服务小组将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于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
(3)如我司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我司承诺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4)对于重大事故或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结案的,在保险责任相对明确的情况下,经被保险单位申请,我司将提供初步能确定的损失金额的50%预付赔款.
9,特殊情况的处理(1)异地出险我司在全国各地有1785家以上的分支机构,如被保险车辆在外地发生保险事故、当事司机应当立即通知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时可以拨打上述提供的报案方式进行报案,我司在接到报案后当日将委托其他分支机构代查勘,项目服务小组将在1个工作日内安排服务专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并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的索赔手续、事故车辆可选择在当地修理或回投保地修理,并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中的临时修理费用.
(2)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对于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我司将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
(3)第三方责任事故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无责,而第三方应负全部责任时,我司应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以及保险险种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4)支付抢救费用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合法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车内人员或第三者人身伤害,需紧急抢救,我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
(5)被保险人与第三方发生交通事故并有人员伤亡时发生涉及人员伤亡的案件后,我司理赔服务专员将于1日内对被保险人进行回访,了解人员救治及处理情况,向客户提出处理建议,并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相关问题的咨询.专项服务小组将派员全程跟踪案件处理进程,参与协助被保险人与第三方调解或诉讼事宜.伤者需紧急抢救,应被保险人书面要求,我司将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支付抢救费用.对于道路交通管理机关或法院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第三者人员损失,我司将在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而不考虑当事人的责任比例.
10,订有机动车辆简易赔案现场赔付处理办法;
(1)保险车辆发生单方责任事故、有事故第一现场、经我司查勘人员现场查勘,可以不需要提供门出具事故证明,由我司确定损失金额后进行理赔;
(2)对于未造成第三者人员财产损失的,车辆能自行移动的交通事故、估计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免现场查勘,由我司确定损失金额后进行理赔;
(3)保险车辆发生道路或非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双方都有责任但车辆均在我司投保、经我司查勘人员确定事故损失后,可简化事故处理手续、在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确认无异议后予以赔付;
(4)对于被保险单位负全责,且车辆损失金额在保险金额80%以内的保险事故、经我司现场定损后,被保险单位可将事故车送往与我司有协议的定点修理厂.修理完毕后,被保险单位可以直接取车,由我司负责与修理厂进行结算,节省被保险单位的理赔环节和理赔时间.
11,我司理赔流程
12,VIP服务互为三责认定对于同一被保险单位的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我方将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予以赔偿.
赔偿盗抢未遂损失对于被保险单位的车辆因被盗未遂而造成的车辆损失,我司将在车辆损失险项下予以赔付.
急难救助服务(1)对第三者人伤事故、应被保险单位书面要求,我司可垫付责任限额范围内的抢救费用;
(2)被保险单位在南通市内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发生故障或事故(包括轮胎爆破,皮带断裂,缺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而丧失行驶能力、我司可提供拖救服务,若需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则仅收取材料成本费;
(3)被保险单位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我司可提供拖车服务,如异地出险,当地分支机构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的,将接受被保险单位提供的合理的,必要的拖车费发票.
玻璃便捷更换服务发生玻璃单独破碎事故时,被保险单位只需在拍摄事故车辆照片后,就可直接到玻璃专业公司福耀玻璃公司更换,并且无须支付任何费用.
免现场查勘专有服务为保证局级(含)以上领导干部的公务需要、对其专车在出险后实行免现场查勘专有服务,但被保险单位应在投保时进行特别约定.
诚信快速理赔服务(1)发生单方事故、有事故第一现场且经我司查勘人员现场核实,将采取诚信快速理赔方式处理,不需要提供门事故证明;
(2)因自然灾害导致的保险车辆的损失,我司不要求被保险单位提供气象证明.
承修保证服务被保险单位将保险事故车辆送到与我司有合作协议关系的修理厂(二级以上的修理厂或特约修理厂)修理时,若承修人无正当理由未按约定的工期完工或因发生修理质量问题导致返修的(质量标准参见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每延误工期一天,按修理费用的1%或300元日(以低者为准)赔付违约金,直至保质保量修理完毕.
协助理赔服务提供保险车辆出险时,我司将免费向被保险单位提供事故处理,索赔指导及单证收集等理赔咨询服务,必要时还可提供调解,调查,追偿,医疗,法律等方面的援助.
足不出户理赔服务根据被保险单位的需要、我司可指定专人上门收取索赔单证、最终划付赔款或送赔款上门,让保户足不出户即可办理保险索赔事宜.
非事故车修理询价服务在保险车辆发生非保险事故需要修理时,我司可免费为被保险单位提供审核修理项目,修理工时服务,并可参加与修理企业的谈判.
酒后代驾服务为配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实施,发挥保险公司的社会保障功能,努力为被保险单位营造安全的驾车环境、我司推出酒后代驾服务.被保险单位如有需求,拨打95500服务热线提出申请,即可免费享受酒后代驾服务.
13,设立理赔服务监督制度我司针对此次招标项目,将进一步发挥已有的服务监督渠道的作用,除不定期地召开被保险人有关单位的保险服务恳谈会外,我司专设客户服务监督经理并开通服务监督投诉专线监察稽核室),或通过拨打服务专线:95500进行投诉.同时在被保险单位中聘请客户服务监督员,如果服务小组的服务出现疏漏,请即刻电告我司、我司承诺所有投诉在24小时内得到圆满解决.
14,充分协商机制发生特殊情况及疑难案件,我司将与被保险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予以解决.
(三)培训和防灾防损服务
1,我公司承诺组织2006年度定点保险公司于2006年2月15日前统一对被保险单位进行培训、培训发生的费用由我司承担.
2,我公司的培训内容、日程计划安排(对在本公司投保车辆20辆以上的被保险人每季度进行一次上门回访;在定点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至少对本公司投保的所有单位进行集中培训2次.)
(1)回访服务对于投保车辆数20台以上的被保险单位、我司将于每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上旬开展上门回访工作.回访工作将由分管总经理亲自挂帅、带领承保服务小组和理赔服务小组相关人员进行回访,了解被保险单位对保险服务的需求,听取被保险单位的意见与建议,改进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承保、理赔服务质量.
(2)培训服务
我司承诺:中标后将积极与被保险单位联系,定期为被保险单位免费提供各类培训、内容包括:服务承诺介绍、我司车险产品特色介绍;行车安全,车辆保养,出险时急救措施,事故处理程序,索赔注意事项、数据分析,案例分析;交通法规,法律常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研讨等.相关培训费用由我司承担.
具体安排见下表:培训内容、日程计划安排表序号培训内容时间地点服务承诺介绍我司车险产品特色介绍2006年2月中南大厦八楼行车安全车辆保养出险时急救措施事故处理程序索赔注意事项数据分析,案例分析2006年11月交通法规,法律常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研讨视强制保险出台时间而定
3,我司承诺与被保险单位共同开展防灾防损活动,配合被保险单位举办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及表彰活动,合理支付防灾安全宣传费用.
同时,根据我司为被保险单位单独建立的档案,我司将向各保险单位提供被保险车辆出险及理赔统计报表,报表内容包括保险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损失原因,估损金额、定损金额、赔款等与赔案处理有关的信息,以确保各被保险单位及时了解车辆出险情况.
(四)业务管理
1,根据南通市政府采购中心的要求及时报送《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情况汇总表》,《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承诺统计填报的承保情况数据资料准确,完整,无隐瞒;
我司承诺:将落实专人及时报送《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情况汇总表》,《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并承诺统计填报的承保情况数据资料及时,准确,完整,无隐瞒.
《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情况汇总表》于2006年元月26日前报送、新车保险清单于每月结束前5日报送、报送责任人:吴健,联系电话《南通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赔款情况汇总表》报送责任人:徐建平,联系电话监督电话
2,承诺对承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我司承诺:对承保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车辆建立专门的车险档案,实行专户管理,开展跟踪服务.
⑴一车一档
每辆承保车辆都建立业务档案,内容包括:A,车辆型号,使用年限,行车里程,维修保养记录等车辆概况;B,驾驶员个人资料,行车安全记录,驾驶证年检情况等基本信息;C,车辆历年承保及出险记录等内容.
⑵跟踪服务分工到人、定期回访,掌握最新信息,及时更新档案资料.
3,实现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微机处理省内各地联网. 我司拥有先进的,功能强大的双核网络数据管理平台,完全能够满足机动车辆保险业务微机处理省内联网的需要.
4,承诺对于承保的市级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微机处理系统时,加注特别代码、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
我司承诺:对于承保的机动车辆,在保单正副本上和录入机动车辆保险微机处理系统时,在被保险单位名称后加注标识,以与其承保的其他车辆相区别、便于对有关数据的调阅.
(五)防腐倡廉
1,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现象的出现;
我司在此郑重承诺: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对被保险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现象的出现.
2,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
我司在此郑重承诺:坚决不以任何形式向被保险单位及其经办人提供回扣.
(六)在响标方的五项服务要求外,太保公司还提供以下更快、更优的特殊服务
1,3.15放心消费服务我司神行车保系列产品是目前全国唯一获准使用中国消费者协会3.15标志的车险产品、如发生索赔金额在1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若其它渠道不能及时解决,被保险单位可直接向消协提请调解,我司已在中消协设立了500万元的争议赔偿基金,并自愿接受和服从消协的调解意见、保证被保险单位的权益受损时,能得到依法,及时,公正地解决.
2,争创一流服务质量服务日前、在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对南京市售后服务,窗口服务开展的明察暗访中、我司以一贯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继前年获得服务合格证明后,再次获得这一殊荣,并获得同行业最高分.通过两次质量万里行的检查,说明我司的理赔查勘速度是最快的,服务质量是最好的.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司全体员工仍将一如既往、坚持不懈地围绕服务作文章,争创一流的服务质量,打响太平洋保险的品牌.
3,互为三责认定
4,赔偿盗抢未遂损失
5,急难救助服务(2)被保险单位在南通市内使用保险车辆的过程中、因发生故障或事故(包括轮胎爆破,皮带断裂,缺油、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而丧失行驶能力、我司可提供拖救服务,若需更换零配件或加装燃油、则仅收取材料成本费.
6,玻璃便捷更换服务
7,免现场查勘专有服务
8,诚信快速理赔服务
9,承修保证服务
10,协助理赔服务
11,足不出户理赔服务
12,非事故车修理询价服务
13,酒后代驾服务
14,代办审检服务被保险单位如需要我司代办年检、年审,新车入户手续的,我司可以免费提供代办年检、年审,新车入户服务,但年检、年审,新车入户所需费用由被保险单位支付.
15,安全顾问服务借助全司数据集中的平台,利用我司多年来对各类车型的主要出险纪录的经验分析数据,从保险的专业角度上向被保险单位提供准确的系统技术参数,为被保险单位在购买车辆及驾驶员安全学习时提供帮助.
16,关切回访服务(1)我司将根据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在投保时提供的联络方式,采用电话、传真,信函,通过网络发送短信息等多种方式进行回访活动,其中包括:语音关切问候,灾害性或异常天气预报及防灾防损信息,续保提醒,理赔指导,索赔提醒,承保理赔质量监督回访等;
(2)因承保、理赔及售后服务等工作引起被保险单位对我司有关运作不理解或不满意时,被保险单位可要求我司项目负责人上门回访,及时听取和征求意见、并作相应改进和调整,使双方合作能圆满进行.
保险条款及费率表(一)机动车辆综合险条款(2004版)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电瓶车,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本保险按车辆的使用性质分为私人生活用车,行政用车,生产用车,营运车辆及租赁车辆五类,根据不同分类适用相应费率,具体分类标准以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人的《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为准.
第一部分基本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
第一条车辆损失险(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列明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
2.火灾,;
3.外界物体倒塌、空中物体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4.受保险车辆所载货物,车上人员意外撞击;
5.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
6.保险车辆遭受暴雨,洪水后在淹及排气筒的水中启动或被水淹及后因过失操作不当致使发动机损坏.
(二)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条第三者责任险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保险人不负责处理.
责任免除
第三条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轮胎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人为刮损;
(二)除雷击,暴风,暴雨,洪水,龙卷风,雹灾以外的其他自然灾害;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自燃或不明原因产生火灾;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起火燃烧.
(六)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保险车辆发生损失;
(七)停放期间自行滑动所造成的损失;
(八)新增设备的损失.
第四条保险车辆造成下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二)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三)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
第五条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或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二)未经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三)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四)竞赛、测试,在营业性修理场所维修,保养期间;
(五)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
(六)保险车辆拖带车辆(含挂车)或其他拖带物,二者当中至少有一个未投保第三者责任险;
(七)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八)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5.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7.持学习驾驶证及实习期在高速公路上驾车;
8.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或已超审验有效期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驾车;
9.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或驾驶出租车辆或营业性客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10.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
(九)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一)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二)保险车辆作为犯罪工具.
第六条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
(三)因污染引起的任何补偿或赔偿;
(四)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行驶区域
第七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保险人在下列范围内约定行驶区域,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保险人仅当保险车辆行驶于约定区域内发生保险事故时进行赔偿,行驶出约定区域时,不论发生任何事故、保险人均不负赔偿责任.
1.出入境:指保险车辆的行驶范围超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国境;
2.境内:指保险车辆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行驶;
3.省内:指保险车辆仅在合同约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行驶;
4.指定区域:指保险车辆不在公路,城市街道和胡同(里巷),以及公共广场、公共停车场等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地方行驶,仅在工地,机场、工厂,码头等固定范围内使用.
保险人将根据投保人指定范围的不同适用不同的费率浮动标准.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期限和保险费
第八条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按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两部分,依下列规定确定: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
(二)部分损失:自以下方式中选择一种:
1.按保险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2.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低于新车购置价的20.按本方式确定保险金额、如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进行赔付.
第九条第三者责任险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下列档次中选择确定:
(一)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分为七个档次: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二)挂车投保后与主车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挂车引起的赔偿责任视同主车引起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对挂车赔偿责任与主车赔偿责任所负赔偿金额之和、以主车赔偿限额为限.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合同内容时,应向保险人书面申请办理批改.
第十一条保险期限和保险费(一)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日费率计收保险费.
(二)本保险合同具体收费、退费标准以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人的《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为准.
(三)本保险每份保单设最低保费限制.每份保单最低保费为100元、保单保费不足100元时,按100元计收;合同生效后退保时,实交保费不足100元的,按100元计收.
本款中实交保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退保时,保险人按已了责任期应当并已经实际收到的保险费.保险人向代理人支付的代理手续费包含在实交保费中.
(四)保险合同解除时,保险人按照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保险费后,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五)投保的某一险种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整个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对其它未出险险种按日费率收取保险合同已了责任期的保险费后,退还未了责任期的保险费.
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
第十二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与保险人约定绝对免赔金额、具体免赔金额以保险单特别约定中载明数为准.
绝对免赔额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所有险别、保险人仅对每次保险事故中超过绝对免赔额部分负责赔偿.
第十三条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在符合赔偿规定的金额内实行绝对免赔率:负全部责任免赔20,负主要责任免赔15,负同等责任免赔10,负次要责任免赔5.
单方肇事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基本险第一条第五款所列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不实行免赔、即免赔率为0.
基本险第一条第六款所列保险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十四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驾驶员未尽到保护现场的义务,在《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上载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或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承担全部责任时,在全部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20%的免赔率.
私人生活用车,营运车辆及租赁车辆在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三次及以上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将从第三次事故起,每增加一次保险事故、在条款规定的免赔率基础上再增加5%的免赔率.
本条增加免赔率的规定适用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所有险别.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等.
第十六条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或致使第三者财产损坏,应以修复为原则,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应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八条车辆损失险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按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人按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赔偿后,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二)部分损失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偿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费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必要、合理的实际施救费用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金额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免赔率)
(四)保险车辆,第三者的财产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就残余部分的折价及处理方式与被保险人协商一致.
第十九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限额内核定赔偿金额.对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二十条第三者责任事故赔偿后,对受害第三者的任何赔偿费用的增加,保险人不再负责,但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保险期满.
第二十一条约定了绝对免赔额的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应在赔款计算时扣减约定的绝对免赔额、但每次事故只扣减一次.
对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与绝对免赔率及增加免赔率同时适用,使用顺序为先使用绝对免赔率及增加免赔率再扣减绝对免赔额;绝对免赔率与增加免赔率累加计算.
第二十二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第三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如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方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方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或不能充分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在保险人向第三方行使代位请求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知道的有关情况,并按保险人的要求协助向第三方追偿.
第二十三条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方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无法证明事故发生的经过且无法找到第三方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在符合赔偿的规定内在全部责任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
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四条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明确说明条款中关于责任免除及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保险合同成立后,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及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投保人交纳保险费后,及时开具保险费发票.
第二十六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与保险人经协商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时,保险人应当出具书面批单.
第二十七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除法律规定投保人不得终止保险合同的情况外,投保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保险人拒绝或延迟办理时,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人自投保人提出退保申请之日起退还保险费;如保险车辆在延迟退保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人要求终止保险合同时,应当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
第二十九条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当按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赔款或维修出险车辆.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各种必要的单证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或按双方约定期限,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或约定期限内给付赔款或未按约定工期完成出险车辆维修时,按应付赔款金额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储蓄利率向被保险人支付超限滞纳金.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发出《拒赔通知书》.
第三十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三十一条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保险车辆,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保险车辆驾驶员的情况,如果投保人错误陈述或申报
1.足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决定承保时,保险人有权拒绝承担自保险期限开始起的保险责任并可解除保险合同;
2.已影响到保险人决定费率水平且投保人因此得到了相应的费率优惠时,如已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将按投保人保单保费与应交保费的比例计算赔款,并有权自发现错误告知之日起将费率恢复到优惠前的水平;如未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有权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将费率恢复到优惠前的水平;但本条第三款的情况不适用本款规定.
3.私人生活用车在投保时指定了驾驶员且已按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人的《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享受了对应的指定驾驶员费率优惠,但保险事故是由非保险单指定驾驶员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签订时一次交纳保险费、否则无论保险合同是否签订,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责任;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分期交纳保费者、应在保险单上详细约定交费时间及金额;首期保险费应于保险合同生效前交纳,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未按保险合同的约定交纳保险费而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十三条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验合格,使其保持安全行驶技术状态;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条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转卖,转让,赠送他人、变更用途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
第三十五条被保险人不得非法转卖,转让保险车辆;不得利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六条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当采取合理的保护,施救措施,并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保险人报案.对于未及时报案而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或损失无法确定者、对于保险人无法确定的损失及扩大的损失部分,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10天内向保险人提交本条款第十五条规定的或保险人要求能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的各种必要单证.
第三十七条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三十八条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并可不退还保险费;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保险赔款.
无赔款折扣
第三十九条保险人将根据保险车辆在上一保险年度及连续多个保险年度内的赔款情况,对所投保险种给予相应的无赔款折扣.
若保险车辆在上一保险年度或连续多个保险年度内未发生赔款,保险人将视无赔款年度数的多少,给予相应的保费下浮折扣比例;若保险车辆在上一保险年度内曾发生赔款,保险人将视发生赔款的次数多少,给予相应的保费上浮折扣比例.
无赔款折扣以保险车辆本年度应交保险费为计算基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超过一辆的,无赔款折扣分别按辆计算;上一保险年度及连续保险年度投保的任一险别发生赔款,续保时均视为上年发生赔款;上一保险年度无赔款的机动车辆,如果续保的险种与上年度不完全相同、无赔款折扣则以险种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为计算基础;具体折扣比例以本保险合同签订地保险人的《机动车辆综合险费率规章》为准.
其他事项
第四十条出险时,若保险车辆还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其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保险人按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的比例分摊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保险双方有关本保险的争议可通过协商进行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或诉讼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现行的法律法规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含港,澳,台)境内进行.
第四十二条合同术语定义(一)保险车辆使用过程:是指保险车辆作为一种工具被使用的整个过程.
(二)自然灾害:是指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三)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员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四)施救措施:是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为减少和避免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施行的抢救行为.
(五)保护措施:是指保险事故发生后,为防止保险车辆损失扩大和加重所施行的行为.
(六)合理费用:是指保护,施救行为支出的费用是直接的,必要的,并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七)第三者:是指除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受害方.
(八)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是指保险车辆肇事后,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逃离肇事现场的行为;但为逃避人身侵害,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并于事故发生后四小时内主动报案者、不在此列.
(九)新车购置价:是指本保险合同签订时签订地购置与保险车辆同类型新车(含车辆购置税)的价格.
(十)实际价值:是指与保险车辆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折旧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折旧按每满一年扣除一年计算,不足一年的部分,不计折旧.
(十一)变更用途: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改变使用性质或改装变型.
(十二)增加危险程度:是指订立本保险合同时由于未曾预见或未予估计可能增加的危险程度,直接影响到保险人在承保时决定是否加收保险费或接受承保.
(十三)转让:是指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但是被保险人转让保险标的但未实际交付的,不在此列.
(十四)保险车辆全部损失:是指保险车辆整体损毁、或保险车辆受损严重失去修复价值.
(十五)保险车辆推定全损: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达到或超过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80%时,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协商同意,视为保险车辆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车辆全部损失的规定进行赔偿.
(十六)保险车辆部分损失:是指保险车辆受损后,未达到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程度的局部损失.
(十七)新增设备:是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另外加装的设备.
(十八)单方肇事事故:是指不涉及与第三方有关的损害赔偿事故、但不包括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
第二部分附加险保险单明确载明的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为本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与基本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为准,附加险条款,特约条款未尽之处,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车上责任险条款
第一条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或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险单所载明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二条责任免除由于以下原因引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货物遭哄抢,自然损耗,本身缺陷,短少,死亡,腐烂,变质以及动物走失,飞失;
(二)违法载运或因包装、紧固不善,装载,遮盖不当造成的货物损失;
(三)车上人员携带的私人物品、违章搭乘的人员或违章所载货物;
(四)车载货物自车上掉落造成保险车辆及货物本身的损失;
(五)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犯罪行为所致的人身伤亡,货物损失;
(六)车上人员在车下时所受的人身伤亡.
第三条赔偿限额车上承运货物的赔偿限额和车上人员每人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投保座位数以保险车辆的核定载客数为限.
第四条赔偿处理(一)车上人员伤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以及保险合同的规定计算赔偿,但每人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保险每座赔偿限额、最高赔偿人数以投保座位数为限.如果出险时车上实载人数超过核定载客数时,保险人按投保座位数与实载人数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二)承运的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起运地价格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三)每次赔偿均实行相应的免赔率,免赔率及办法与基本险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相同.
全车盗抢险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必须拥有国家规定的车辆管理部门核发的正式号牌.
(一)保险车辆(含投保的挂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保险车辆全车被抢劫、被抢夺过程中发生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损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车辆在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一)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
(二)保险车辆被盗窃未遂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
(三)被他人诈骗造成的全车或部分损失;
(四)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后,保险车辆肇事导致第三者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保险车辆与驾驶员同时失踪;
(六)被保险人未能向保险人提供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及机动车辆登记证书(限于2001年10月1日以后办理入户登记的车辆).
第三条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内协商确定.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高于购车发票金额时,以购车发票金额确定保险金额.
第四条被保险人义务(一)被保险人得知或应当得知保险车辆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二十四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当地门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并在保险人指定的报纸上登报声明;
(二)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原车钥匙,以及出险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出具的盗抢案件证明,车辆已报停手续;
(三)被保险人不履行基本险条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及本条第一款,第二款中规定的义务,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已赔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的保险赔款.
第五条赔偿处理(一)全车损失本保险实行20%的绝对免赔率.但保险车辆被盗窃、被保险人在索赔时未能提供机动车行驶证、购车原始发票,车辆购置税凭证、每缺少一项、增加0.5%的免赔率;缺少原车钥匙(任何一把)增加3%的免赔率.
发生本条款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损失,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全车盗抢险的保险金额.
(三)保险人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后,由被保险人签具权益转让书,赔付结案.
第六条其它事项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保险车辆找回,应将该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意收回原车,则保险人在实际赔偿金额内取得保险车辆的权益.
玻璃单独破碎险条款投保了本保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本车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
投保人在与保险人协商的基础上,自愿按进口风挡玻璃或国产风挡玻璃选择投保、保险人根据其选择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一)灯具,车镜玻璃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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