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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纺服院[2005]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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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纺服院号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编外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学院事业编制外用工(以下简称编外用工)的管理,理顺劳动关系,保障学院和编外用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宁波市劳动合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非事业编制的编外用工.学院与编外用工应当依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学院编外用工由学院统一录用管理.特殊情况由部门直接招聘的,其招聘指标由院人事处核定,并在确定录用关系后十五日内到学院人事处签订劳动合同、办理备案,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否则,学院不予支付劳动薪酬,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和经济损失将追查直接责任者责任.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签订劳动合同由学院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与编外用工签订.合同采用书面签约形式,变更或补充劳动合同条款,也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和双方协商约定.固定期限定为一年,采用一年一订.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期限签订.期满考核合格者、根据学院工作需要予以续订.
对新录用的编外用工实行一个月试用期,试用期计入合同期内.新录用编外用工必须提供身份证、《失业证》或《待业证》,外来人员提供身份证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到学院人事处备案,统一办理手续.
编外用工不愿签订劳动合同的,学院将不予使用.未签订劳动合同而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学院与编外用工应补签劳动合同.编外用工不愿补签劳动合同的,学院应及时解除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学院,编外用工各执一份,一份存入编外用工档案.
第三章学院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学院的权利根据《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对编外用工进行管理;根据工作需要调整编外用工的工作岗位.
第十二条学院的义务
1,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保障编外用工的合法权益,接受教(职)代会(工会)对学院履行合同情况的监督,创造有利于编外用工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内部环境;
2,负责对编外用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专业技术,业务管理知识,规章制度,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3,依法为编外用工建立失业,养老、医疗等国家规定的保险,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障金;
4,支付编外用工相应的工作报酬,并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工作条件.
第四章编外用工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编外用工的权利
1,享有参与单位民主管理,获得政治荣誉和物质奖励的权利;
2,享受国家及学院有关政策所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劳动保护;
3,按照法律法规及学院的有关规定,享受医疗,病事假,婚丧假等待遇.
第十四条受聘人的义务
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维护学院的合法权益,遵守职业道德;
2,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服从学院的管理;
3,遵守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岗位任务,保守工作秘密.
第五章劳动合同的变更,终止,续订和解除
第十五条劳动合同签订后,合同双方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确需变更时,双方应协商一致,并按原签订程序变更合同.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的,原合同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
第十七条经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八条编外用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学院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学院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编外用工本人:
(一)编外用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学院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编外用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条学院解除劳动合同、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如果学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劳动合同、工会有权要求重新处理;编外用工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二十一条编外用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学院.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学院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学院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学院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第二十三条编外用工提出解除合同后,应及时向部门移交工作,清理资产关系,归还所借财物(包括钱款,文件,资料,仪器设备,办公用品及其它物品).与学院清账后方可办理社会保险转账或提取手续.
第五章违约责任及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和补偿
第二十四条学院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按原劳动合同的期限作为编外用工补偿的依据,合同期限一年的,支付一个月工资(不满一年按一年算)作为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月基本工资计算基数为编外用工解除合同前的工资和奖金.
第二十五条编外用工在劳动合同期内、未依法与学院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而擅自离职的,学院可以按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扣除最后一个月工资和奖金作为违约赔偿金.对学院造成损害的,学院可依法要求编外用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章劳动争议
第二十六条学院与编外用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规定,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矛盾时,以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为准.本管理办法将在实践中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通过合法程序进行修订完善.
第二十九条本管理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二OO五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人事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05年9月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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