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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

文档类型: Microsoft PowerPoint PPT 演示文稿 文档大小:188KB
第四章保险合同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订立,变更和终止
第四节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与保险法(一)保险法概述
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是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一般不特别指明时保险法是指狭义的保险法
狭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广义: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_
狭义: 保险合同法
广义: 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狭义: 保险私法,主要指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
广义: 保险公法,主要指保险业法和社会保险法
狭义: 专门的商业保险法,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特别法和保险业法
广义: 商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法关于保险法的不同定义
◆保险法
2 . 保险法的主要内容保险业法又称保险事业法,保险事业监督法,是关于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法律规范保险合同法又称保险契约法,是关于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保险特别法是相对于保险合同法而存在的,是规范某一险种的保险关系或规范保险活动某一方面的保险关系的法律和法规
3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与立法方式制定单行保险法规
一般立法体例: 列入商法典纳入民法典业法与合同法合并立法
一般立法方式:业法与合同法各自单行立法
我国的立法体例:制定单行保险法规
我国的立法方式:业法与合同法合二为一
4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法律的适用范围是指保险法的效力范围,包括对人效力、空间效力和时间效力对人效力是指法律适用哪些人空间效力即法律生效的地域范围,也就是法律在什么地方发生约束力时间效力即法律什么时间生效,什么时间终止效力以及对其颁布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保险法》的对人效力法律对人效力的立法原则有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和结合主义属人主义以国籍为标准,是指凡是本国人、不论其在国内还是国外,都受本国法律的约束属地主义以地域为标准,对所管辖地区内的一切人、不论其是本国人还外国人、法律都有效力保护主义即保护本国利益,是指任何人、只要损害本国利益,不论行为人的国籍和所在地域,都将受到该国法律的追究结合主义是一种折衷的办法,是指以某一原则为主,与其他原则相结合.近代许多国家所采用的是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相结合
第3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154条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保险法》的空间效力《保险法》的时间效力《保险法》的生效时间:第152条本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保险法》的废止时间:没明确规定《保险法》的溯及力:第157条本法施行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经批准设立的保险公司继续保留,其中不完全具备本法规定的条件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达到本法规定的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法律的溯及力:一般都采用不溯及既往的原则.
(二)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的地位保险合同法是保险系列法规中的主要项目,是保险法的主要内容甚至在有些国家保险法就是指保险合同法,有些国家专门制定一部保险合同法,与保险业法的地位并列
二、保险合同的定义(一)合同与保险合同合同也称契约,是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为了实现一定目的,以双方或多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双方当事人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的目的,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关系,设立,变更和终止这种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协议
三、保险合同的特征-独有特征(一)保障性就个别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相对的就全部保险合同而言、其保障性是绝对的(二)射幸性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保险合同的射幸性是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的(三)附合性附合合同又叫依附合同、即一方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事先印就好标准合同条款供另一方当事人选择,另一方当事人只能作取与舍的决定,无权拟定合同的条文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四)双务性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都承担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是指合同只对当事人一方发生权利,而对他方当事人只发生义务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是附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五)有偿性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一般合同实行的是等价有偿原则保险合同实行的是对价有偿原则(六)最大诚信性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分类(一)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健康保险合同的疾病津贴和医疗费用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各类寿险合同属于给付性保险合同(二)按照保险标的不同分类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其标的包括有形财产,无形财产以及有关的利益,责任,信用等.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三)按照保险标的的价值在投保时是否确定分类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作为保险金额、并将二者都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不管实际价值发生变化与否,保险人均以保险金额作赔偿的依据不定值保险合同是指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并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即保险价值),只列明保险金额作为赔偿的最高限额、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核定实际损失价值,在实际损失范围内按照保障程度计赔不定值保险合同的三种具体形式
足额保险:保险金额等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发生全损理赔时,足额保险,十足赔偿
不足额保险:保险金额小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发生全损理赔时,不足额保险,按保障程度赔偿
超额保险:保险金额大于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超额保限,超过部分则无效(四)按照保险合同保障的风险责任分类单一风险合同是指只承保一种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农作物雹灾保险合同、只对于冰雹造成的农作物损失负责赔偿.属于单一风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是指承保两种以上的多种特定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综合风险合同必须把承保的风险责任一一列举一切险合同是指除了列举的除外不保的风险外,保险人承担其他一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五)按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分类特定式保险合同又叫分项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均逐项分别列明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对各项财产在各自的保险金额限度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合同.总括式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所保的同一地点、同一所有人的各项财产,不分类别、确定一个总的保险金额、发生损失时不分损失财产类别、只要在总保险金额限度以内、都可获得赔偿的保险合同.
(六)按照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分类原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被保险人.再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为将其承保的保险责任转移给另一保险人或为接受另一保险人转移来的保险责任而订立的保险合同、合同直接保障的对象是保险人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保险合同的主体是保险合同的参加者、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以及协助保险合同的订立与履行的人.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和关系人(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直接参与订立保险合同、并与保险合同发生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与投保人.保险人叫承保人、是指经营保险业务,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享有收取保险费的权利,并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一方当事人
保险人从业的法律资格:大多数国家-法人英国-法人与自然人(劳和社)我国-法人《保险法》第10条第3款: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保险人我国《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的规定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司的设立
设立条件:章程,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出资方式),高管人员,组织机构,管理制度,营业场所
设立程序:申请,申请筹建、批准筹建、申请开业,批准开业
保险公司的变更:章程,公司名称的修订;资本金构成,营业场所的变更
保险公司的经营:业务范围,再保险,各种准备金的提取,公积金的提取,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偿付能力、资金运用,财产保险的当年自留保费、业务行为准则保险公司的整顿,接管与破产投保人又叫要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交付保险费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
《保险法》第10条第2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投保人投保人必须具备的条件投保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关于行为能力主体资格的规定:自然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年令为限个体工商户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依法进行工商核准登记为限个人合伙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具有依法核准的个人合伙文件法人的行为能力资格以其是否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或经费、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限具有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经济条件对投保的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特殊要求法律条件(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指与保险合同发生间接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人、他们对保险合同利益享有独立的请求权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保险合同规定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保险金给付的人.
《保险法》第22条第2款: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关于被保险人的资格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险人在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中、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被保险人关于被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关系
同属一人:当投保人为自己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同属一人
分属两人:当投保人为他人的利益投保时,被保险人和投保人分属两人关于被保险人的数量同一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无论是一人还是数人、被保险人都应载明于保险合同中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确定,应将其姓名及单位载明如果被保险人是可变的,则要需在合同中增加一项变更被保险人的条款,当约定的条件成立时,补充的对象自动取得被保险人的地位如果保险人有数人、且投保时不能确定,可通过多方面适用的保险条款来确认各类保险的被保险人在财产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保险财产的权利主体在人身保险中、被保险人是从保险合同中获得生命,身体机能保障的人也是保险事故发生的本体在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是对他人财产毁损或人身伤害负有经济赔偿责任的人在信用保险中、被保险人因他人失信,而有可能遭受经济损失的人在保证保险中、被保险人是指因自身失信可能导致他人损失的人受益人又叫保险金的受领人.即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实现时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
《保险法》第22条第3款: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受益人一般属于人身保险范畴的特定关系人、是人身保险合同所特有的主体,且多存在于死亡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一般没有受益人的规定受益人关于受益人的资格法律对于受益人的资格并无特别限制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本人、也可以是他们之外的第三人、且无特别关系的限定但是,通常情况下,当受益人不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本人时,则多为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自然人甚至活体胎儿也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两种形式不可撤销的受益人即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且不得随意撤销、只允许在受益人同意下更换受益人可撤销的受益人即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可以中途变更和撤销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形式在签订保险合同时确定受益人产生的唯一方式是指定有权指定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指定受益人、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在团体寿险中、受益人的指定权仅归被保险人所有当指定数人为受益人时,同时也必须指定他们的受益顺序和各自的受益份额、否则,将在所有的受益人中进行平分受益人中途也可以变更有权变更受益人的主体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若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必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关于受益人的产生与变更关于受益人的受益权受益人的受益权即保险金的请求权受益人取得受益权的唯一方式是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当保险合同已经指定受益人时,受益人的受益权将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无权分享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期得权利,而非即得权利受益人的受益权是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受益人在受益权实现之前无权转让该权利如果合同没有特别约定,被保险人本人享有优先受益权受益人的确定与未确定受益人在保险合同中有已确定和未确定两种情况已确定受益人是指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已经指定受益人、这时保险金不能视为死者(被保险人)的遗产,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也不得用于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未确定受益人包括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受益人放弃受益权、而且没有其他受益人等、这时,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视同受益人、保险金可视为死者的遗产
问题:客户在购买人身保险的时候,可以指定保险合同的受益人、这个受益人通常是指被保险人身故时保险金的领取人.可是也有很多客户没有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那么一旦客户出险,保险金的受益人应该如何确定呢
案例:我市小学学生王某随父亲在非游泳水域游泳时溺水身亡,王某的父亲也因家人指责喝农药自尽.王某的母亲李女士与公婆不和、迫于生计,在办理完父子俩的丧事后改嫁他人.
由于王某投保了学生平安保险,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应赔付6000元.但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在究竟谁能领取这笔保险金的问题上产生了纠纷.李女士认为自己应该全额领取保险金,王某的祖父认为李女士已经改嫁、丧失了领取保险金的权利,这笔保险金应该由其全额领取.
最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李女士支付保险金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保险金1500元.
解析:为什么保险公司分别向二人支付了金额不等的保险金呢由于王某在投保学生平安保险时没有指定受益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按照《继承法》的规定,父母、子女,配偶是第一顺序继承人、此案中王某的父母是惟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尽管李女士已经改嫁、但并不影响她的受益权、王某的父亲在王某死亡后身故、也同样不影响保险金的分配、因此王某的父母每人各应受益保险金3000元.王某的父亲身故后,他应受益的3000元保险金作为他的遗产,同样要按照第一顺序在李女士与王某的祖父间进行二次分配、每人各分得1500元.因此,本案例中保险金6000元、保险公司向李女士支付了4500元、向王某的祖父支付了1500元.
二、保险合同的客体客体是指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主体履行权利和义务时共同的指向.客体在一般合同中称为标的,即物,行为、智力成果等.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保险利益.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根本前提和条件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一)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的目的并非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保险事故、而是为了实现保险经济保障保险经济保障表现为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遭到损失或者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能够得到保险经济赔偿或给付保险赔偿或给付并非再造一个相同的标的,而是以保险标的为有形载体,保障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共同关心的基于保险标的上的经济利益,即保险利益(二)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得以成立的前提条件,也是维持保险合同有效的重要条件之一投保人必须凭借保险利益投保、保险人凭借保险利益才可以承保、对投保标的无保险利益的人不能充当该标的的投保人《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合同成立后,因某种原因,保险利益消失,保险合同也随之失效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的关系保险标的与保险利益互为表里、互相依存,保险标的是保险利益的有形载体,保险利益是保险标的的经济内涵,也是投保人转嫁风险的经济额度,同时也是保险人确定其承担最高责任限额的重要依据
三、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合同的内容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由法律确认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通常通过保险合同条款的形式反映出来保险条款是记载保险合同内容的条文,款目,是保险合同双方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主要依据,一般事先印制在保险单上保险条款的类型基本条款又称普通条款,是指保险人事先准备或印就在保险单上的有关保险合同双方当事利和义务的基本事项附加条款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根据需要、在保险合同基本条款之外附加的以扩大或限制原条文中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补充性条款.附加条款不能独立承保法定条款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保险合同中必须列明的保险条款任意条款又称选择条款,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某种需要选入保险合同内容以供当事人自由选择的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法》第19条
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名称和住所
2.保险标的是投保人申请投保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
3.保险责任是指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对于保险标的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和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责任免除是对风险责任的限制,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和给付责任的范围关于责任免除责任免除明确的是哪些风险的发生造成的损失与保险人的赔付责任无关不承保的风险,即损失原因免除;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即损失免除;不承保的标的,包括绝对不保的和可特约承保的标的.
《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对责任免除事项不仅要明确列明,还要明确说明,否则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保险期间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即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讫时间,亦是保险合同依法存在的效力期限
6 .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指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的时间,我国保险实务中通常采用零时起保制
7.保险价值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
8.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关于保险金额的确定在财产保险中、保险金额要根据保险价值来确定在责任保险和信用保证保险中、一般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依据保险标的的具体情况商定一个最高赔偿限额、还有些责任保险在投保时并不确定保险金额在人身保险中、根据被保险人的经济保障需要与支付保险费的能力由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需要注意的是,保险金额只是保险人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实际赔偿金额在保险金额内视情形而定.
9.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保险费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作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代价.保险费的缴纳办法及缴纳时间.财产保险一般为订约时一次付清保险费、长期寿险则既可以订约时一次趸缴保险费也可以订约时先付第一期保险费、在订约后的一定期间内采用定期交付定额或递增,递减保险费等办法.
关于保险费保险费的多少是由保险金额的大小和保险费率的高低以及保险期限等因素决定的.
保险费率是指保险人在一定时期按一定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的比例,通常用百分率或千分率来表示.
保险费率一般由纯费率和附加费率两部分组成.纯费率也称净费率,是保险费率的基本部分,在财产保险中、主要是依据保险金额损失率(保险金额与损失赔偿金额的比例)来确定;在人身保险中、则是根据人的死亡率或生存率和利率等因素来确定的.
附加费率是指一定时期内保险人业务经营费用和预定利润的总数同保险金额之比率.
10.保险金赔偿或给付办法在财产保险中表现为支付赔款,在人身保险中表现为给付保险金.
11.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因其过错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即违反保险合同规定的义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争议处理条款是指用以解决保险合同纠纷适用的条款
12.订立合同的订立合同的,通常是指合同的成立时间
13.保险双方当事人的主要义务投保方的主要义务如实告知的义务缴纳保险费的义务加强安全和防灾防损的义务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的义务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损失施救的义务提供单证义务协助追偿义务保险人的主要义务保险人最基本的义务是承担保险赔付的义务说明合同内容(尤其对责任免除条款必须明确说明)和询问投保人的义务及时签单的义务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负有保密的义务促进防灾减损的义务支付其他必要特殊费用的义务
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合同的订立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经过协商最终达成协议的法律行为(一)保险合同的订立原则《保险法》第11条: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应当遵循公平互利,协商一致,自愿订立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二)保险合同订立的形式
1.投保单又称要保书.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
2.暂保单又称临时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发出的临时凭证、证明保险人已经接受投保人投保、存在一个临时保险合同财产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条,人身保险的暂保单又称暂保收据.法律效力与正式保险单完全相同、只是有效期较短、一般为30天暂保单的内容非常简单,一般仅载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姓名、投保险别、保险标的,保险金额、责任范围等重要事项暂保单并不是订立保险合同的必经程序
3.保险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凭证一般由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时签发,并将正本交由投保人收执,表明保险人已接受投保人对投保申请保险单的内容要力求完整,文意清楚准确.应包含如下重要事项:即声明事项、保险事项、除外事项的义务和条件事项保险单在特定的条件下,有类似有价证券的作用,常被称为保险证券
4.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实际上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凭证上不印保险条款,只有有关项目保险凭证与保险单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凡保险凭证上未列明的内容均以相应的保险单的条款为准,二者有抵触时以保险凭证上的内容为有效(三)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订约提议提出保险要求要约又称订约提议,是指一方当事人就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向另一方提出订约建议的明确的意思表示
2.承诺接受提议同意承保承诺又称接受提议,当事人一方表示完全接受要约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完全同意要约内容的意思表示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告成立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作出同意订立保险合同的意思表示、就是承诺、即同意承保在保险合同的订立过程中、一般情况下,是由投保人提出要约,保险人作出承诺、投保人为要约人、保险人为受约人.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如图一)订立保险合同与订立其他合同一样,要经历两个法定程序,即要约和承诺.
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
1.要约要约亦称订约提议,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发出要约的人可称为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人称为受约人.而受约人可提出新的要约.构成要约的条件有以下几点:
(1)要约人有愿意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向特定的人发出;
(3)要约应当是要约人对于合同主要内容的完整的意思表示;
(4)要约应当有要求另一方作出答复的期限.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一般由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投保的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首先应考虑自己需要何种保障,可能面临的风险有哪些进而通过咨询等方式,明确所要投保的保险险种;第二、选择经营稳健,有良好信誉的保险人、询问其是否可提供所需的保险险种、并尽量索取有关条款或资料进行认真研究;第三、提出投保要求,并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如实告知保险标的的主要危险情况及所需的风险保障.同时可要求保险人提供有关保险条款,并对其主要内容进行详细而明确的说明.
2.承诺承诺亦接受提议,是指受约人在收到要约后,对要约的全部内容表示同意并作出愿意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的人可称为承诺人、承诺人一定是受约人、但受约人不一定是承诺人
承诺一般要具备以下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约人本人或有订立合同的代理权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3)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期限内作出;
(4)承诺必须以要约要求的形式予以承诺.在投保人提出投保要约后,首先,保险人应审查保险标的是否符合投保要求及其主要危险情况,并向投保人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如实回答;第二、应审核要约是否符合该险种保险条款的内容、是否有特别约定内容;第三、应约定交纳保险费的具体时间,地点、数额等;第四、作出承保承诺、保险合同成立
3.合同的订立一般不是要约与承诺一个来回便可完成的,往往要经过要约人和受约人之间多次互换角色.需注意的是,要约可以反复多次地进行、只要有新的意见提出、就可视为新要约.但承诺只有一次,一经承诺、合同便告成立.也就是说,要约是可以变的,它是合同双方协商的过程的体现,而承诺是结果,是双方达成的协议.
对保险合同来说,保险人也会提出新的承保条件,成为要约人、投保人则成为受约人.但无论要约人与受约人如何变化,投保人应是最先提出要约的人、而决定是否承保的人或承诺人只能是保险(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当保险人审核投保人填具的投保单后并在投保单上签章表示同意承保时,即意味着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条款对合同当事人产生约束力.
一般情况下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双方便开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保险合同往往是附条件的合同、只有当事人的行为符合所附条件时,保险合同才生效.
【案例】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2000年4月30日,该公司的职工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但是保险公司却拒绝予以赔付.家属不服、遂打起了官司.
2000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工投保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是在保险单上列明的保险期间自2000年5月1日起至次年4月30 日止案情分析本案的关键在于弄清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期间开始和保险责任期间开始的关系.
根据《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在一般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没有特别约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对合同生效约定了附属条款,则保险合同从符合附属条款约定的生效情形时开始生效.保险合同自生效到终止的期间为保险期间,即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
在保险实务中、如果没有特别约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是一致的,但二者在以下情况是不一致的.
追溯保险,即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一个时点、也就是保险公司对于合同成立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此种情形多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
另外,观察期间的规定,一般是合同生效若干日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即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后,此种情形多适用于健康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以前某一个时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某一时点.
本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1999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1999年4月30日,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到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因此,拒绝赔偿是合理的.
(五)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
1.保险合同的有效保险合同的有效是指保险合同是由当事人双方依法订立的,并受国家法律保护
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主体合意客体合法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2.保险合同的无效无效保险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条件,因而绝对不许按当事人合意的内容赋予法律效果的情形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按照保险合同无效的程度,分为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保险合同的全部无效是指因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履行的保险合同保险合同部分无效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的内容无效,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保险合同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按照保险合同无效的性质,分为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保险合同的绝对无效是指保险合同订立时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如行为人不合格,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合同等保险合同的相对无效是指合同订立后,因其违反公平,诚信原则,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经有关机关确认无效,予以撤消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否具有行为能力保险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保险合同是否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险合同无效的原因承保危险不存在投保人对投保的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故意违反告知义务,牟取非法利益投保人采用欺诈手段订立超额保险合同、骗取保险赔偿的,其超额部分无效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投保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以死亡为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保险合同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
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返还财产.保险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因其自始无效,当事人双方应将合同恢复到履行之前的状态赔偿损失.对无效保险合同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应按照过错责任原则,由有过错的一方赔偿,如是双方过错,则相互赔偿追缴财产.对于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应当追缴财产,收归国库
二、保险合同的变更保险合同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根据情况变化,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保险合同的某些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保险人的变更是指保险企业因破产,解散,合并,分立,经国家保险管理机关批准,将其所承担的全部保险合同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或政府有关基金承担.转移保险合同一经批准,该保险人不得再订立同类保险合同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变更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注意:并不是非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不得转让,而仅指保险合同会因此而终止在人身保险中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变更.在个人人寿保险中、一般不允许变更被保险人投保人变更.只要新的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而且愿意并能够缴付保险费、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须告知保险人;如果是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合同、须经被保险人本人书面同意,才能变更投保人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二)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的变更
1.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变更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
2.由保险方原因引起的变更主要是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变更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增减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的调整保险期限的变更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三)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
1.保险合同变更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成.保险人若要变更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或费率,须申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获准后将变更的条款作为特约条款,通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2.保险合同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此一般要出具批单,以注明保险单的变动事项.批单又叫背书,是变更保险单上所载某些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批单列明变更条款内容事项、须由保险人签章,一般附贴在原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
三、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的结束,即保险关系的完全消灭、是保险合同发展的最终状态自然终止是指因保险合同期限届满而终止.这是保险合同终止的最普遍、最基本的原因.
义务已经履行完毕而终止是指保险人已经履行赔偿或给付全部保险金义务后,如无特别约定,保险合同即告终止因合同主体行使终止权而终止是指合同主体在合同履行期间,遇有某种特定情况,享有终止合同的权利,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是指由于非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标的已实际不存在,保险合同自然终止因解除终止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尚未届满前、合同一方当事人依照法律或约定解除原有的法律关系,提前终止保险合同效力的法律行为保险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可行使解除权、使合同的效力消灭.一旦该情形出现,一方当事人可解除保险合同.
协商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某种在保险合同订立时未曾预料的情形出现,导致合同双方当事人无法履行各自的责任或合同的履行已成为不必要、于是通过友好协商,解除保险合同.
法定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法律规定的解除情形出现时,合同一方当事人或者双方当事人都有权解除保险合同、终止合同效力.
裁决解除裁决解除是指产生解除保险合同纠纷,纠纷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双方当事人解除合同的权利对于投保人来说,除《保险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有权随时解除保险合同但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除非发现投保方有违法或违约行为但是对于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都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节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
一、保险合同纠纷及其产生原因保险合同的纠纷是指当事人双方对合同在履行过程中、遇到与执行合同相关的事项、产生意见分歧,且各执已见、相持不下,引起争议与磨擦保险合同纠纷产生原因合同条款的文字表达不清、不够准确;合同条款及文字表述摸棱两可;对合同条款及文字的解释分歧;因引起保险标的损失,伤害的原因复杂,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交织
二、纠纷的处理(一)纠纷的处理方式
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合同双方在自愿,互谅、实事求是的基础之上,对出现的争议,磨擦直接沟通,友好磋商,消除纠纷,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纠纷的办法
2. 调解与仲裁调解通常是由合同双方都信赖的第三方出面,由其说明,调停,在并非一定是法律程序条件下相互谅解,平息纠纷仲裁指第三者对当事人双发生的争执,纠纷所作的判断或裁决,亦称公断
3.法院审理,裁决当协商不成或调解失败,仲裁不服时,合同纠纷可由当事人任何一方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庭在全面了解事实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依法定程序对纠纷予以审查,判别、裁决我国可以受理保险合同纠纷仲裁的机构国内保险业务多由国家经济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部门受理,若涉及交通事故引起的合同纠纷,由水陆空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仲裁涉外保险合同纠纷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受理.
我国涉外仲裁机构对涉外保险合同纠纷的裁决是终局性的,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保险合同的诉讼在我国,保险合同纠纷案属民事诉讼法规范、通常由被告所在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各级法院内设的经济审判庭受理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活动与其它民事诉讼活动一样,包括起诉、受理,调查收集,调解,审判,上诉、再审和判决的执行等几个主要过程我国现行保险合同纠纷诉讼案件与其它诉讼案一样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
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意图解释原则:即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原则: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补充解释原则是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保费未交缘何获赔数百万[案情]
1998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
[分析]
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我们知道,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条款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是合同中约定主体双方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具体条文,是正确履行保险合同的前提.由于保险合同的特殊性,保险条款的制定权限是通过法律加以确定的.也是保险合同的形式要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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