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文_文档搜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八文网 - 汇聚八方文档 - 做最优秀的免费文档下载网站
 

国家法规

文档类型: Microsoft Word 文档 文档大小:78KB
国家法规法规名称发布日期发布单位・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第27号令・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检查验收方案国土资源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建设部关于对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等四单位擅自举办行业性评比活动的通报建办住房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建办科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号・居住区环境景观设计导则(试行稿)建设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
具体内容如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部长孙文盛二○○四年十一月一日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0月29日国土资源部第9次部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检查验收方案为落实中央宏观调控的重大决策,确保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全面完成国务院确定的各项任务,督促地方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以下简称《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严格土地管理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眼2004 演20号,以下简称《紧急通知》),《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实施方案》(国土资函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验收任务检查《紧急通知》下发后,各地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情况,了解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的问题,对自查和整改不力的,限期进行整改.同时,对各地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情况进行检查,督导.
二、验收标准(一)政府领导高度重视,按照国务院对治理整顿的新要求,对本地区治理整顿工作进行了认真的部署和安排;各项清理检查的底数已经摸清、并按要求完成了清理检查报告;对本地区存在的突出问题,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并取得明显成效;三个暂停期间,没有违反有关规定批准用地和调整规划.
(二)认真清理检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土地占用,审批情况,大力整顿违法批地用地,征而未用,乱占滥用和随意改变土地用途等问题.
1.全面清查去年以来新上项目用地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按规定填报的有关统计表格齐全,数据准确有效,所掌握的项目用地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在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中上报的在建项目,拟建项目清单相衔接.
2.根据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决定,停止建设的项目,已经停止办理用地手续、停止后续供地,停止发放土地证书.决定暂停建设,限期整改的,已经一律暂停供应建设用地.决定取消立项的,停止受理用地申请;已经受理用地申请的,停止批准用地;已经批准用地的,依法予以收回.
3.对去年以来,违反国家产业政策,超规划,超计划,越权和分拆批地,以及非法占地和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土地违法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罚;对土地违法的大案要案从严进行了查处,依法追究了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全面查清建设占用耕地和补充耕地情况,确保建设项目占用和补充耕地平衡.
1.查清了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面积和相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的面积,位置及质量状况.
2.建设单位自行补充耕地的,补充耕地的面积不少于占用耕地面积;建设单位不自行补充耕地的,已足额缴纳耕地开垦费、开垦费已经切实用于耕地开垦,且补充耕地的面积不少于占用耕地面积.补充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经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验收合格.
3.在查清占优补劣,占多补少和不履行补偿耕地义务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认真整改、并达到耕地占补平衡的数量和质量要求.
(四)全面查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坚决纠正随意减免、侵占和挪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问题.
1.已全面查清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应缴,已缴,未缴数额以及随意减免情况.
2.2003年12月16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土地专项资金财务检查验收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号)下发后没有发生新的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或者虽然欠缴,但已经纠正;该通知下发前、应缴而未缴的有偿使用费已经缴清、或者正在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清缴.
3.对违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有关规定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4.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减免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有关文件已经废止.
(五)全面查清征用农民集体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
1.拖欠,截留和挪用被征地农民补偿费的底数已经查清.
2.拖欠,截留和挪用的征地补偿费基本清欠到位、尚未清欠到位的已有确保年底前全部清欠到位的切实可行的措施.
3.在《紧急通知》下发后,没有发生新的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情况,或者虽然发生,但已认真纠正和查处.
4.因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导致的农民集体上访现象明显减少;开展专项检查工作以来,没有发生因拖欠,截留和挪用征地补偿费导致的新的大规模农民集体上访.
(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全面落实.
1.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已经实行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出让;在治理整顿期间,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有关规定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和查处.
2.历史遗留问题已按有关政策规定处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扩大历史遗留问题范围,弄虚作假,变相搭车的行为已经得到纠正和查处.
(七)开发区清理整顿已经到位.
1.已撤销的开发区确实已经撤销到位、没有再以开发区名义招商引资或者成片开发土地.
2.已撤销开发区(含保留,拟保留开发区当中核减面积部分)中闲置撂荒的土地,已经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能够恢复耕种的土地已经复耕或者正在组织复耕.
(八)认真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和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关于在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严格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精神,已确认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用地按法定程序和有关规定报批、保障用地.
(九)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三个暂停解除后,没有出现超计划批地等违反《决定》的各项规定批占土地的问题.
三、验收方式,地点及时间检查验收从11月中旬开始,用一周左右的时间完成.检查验收组将分八片听取省级人民政府汇报(汇报会地点及时间另行通知),然后根据汇报情况确定抽查验收地点进行实地检查.
各省级人民政府参加汇报人员原则上不超过5人、检查验收组将根据汇报情况当面进行提问.请各地认真准备汇报材料.
实地抽查验收时将实地核查作为验收的主要方法,根据掌握的有关线索,通过查阅资料,文件台账,走访用地单位和群众的方式进行.
四、分片汇报会会议材料(一)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情况报告.包括1个总报告和5个专项检查报告(即新上项目用地清理检查报告,耕地占补平衡数量和质量情况清理检查报告,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清理检查报告,征用农民集体土地的补偿安置情况清理检查报告,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中存在问题清理整顿检查报告),一式10份.
(二)贯彻落实《决定》和国务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情况报告,一式10份.
(三)有关统计表格.
1.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见《关于印发〈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函》(国土资函眼2004 演154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汇总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清理结果及处理意见分行业情况表,见发展改革委投资司《对报送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作报告的有关要求》,这两个表用于与新上项目用地情况调查统计表相核对、以便了解相互衔接情况.
2.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检查登记表,耕地占补平衡专项检查汇总表,见《关于开展耕地占补平衡清理检查工作有关问题的函》(国土资耕函号).
3.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统计表,见《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征收使用情况统计表的函》(国土资函号).
4.1999年1月1日以来经国务院,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以及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统计表,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中调查处理违纪违法案件情况统计表,见《关于印发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补偿费管理使用情况专项检查有关统计表格的通知》(监办发[2004]2号).
5.国有经营性土地供应情况一览表,国有经营性土地供应情况汇总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违纪违法案件统计表,见《国土资源部监察部关于继续开展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情况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号).
五、验收组人员组成由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农业部,建设部,监察部,审计署组成8个检查验收组,分别由部(委、署)领导带队,各部门派员参加.
六、验收工作要求(一)深入细致,掌握实情.检查验收组要按照深入检查,求真务实的要求进行验收,认真查阅新上项目用地土地审批卷宗,固定资产投资清理确定的暂停,取消项目用地的处理资料,土地违法案件处理卷宗,耕地占补平衡有关台账,资料,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缴费单据和台账,征地补偿费清欠有关资料,阶段性检查验收以后出让土地的台账.根据掌握的线索,结合查阅资料的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并将实地核查作为抽查验收的主要方法.实地核查的对象,座谈的地点、参加人员范围事先不打招呼,由检查验收组根据需要随机确定.
(二)全面分析,准确判断.检查验收结束,各检查验收组与被检查的省(区、市)政府交换意见时,只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不作出是否合格的结论.检查验收组回京后立即提交检查验收报告.报告要反映治理整顿整体情况,内容翔实具体,有基本数据,还要有好的典型和突出案例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找出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的问题,提出有价值的对策建议.
(三)严格要求,廉洁自律.在检查验收工作中要实事求是,坚持原则;要谦虚谨慎,把握政策,不随便表态;要坚持艰苦朴素的作风;要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形象.
(四)认真准备,接待从简.地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检查验收工作,按照本方案关于检查验收的要求,做好文字汇报材料等各项准备工作.在接待上要一切从简.
二○○四年十一月九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部研究制定了《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以下简称《控制指标》),现发布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从严控制供地.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工艺流程,生产安全,环境保护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时应提供有关论证材料,确属合理的,方可通过预审或批准用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供地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供应土地时,必须依据《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土地使用合同或《划拨用地决定书》等供地法律文书中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等控制性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不能履行约定条件的用地者、应承担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积极探索在招商引资,促进工业化进程中集约用地的好经验、好做法,总结典型,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不断完善和规范实施《控制指标》的程序与办法.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大力推进工业用地集约利用.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本地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的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
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建设用地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四项指标构成.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四项指标.具体如下:
(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二)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
(三)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
(四)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严禁在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五、工业项目建设应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生产设备,缩短工艺流程,节约使用土地.对适合多层标准厂房生产的工业项目,应进入多层标准厂房,原则上不单独供地.
六、工业项目建设要严格控制厂区绿化率,在工业开发区(园区)或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得建造花园式工厂.
七、本控制指标由正文,控制指标应用说明(附件1),城市等别划分(附件2),《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附件3)共四部分组成.
八、本控制指标适用于新建工业项目,改建、扩建工业项目可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部各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近日,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号,以下简称《决定》);10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总理发表了重要讲话.《决定》和总理的重要讲话、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工作的高度重视和一贯方针,是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进一步推进土地管理事业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是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又一重大举措;是推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重要体现;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为做好《决定》和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学习和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认真学习贯彻《决定》和总理重要讲话精神,是当前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头等大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迅速掀起学习高潮.要通过学习,增强对严格土地管理和切实保护耕地极端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要认识到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是我国人多地少的基本国情所决定的,直接关系到国家粮食安全,直接关系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决不是权宜之计,而是一项长期任务,根本大计.要通过学习,把握《决定》的指导原则.《决定》从我国国情出发,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改革方向,针对当前土地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了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措施.要通过学习,明确《决定》提出的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具体措施,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更科学,更有效地管住管好土地.要通过学习,真正把全系统干部的思想统一到《决定》和总理重要讲话精神上来,统一到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上来.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于今年年底前集中开展对《决定》的学习活动.要切实加强对《决定》和总理重要讲话精神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舆论的正确导向作用.
二、抓紧启动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增强依法管地,用地的意识根据《决定》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的要求,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集中一段时间学习《决定》和总理重要讲话之后,立即启动领导干部的土地法制学习教育活动.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的对象以地方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和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为主.当前学习教育的主要内容是:我国的土地国情和土地基本国策,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决定》及相关配套规章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土地犯罪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关于渎职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和《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学习教育活动由部统一部署,分级负责,分层培训、并与国土资源部门领导班子的考核相结合.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级政府领导干部及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省级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与有关部门协商,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级政府领导干部及国土资源部门领导干部学习教育活动的方案并组织实施.通过学习教育活动,使各级领导干部进一步增强依法管地的意识,提高依法管地的水平和能力.
三、继续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巩固成果,防止反弹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成果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圈占土地,乱占滥用耕地的问题尚未根本解决.为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确保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到期后,有效防止投资规模扩张的反弹、各地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决定》提出的各项防止反弹的措施.土地市场治理整顿不能松懈.清理开发区和纠正违法违规占地的工作要一抓到底,绝不能走过场.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的开发区、不得批准用地.
要坚决贯彻有区别、有步骤地恢复农用地转用审批的要求,坚决防止一哄而起,防止突击批地占地,盲目集中上项目.各地要贯彻区别对待、有保有压的原则,优先保证国家重点建设项目,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项目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项目的用地需要.确保今年国家下达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不突破,今年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首先安排已经确认的重点急需项目,如有剩余再安排一般性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审查建设项目用地,统筹安排各类建设用地;要按照《决定》确立的从严从紧控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总量,速度的原则和计划分类的要求,抓紧研究和编报2005年度土地利用计划;要切实做好过去拖欠的农民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偿还工作,对在今年年底前不能足额偿还的县(市,区)、暂缓下达2005年农用地转用计划;要在严肃查处地方擅自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侵害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减免和欠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同时,严肃责任追究,并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严格按照《决定》的要求,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四、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决定》按照保证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原则,在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健全征地程序,强化征地实施过程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要采取有力措施,做好相关政策的衔接工作,要依法解释和宣传新的政策规定,防止简单攀比、确保社会稳定.当前要特别做好土地信访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凡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要及时加以解决;对群众反映的即使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问题,也要耐心做好群众的宣传解释工作,化解矛盾,防止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恢复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正常审批后,各地要严格执行《决定》有关征地管理的规定,严把审批关,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积极推进土地管理的各项改革,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决定》按照深化改革的要求,对土地利用规划计划管理,征地补偿安置制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土地执法监察,案件移送、土地整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等方面的改革,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部将制定相关配套政策陆续下发.各地要严格按照《决定》和相关配套政策的要求,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各项改革措施落实到位.同时,在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建立土地统一登记制度,推进经营性基础设施用地有偿使用和进一步推进征地制度改革等方面,积极探索,抓好改革试点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主动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与配合,确保今年年底前完成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和基层国土资源管理所机构,编制,经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围绕实现土地利用方式的根本性转变,大力推进节约和集约用地,认真总结和大力推广集约用地的典型经验、积极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探索走符合中国国情的节约用地促进经济发展道路.
六、加强配套制度建设,全面落实严格土地管理的各项措施按照《决定》提出的严格土地管理的要求,部将对耕地保护责任考核、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耕地占补平衡考核、禁止和限制供地政策,土地市场规范和监管等方面作出严格具体的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决定》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研究出台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各市县征地的统一年产值标准或区片综合地价,土地使用标准等相关配套政策,其中、协议出让土地最低价标准要在今年年底前出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抓紧制定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对当地有关规定的清理工作.凡与《决定》相抵触的,要及时废止,修改或提出废止,修改的建议,清理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扎实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加强土地管理行政能力建设各地要按照《决定》的要求,扎实做好土地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要充分利用现代技术手段,尽快组织实施新一轮土地调查,确保土地数据的真实性;要以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突出基本农田保护为重点、认真组织开展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要适应实施鼓励节约和集约用地政策的需要、抓紧开展存量建设用地资源普查工作,要抓紧启动金土工程,加快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耕地保护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网络建设,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部将及时制定和下发实施方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抓紧研究,切实做好组织实施的各项准备工作.同时,各地要积极配合部做好建立土地统一分类国家标准的准备工作.
八、严格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充分发挥警示作用根据《决定》关于严格依法查处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要求,配合开展土地法律法规的学习教育活动,要集中查处一批土地违法的大案要案,区别不同情况,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对1999年1月1日到《决定》发布之日止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尚未处理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其中、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主动自查自纠且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在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未能主动自查自纠或者顶风作案的,应当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决定》下发后新发生的土地违法行为、必须依法从重从严处理.各地在对土地违法大案要案的查处过程中、对典型案件要公开调查,公开处理结果,充分发挥惩戒作用和警示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要采取切实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和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并于今年年底前将贯彻落实情况报部办公厅.
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土地评估行业全面检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土地评估行业得到了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中介行业,在积极配合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土地市场建设,支持国有企业改制,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合理利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目前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突出问题.一些机构在执业过程中不遵守土地估价的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迎合委托方要求,搞虚假评估;一些机构为了获取项目,给关系人提取高额回扣,搞恶性竞争;一些机构不执行国家脱钩改制的规定,搞虚假脱钩,为权钱交易提供了土壤等.这些问题已严重损害了行业形象,影响了土地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发展,侵害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
为了促进土地评估行业的持续、健康,规范发展,提高土地评估行业的执业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和规范评估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精神,决定于2004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土地评估行业的全面检查,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目的通过检查,清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惩戒违规执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促进行业的诚信建设;强化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意识和执业质量意识,规范执业行为、全面提高执业质量;切实落实土地评估行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维护行业秩序,使土地评估行业真正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要求,发展成独立公正,规范运作的专业化市场中介服务行业,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服务.
二、检查的主要内容(一)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及内部管理制度建设情况.重点包括评估机构是否符合原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土地价格评估机构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10号)的规定,办理了工商登记,取得了土地估价的营业范围;土地评估机构是否拥有不低于规定数量的专职土地估价师;是否在土地估价的行业自律组织进行了注册登记;评估机构是否建立了内部技术质量控制,财务管理,估价报告档案管理,人事管理,奖惩等制度.
(二)评估机构脱钩改制情况.重点包括评估机构是否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国办发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实行脱钩改制意见的通知》(国办发号)以及《关于土地评估机构与政府主管部门脱钩的通知》(国土资发号)文件的规定,在人员,财务(含资金,实物,财产权利等)、业务,名称等方面与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实行了彻底脱钩,并改制为合伙制或有限责任制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我约束,自我发展,平等竞争的经济组织.
(三)评估机构及其人员的执业质量情况.重点包括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过程中、是否存在不遵守《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技术标准规定和职业道德规范、迎合委托方要求搞虚假评估,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损害产权人利益的行为;在承揽项目过程中是否存在违反土地估价的收费标准,搞竞争行为.
(四)行业监管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包括土地评估机构是否按照《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办法(试行)》(国土资厅发号)以及《关于改革土地估价人员和机构监督管理方式的通知》(国土资发号)等行业改革的规定,及时将土地估价报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定期将土地估价项目业绩清单上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五)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建设情况.重点包括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是否按照国家关于社会团体管理的规定,建立了各项内部管理制度;是否存在乱设收费种类,超标准收费或搭车收费等现象.
三、工作方式及时间安排本次检查工作由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辖区内从事土地评估业务评估机构的全面检查.检查工作采取自查,抽查,整顿规范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阶段.2004年9月15日前、各土地评估机构要对照上述检查的主要内容、认真进行自查,填写土地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表(见附件1),写出自查报告,并上报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二)抽查阶段.9月15日至10月15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各地土地估价师协会根据各机构的自查情况和检查内容、结合土地评估机构的注册工作,进行实地检查和重点抽查.对2001年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制度改革以来至2004年6月30日,各土地评估机构在国有企业改革与上市,土地使用权抵押等评估项目中出具的土地估价报告的质量进行重点抽查和评议,并将抽查评议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在全国范围内从业的土地评估机构,国土资源部将根据各省(区、市)的抽查情况,会同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进行重点抽查.
(三)整顿规范阶段.10月15日至11月15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自查,抽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顿和规范.
1,清理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土地评估机构.对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或未按规定完成脱钩改制的评估机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责成相关行政机关和评估机构限期进行整改.对整改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不得受理其注册申请;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工商管理机关提请注销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对未实施脱钩改制仍保留事业单位性质的评估机构,严禁其从事土地评估的市场中介服务,对违规者、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告.
2,及时披露处理违规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对检查中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执行《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等行业技术标准和有关规定的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师,要及时向社会披露.违反《执业土地估价师自律守则》的,由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处理.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评估机构,应提请工商机关依法处理,直至吊销其营业执照.对经查实严重违规的土地估价师,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提出处理建议,报国土资源部进行处理.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规范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行为.对于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内部制度不完善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督促其尽快建立健全.对擅自设立收费种类,超出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的,要坚决予以取缔.
4,完善监管制度,促进行业诚信建设.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切实改进和加强对土地评估行业的管理.要切实落实土地估价报告备案和抽查评议制度,尚未建立此项制度的地方必须于2004年11月底前建立.要严格遵守《国土资源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禁令》,禁止指定或向办事方授意由指定中介机构从事土地使用权咨询评估.要抓紧完善土地评估有关管理规定,进一步发挥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作用,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各地要充分利用部开发的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见国土资源部网站主页),通过该公示系统向社会及时发布评估机构和从业人员基本状况,变动情况,从业范围,年度业绩,抽查检查结果和投诉、,不良记录等信息,促进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
四、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土地评估行业自律组织的作用,组织做好本地区的土地评估行业检查工作.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明确要求,做好宣传,保质按期完成任务.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本地区土地估价行业自查,抽查和整顿规范的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包括土地评估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2),于2004年11月30日前报部土地利用管理司.附件1,2可通过土地估价机构和人员执业信息公示系统下载.
工作联系电话
附件:1,土地评估机构自查情况表(略)
2,土地评估机构检查情况汇总表(略)二○○四年八月四日建设部关于对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等四单位擅自举办行业性评比活动的通报部机关各单位、部直属各单位、部属各社会团体,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房地产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一些地方和单位的并经初步查实,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风景园林学会未经批准,在近期擅自举办2004年全国人居经典建筑规划设计方案竞赛活动,引起了强烈反响;个别新闻媒体还将其误导为是建设部等单位主办的中国房地产最高奖项、严重影响了建设部的声誉.
鉴于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等四单位擅自举办的行业性评比活动,违反了《建设部关于严格控制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管理办法》(建办号),《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各种乱评比活动的通知》(建办秘号),《关于不得开展商业性评比活动的通知》(建办秘号),部决定对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建设部科技发展促进中心、中国风景园林学会通报批评;并责成上述四家主办单位立即自查自纠,消除影响、将整改情况报部.
部机关各单位、部属各单位和部管各社会团体,要引以为戒,严格执行建办号文件等规定,不得擅自举办行业性评比活动,更不得开展商业性评比活动;确需开展的行业性评比活动,必须经分管副部长同意后方可进行.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部系统的企业,事业单位、也要提高识别能力、严防受骗上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四年七月二十七日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以信息化等高新技术推动建设事业发展,借鉴国内外软件开发应用经验、拟在建设领域开展应用软件测评工作.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范围包括建筑业,房地产业,城市规划,建设及社区建设等.具体的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管理办法见附件一.
为适应快速发展数字社区的建设需要、探索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经验、经我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首先开展数字社区应用系统的测评工作.(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要求见附件二).
2004年度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拟从2004年7月开始,2005年2月底结束.测评证书将在2005年3月28-29日召开的首届国际智能与绿色建筑技术研讨会上颁发.请申请参加应用系统测评的单位、填写好报名表(附件三)于2004年8月30日前返回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
1, 建设部科技司林电话传真
2, 中国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分会赵昕电话传真
附件:1.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2.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工作要点
3.数字社区应用软件测评报名表(略)二○○四年七月二十日
附件1:建设领域软硬件测评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建设领域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促进建设领域软件的产业化,提高建设领域应用软件的水平,加强对建设领域信息化软硬件技术与产品管理,规范市场行为、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领域软硬件是指在本领域中使用的软硬件技术与产品(以下简称软件).本办法所称测评,是指对上述软件是否符合我国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以及是否达到了软件产品的质量要求所进行的检测评价工作.
第三条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领导.其职责如下:
1,审定,批准并发布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文件,政策,测评标准;
2,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专家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
3,审定,批准建设领域软件测评结果;
4,对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决策;
第四条建设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部信息办)是开展建设领域软件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测评工作的日常组织管理事务;
2,负责测评专家工作委员会的组织,管理工作;
3,负责确认并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测评工作;
4,审核测评结果,提交部信息化领导小组审定,并颁发测评证书;
5,建立并保管测评工作档案和有关资料.
第五条测评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测评专家委)受部信息办的委托,负责软件测评的技术工作.测评专家委分为测评总体专家组和专业测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专家,业务管理专家和其他方面专家组成.其职责如下:
1,制订各专业领域软件测评大纲,实施细则;
2,提出软件测试的种类,项目,环境技术,测试数据要求;
3,测评总体专家组对专业测评专家组进行指导;
4,专业测评专家组根据软件的测试报告与相关文件,提出初步评审意见、评审结果报由总体专家组审定.
第六条第三方检测机构职责为:
1,建立相关软件测试环境;
2,制定测试方案,根据相关规定实施测试工作;
3,提出测试报告(含缺陷报告).
第七条部信息办根据我国建设事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和工作部署,确定并公布软件测评的种类,时间及有关技术要求.
第八条申请测评的单位可根据测评通知,填写测评报名表.受理单位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报名表进行初审后,通知申请单位是否受理.受理通知书内容包括:
1,受理测评的内容;
2,测评大纲与日程安排;
3,其他与测评有关的事项; 对于不予受理的软件,说明原因并函告申请单位.
第九条被通知受理的软件测评申请单位自主向指定的第三方软件测试机构提出测试申请.
第十条通过测试的申请单位向测评申请受理单位申报如下文件:
1,软件著作权证明材料复印件;
2,软件介质;
3,软件用户文档,设计文档;
4,软件自测报告;
5,用户名单及主要应用单位使用报告;
6,系统物理特性文件;
7,第三方软件测试报告;
8,申请单位认为必要的其他文档.
第十一条测评专家委依照本暂行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主要内容包括:
1, 软件功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功能范围,功能特点、功能正确性,完整性,设计说明的一致性等;
2,软件性能评价.主要评价软件效率,容错性,兼容性,安全性,可扩充性,可移植性和标准化程度以及系统物理特性等;
3,软件商品化程度评价.主要评价系统文档资料,用户界面和应用性等.
4,软件技术先进性.主要评价软件采用的模型,方法等开发中涉及的科学原理.
5,软件应用评价.主要评价软件的应用性能,即对建设事业的适用性.
根据专家组评审需要、可请软件申请单位进一步补充陈述可能会影响测评结果的有关问题,并回答专业测评专家组的提问.最后,由专业测评专家组结合测试报告,完成该软件最后的测评报告.
第十二条测评专家委根据专业测评专家组提交的软件测评报告,提出审查意见后,报部信息办.
第十三条部信息办根据软件测评报告与专家委意见、提出审核意见报部信息化工作领导审批.
第十四条部信息办对通过测评的软件颁发测评证书.测评结果在建设部互联网站城市数字化工程网站等媒体上发布.
第十五条测评证书的有效期一般为两年.
第十六条建设事业应用软件测评是为促进行业技术进步的非赢利性工作项目,若需经费、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消测评证书并予以公布:
1,在建设领域销售的软件产品与送测软件不一致;
2,将测评证书转借其它单位使用.
第十八条为保证软件测试,评审结论的客观,公正,测试,评审工作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以对国家和科学负责的精神从事测试与评审工作,严肃、认真执行测评工作的各个环节,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作风.
2,保守测评工作秘密,严禁透露与测评有关信息.要求独立完成的测评工作必须独立完成, 严禁与其他人员交换通报应独立完成的测评结果.
3,严禁测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与被测软件申报人联系,或利用工作之便侵害被测软件所有人的权益.
第十九条测评专家委对因工作失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不能保证公正性的工作人员,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取消其从事测评工作的资格.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部信息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施行.
附件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为了满足我国智能建筑与数字社区(以下简称数字社区)规划,建设需要、提高数字社区技术与产品水平,推动数字社区技术标准化发展,规范数字社区领域开发建设模式,提出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评工作要点.
一、测评的基本要求
1,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软件,硬件产品、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所涉及到的产品应有严格的质量要求,并达到规定的验收标准.
3,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应选用先进、可靠,优化集成的技术设备.
4,软件应有可扩展性和互换性,为软件的增容或改装留有余地.
二、测评的主要范围数字社区应用系统包括数字社区控制管理集成平台系统,安防系统,专业控制管理系统,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和社区一卡通综合应用系统等.
(一)控制管理集成平台控制管理集成平台是以社区为控制管理的基本单位、实现各项智能功能的实时控制和管理的技术平台.包括:控制管理网络,中央控制室以及相应硬件设备,软件及辅助设备和设施构成.
1,控制管理网络技术平台
2,计算机设备及辅助设备子系统
3,系统供电备电子系统
4,系统防雷与接地子系统
5,综合布线子系统
6,地理信息系统(二)安防系统
1,出入口控制子系统
2,视频监控子系统
3,周界防范报警子系统
4,(在线离线)电子巡更子系统
5,访客对讲与门禁管理子系统
6,家居安防子系统
7,消防子系统(三)控制管理应用系统
1,家居智能化子系统
2,停车场管理子系统
3,能耗远传计量与管理子系统
4,设备监控子系统
5,紧急广播与背景音乐子系统
6,电子屏幕信息发布子系统
7,灯饰控制子系统
8,其它智能控制子系统(四)计算机管理和信息服务系统
1,物业计算机管理子系统
2,信息服务子系统
3,社区电子商务子系统(五)社区一卡通综合管理系统
三、测评的依据
1,《建设领域软件测评规范》
2,数字社区应用系统测试大纲
3,其他相关标准文件
四、测评方式
1,软件产品专业测试
2,专家评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附: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提高物业服务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
第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进行管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企业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实行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目齐全,内容真实,标示醒目,字迹清晰.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的内容包括:物业管理企业名称,收费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计费方式,计费起始时间,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价格管理形式,收费依据,价格电话12358等.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同时标明基准收费标准,浮动幅度,以及实际收费标准.
第七条物业管理企业在其服务区域内的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可采取公示栏,公示牌、收费表,收费清单,收费手册、多媒体终端查询等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有关费用的,也应当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的有关内容和方式实行明码标价.
第九条物业管理企业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的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其收费标准在双方约定后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业主进行明示.
第十条实行明码标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的标准等发生变化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执行新标准前一个月,将所标示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并应标示新标准开始实行的日期.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十二条对物业管理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或者利用标价进行价格欺诈的行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doc文档的标签: 国家法规
更多推荐标签: 客户推荐书   形体培训   中欧关系   美容咨询   西安电子科技   国际象棋教程   汽车防盗技术   温州市   传感器的设计   大学生目标   有关销售收款   礼貌用语论文   ¤§èèè   选题的目的   基础与地下室   土壤学论文   运动鞋问卷   布罗斯纳安   机械设计感想   非语言的原则   普通读者   光盘行业   税问卷调查表   时尚设计模板   仪器申请书   山西专升本   晋级申请   日化调查报告   王方华   供应链核心  
相关文档推荐
房产法规
国家计委
房产法规
金融法规作业
政策法规
最新财税法规
指国家
国家统计局
行政法规
法规名称
国家邮政局
安全法规
安全生产法规
建设法规讲义
最新法规
教育法规大意
国家旅游局
房产法规
番禺区国家
(中国)国家法规数据库
推荐文档下载
公交分局与公交公司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
关于发布中央预算资金拨付管理
出国留学服务协议书
论海外间接上市及其监管
网站报名:->
嵌入式LINUX操作系统
管理学原理
新课程全程配套试卷精选(图形的初步认识
网络环境下初中学生研究性学习的研究
本课程是软件工程的入门介绍
开题报告书
关于印发中国农业大学处级领导班子
迈芝安中秋至尊礼中礼活动详情
浅历史老师如何运用语言技巧
江西农业大学
12月13日星期二
人才梯队成员
"单位名称"
江苏省海安双楼职业高级中学
嘉宾简介
 
文档下载提示:
·最新免费文档下载、毕业论文免费下载、Word文档下载、Excel表格下载、PDF电子书下载、PowerPoint提案下载
·所有文档均为网友上传,仅供学习参考,用作其它用途时请征得相关权益人许可.
·八文网只提供文档共享平台,不对文档内容的正确性及相关内容所引发的后果负责.
·如此文档"国家法规"涉及您的权益,请附上网址来信告知web_8wen(#)126.com,本站将认真配合并改正。
Copyright ©2005-2008 八文网-  8Wen.com .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