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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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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说明跟单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最重要的支付方式.目前、我国的对外贸易交易,有百分之七十是用跟单信用证结算的.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是处理跟单信用证业务的国际准则,是一切对外经济工作人员和研究人员的必读之书.它由国际商会制定,自本世纪20年代问世以来,已经经过六次修改.最近的一次修订本全称《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简称UCP500),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施.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以西方商法概念为基础、且牵涉面很广,内容包括票据,运输,保险,合同法等、国内同仁感到不易理解,特别是对一些疑难条款解释不一、使有关人员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因此,本书作者对UCP500进行了逐条逐款的研究分析和详解,并对国内争论颇多的疑难条款设专文辨析,为了保证译文的准确性,译者参阅了英法两种版本.由于UCP500的正式实施,根据上次修订本(UCP400)编写的有关书籍、尤其是《国际结算》等教课书都已过时.针对这种情况,本书根据新的惯例,特别增写了《信用证理论与实务》一章,不仅形成了本书全面论述信用证业务与有关国际惯例的完整体系,而且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因此,本书既是广大银行国际结算人员与外贸工作人员处理对外业务及解决银贸纠纷的日常参考用书和工具书,也是大专院校有关专业及培训班的教学用书,还可用作相关课程特别是《国际结算》课程的过渡性补充教材或配套教材.由于编著者水平所限,错误在所难免、恳切希望同行不吝指正.本书主编是杭州大学金融学院顾宏远同志.副主编是广西省北海市海泰物业
投资有限公司冯恭己同志.参编人员是: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施大芳同志,杭州商学院国贸系叶文琴同志,中国工商银行杭州金融管理干部学院王晓华同志.全书由施大芳同志审定.
《现代国际金融、贸易》系列丛书序言随着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不断发展,我们国家需要培养一大批精通国际金融与国际贸易的专家.但是,国际金融与国际贸易是应用性与实务性很强的学科,而且在不断地发展变化当
中.因此.有关书籍和教科书往往跟不上新的业务发展,有的书籍、刚刚付梓,即已过时,例如,最近,由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的正式实施,以前根据上次修订本编写的有关书籍、无论是已经出版的,还是正在出版的,统统过时,使得有关教学工作陷入一定的困境.针对这种情况,杭州大学金融学院与有关单位的同志组织编写能够及时反映现代国际金融、贸易新情况,新变化,新内容的系列丛书:是十分必要和有很大实用意义的,本丛书的特点是:1.参予面广.参加编委会的同志不仅有长期从事有关教学工作的院校的教师,也有多年从事专业工作的银行和外贸部门的工作人员,因此,本套丛书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都有了一定的保障.2.及时性.本套丛书的选题内容暂时不作预先的确定,而是根据新的变化,新的需要、及时组织力量编写出版有关书籍、以配合我们的教学工作,对外经济工作,以及实务部门的需要.
因此,本套丛书的编写宗旨与编写方法,都别具一格.我相信,本套丛书的问世和陆续出版,一定会给我们的教学工作,教材更新工作,对我们及时了解新的国际经济业务新发展,配合业务部门,更好地开展对外经济工作,起到积极的作用.张明梁1994年5月8日子杭州跟单信用证与国际惯例UCP500详解
一、信用证的历史发展据说现代信用证是英国人的发明.H.C.哥特律治(Gut-teridge)在其《银行商业信用证之法》第一版序言中这样写道:以银行商业信用证的方法对货物的进出口提供资金融通,这一融资手段,就其现代形式而言、是英国人商业天才的创造.这也许是英国人的吹牛.像其它许多世界发明一样,信用证的祖师爷是炎黄子孙,也未可知.这有待于研究中国古代金融史的人去发掘考证.不过,世界上第一份信用证由何人于何年何月何日开出、确实已无从查考.它像许多其它千古之谜一样,早已深埋于历史的尘埃、后人难见其庐山真面目.而现代信用证确系从西方传入中国.早期人们将letter of credit译为信用状,现在港澳台地区仍旧沿用这一旧译,不知从何时开始使用新译信用证.信用证是世界贸易发展到一定程度的历史产物.资本主义的固有矛盾,导致经济上的周期性危机.商人唯利是图的本性,使商海充满风浪与险摊,破产,毁约,拒付,欺诈,在国际贸易中时有发生.在上述这些情况下,传统的以商业信誉为基础的支付方式,诸如汇款,托收等等、已经不能适应朝夕变化的商海风浪,并且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的顺利进行与健康发展.于是,一种脱离商业信誉、完全以银行信誉为基础的贸易结算方式银行商业信用证便应运而生.信用证的产生,大大便利了国际贸易结算,有力地推动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到了19世纪末叶,跟单信用证的使用已经初具规模.但是,早期的信用证缺少一个统一的国际准则.各国商人站在自己的利益上,以本国的法律,司法,惯例来解释信用证条款.因此,各种争议,纠纷甚至诉讼不断发生,客观上严重地妨碍了信用证的普遍使用.
在这种情况下,许多国家的银行曾先后制定了一些信用证惯例.但是,这些惯例由于没有得到普遍的承认与广泛的接受,只能在很小的范围内运用,解决不了根本问题.在1926年3月5日的国际商会第20次会议上,美国委员会提出了一项统一信用证规则的报告.报告指出、如果能够将信用证的规则与有关术语统一化,将能消除国际信用证业务的各种争议,有利于国际银行业与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商会对这一报告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于1926年10月20日的会议上决定由汇票与支票常委会起草信用证统一规则草稿.该常委会于1927年2月初拟出初稿,并发往世界各国银行界与商业界征求意见、于1929年正式写成信用证统一规则,名曰《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74号出版物),在国际商会于1929年7月举行的阿姆斯特丹大会上正式通过.
《统一规则》74号明确规定了信用证与合同是互相独立甜交易.尽管信用证可以以合同为基础、但银行只处理信用证、不管合同.这一规定使得信用证交易与销售合约互相分离,避免了因合同纠纷而殃及信用证交易,极大地方便了信用证业务的顺利进行、从而促进了信用证的发展.但《统一规则》74号并没有明确规定信用证的定义、只是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的和不可撤销的,并规定了银行对这两类信用证所负的责任和义务.西方人的思维特点是习惯于对讨论的对象下一明确的定义.但《统一规则》74号虽然对信用证作了一系列的规定,却始终没有说明信用证究竟为何物,可见、当时西方人对信用证的概念也是模糊不清的.
74号是法国代表执笔写成,基本上代表了法国人的观点.它实际上是法国银行业联合会1924年出版的有关信用证惯例的一本小册子的翻版.结果,正式采用74号的只有法国和比利时两个国家.虽然如此,它的问世的意义是巨大的.它第一次统一明确了信用证的性质与规则,为以后国际间信用证业务的统一化和规范化作了一个良好的开端.1931年,国际商会对《统一规则》作了第一次修改.修订本于1933年国际商会维也纳大会上正式通过.名为《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933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82号出版物).82号对74号有较大的改动.第一次明确了《惯例》不是法律,如果当事人另有协议,可以不按《惯例》有关条款行事.但82号对什么是信用证、仍旧没有明确的规定.
82号在B.责任里规定:在跟单信用证交易中、银行交易的是单据,而非货物,明确了信用证是单据的交易,而非货物买卖,将单据与单据所代表的货物分离开来,成为互相独立的交易对象.至此,作为现代信用证的基本特征、已经定型.
第二次修订本名曰《商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51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151号出版物).151号对82号并无实质性的修改、只是对可转让信用证作了更加详尽的规定,而对信用证的含义、仍旧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三次修订本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62年修订本(国际商会第22Z号出版物),在1962年国际商会第十九次常委会上通过,于1963年7且1日正式实施.222号第一次明确规定了信用证的定义.定义
曰:信用证意指任何一项约定,无论其名称如何,根据此项约定,银行(开证行)根据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并按照其指示、向第三方(受益人)凭规定的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
定义明确了信用证各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开证申请人与开证行是委托代理关系,开证行与受益人是有条件的债务债权关系.以后《惯例》虽然又经数次修改、但这一信用证定义几乎没有任何变动,直到UCP500问世.222号在单据条款方面也作了许多重大修改、这是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新发展.比如原先银行可以接受备运提单,而现在银行只接受已装船提单.1974年,《惯例》作了第四次修改、编号290.290在单据方面的条款,有许多重大变动.特别是对联合运输单据作了专门规定,这是因为自222实施以来,贸易运输有了长足的改进与发展,联合运输作为一种崭新的运输方式,得到广泛的采用.而联合运输单据因其与一般运输单据明显不同的特点、222中有关各款对其并不完全适用.
290实施以后的全球经济与国际贸易,以及与其相关的交通,运输,通讯,保险,单据等等、因为现代高科技的广泛采用,向电子化,电脑化与网络化飞速发展.其主要变化表现在下列几个方面:
1.国际运输由单一的运输方式转为多式的运输方式,航空运输与公路运输大大发展,海洋运输逐渐集装箱化.
2.运输单据向多样化发展,以前是单一的海运提单占主导地位、现在联合运输单据,联合运输提单,航空运单,邮局收据开始与其平分天下.
3.由于电子计算机和复印机的广泛应用,单据向简单化,标准化与影印化发展.面对这些新的情况,国际商会于1979年设立了专门工作组,着手开始修订工作.最后修订稿在国际商会理事会1983年6月21日的第144次会议上正式通过,并于1984年10月1日正式实施.编号400.
400将《惯例》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了备用信用证、并进一步明确了银行的责任,与银行之间及银行与其它各方的合同关系.至此为止,《统一惯例》已是一个相当完善的规则,有力地推动了信用证业务的发展.当时,世界上已有165个国家的银行承认和采用了《惯例》,而当时的联合国也只不过只有159个会员.我国的外汇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也从1987年3月份起,正式采用和承认《惯例》.
自400实施以来,国际贸易和运输,通讯事业又有新的发展,在跟单信用证业务中常常出现一些新的问题.世界各国的银行界和商业界人士愈来愈感到400不能适应最近几年来形势发展的需要.为此,国际商会用了几年时间,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制订了UCP500,并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UCP500第一次修改了信用证的定义.根据新的定义、银行不仅可以应开证人的请求,而且还可以代表自己,向受益人付款. UCP500还强调了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以往《惯例》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的和不可撤销的,如果信用证没有表明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一律视为可撤销的.而UCP500作了相反的规定,即如果信用证没有表明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一律视为不可撤销的.在单据方面UCP500对运输单据作了更加详尽细致的规定,这是为了适应日益发展的国际运输行业.UCP500并不是信用证业务发展的终结,随着国际贸易的更新更进一步的发展,《统一惯例》必将作进一步的修改.信用证只是一种实用的支付工具,却能吸引如此众多的专家学者对其进行研究探讨,有关著作汗牛充栋,其原因就是因为信用证业务不是僵死的一成不变的东西,而是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随着形势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它能成为一个引人入胜的,恒久常新的专门的研究课题.
二、信用证理论与实务国与国之间的经济贸易往来,必然会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债务关系的产生,又必然产生相应的货币结算.比如,中国一家外贸公司向美国一家进口商出口丝绸、就产生了美国进口商如何向中国外贸公司支付货款的问题.目前、国际间常用的贸易结算方式主要有三种:汇款,托收和信用证.汇款就是进口商与出口商签订合同以后,出口商径自将货物发运给进口商,而进口商则将应付的货款通过银行汇付给出口商.这种支付方式的特点是手续简单,费用省、但因为不是货款当面两讫、无法约束对方、所以在买卖双方互不了解和信任的情况下,很少使用.托收就是由出口商出具汇票,委托当地银行向进口商收取贷款的一种支付方式.这种支付方式比汇款方式安全得多,因为它是一手交钱,一手交单,而单据代表货权.但因为付款的基础仍然建立在商业信誉之上,万一进口商资信不可靠或者破产,出口商收款仍然得不到保障.而信用证是由银行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支付方式,付款是建立在银行信誉之上的.这对出口商来说,收款的风险就要小得多.因此,在国际贸易中、信用证是一种用途最广,也是最主要的支付方式.信用证有光票信用证和跟单信用证之分.本书信用证专指跟单信用证.
一、信用证结算方式的产生早在没有出现货币的时候,国际贸易的清算以以货易货的形式来完成的,也就是卖方运给买方货物,买方将卖方需要的相应价值的货物运给卖方.这种用交换货物的形式来清算相互间的债权债务,称为以货易货.在货币产生以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以金银铸币或可兑换货币进行、即买方将金银或可兑换货币运给卖方、以支付货款.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由于运输业的发展,运输单据从一般的货物收据演变成了可以转让的货物凭证、保险单据也成了可转让单据.国际贸易的这种货物单据化,使商品买卖变成了单据买卖.卖方交出了单据意味着交出了货物,买方赎进单据,意味着买进了货物.这种单据买卖的形式,在一开始是买卖双方直接进行的.而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和银行网点的建立,买卖双方都愿意通过银行进行代汇代付或代收货款.在国际贸易发展和扩大到一定阶段的时候,进出口商双方在对各自的贸易伙伴的资信不太了解的情况下,他们之间也往往产生不信任感,进口商不愿先将贷款汇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也不愿先将货物或代表货物的单据送交进口商.在这种情况下,买卖双方都要寻求一种对各自更为有利,安全的支付方式.由于银行信用可靠,又能给买卖双方提供资金融通.这样,它就作为他们之间的中间人和保证人、边收款边交单,使原来的付款依靠商业信用变成了付款依靠银行信用,信用证就此应运而生.
二、什么叫信用证信用证(letter of credit)是一种银行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它是开证行根据进口商的要求和指示、作出的在满足信用证要求和提交信用证规定的单据的条件下,向出口商保证付款的一项约定.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
对信用证作了如下定义:信用证意指这样一种约定:根据此项约定(无论其名称如何),银行(开证行)应客户(申请人)的请求并根据其指示、或代表自己,凭规定的单据,在信用证各个条款全部照办的前提下:
1.向第三方(受益人)或其指定人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或
2. 授权另一家银行完成这样的付款,或承兑并且支付这样的汇票, 或
3.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使用信用证方式进行国际结算,对于出口商来说,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和履行了信用证条款,就有了收款保障,就能取得货款.而对于进口商来说,只要付了货款赎得单据,也就等于取得了货物.
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于进出口商双方来说,都是一种较为有利和安全的支付方式.
三、信用证业务流程一笔信用证业务从开始到终结,要经过一个较为复杂的过程.见下
图:
■如图所示、每笔交易的产生,首先由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上主要规定了此笔交易下的货物的详细规定和要求.这个合同上的条款是随后将要开立的信用证的内容基础.也就是先有合同、后有信用证.
尽管如此,信用证仍是一个独立的文件,它不依附于合同、银行在处理信用证业务时,只看信用证条款是否已被执行、至于信用证内容是否与合同内容相符,合同条款是否一一被履行、甚至有没有合同、银行都无需过问.合同签订之后,由进口商(开证申请人)根据合同内容、向当地一家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书面申请,当这家银行(开证行)接受开证申请人的申请并打算开立信用证之后,进口商需向开证行交纳一定的押金,开证行就根据申请书的内容、开出信用证.信用证开立后,开证行一般都是将信用证寄往(如系信开证)或发往(如系电开证)出口地的一家代理银行、由这家银行(通知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出口商(受益人).出口商收列信用证后,先与合同核对、如有与合同不符的条款或无法做到的条款.即应与进口商取得联系,要求进口商通过开证行对信用证条款进行修改.如出口商审核信用证后,无任何异议,就可备货出运,并备齐所有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连同信用证出本和信用证修改(在有修改的时候)一起交给通知或任何一家当地银行(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信用证的时候),要求议付.这家进行议付的银行称为付行.仪付行收到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后,须认真仔细地与信用证条款一一核对、使单据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同时将单据与单据进行核对、使单据之间也完全一致,然后将货款垫付给受益人、这种行为就是议付.议讨行议付完单据后,将所有单据寄往开证行.开证行在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单据后,也先将其与信用证条款进行核对、在确认单证、单单完全一致后,对议付行进行偿付(有时请另一家它的帐户行代其向议付行偿付),同时通知进口商赎单.进口商接到开证行的通知后,备足货款和所需的全部费用,一并向开证行付清、赎取单据.进口商赎得单据后,凭以清关和提货.一笔信用证业务至此结束.
四、信用证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从信用证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业务中、有三个主要当事人: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现在就简单地述说一下他们的责任及他们之间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开证申请人一般来说都是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之前、买卖双方已签有合同、这个合同是买卖双方之间的一种契约.所以进口商首先受买卖合同的约束,他必须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当地一家银行提出开立信用证的书面申请,所开立的信用证内容必须与合同内容一致,信用证必须于装期前到达卖方手中、使其有足够的时间备货订仓.其次,进口商又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开证申请书是进口商与开证行之间的一种契约,在开证行向受益人履行付款并通知进口商备款赎单后,进口商应根据开证申请书上的规定,毫不迟疑地前去付款赎单.
但是,如果发现单证、单单不一致时,可拒赎单据.但如果事后发现货物与信用证的要求不符时,则不能向开证行追究责任.因为信用证项下的结算,银行是只管单据,不管货物的.
2.开证行(1ssuing bank)开证行接受了进口商的开证申请后,应按照开证申请书上的条款,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而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有条件的(这个条件就是单证一致,单单一致)付款承诺、开证行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所以,当开证行收到与信用证条款完全一致的单据后,应即向受益人付款.即使进口商已倒闭无力偿付,开证行也不能推卸付款责任.
但是,当开证行已履行付款而进口商却无方赎单时,开证行有权处理货物,当处理货物的款项还不足以抵销开证行的付款额时,开证行仍有权向进口商追回不足部分.开证行在收到单据后,有义务在合理时间内处理完单据,如经审核后未发现任何不符,就应马上对受益人付款,并通知进口商赎单.如发现有不符,则应及时快捷地通知受益人、并说明原因和妥善保管好单据.
综上所述,开证行即受开证申请书的约束,即应及时正确地开出信用证;又受信用证保证条款的约束,即履行其对受益人付款的承诺.
3.受益人(Deneficiary)买卖合同是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之间的一个契约.所以双方都应遵守合同条款.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之后,应将信用证内容逐一与合同内容核对.如发现有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条款或无法履行的条款,可以向进口商提出修改要求.如接受信用证全部条款,则应马上备货订仓,使货物在信用证规走的装期内装运,同时配齐信用证规定的所有单据,并在有效期内提交给银行.尽管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一种付款承诺、但开证行的付款是有条件的,即提交与信用证条款完全相符的单据.所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既要在名称上符合信用证的规走,又要在内容上与信用证的要求一致,只有这样,收款才有保障.受益人也有在开证行无力付款的情况下,直接向进口商索要货款的权利.这是因为开证行只是开证申请人的付款代理,最终付款人还是开证申请人.且按照合同规定,只要受益人提交了信用证要求一致的单据,开证申请人就必须付款赎单.
4.其它有关当事人一般来说,信用证业务程序应该是由开证申请人提出开证申请,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后直接将其寄给受益人.受益人接证后,开始备货出运,然后将全套单证送交开证行.开证行验单后,即对受益人付款,同时通知开证申请人赎单.开证申请人接到通知后赎单提货.但在实际国际业
务中、往往还要介入其它一些银行.例如:通知行(Advising bank).
在现在的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几乎都将所开立的信用证寄给它在出口地的一家代理行、由这家代理行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这家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银行就是通知行.之所以要介入这家银行、是因为通知行是开证行的代理银行、它有开证行的印鉴和密押.受益人一般对当地的银行比较了解和熟悉、而对进口地银行比较生疏,有时连进口地有哪些银行心中也无数.由通知行通知信用证、可经过核对印鉴和密押来鉴别信用证的真实性.这对受益人来说,可避免收到假信用证而造成经济损失.而由开证行直接将信用证开给受益人的活,假信用证就会乘隙而入.受益人无法辨别一张信用证是开证申请人委托的开证行开来的真信用证、还是冒开证行之名或子乌虚有的一家银行开来的假信用证.所以,由出口地银行充当通知行对受益人来说,十分必要.一般情况下,通知行又往往受开证行的邀请,充当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在开证行没有指定某家银行为议付行时,出口地的任何一家银行均可充当议例行.议付就是指收到出口商交来的全套单征的银行、经对该套单据进行审核、确认单单,单证相符后,对出口商预垫贷款的行为.议付行每议付一笔单据,就收取一笔手续费.议付行垫了款,等于买进了单据,具有了持票人的地位、同时又掌握了货权、在它的垫款得不到偿付的时候,它即可向受益人追索所垫的款,也可以处理货物和单据.按照信用证原理,受益人可直接向开证行交单取款,为什么又要介入出口地的一家银行来议付单据呢这对受益人来说,因为有两方面的有利因素.一是由当地银行议付单据,受益入不仅交单方便,而且一旦议付行审出单据上的差错时,受益人更改也极为便利.二是单据交给当地银行议付,如果经银行审核后认为单证完全相符,受益人马上就能取得议付行垫的货款,对加速它的资金周转大有好处.有的开证行还会在信用证中、指定通知行或其它某一银行为付款行(Paying barik),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经审核确认单证相符以后,实行付款.对受益人来说,这种信闲证更为有利.付款与议付的不同之
处在于:第一、议付是有追索权的.即议付行在垫的货款得不到偿付的时候,可以向受益人追索.而付款是无追索权的.因为付款行的付款是最终付款.第二、正因为付款行的付款是无追索权的,风险要比议付行的议付大得多,所以付款的费用要比议付的费用高.通知行有时也受开证行的邀请,充当保兑行当然也有开证行邀请通知行之外的另一家银行为保兑行的.保兑行对信用证的付款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对受益人来说,加具了保兑的信用证、等于有了双重的(两家银行的)付款承诺、收款更有保障.另外,如果开证行与议付行无帐户关系,它会指定另一家与它有帐户关系的银行充当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代其向议付行偿付垫款.在整个信用证业务中、偿付行仅仅是开证行的偿付代理而已.
五、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从信用证定义可以看出、信用证是开证行向受益人作出的一项付款承诺、开证行是负第一性付款责任的,是一种以银行为信誉的付款方式.
所以,用信用证方式进行国际贸易结算,对出口商来说,收款是有保障的.信用证从其性质来说,它是一个独立文件,也就是说,它是独立于贸易合同以外的单独交易,不受贸易合同的约束.虽然信用证是根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但在信用证业务中、所有当事人都以信用证为准.同时,信用证项下的结算是只管单据,不管货物的,只要出口商提供了与信用证相符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同样,进口商只有在单证和单单不符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拒付.即使货物不符要求,进口商也不能以此为理由而提出拒付.从信用证结算方式的特点可以看出、以信用证方式进行贸易结算,因为付款是建立在银行信誉基础之上的,对出口商来说,收款有了保障.
另外,只要出口商提交了与信用证条款要求一致的单据,就可获得货款,所以,以信用证进行贸易结算也有利于加速出口商的资金周转.尽管信用证结算方式是一种较为完善的结算方式,但也有它的不足之处.如果出口商不守信用,提供假货劣货或不符要求的货物,甚至制作假单据,进口商就会蒙受损失,因为信用证项下的结算,各方都是只管单据,不管货物和事实的.而出口商也有可能遭到进口商迟开证或不开证的情况带来的损失.因此,贸易双方在交易进行前都有必要对对方的资信进行一番调查.
六、信用证的内容尽管世界上各银行的信用证格式多种多样,但主要内容基本一致.
一般来说,信用证的主要内容有以下这些:
1.开证行名称和地址.
2.开证日期.
3.信用证号码.
4.开证申请人名称和地址.
5.受益人名称和地址.
6.信用证金额.
7.信用证的形式(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明确表明,则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8.信用证效期(受益人的最迟交单日期).
9.付款期限(是即期付款信用证还是远期付款信用证).
10.货物描述(包括货名、规格,颜色,单价等等).
11.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12.启运地(所装货物的运输工具的出发地).
13.目的地(也就是卸货地).
14.装运日期(一般信用证都将这个日期定为最迟装运日,迟于这个日期装运即视为逾装期).
15.分批和转运条款(是否允许分批装运和转船运输,如无明确表明,则视为允许).
16.交单期(大部分信用证除了规定一个效期之外,另有一个交单期条款.这个条款规定,受益人应在提单日后或提单日起几天内交单,过了这个日期交单的话、即使信用证效期未到,亦应视为迟交单.如果没有这个交单期条款,受益人也应在提单日后二十一天内交单,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17.费用条款(银行费用由谁负担、如无此条款,则可以向开证申请人收取).
18.索汇路线.
19.寄单条款.
20.开证行保证付款文句.
21.根据《统一惯例》开立或类似的文句.(现在有些由swIFT开立的信用证不标此文句.因为SWIFT规定,除非另有规定,所开立的跟单信用证将遵循现时有效的巴黎商会制订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S.W.I.F.T是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的缩写,中文是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
22.开证行名称和签字.
七、信用证的种类信用证的种类繁多,现在就几种主要的和较常见的类型,作一介绍.
1.光票信用证这是指除了要求提供汇票外,不要求提供任何其它单据就可付款的信用证.这类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很少使用.
2.跟单信用证这是指除了要求提供汇票之外(有时不要求提供汇票),还要求提供其它货运单据的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一般都是这类信用证.
3.可撤销信用证这是指可以由开证行随时撤销或修改而不必事先通知受益人的信用证.但是,开证行对在收到撤销或修改之前已经由议付行议付或付款行付款的单据,仍有必须付款的责任.可撤销信用证对出口商来说,风险太大,不宜使用.我国目前不接受这类信用证.
4.不可撤销信用证这类信用证一经开证行开出、它就不能任意修改或撤销.如要修改或取消,事先必须征得所有当事人的同意.不可撤销信用证才是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确定付款承诺.一切信用证均须明确表明是可撤销的还是不可撤销信用证、如无这种表明,则应视为不可撤销信用证.
5.即期信用证所谓即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即行付款的信用证.
6.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收到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后,不马上付款,而是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到初期时,再行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都属于远期信用证.
7.保兑信用证不可撤销的信用证经由另一家银行加具保兑,就成了保兑信用证:所谓保兑,就是开证行以外的另一家银行对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对受益人来说,这种具有开证行和保兑行双重保证付款承诺的信用证、收款有了双重的保障.本来,不可撤销信用证已是开证行对受益人作出的付款承诺.但假如受益人对开证行缺乏了解信任,或者认为进口国政局不稳,外汇紧缺、担心开证行的信用证不能成为可靠的信用保证、受益人就会要求信用证经由另一银行加具保兑.另外,有的开征行考虑到其开出的信用证的可接受性,而邀请另一家资信卓著的银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
8.付款信用证付款信用证是指被邀请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付款的银行、承担付款的责任.付款行一经付款,就无追索权、付款信用证都有明确的付款文句.availabJe by payment.对受益人来说,这种信用证比议付信用证更有利.
9.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是指被邀请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进行垫款的银行、无需承担付款责任,而仅仅是议付而已.议付银行垫了款后,如索不到相应的款项、可向受益人追索回所垫的款.议付信用证都有这样的文句.avaibale by negotiation.
10.承兑信用证所谓承兑,就是远期汇票的付款人确认对汇票的付款责任.要求提交远期汇票的信用证、就是承兑信用证.承兑信用证是远期信用证中的一种.
11.预支信用证这种信用证上有明确的条款,允许出口商在提交单据之前、向当地银行支取部分或全部购买和制造出口商品所必需的资金.然后在出口商交单议付时扣还本息.这实际上是对资金短缺的出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由于信用证上这种授权出口地银行垫款的条款通常是用红字注明的,所以预支信用证又称红条款信用证.如果出口商因故无法运货交单,归还垫款,出口地银行可以直接向开证行索取垫款本息.
12.可转让信用证系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银行)、或当信用证是自由议付时,可以要求信用证中被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上必须有明确的可转让字样,否则视为不可转让.
13.背对背信用证就是指信用证上的受益人(其实是中间商),将国外开来的信用证交给它的往来银行作为担保、要求该银行依据此信用证条款重新开出一张.以它自己为开证申请人、真正供货人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都是因为中间商为了保守商业秘密而采用的.
14.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一般用于以货易货交易.A申请开立一张以B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而日申请开立一张以A为受益人的信用证、这两份信用证互为对开、故称对开信用证.
15.循环信用证这是指信用证金额被部分或全部使用之后,可在一定期限内恢复到原金额再被使用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是进口商为了简化手续和减少费用而使用的.它的内容与一般信用证相同、但增加了一项循环条款.
16.分期支取装运信用证就是指信用证上有规定在指定的不同期限内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装运条款者、如果其中任何一期未按信明证所规定的期限支款及或装运,则以后各期均视为无效.
八、信用证业务中的金融单据汇票(Draft)汇票是一种支付凭证.以信用证方式进行贸易结算,不一定都要求出具汇票,但如果是承兑信用证、汇票就不可缺少了.汇票不应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如果以开证申请人为付款人、将被视为一种附属单据.汇票的内容既要跟信用证一致,又要与货运单据一致.汇票应有
下列基本内容:
1.要有汇票字样.
2.开票条款.信用证业务中的汇票应有此条款,即有关的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和开证日期,以说明汇票与有关信用证的关系.
3.金额.金额应由大小写两种、而且必须一致.
4.付款人名称.
5.收款人名称.
6.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7.出票日期(汇票日期不能早于货运单据日期).
8.出票地点.
九、信用证业务中的商业单据(货运单据)以信用证方式进行国际贸易结算,一切都是围绕单据的.对出口商来说,单据代表货款,即只要提交了与信用证一致的单据,就能取得货款;对进口商来说,单据代表货物,只要赎进了单据,就等于取得了货物.而议付行的垫款或开证行的付款也都是以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为条件的.所以,作为出口商,务必认真对待单据的缮制.同时,对单据的基本知识应有所了解.信用证业务中的贵运单据可以分为主要单据和附属单据两大类.下面主要介绍一些主要单据.主要单据包括这些:商业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
(一)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商业发票简称发票.发票是出口方开给进口方的售货证明,上面对所出运的货物及其价格有详细的描述和记载.它能反映整笔交易的全貌.发票是买卖双方凭以记帐的根据,同时也是报关交税的计算依据.
发要是所有货运单据中的中心单据,所以在全部单据中起着中心作用,其它单据的内容应与发票一致.在信用证不要求提供汇票的情况下,发票又是付款的依据.发票的格式多种多样,但内容大致相同、一般包括
下列这些:
1.应有发票字样.
2.出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3. 进口商名称和地址(发票抬头一般都应打开证申请人、除非信用
4.发票号码.
5.签发发票的日期(发票日期不能迟于运输单据的日期).
6.有关的销售合约号码.
7.货物描述(包括品名、数量,规格,单价等等.凡是信用证上的货物描述内容、发票上应全部反映出来).
8.价格条款(如FOB Shanghai,CIF NewYork等等).
9.总金额.
10.唛头.
11.包装箱数.
12.出口商名称和签字.
(二)保险单据(Insurance documents)在国际运输中、货物常会遇到意外而导致损坏或损失.为了转嫁风险,货主就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单据就是保险公司承保后出具的证明文件.它既是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保险合同的证明,又是出险后货主索赔的根据.
1.保险单据的种类(1)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又称正式保单或大保单,是承保人签发给被保险人的单独保险单.它包括保险契约的全部条款,对承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详尽的规定.在实际业务中、我们看到保单背面有印就的保险条款的,就是正式保单.在信用证要求提供Insurance certificate的时候,出口商可以提交Insurance policy以替代Insurance certificate.
(2)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保险凭证虽然与正式保单具有同等效力、但因为它上面没有保险条款,对投保人和保险人的义务,权利等等方面没有什么规定,而必须依赖于保险公司的其它文件,所以在信用证要求出具保险单的时候,出口商不能提交保险凭证以代替之.
(3)承保证明(Risk note)承保证明就是保险公司为了简化手续、将承保金额、保险险别打在商业发票上,并正式盖章签字的一种联合凭证.这种联合于商业发票上的承保证明只适用于港澳地区的出口,实务中不多见.
2.保险险别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既接受按其制定的中国保险条款(CIC)的投保、也接受按伦敦保险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CC)的投保.中国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条款在主要内容上是一致的,只是后者是世界通用的.最近一次颁布的ICC中、险别在称法上与以前的有所不同.原来的All risks(一切险)由现在的A条款替代,原来的w A(水渍险)由现在的B 条款代之,原来的FPA(平安险)由现在的C条款代替.下面就中国保险条款(CIC)的保险险别作一简单的介绍.中国保险条款的保险险别分为主险(即可单独投保的险别)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的险别)两大类.A,主要险别
根据运输方式的不同、主险又可分为四大类:
(1)海运货物保险
海运货物保险的主要险别有:All risks(一切险),wA.(水渍险)和FPA (平安险).一切险包括的范围最广,除负责对被保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或运输船只遭受意外事故使货物受到全部或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外,还负责对货物因外来原因而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其中包括十一种附加险的内容、但一般除外责任条款中指定的不保范围不包括在内.水渍险的承保责任比一切险要小.它包括以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船只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进行赔偿.平安险的承保责任相对最小.主要是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全部损失以及船只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进行赔偿.
(2)陆运货物保险陆运货物保险的主险是陆运一切险和陆运险.主要对运输途中运输工具出轨,失火、翻车或碰撞对货物引起的损失进行赔偿.
(3)空运货物保险空运货物保险的主险有空运一切险和空运险.主要对运输途中航机发生意外引起货物受损进行赔偿.
(4)邮包保险邮包保险的主险有邮包一切险和邮包险.B,附加险别除了上面的主险之外,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还承保下列十一种附加险.因为一切险中已包括了这十一种险别、所以只有在水渍险和平安险条款的基础上,才加投附加险.
(1)偷窃、提货不着险(T.P.D.).
(2)淡水雨淋险(R.F.w.D.).
(3)短量险(Shortage).
(4)混杂,沾污险
(5)渗漏险(Leakage).
(6)碰损,破碎险
(7)串味险(Taint of odour).
(8)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or heat-ing).(9)钩损险(Hook damage).
(10)包装破裂险(Lossor damage caused by
(11)锈损险(Rusting).C.特别附加险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了承保上列的主险和附加险之外,还承保特别附加险.如战争险(War risks),险(risk ofstrike riots andcivil commotions),存仓火险扩展条款(Firerisk extention)等等.特别附加险无范围限制.
3.保险单据的内容保障单据上除了其本身已有的印就的条款之外,还应有以下一些内
容:(1)发票号码.
(2)保单号码.
(3)投保人名称(一般都为受益人).
(4)被保货物名称及包装件数.
(5)投保金额.
(6)总保险金额(应与投保金额一致).
(7)唛头.
(8)船名和航次(或航班号,车号,邮包号等).
(9)起运日期.
(10)起运地.
(11)目的地(如有转运,加注转运地)
(12)保险险别和条款名称.
(13)查勘人名称(一般都为保险公司在目的地的代理人).
(14)赔款地点及币别.
(15)出单地点和日期(出单日期不能迟于运输单据日期).
(16)正本份数.
(17)有正本字样.
(18)保险公司名称和签字.有的信用证条款中还要求保单上打出具体保费数额、这时应按信用证要求办.保险单据是可流通的,所以应由投保人背书.
(三)运输单据(Transport documant)随着运输业的发展,货物运输已多样化一有海运,空运,铁路运输,邮局邮寄及联合运输等.尽管如此,海运仍是主要的运输手段,占整个运输量的一大半.下面主要介绍海运提单和几种常见的运输单据.
1.海运提单(OceanMarine BL)海运提单简称提单.它是承运人签发给托运人的确认货已收到或已装船、运往某地,凭以在目的港提货的文件.海运提单既是货权凭证(谁持有、准就拥有货权)、又是证明承运人已收到货物的收据,同时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A,提单的种类根据不同的情况,提单可分为多种类型.下面就部分种类作一介绍.
(1)已装船提单(Shipped on board BL).有货已装船(Shippedon board)字样的提单,就是已装船提单.有些提单的已装船字样是印就的,但有些提单没有已装船字样,而只有Received字样,这种提单不是已装船提单,而是备运提单.它只证明船公司已收到货物,但并未将其装上船.实务中、这种提单不予接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所以只有在备运提单上加注已装.船批注和装船日期,提单才有可接受性.
(2)直运提单(Direct BL).直运提单指只注明货物从起运港一次性直接运到目的港,中途不经转船的提单.
(3)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转船提单是指注明货物从起运港出发,到另一港口卸下装上另一条船、运往目的港的提单.
(4)联运提单(Through BL).是指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注明货物从起运港到目的港经过一次或一次以上转运的提单.这种联运可以是海海联运,也可以是海河联运,海陆联运等等、不像转船提单,只局限于海海联运.
(5)运输行提单(Forwarders BL).所谓运输行、是指自身无运输工具,而只是替承运人承揽业务的运输经纪人.由运输经纪人出具的提单,就是运输行提单.一般来说,运输行资金少,信用差,另外,它不承担承运人那样的责任,所以由运输行出具的提单是不接受的,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或提单上注明运输行是作为承运人或多式运输承办人或他们的具名代理并签字.
(6)班轮提单(Liner BL).所谓班轮,就是指有固定的船期和航线的船只.拥有这种船的船公司都公布营运费用,并签发标准提单,而这种由其签发的提单就是班轮提单.
(7)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租船的费用往往比托运的费用便宜得多.货主为了少付运费、将大宗货物不装班轮,而是以租船的形式交船主运输.船主与货支之间的租船合同叫做租船契约,按照租船契约签发的提单就是租船提单.因为租船提单的条款内容随租船合同的条款内容而变,承运人与货主的权责呈不固定式,运费更是如此,所以租船提单不被接受,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
(8)全式提单(Long form BL).全式提单是指背面有详细完整的规定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责和免责条款的提单,实务中、一般都是全式提单.
(9)简式提单(Short f0rm BL).简式提单是指背面没有全式提单那样的条款的提单.
(10)甲板货提单(On deck BL).注明货装甲板的提单称为甲板货提单.但提单上如果仅有货有可能装甲板(goodsmay be carriedon deck),则不视为甲板货提单.
(11)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表明货装集装箱的提单,称为集装箱提单.集装箱的规格很多,但最常见的有二十英尺和四十英尺两种.集装箱提单上常会出现一些缩写语.如FCL(Full 意为整箱装;LCL (less than con- tainpr load),意
为拚装:CY(container yard),意为货场;CFS(container 意为货站.而CYCY意为整装整拆,CYCFS意为整装拚拆.
(12)洁净提单(Clean BL).凡是没有加注任何说明货物及或包装状况有缺陷条款或不利批注的提单,称为洁净提单.
(13)不洁净提单(Unclean BL).指加有货物或包装有缺损批注的提单.不洁净提单不被接受,提单上应避免出现这种批注.
(14)迟期提单(Stale BL).过了信用证规定的交单期之后再交进银行的提单,称为迟期提单.迟期提单能致使进口商不能及时提货而造成经济损失,故进口商一般不接受这种提单.B,提单内容、提单除了本身已印就的提单条款之外,应加列下面一些内容:
(1)承运人名称.
(2)提单号码.
(3)托运人名称.
(4)收货人名称.这项内容常有做成空白抬头(to order)或托运人指示拾头(order of shipper)的.
(5)被通知人.
(6)有正本(original )字样.
(7)正本份数.
(8)船名及航次.
(9)起运港.
(10)目的港(如转运,加注转运港).
(11)唛头.
(12)货物名称(可以是统称).
(13)包装件数.
(14)总包装数(应与包装件数一致).
(15)提单签发地.
(16)提单出具日期.
(17)承运人名称及签字.如提单签发者是承运人的代理人、则签署时应打出承运人的名称和身份(as agent for thecarrier.).
(18)如为空白抬头或托运人指示抬头,应由托运人背书转让.
2.联合运输单据(CT documents)联合运输单据就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修订本中提到的多式运输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它证明货物以或将以联合运输方式进行运送、联合运送至少包括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
联合运输单据具有与海运提单相同的作用,既是货权凭证、又是运输合约和货物收据.联合运输提单容易与联运提单混淆.它们的区别在于:a. 前者的第一程运输可以是海运,也可以是陆运,空运等;而后者的第一程运输是海运.b.前者是由联合运输承办人签发的,承办人要对运输全程负责,而后者是由第一程的船公司签发的,签发者只对自己承运的一段运输负责.随着集装箱的普及和推广,联合运输占的比例也越来越大.
3.运输单据中以上面介绍过的海运单据为主,而联合运输单也已经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它运输单据还有空运单(Airway bill),铁路运单(Railway bill),承运货物收据邮包收据(Postreceipt)等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里又增加了一种非转让的海运单.这类运输单据都只是一种运输合约和货物收据,而不是物权凭证.
4.信用证业务中的其它附属单据发票,保险单据和运输单据是信用证业务中的主要单据.但是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远不止这些.进口商为了遵循本地政府的法令和规定或为了其它需要、往往还要求出口商提供其它单据,如产地证、出口许可证、检验证、船公司证明,集装箱,重量单,电抄付本等等.这些均属于附属单据.
三、UCP5OO详解【标题详解】《统一惯例》由国际商会制定,自1929年问世以来,已经经过六次修改.最早的文本叫做商业跟单信用证规则(Regulations for CommerciaI DOcumentary Creditsdits).本次文本为1993年修订本,已于1994年1月1日正式实行、可简称为UCP是作为国际商会出版物的一个编号.标题之所以叫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因为本文并非法律,而只是一个指导信用证业务的国际准则,其中罗列了一系列在国际贸易中长期发展形成的习惯做法,其适用范围仅局限于跟单信用证.
【第一条详解】本条规定了UCP500的适用对象是一切跟单信用证、也就是说不包括光票信用证.跟单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必须提供一定的货运单据才能获得付款的信用证;而光票信用证是指规定受益人仅凭其开发的汇票或收据就可以获得付款的信用证、如旅行信用证即是.本条还规定,UCP500在其适用的范围内、其适用对象也包括备用信用证.因为本文标题是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所以,这里显然将备用信用证列入了跟单信用证的范畴.但是必须指出、由于一般备用信用证只需一张违约证明,无需提供货运单据,开证行即行付款,所以很多人都将备用信用证作为光票信用证看待.什么是备用信用证UCP500没有明确说明.根据美国联帮储备银行管理委员会的定义、备用信用证是一信用证、或类似约定,不管其名称如何,代表开证行对受益人下列义务之一:1.偿还开证申请人借款,或所得预支款,或代为开证人赔偿;2,支付开证申请人的任何债务;3.为开证申请人违约而付款.(AStandby Letter ofCreditis any letter of credit, or similar named or represents an obligationto the beneficiary onthe part0f the issuer a.To repay moneyborrowed by or advanced toor for the account of the accountparty or b.T0 make pay-ment on account of any by the ac- count party or c.Tomake payment onacco11tit of any defaultby the account party in theperformance of an obligation.)所以,备用信用证只是一份银行保证书,开证行只是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或无法履约的情况下才向收益人付款.开证行只负第二性的付款责任,不像其它跟单信用证、开证行对受益人负有第一性的付款责任.由于备用信用证许多方面不同于一般跟单信用证、所以,本文并不是所有条款都适用于备用信用证.故本条特
别指出:在其适用的范围内.
本条还规走:UCP500是一切跟单信用证正本的有机组成部分.当然,在实际业务操作中、没有必要将UCP500全文附在每一信用证之后,只要在信用证中写明此证系依照UCP500开立或类似意思的文句即可.英文措辞一般是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UCP(1993本条最后规定UCP500各项条款对一切信用证当事人都具有约束力.但是,如果信用证中有与UCP500不一致的条款,则必须按信用证条款办理.这是因为UCP500并非法律,而只是一个罗列了信用证习惯做法的国际公约,至多只是一个准法律文件,并不能凌驾于具有法律效力的信用证合同之上.当然,由于UCP在世界上的普遍承认,目前已经成了世界各国法院裁决跨国跟单信用证纠纷的法律准则它几乎成了法.
【第二条详解】本条是给信用证下一个明确的定义.根据这一定
义、信用证是银行应客户的请求,并根据其指示、向第三方付款的一项约定,而付款的条件是第三方必须提示规定的单据,并做到信用证所有条款.该银行就叫做开证行、即开出信用证的银行;该客户就称为开证申请人、或简称开证人或申请人、即向开证行申请为其开出信用证的一方;第三方称为受益人、即有权获得付款的一方.根据本条对信用证的定义、银行还可以代表自己向受益人付款,也就是银行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立信用证.这时,银行兼有开证人与开证行的双重身份.从理论上讲,之所以需要信用证结算货款,是因为出口商不愿意完全依赖商业信誉.如果银行以自身的名义开立信用证、商业信誉与银行信誉已是一回事.但是,信用证是凭单付款,只管单据,不管货物,在单证一致的情况下,开证行必须付款.所以,在银行自身作为开证申请人的情况下,信用证结算仍然要优于其它结算方式.在实务中、开证行向受益人付款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从本条中可
以归纳出下列几种:
1.直接付款给受益人.
2.付款给受益人的指定人.
3.支付受益人开立的汇票.
4.承兑并于到期日支付受益人开立的远期汇票.
5.授权另一家银行以上述四种方式之一付款给受益人.
6.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受益人提示的汇票单据. 本条还明确规定,在不同国家的分支行视为另一家银行.比如中国银行总行与中国银行纽约分行、在信用证业务中、作为两家不同的银行对待、不能将它们看作是同一家银行.
【第三条A款详解】销售合同与其它合同是受益人与开证人之间的合同、而信用证则是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合同、这是两笔互相独立的交易.不管它们之间在内容上有怎样的联系,或者信用证中对有关合同有怎样的提及,银行在受理信用证时,是全然不理会合同的.因此,因受益人与开证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而起的任何争议,不在银行的受理范围之内.开证人根据销售合同或其它合同向他的银行申请开证、是其履行合同条款义务.他所填写的开证申请书表明了他与开证行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是独立于销售合同与信用证或其它合同之外的另一个合同、因此而起的任何争议,纯属开证人与开证行之间的事情、不属于信用证义务范围之内.
【第三条B款详解】银行与银行之间,开证人与开证行之间的合同关系,分别是它们两家之间的事情、与受益人无关.因此,受益人不能利用这些关系提出要求和抗辩.比如进口地银行向开证人提供了进口信贷,受益人不能以此为理由要求在信用证中规定有利于自己的付款条件.
【第四条详解】本条与UCP400第四条只有一字之差.将dealin.改为deal wiih,意思起了很大变化.deal wvitr乃一词组动词、意思为处理,而deal in不是词组动词.这里deal是买卖,交易之意,而in.这一介词词组是dea1的修饰语、意思是在.方面.deal in.意思是做.方面的生意.UCP400第四条应当译成在信用证业务中、有关各方交易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劳务和或其它履约行为、尽管单据与它们有关.信用证项下的一切当事人皆以单据为交易对象:议付银行以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合格单据为议付的条件;付款银行以收到这样的单据为付款的条件;承兑银行以收到这洋的单据为承兑的条件;开证银行与保兑银行以收到这样的单据为兑现付款承诺的条件;开证人以收到这样的单据为赎单的条件.所以,UCP400用in,而不用with,是为了说明信用证项下各当事人的单据买卖关系.但UCP500为何要将in改为with呢笔者认为、信用证交易中、虽然以收到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规定单据为议付或付款的条件,但除了开证人以外,其余当事人并不是为了买卖单据,银行也不是低价买单高价卖单的从中赚取差价的中间商人.银行只收取银行服务费用,为客户受理单据,提供融资便利.因此, deal with documents比deal indocumcnts更加符合实际情况.总而言之,UCP500第四条与UCP400第四条的区别在于:前者强调信用证项下各方的交易对象为单据,而后者强调信用证项下各方的处理对象是单据.
【第五条A款详解】开立信用证和修改信用证的各条指示是否完整准确,直接关系到信用证及其修改本身能否完整准确,因为信用证及其修改都是以这些指示为依据的.而信用证及其修改是否完整准确,又直接关系到受益人能否完整准确的履行信用证及其修改中的各项条款.为了使信用证业务顺利进行、银行应当劝助容易引起混乱与误解的做法.
本款所说的第一种做法,即信用证及其修改包括过多的细节,极易引起误解,妨碍受益人准确无误地履行信用证各项条款,尤其不利于受益人制作出合格的单据;第二种做法将先后两证搞在一起,后证参考前证、容易造成混淆.前证即使并无修改、笔者认为也不宜这样做.
【第五条B 款详解】受益人能否收妥货款,被指定银行能否顺利获得偿付,完全要看单据本身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如前所说,银行处理的是单据,是凭单据付款,承兑或议付的.所以,信用证中有关单据的规定至关重要.信用证如无单据条款,就不能成立.如果单据条款含糊不清、则将直接影响到信用证业务的顺利进行.所以本款规定,开立信用证的指示和信用证本身、必须明确表明凭以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单据.如果信用证修改指示和修改本身也列有单据内容、则也必须严格遵循这一规定.
【第六条详解】根据开证行是否可以随时撤销或修改其信用证、信用证可以分为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这两大类(关于这两类信用证的详细定义、请参阅本文第八条与第九条详解).信用证要么是可撤销的,要么是不可撤销的,没有第三种.所以,一切信用证都必须明确表明是前者、还是后者.如果信用证没有这样的表明,就作为不可撤销信用证处理.
【第七条A款详解】从理论上讲,信用证是开证行开给受益人的(Aletter of credit isaletter addressed by theissuingbank to the beneficiary),应当直接寄受益人收.但在实务中、极大多数信用证都是经由开证行在出口地的代理行通知给受益人的.这是因为代理行之间有印签密押关系,便于鉴定信用证与往来函电的真伪.而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由于业务有限,不合算建立这种关系.
本款规定信用证可以通过另一银行通知给受益人、语气上似乎这是一种例外情况,但事实上恰恰相反.在国际贸易中、由开证行直接将信用证通知给受益人的情况倒是极为少见.当出口地银行应开证行邀请,将来证通知受益人时,就成了通知行.本款规定,通知行必须相当仔细地从表面上鉴别来证真伪,具体就是确定印签是否相符,密押是否一致.除此之外,并无其它责任.通知行也可以拒绝邀请,不予通知来证、如果这样,则必须立即通知开证行.
【第七条B款详解】有时通知行无法确定来证真伪.碰到这种情况,通知行必须立即告知可能的寄证银行、进行查询,核实情况.说其可能,是因为印签密押不符有诸多原因,有可能来证有诈.也有可能密押有误,也有可能有权签字过于潦草、不易辨认,或与签字样本略有不同.但通知行为了能够使受益人及早备货制单,仍旧可以将来证通知给受益人、但必须说明情况.
【第八条详解】本条题目虽然是信用证的撤销、但实际上是讲什么是可撤销信用证.开证行可以随时修改或取消可撤销信用证、而无须预先通知受益人.进口商申请开立这种信用证、是为了更好地控制出口商,而出口商却相当被动,所以,一般不会接受这种信用证.在实务
中、可撤销信用证确实也极为少见.不过,在另一家银行收到修改或取消通知以前、已经支付承兑议付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汇票,则开证行必须偿付该银行、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开证行已经无法修改或取消信用证.迟期付款信用证是不需要汇票的远期付款信用证、大都由欧洲银行开立,因为这种信用证不需要汇票,所以可以免贴印花.如果一份可撤销信用证支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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