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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放的音乐有没有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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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研发管理是技术商品化成功的关键・・・・・・・・・・・・・・・・・・・・・・・・・・・・・・・・・・・・・・・・・・・・・・・・・・・・・・・・・・・・・・・・・・・・・・・39打破专利数量迷思、强化专利商品化・・・・・・・・・・・・・・・・・・・・・・・・・・・・・・・・・・・・・・・・・・・・・・・・・・・・・・・・・・・・・・・・・・・41网路行为适法性之探讨・・・・・・・・・・・・・・・・・・・・・・・・・・・・・・・・・・・・・・・・・・・・・・・・・・・・・・・・・・・・・・・・・・・・・・・・・・・・・・・・・・・・・・・・・・・・・43序・・・・・・・・・・・・・・・・・・・・・・・・・・・・・・・・・・・・・・・・・・・・・・・・・・・・・・・・・・・・・・・・・・・・・・・・・・・・・・・・・・・・・・・・・・・・・・・・・・・・・・・・・・・・・・・・・・・・・・・・・・・・・・・・・・・・・・・・・・・・・3你放的音乐有没有授权-谈录音著作之公开演出・・・・・・・・・・・・・・・・・・・・・・・・・・・・・・・・・・・・・45智慧新愿景,开创新环境・・・・・・・・・・・・・・・・・・・・・・・・・・・・・・・・・・・・・・・・・・・・・・・・・・・・・・・・・・・・・・・・・・・・・・・・・・・・・・・・・・・・・・・・・・・・4网路无界法律有界・・・・・・・・・・・・・・・・・・・・・・・・・・・・・・・・・・・・・・・・・・・・・・・・・・・・・・・・・・・・・・・・・・・・・・・・・・・・・・・・・・・・・・・・・・・・・・・・・・・・・・47商标混淆误认之认定・・・・・・・・・・・・・・・・・・・・・・・・・・・・・・・・・・・・・・・・・・・・・・・・・・・・・・・・・・・・・・・・・・・・・・・・・・・・・・・・・・・・・・・・・・・・・・・・・・・・・・6生活与著作权法・・・・・・・・・・・・・・・・・・・・・・・・・・・・・・・・・・・・・・・・・・・・・・・・・・・・・・・・・・・・・・・・・・・・・・・・・・・・・・・・・・・・・・・・・・・・・・・・・・・・・・・・・・・・・・49简介「颜色商标」・・・・・・・・・・・・・・・・・・・・・・・・・・・・・・・・・・・・・・・・・・・・・・・・・・・・・・・・・・・・・・・・・・・・・・・・・・・・・・・・・・・・・・・・・・・・・・・・・・・・・・・・・・・8企业经营者如何避免因软体管理疏失而导致的经营风险(上篇) ・・・・・・・・・・・51莫忽视商标法的新规定・・・・・・・・・・・・・・・・・・・・・・・・・・・・・・・・・・・・・・・・・・・・・・・・・・・・・・・・・・・・・・・・・・・・・・・・・・・・・・・・・・・・・・・・・・・・・・・・10企业经营者如何避免因软体管理疏失而导致的经营风险(下篇) ・・・・・・・・・・・53简介立体商标・・・・・・・・・・・・・・・・・・・・・・・・・・・・・・・・・・・・・・・・・・・・・・・・・・・・・・・・・・・・・・・・・・・・・・・・・・・・・・・・・・・・・・・・・・・・・・・・・・・・・・・・・・・・・・・・・・12就个人及企业书籍影印之态样讨论著作权法上合理使用之范围・・・・・・・・・・・・55简介地理标示・・・・・・・・・・・・・・・・・・・・・・・・・・・・・・・・・・・・・・・・・・・・・・・・・・・・・・・・・・・・・・・・・・・・・・・・・・・・・・・・・・・・・・・・・・・・・・・・・・・・・・・・・・・・・・・・・・14新著作权法对图书业之影响・・・・・・・・・・・・・・・・・・・・・・・・・・・・・・・・・・・・・・・・・・・・・・・・・・・・・・・・・・・・・・・・・・・・・・・・・・・・・・・・・・・・・57新制商标法与公平法的竞合・・・・・・・・・・・・・・・・・・・・・・・・・・・・・・・・・・・・・・・・・・・・・・・・・・・・・・・・・・・・・・・・・・・・・・・・・・・・・・・・・・・・16营业秘密保护与企业永续经营・・・・・・・・・・・・・・・・・・・・・・・・・・・・・・・・・・・・・・・・・・・・・・・・・・・・・・・・・・・・・・・・・・・・・・・・・・・・・・・・59简介商标权的保护・・・・・・・・・・・・・・・・・・・・・・・・・・・・・・・・・・・・・・・・・・・・・・・・・・・・・・・・・・・・・・・・・・・・・・・・・・・・・・・・・・・・・・・・・・・・・・・・・・・・・・・・18商业间谍的预防・・・・・・・・・・・・・・・・・・・・・・・・・・・・・・・・・・・・・・・・・・・・・・・・・・・・・・・・・・・・・・・・・・・・・・・・・・・・・・・・・・・・・・・・・・・・・・・・・・・・・・・・・・・・・・61专利种类之介绍・・・・・・・・・・・・・・・・・・・・・・・・・・・・・・・・・・・・・・・・・・・・・・・・・・・・・・・・・・・・・・・・・・・・・・・・・・・・・・・・・・・・・・・・・・・・・・・・・・・・・・・・・・・・・・20扎实庆收割,大步展成效・・・・・・・・・・・・・・・・・・・・・・・・・・・・・・・・・・・・・・・・・・・・・・・・・・・・・・・・・・・・・・・・・・・・・・・・・・・・・・・・・・・・・・・・・・・63仿冒专利的责任・・・・・・・・・・・・・・・・・・・・・・・・・・・・・・・・・・・・・・・・・・・・・・・・・・・・・・・・・・・・・・・・・・・・・・・・・・・・・・・・・・・・・・・・・・・・・・・・・・・・・・・・・・・・・・22我国专利新制度-新型形式审查・・・・・・・・・・・・・・・・・・・・・・・・・・・・・・・・・・・・・・・・・・・・・・・・・・・・・・・・・・・・・・・・・・・・・・・・・・・24「专利程序审查基准」概述・・・・・・・・・・・・・・・・・・・・・・・・・・・・・・・・・・・・・・・・・・・・・・・・・・・・・・・・・・・・・・・・・・・・・・・・・・・・・・・・・・・・・・26新型专利新局面・・・・・・・・・・・・・・・・・・・・・・・・・・・・・・・・・・・・・・・・・・・・・・・・・・・・・・・・・・・・・・・・・・・・・・・・・・・・・・・・・・・・・・・・・・・・・・・・・・・・・・・・・・・・・28我国企业的专利策略・・・・・・・・・・・・・・・・・・・・・・・・・・・・・・・・・・・・・・・・・・・・・・・・・・・・・・・・・・・・・・・・・・・・・・・・・・・・・・・・・・・・・・・・・・・・・・・・・・・30智慧就能创造财富・・・・・・・・・・・・・・・・・・・・・・・・・・・・・・・・・・・・・・・・・・・・・・・・・・・・・・・・・・・・・・・・・・・・・・・・・・・・・・・・・・・・・・・・・・・・・・・・・・・・・・・・33专利发明是传统产业的唯一出路・・・・・・・・・・・・・・・・・・・・・・・・・・・・・・・・・・・・・・・・・・・・・・・・・・・・・・・・・・・・・・・・・・・・・・・・・・35研发权利化,厚植产业竞争力・・・・・・・・・・・・・・・・・・・・・・・・・・・・・・・・・・・・・・・・・・・・・・・・・・・・・・・・・・・・・・・・・・・・・・・・・・・・・・・・・・・37
12 智慧新愿景,开创新环境序近年来,知识经济成为主流价值已是不争的事实,然继之而来的商业活动与交易行为、即以智慧财产为核心的经济型态呈现,为顺应知识商业化,智财化,资本化潮流及拓展我国际贸易,建构一个「优质的智慧财产权环境」、已是促进国内产业创新研发,提高产业全球竞争力的不二法门,如此方能使我国企业在国际舞台上达到永续经营之目标.环顾国际智慧财产权发展趋势与策略方案,不外乎鼓励创新发明,培育研发人才、保护智财权措施,促进智财权交流与市场化,对照我国当前智财发展策略,本局认为制定适切宏观的智慧财产权政策,是「开创我国崭新的智财权环境」当务之急.鉴於近年来智慧财产权议题备受各界关注,尤其专利法,商标法与著作权法陆续修正通过,攸关业界及民众生活甚钜,本局爰於93年度内针对专利,商标,著作权及营业秘密四大领域主轴,於平面报纸媒体,制作一系列专题报导共计30篇,推广智慧财产权观念,落实保护.本书系将上述30篇报纸专栏,集结编印成册、全书内容系以多角度之观点撰写,分层剖析智慧财产权意涵,各项新,旧法令之差异,希望藉由本书之传播、利用,使民众与产业了解智财权相关法令规范与其应用,建构优质智慧财产权环境、进而提升国家整体竞争力.在法制方面,我国已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会员,为使我国智财法规与国际规范调和并恪尽会员国责任,本局业已完成专利法,商标法及著作权法等三规修正,今年将再针对著作权法部分条文进行修订及编修订专利,商标审查基准,以健全我国智慧财产权法制作业,并完成国际接轨目标.最后谨对执笔撰写本书的专家,学者与业界先进、申致诚挚谢意,由於他们的鼎力协助,本书才得完成,印行. 在行政方面上,本局为应国内智财权申请数量倍增且为兼顾审查品质,除扩增内部审查人力、逐年减少外审人员外,并简化作业流程,以加速案件审查;另外鉴於美,日,欧,韩均已完成智财权E化,有关本局「智慧财产权E网通计画」亦已纳入行政院六年国发计划中、预计94年完成业务全面电子化服务目标,提供便捷的智慧财产权电子作业环境、并可与各国智慧财产权机构进行资料交换及合作.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谨识在智财养成教育上,鉴於智慧财产权管理为一涉及科技、法律及管理之新兴跨领域学门,而目前碍於正规教育体系所能培育的人数有限,本局刻正规划成立「智慧财产培训学院」、扮演中
34 商标混淆误认之认定央厨房的角色,规划适切的课程加速大量培训具有专利资料检索,技术移转,技术鉴价及智财管理专业人才、以应产,官,学,研各界的需要. 厂商在商品上标示商标,目的是在市场上能够和别人的商品相区别.另一方面,消费者藉由商标,才能辨识来自不同厂商的商品、进而选购他所想要的商品.所以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可以说就是在市场上作为区别商品来源的标识.另外,为专责执行查缉侵害智财权案件,於92年设置「保护智慧财产权警察大队」、统一执行查缉仿冒事权、执行打击仿冒盗版之任务,根据美国海关统计资料,我国2003全年产品遭美国海关查扣较2002年查扣金额大幅骤减,排名亦由第2名降至10名以外,又盗版率亦降低10个百分点、降幅居全球之冠,显示我国在侵权的查缉绩效卓著,并获国际肯定;然面对科技日新月异,网路无远弗届,伴随仿冒型态不断改变,犯罪手法越加精进、所衍生的各样问题将会更难处理,故未来将侧重智财犯罪研究,查缉组织法制化,网路侵权问题等、提出具体因应对策,以有效积极的作为、以防杜仿冒盗版之发生.那如果商标这样的识别功能受到破坏,也就是说,市场上不同厂商的商品、却使用同样的商标,让消费者陷入混淆,搞不清础那一个商标的商品才是他所要选购的,以致於将甲厂商商品误以为是乙厂商的商品、如此一来,消费者权益将完全无法受到保障.同时,正派厂商的营运及信誉都会受到打击,市场秩序也将大乱,对整体工商企业发展有莫大的0伤.所以,确保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可以说是维护现代自由竞争市场正常运作不可或缺的机制.创造良好的智慧财产权环境是一件持续性的工作,也是政府既定的施政目标;过去因政府与学界、产业界、科研机构的高度合作下,使得国人意识到投入保护智慧财产权工作的重要性与必要性,因此为继续提升产业再升级,展现我国在知识产业的竞争能量,本局将在既有基础上深化法制作业,建构E化环境、鼓励创新研发,落实智财教育,积极建构一个高优质的,无障碍的,全球化的智慧财产权环境、使企业的挥洒空间更大,让我国经贸、产业发展更上层楼.商标法第1条立法宗旨为保障商标权及消费者利益,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工商企业正常发展.要能确实达到此一立法宗旨,其核心工作就是在确保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而要确保商标识别功能,相对地就是要禁止对此一功能的破坏,换言之,就是要禁止前面所说的会让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所以如何避免消费者混淆误认,可以说是商标法最核心的课题之一.92年5月28日修正公布、同年11月28日施行的商标法,在诸多有关商标冲突的规定中、都增列有混淆误认之虞的要件.这样的规定模式,除了更能契合前面所论述的精神外,也符合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应遵守的「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议」
(TRIPS),第16条的规定.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局长蔡练生)那0消费者会不会混淆误认要如何认定呢智慧局为了提供商标审查官在商标法修正后审查上的参酌、以期建立一致的审
56 简介「颜色商标」案标准,拟定了「混淆误认之虞审查基准」、该基准胪列的判断
有无混淆误认之虞参酌因素有下列各项:1,商标识别性之强弱.
2,商标是否近似暨其近似之程度.3,商品服务是否类似暨其类似之程度.4,前权利人多角化经营之情形.5,实际混淆误认之情事.6,相关消费者对各商标熟悉之程度.7,系争商标之申请人是否善意.8,其他混淆误认之因素.
「颜色商标」望文生义当然是指有颜色的商标罗!这是一般人的直觉反应、可是事实上不然,商标因置於商品或包装之上,往往需要搭配整体设计以吸引消费者、故几乎以彩色商标为大宗,属一般耳熟能详的商标态样,商标主管机关似无必要大费周章,就此部分特别订定颜色商标申请注册要点或审查基准.因此,所谓颜色商标,依主管机关定义、是指单纯以颜色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者;颜色本身没有轮廓或外形,而系将颜色施於整个部分商品包装容器上或所提供服务营业处所等、例如:金鼎电池之铜,黑2色组合,使用於整个电池表面,即为所称之颜色商标.一般平面设计图形有固定形状且於其上施予颜色,属平面「图形商标」而非颜色商标,例如:柯尼卡KONICA彩色软片商标,二者并不相同、这是首要厘清的观念.在适用上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在所有案件中都存在有这8项因素,一般而言、新注册申请案的商标,大多数尚未使用,审查官只要考量商标识别性之强弱,商标近似程度及商品服务类似程度等因素即可.当然,如果当事人有主张某项参酌因素并提出相关事证者、审查官就应予以斟酌、以便作出的判断、能与交易市场之真实情况相符合.再者、这8项因素间也有著相互互动的关系,原则上若其中一因素特别符合时,应可以降低对其他因素的要求.例如商标的近似程度越高,对商品的类似程度要求即可相对降低.又如已发生有实际之混淆误认情事,且有具体事证、那就可以无庸再要求其他因素的相关事证了.读者心中可能还是有疑惑,使用於商品或包装上的颜色,不就是作为商品的背景或装饰用途、怎0可以当作商标呢这的确是世界各国引进颜色商标所面临最大的问题.然而回头探究商标的本质,商标的作用不就是在表彰商品的来源,并与他人的商品相区别、所以只要「颜色」能够表彰商品来自特定来源,且足以与他人之商品相区别、即应可以作为商标.当你开车绕著大街小巷寻找加油站的时候,远远看到「红,白,篮」3线条的加油亭、你心中产生的印象是那一家加油站呢若你直觉反应是中国石油公司、那就表示「红,白,篮」3个颜色的组合已足以表彰特定来源,而具有作为商标的条件了.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权组高级审查官兼科长张慧明)但是诚如前述,颜色本身因多半作为装饰或背景图案之用,消费者鲜以其作为识别来源标志,若非经其一再使用,告知消费者其为识别来源之标志,实难谓其具有足以使消费者、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之标志,并得藉以与他人之商品或服务相区别之
78 莫忽视商标法的新规定商标作用.因此一般而言、颜色商标大多需要经过一再使用,才可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此亦可由主管机关目前核准的案例得到佐证、除前述之「铜,黑」2色组合的金鼎电池及「红,白,篮」
3色组合的中油加油站外,尚有「红,橘,绿」3色组合的统一SEVEN ELEVEN便利商店及「篮,白,绿」3色组合的全家便利商店.该等颜色组合均已在市场上使用一段很长的期间,而为消费者所耳熟能详.为因应企业发展需要及国际立法趋势,商标法於91年11月28日作了大幅度的修正,其中与业界及关系人权益息息相关者、
谨简介如下:
一、简化商标注册的申请条件:旧法对於商标的保护是以注册为要件,不须先行使用即可预先申请注册、但申请注册的目的,是为表彰自己营业的商品、且确具使用意思.新法删除了「营业」及「确具使用意思」的规定,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已勿需检附营业证明文件,亦被推定为善意申请,未来将予合法使用.赋予申请人更广泛的申请自由,可为其多角经营或多元整合预为准备并及早注册.但对於显属恶意或显无使用可能的申请者、如个人却以「万大金控」商标指定使用於银行服务,易使公众误认其服务性质,仍应不准注册.既然颜色商标需要使用才可能作为商标申请注册、那该如何使用才能让消费者很快的把颜色当作识别来源的商标呢首先必须把消费者的注意力拉到颜色上面;亦即必须将其从商品或包装抽离出来,单独广告颜色的部分.例如「请寻找橘色的盒子」、「请认明这个特殊的金绿色」等、都是能够表现颜色有识别性的促销方式.另外,申请商标注册时若能检附以认知该颜色为基础、所做的消费者市场调查,及业界或消费者证实颜色能做为交易区别来源的宣示书,都是非常有参考价值的.
二、增加特殊类型的商标:以往仅平面商标可以注册、新法增订了立体商标,声音商标与单一颜色商标.业者行销的商品或包装若有特别的造型(例如以唐三藏外形包装的矿泉水且大量行销或广告)已足使消费者认识,并得藉以与他人商品相区别、即可以该立体形状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又代表企业形象或特种商品或服务的广告人偶(如麦当劳叔叔)、简短声音(如米高美电影片头的狮吼声),甚或营业建筑(如圆山饭店)的外观或单一颜色(如长荣的绿,灿坤的黄),有朝一日若能使相关购买人认识其为商标,亦可申请注册、取得商标权.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权组副组长洪淑敏)
三、审查商标有无违法的时间点不同:旧法第37条序文明定, 商标图样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请注册」.故审查商标有无违法事由,原则上是以商标申请注册日为判断时点.但
9 10 简介立体商标新法第修正「不得申请注册」为「不得注册」.除第2款列举者外,判断商标可否注册、是以专责机关最后审查之日为准.例如表示商品的名称或其他说明或不能使消费者认识其为商标者不能注册.设有人以特殊烘焙制成的茶叶,取名为红春茶,并以「红春」为商标指定茶叶商品於92年12月1日申请注册、嗣经推广及同业跟进使用的结果,於93年5月2日商标专机关审查之时,红春茶已成为该种烘焙茶叶的习用名称.若依旧法规定,因於申请注册日红春茶是创用名称,尚无同业共同使用的事实,自有注册的可能,但依新法规定於审查之日红春茶业为同业习用的名称,自属不能注册.二者因判断违法事由的基准日不同、而有准驳不同的结果,不可不慎.凡以三度空间具有长,宽,高所形成的立体形状,并能使购买者藉以区别不同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例如凯蒂猫(HelloKitty)的卡通立体设计玩偶,麦当劳或肯德基速食店的整体设计等即为立体商标.本次商标法新修正增订立体商标可申请注册为商标,获得商标法的保护.而立体商标要能获准注册、首先须符合识别性的要件,亦即消费者能认识其为表彰商品或服务标识,并得藉以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所以,一般通常采用的商品或其包装容器本身的形状,例如熊造型的毛绒玩偶的立体形状,保特瓶的立体形状等、因在消费者的认知上,这些立体形状为为商品的本身、或与商品密不可分,所以无法作为辨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不得注册.此外,在某些行业中、多样化的商品形状设计本属常态、例如在第28类的玩具商品、消费者一般都将其商品形状设计,视为一种装饰性的图样,故尽管该商品形状设计,非一般通常采用的特殊商品形状,只要消费者将其视为一种装饰性的图样,而非辨别商品来源的标识,仍不准其注册.
四、注册费及注册后异议制度:旧法申请商标注册、仅需缴纳申请规费、经专责机关核准审定后,须经公众审查的异议程序始予注册.若不准注册亦无从退费、易造成未注册者缴同样费用的不公现象,新法规定申请时缴较少的申请费、核准审定再通知申请人缴交注册费、俟缴注册费后即可注册公告取得商标权、而商标异议则挪到注册公告后3个月内为之.故不论他人有无异议,非经撤销其注册、尚不影响注册人已取得商标权的事实,自得依法行使其权利.又注册费可分2期缴纳,缴第1期注册费者可专用3年半,缴2期注册费者、专用10年,此制度的设计符合受益者付费原则复可淘0部分未使用的商标,诚属先进的立法例.其次,立体商标要能获准注册须符合非功能性的要求.有关
非功能性的要求,其可能考量的因素如下:
一、该形状是否对该商品的使用或目的有绝对的必要性所谓「绝对的必要性」、是指该形状无其他的替代形状,可供其他竞争者选择,而为发挥其商品的使用目的所必要、例如圆形是轮胎设计的唯一选择,故圆形外观不可注册为轮胎商标,否则无异赋予特定人独占使用该等形状,严重影响公平竞争、不符合非功能性的要求.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法务室主任陈瑞鑫)
11 12 简介地理标示二、该形状是否为达到某种技术效果所必要例如电风扇叶片的形状系为达到特殊空气流动型态效果所必要的形状.若允许这样的立体形状注册、将造成垄断、严重影响市场竞争、故不符合非功能性的要求.什0是地理标示(GI;Geographical Indication) 相较於商标权、专利权或著作权、对国人来说,除了对GI的定义、特徵不是很了解之外,究竟要用什0法律机制加以保护保护范围是什0 特别在发生争议时,应如何解决都相当陌生. 三、该形状的制作成本或方法是否比较简单,便宜或较好若允许该形状取得商标独占权、其他业者为避免侵害该商标,势必增加制造成本或使用较困难或较差的制造方式制造其他形状,浪费社会经济资源,并严重影响公平竞争、故不准该形状注册.
「地理标示」顾名思义与地理名称相关,而与地理名称相关者、国人较熟悉的问题是,如果以地理名称申请商标注册、不是可能属於产地的说明,就是可能有欺罔公众之虞,而不准注册.因此地理名称在什0情况下可以得到保护「麻豆」文旦,「冻顶」乌龙茶,「池上」米,「新竹」米粉等、是否可以取得专用并排除他人使用的权利,国人有了解的必要.最后,立体商标申请注册的形式要件,申请人应於申请书中声明其为立体商标,且关於商标的表示、除了以立体形状图形表示外,应搭配文字描述该立体形状.有关该文字的描述,若立体商标图样相当清楚明确,则可简单描述,例如:「如申请书中的图样所示、本件系球形香水瓶形状的立体商标」;反之,若立体商标图样复杂,为明确界定申请人主张的图样,则应详细描述,
例如:「如申请书中的图样所示、本商标是由香水或古龙水的瓶子及瓶盖的外型所构成,瓶身及瓶盖上均有一个立体『V』字型设计」.TRIPS(与贸易有关之智慧财产权协定)第22条规定GI的定义有三个特徵(一)该地理标示必须标示出某商品源自某成员的地域内(二)该商品必须具有某种特定的质量,信誉或其他特性(三)这些特性必须主要是与该地理标示相关联.各会员国应提供的保护,主要包括为防止虚伪标示以免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各会员国应不准其注册、使其注册无效或防止不公平竞争.TRIPS
第针对葡萄酒与烈酒进一步规定更高保护规定,不以公众混淆误认为要件.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权组助理审查官张琼惠)地理标示的保护主要来自欧洲国家的需求,特别是葡萄酒产品、在欧洲国家对不同葡萄酒产区的品质管控有相当严格的规定,造就了其高品质的声誉、而各个特定的「葡萄酒产区」足以区别其品质特性,具有表彰商品来源的功能.各国对GI的保护大致上可区分为商标法或特别法,公平法,菸酒管理法等.以特别法加以保护者、主要为欧盟及其会员国(主要为法国),其特色在於取得登记注册的行政审查相当清楚而严格,例如规定葡萄
13 14 新制商标法与公平法的竞合酒的种植面积,收获量,葡萄树的栽培、制造过程的管控等、而取得注册后该地理标示可永久存续、类似该地区的公共财.某设计师甲到忠孝东路逛街,发现橱窗上的日本女装设计非常吸引人、於是回家后将该设计抄袭制作,并在市场上大卖,某甲行为有无0触任何法律由於欧盟国家对於地理标示的保护来自於悠久的历史传统,对许多国家来说均无此特别法保护的经验、因此对地理标示的保护会依照商标权保护的模式加以考虑.一般而言、地理标示不能由某一地区的个人或企业拥有、只能由该地区内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或个人共同使用,这与我们比较熟悉的证明标章证明他人商品特性,品质的功能雷同、为配合地理标示之保护,我国商标法於证明标章中明文增加为证明产地,亦可申请注册为证明标章的规定.新商标法生效后,配合国际趋势,扩大了商标保护客体,举凡立体形状(例如可口可乐的瓶子),颜色,声音等只要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均可获得注册保护,使得以往对於恶意搭便车使用,却因无法得到商标权保护,而眼睁睁的看著竞争行为发生的情形,得以改善.相似的情形,在商标权保护方面,对於著名商标甚至一般注册商标,新法规定其保护范围可扩及於他人公司名称,网域名称或其他标志等.在以往、以上两种情形如果无法主张商标权、申请人只能藉由公平交易法主张,特别是侵害各种「表徵」的行为、例如模仿外包装、在新商标法架构下,申请人应如何主张两个法律应如何适用值得探讨.地理标示的保护并不是国人所熟悉的事项、更没有保护传统,因此在TRIPS规范下,对於达到TRIPS第22条的要件者各国应给予保护,而如何证明具有TRIPS第22条的保护条件,则应举证证明之.至於外国地理标示部分能否得到我国保护,在TRIPS理事会尚未做出决定前、如与我国有双边协定者、即可在我国依相关规定得到保护.以欧盟为例,其检送与我国之地理标示清单,倘有第三人申请商标注册即会遭到核驳;进口有该标示的葡萄酒,一经发现即会遭到处罚.另外纵使未与我国有双边协定,但倘能提出外国的注册情形,使用情形及其产品特性,声誉等具体资料,亦可主张他人商标注册无效.商标法主要在於藉由规范商标权利人的权利标的,内容、保护范围,以达维护消费市场公平竞争的目的,本来就是公平竞争的一环,而我国公平交易法中在不公平竞争规范部分,也有很大部分与智慧财产权相关,两者的关系,公平法可以说是普通法的位阶,个别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则居於特别法的地位、针对各个保护对象,范围,保护期间等加以具体规范.因此,如果特别法已经具体明定之事项则优先适用特别法,如果特别法未明确规范而有妨害公平竞争之情事者、则由公平法补充之,当然必需要符合公平法所规定的要件.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权组商标审查官兼科长刘蓁蓁)明乎此,就可以了解在新商标法架构下,业已明定的保护事项自应由商标法优先适用之.例如以立体形状获准注册、或将整体外包装申请注册、都将归由商标法保护之.但有疑问的是,倘
15 16 简介商标权的保护若申请人就外包装等并未申请商标注册、是否仍得依公平法主张之这有两方面问题,其一、由於商标法对於可申请注册之标的,系用列举式的,因此可能仍有不符商标保护标的之客体,如动态式的广告标志,即无法申请注册;另一问题是,申请人并不知悉可否申请商标注册、但发现被仿袭了.以上情形,在无商标法可保护之情形下,显然只能求助公平法之补充、但是公平法的规定有其一定的要件,必需符合该等要件才可被接受.商标的基本功能在於表彰商品及服务的来源,并且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区别.商标并不一定要核准注册后才可使用,但商标经过主管机关核准注册后,商标权人即取得商标权、可以独家使用,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商标权的实质内涵应包括商标权人使用商标的权利及排除他人申请注册及使用的权利二种.提示案例,在新商标法下,能否申请商标注册基本上设计的美感系在吸引消费者购买的欲望、而非在於传达商品来源的功能,因此应不符合商标识别性的要件,除非能够举证证明已足以让消费者一看到该设计就联想到是某一家企业的产品、才足以构成商标识别性的要求.但另一方面,此种抄袭剽窃的行为实有不正竞争之嫌、惟我国公平法规定的要件必需达到「相关消费者所普遍认知」的程度,始足当之,因此已经有一些业者注意到我国对相关公平竞争的规定可能不充分的问题.因此,当商标法越来越扩大保护标的后,人们又会进一步思考对智慧创作财是否有不公平对待的漏洞值得我国深思.有关商标权的使用权系指商标权人有权将商标直接标示於注册所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标示於与商品相关联的标签,吊牌、容器,包装等物件,及利用平面图像,数位影音,电子媒体或其他媒介物使相关消费者得以认识其商标,此种商标权人得积极使用商标的权利广见於各国商标法,但仍会因各国商标法制的不同、而使商标权人被赋予的权利范围随之不同.例如,某些国家认
为、当商标权人将商标标示於其产品并於市场行销后,其使用权即已耗尽,在交易的过程中、商标权人不得禁止商品转售,此即商标权耗尽原则.在此原则下,如果附有注册商标的商品、系经商标权人或其被授权人在国外市场交易流通,第三人未得其同意迳自进口相关商品於国内销售,商标权人对该商品是不可以主张商标权的;但也有部分国家基於属地主义原则,是不允许真品平行输入的;更有部分国家,系依据消费者是否对进口商品的特性或品质产生误认,作为判断真品平行输入是否侵害商标权的依据.参酌我国商标法第30条第第2项规定,我国原则上系采第一种见解.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为商标权组组长王美花)至於商标权之排他权方面,前面提及商标之基本功能之一系用以与他人商品或服务相区别、故在实际交易时,如果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於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可能造成消费者或一般公众误认为同一来源,基此,商标法赋予商标权人排除他人申请注册及使用的权利,商标权人取得商标权后,第三人非经其同
17 18 专利种类之介绍意,不得於同一或类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否则即构成商标权的侵害.在现行商标法并明定视为侵害商标的态样,例
如:明知为别人的著名注册商标,却使用与著名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或以该著名商标中的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网域名称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或来源的标识,因而减损该著名商标的识别性或信誉;或明知为别人的注册商标,却以该商标中的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名称,商号名称,网域名称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或来源的标识,造成相关购买人混淆误认的情形.发明与创作是人类心智之极致表现,人类藉由不断之发明与创新,使产业科技快速发展,有效带动经济成长,促进国家科学技术水平的提升,要保护这种智慧的结晶,必须透过法律制度予以规范、因此有专利制度.专利是利用自然法则,技术或思想的一种创作,表现在物品或方法上,这种技术,创作必须是新的,进步的,而且可以在产业上加以利用,才符合专利保护的目的.依据专利法第2条规定,申请专利保护之标的,可区分为发明,新型及新式样等三种专
利,其个别之说明如下:对於侵害他人商标权的人、依商标法规定须负刑事及民事责任,有关民事责任部分,商标权人可向侵害的人请求损害赔偿,对於侵害商标的物品或从事侵害行为的原料或器具,可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有关刑事责任部分为公诉罪,亦即无论是否有人提告诉、检察官可主动侦查或提起公诉、且最高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新台币20万以下罚金.
一、发明保护0保护20年依照专利法第21条规定「发明,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想之创作.」、据此定义可知发明系利用自然法则所产生的技术思想,表现在物或方法或物的用途上,依其内涵可分为
对物之发明及对方法之发明,简要说明如下:所以民众针对他人的商标权应予以尊重、否则不但有损国家的国际形象,甚至造成个人财产更大的损失.
(一)物的发明0即包括物品发明及物质发明,例如具有一定空间之机器,装置或产品等属於物品发明(如回纹针等具有一定空间的机器,装置或产品属之);至於化学物质或医疗品的发明,则属物质发明.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权组高级审查官李淑美)
(二)方法发明0指为产生具体且非抽象的结果,所施予一系列的动作,过程,操作或步骤而言、至於纯属抽象思维的方法,如数学方法或智力活动之方法,并非方法发明.方法发明包
括制造方法的发明及用途方法的发明(如:空气中二氧化硫的检测方法,使用DDT之杀虫方法,化学物质之制法等).
二、新型专利-保护10年依照专利法第94条规定「新型,指利用自然法则之技术思
19 20 仿冒专利的责任想,对物品之形状,构造或装置之创作.」、据此定义、新型是利用自然法则,技术思想,对物品的形状,构造或装置的创作,具体地表现於物品之空间型态上,占据有一定空间之物品实体,就条文文义而言、新型专利系指利用形状,构造,装置或其结合,而提出新技术装置之创作或改良,能制造出具有使用价值和实际用途之物品、新型与发明最大不同在於新型之标的只限於有形物品构造或装置的创作(例如虎牙形状之板手,可折伞骨构造之雨伞),发明与新型在技术上只是程度不同的问题,本质上并无太大差异.为保护专利权人、专利法第56条规定「物品专利权人、除本法另有规定者外,专有排除他人未经其同意而制造,贩卖,为贩卖之要约,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而进口该物品之权」(方法专利权人之保护,亦同)、也就是说专利权人在其专利权存续期间,享有排他权利,如其专利遭到他人仿冒或盗用,专利权人可向侵害人请求赔偿损害.由於仿冒专利目前已无刑事责任,侵害专利属私权纠纷,必须循民事救济途径解决.
三、新式样专利0保护12年民事赔偿损害请求权本质上是侵权行为、侵权行为之成立并不以有故意或过失为要件,只要不法侵害他人权益及足以当之.至於专利权人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时,专利法有关之
规定简要说明如下:依照专利法第109条规定「新式样,指对物品之形状,花纹、色采或其结合,透过视觉诉求之创作.」、据此定义、新式样是指对物品形状,花纹、色彩或其结合,对物品的外观所作的设计创作,求物品之合於实用,著重对物品视觉效果之增进强化,藉商品之造形提升其品质感受,提高物品之功能价值(例如汽,机车轮胎之胎纹、手表之表链,遥控器,雕花门,鞋底花纹等)、与发明,新型主要是在於功能,技术之改进不同、故新式样是物品艺术性及装饰性的外观设计,可以为平面,亦可为立体造形,或者其相结合的物品、一般而言、新式样物品是能被一般消费者独立交易,有固定形状且为动产又可大量生产者.
一、损害赔偿责任发明专利权受侵害时,专利权人得请求赔偿损害,并得请求排除其侵害,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专属被授权人亦得为前项请求.但契约另有约定者、从其约定.(专利法第84条第1项)
二、损害之计算方式(依据专利法第85条规定)
(一)原则上以填补被侵害人之所受损害及所失利益为限,但如果不能提供方法以证明其损害时,专利权人得就其实施专利权通常所可获得之利益,减除受害后实施同一专利权所得之利益,以其差额为所受损害.依侵害人因侵权行为所得的利益.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法务室秘书毛浩吉)
(二)於侵害人不能就其成本或必要费用举证时,以销售该项物品全部收入为所得利益.
三、其他可请求之部分(一)专利权人业务上之信誉因侵害而致减损时,得另请求赔偿相当金额.
21 22 我国专利新制度-新型形式审查(二)对於侵害专利权之物品或从事侵害行为之原料或器具,专利权人得请求销毁或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三)发明人之姓名表示权如受有侵害时,得请求表示发明人之姓名或为其他回复名誉之必要处分.此次专利法修正将新型专利由实体审查制改采形式审查制,主要是参考世界上主要国家新型专利审查制度,均将技术层次较低之新型专利,舍弃实体要件审查制,改采形式审查,以达到早期赋予权利之需求.
(四)可以向法院申请诉讼救助.
四、惩罚性赔偿至於仿冒行为如属故意侵害,法院得依侵害情节,最高可酌定损害额3倍的赔偿. 何谓「形式审查」简单来说,基本上是包含程序要件及形式要件.而新型专利於形式审查中、大致仅针对说明书就下列各
项进行审查:(1)是否有妨害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或卫生者.(2)是否非属物品形状,构造或装置者.(3)是否有违反单一性.(4)说明书及图式是否未揭露必要事项或其揭露明显不清楚.(5)说明书中是否有载明创作名称,创作说明,摘要及申请专利范围.
五、请求权消灭时效之规定民事损害之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行为及赔偿义务人时起,2年间不行使请求权消灭;自侵害行为发生时起,如已超过10年者、也不得再行使请求权.
六、举证责任规定制造方法专利所制成之物品在该制造方法申请专利前为国内外未见者、他人制造相同之物品、推定为以该专利方法所制造.推定得提出反证之.被告证明其制造该相同物品之方法与专利方法不同者、为已提出反证.经形式审查后,(1)仅发现不符合程序规定,经通知限期补正,届期未补正或补正仍不齐备者、该申请案将处分不予受理.
(2)仅发现不符合形式要件,经通知限期陈述意见或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届期未陈述意见或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或无法改正者、将处分不予新型专利.(3)同时发现有不符合程序规定及形式要件者、应一并通知限期补正,陈述意见或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届期未补正,陈述意见或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或无法改正者、则将处分不予受理,并於处分书中另指明不予专利之事由.前述之处分,申请人可依法提起诉愿,以保障其权益.侵害专利之救济回归民事保护后,专利权人对於被侵害之专利所生纠纷之解决,可依仲裁法提起仲裁、或依乡镇市调解条例之提出调解,或提起民事诉讼请求损害赔偿,至於各该救济制度之程序如何进行、应依相关法律之规定办理.专利法仅就侵害专利请求民事损害赔偿作有关之规定,如欲提起侵害专利之民事诉讼,除专利法另有规定者外,其进行诉讼之程序仍与一般民事侵权诉讼无异.由於新型专利需在较短期间完成程序及形式上之审查,申请人欲补充、修正说明书或图式,应於申请日起2个月内为之,如超出前述时间所提出之修正本,将不会被受理.惟申请人应注意此一补充、修正不得超出申请时原说明书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如申请人有在2个月之规定时限内提出补充、修正时,专利专责
23 24 「专利程序审查基准」概述机关应依申请人所提之修正本进行形式审查.至於修正本是否有超出申请时原说明书或图式所揭露之范围,专利专责机关则不予审查. 常常有申请人在电话一端,非常紧张的询问,「我收到贵局一张补正通知函,会不会影响我的申请日」每当接到类似电话、我会请申请人先将补正函之内容详述一遍、先确立该案所须补送文件是否为取得申请日之要件后,再详尽告知申请人.多数申请人听完解释后,心情大为好转,并且很乐意尽速补件.新型专利经形式审查,未发现有不符形式要件及程序要件之规定,依寄发核准处分书给申请人、申请人应於核准之处分书送达后3个月内、缴纳证书费及第一年年费后,始予公告,且核准处分书送达后,不得改请;届期未缴费者、不予公告,其专利权自始不存在.申请专利之新型,自公告之日起给予新型专利权、并发证书.新型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算10年届满.新型专利经领证公告后,专利权人或是任何人可有相关后续行为:
(1)更正(仅限专利权人为之).(2)申请技术报告.(3)举发.
甚曾有专利代理人在今年新,旧专利法过渡期间,对申请规费适用问题提出建议,希望本局现行新型专利申请案之规费金额为4,500元、得迳以新法施行之收费准则所规定金额3,000元收费、以避免退费、抵缴等繁杂手续.依现行专利法规定,规费系为取得专利申请日之要件之一、申请规费全额未缴,无法取得申请日;规费短缺仅造成补正效果,并不影响申请日.值得注意是,逾限未缴纳者、则申请案不予受理.为免后申请之新型专利案先获得专利,及确保先申请者之权利,於新专利法第135条中明定,於本法实施时,尚未审定之新型专利案件,不论该案是处於初审或再审查之阶段,全部依法改为形式审查,且专利权年限亦变成为10年.且对行政救济中之新型专利案,如撤销专利专责机关之审定及改请为新型之案件亦同.从上述二个浅显实例得知,订定「专利程序审查基准」以使申请人对专利程序审查有进一步的认识及遵循原则,确有其必要性及迫切性.由於新法实施后,新型专利因采形式审查,可能日后於专利公报上,社会大众会发现相同之新型专利一再被核准公告,当然这也可能包括已被核驳确定在案之申请案或已丧失专利权之专利,因重新申请新型专利所致,且专利专责机关对该等之新型专利并没有依职权撤销之法定权利,故社会大众只有透过举发来撤销该类专利.随著我国专利法相继导入国际优先权、发明早期公开、国内优先权及新型采形式审查等制度,及为因应即将施行之新修正专利法,本局於专利审查基准全盘检讨修正之际、已开始研拟订定「专利程序审查基准」草案,以此展现本局力求革新与为民服务的具体作法.所谓「程序审查」系检视各申请文件是否合於专利法及专利法施行细则之规定,是举凡各类专利之申请,申请资料之变更,专利说明书或图式之补充、修正,申请权之让与(继承)登记,再审查等申请程式完备之审核;甚迄专利权之取得,让与,授权、(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一组专利审查官兼科长周仕筠)
25 26 新型专利新局面质权、特许实施及年费管理等维护;及经公众审查所提举发申请之程序审查皆谓之.93年7月1日施行的新修正专利法,新型专利申请案已改采形式审查,不做是否满足实体专利要件之判断、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可处分准予新型专利.这对我国实行将近半个世纪的新型专利制度势必造成大的冲击,新型专利权人与社会大众如何调适,值得一探究竟.因我国专利法对於专利之申请采先申请主义、申请日之认定必影响专利审查新颖性,进步性要件之判断时点、申请日之认定无疑是程序审查之核心所在.至申请权证明书或委任书虽非涉申请日之认定,却为专利申请案受理之要件.对於不合程式要件之申请文件,须依补正程序予以补正,逾限未补正者、则处分专利申请不予受理.所以申请是否符合程式要件,尤系申请人权益.为此,程序审查基准宽严程度的掌握,必须兼顾法律与实务上标准予以明定.新型专利申请案在比较短的时间通过形式审查后,便可缴纳证书费与第一年年费、公告并领取专利证书.此一证书在外观上虽然和先前采实体审查之证书近似,但性质上有大的差异.亦即失去了先前专利证书的有效性的表见力.有证书并不表示该新型专利有效.其有效性必须留待举发案来处理与确认. 本局「专利程序审查基准」将兼持行政程序法所揭示公正,公开与民主原则,并藉由本基准之订定,提供一个合法,明确,透明,公平的行政审查原则,促使申请程序顺利.故本专利程序审查基准,除将申请人、申请日,申请规费、送达,代理人、法定期间,补正期间及得申请展延,补充修正,申请(专利)权让与登记,撤回及处分等一般性适用原则明定於申请总则一章;并对专利新申请,再审查,举发,更正,分割,改请,申请权让与登记,继承登记,专利权让与,授权实施及设定质权登记,变更等申请程序规定分章一一论述,俾使专利程序审查标准一致,以昭公信.形式审查的新型专利有助於生命周期短的产品、早日取得专利形式之保护,但若想主张其新型专利权、必须对专利有效性尽相当的注意.否则须承担错误行使权利之后果.此种后果主要是对他人所致之损害,负赔偿之责.新专利法提供新型专利权人方便探知其专利有效性之管道,即专利权人可向智慧财产局申请新型专利技术报告.此一新型专利技术报告须在公告后始能申请.专利权人取得肯认其专利有效性之技术报告后,在行使新型专利权时,应提示该新型专利技术报告进行警告.专利权人基於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内容或已尽相当注意而行使权利,推定为无过失,可免去损害赔偿之责.最后,希望本基准之订定,能真正解除申请人对专利申请程序之疑虑,如何在程序上先取得权益,简化申请程序,尽速进入实体审查,并提供申请人一部完善的专利申请指南!因此新型专利权人领取专利证书以后,切勿以和以往当然实体审查之情况一样的方式来行使权利.即使认为自己的专利没有问题,仍须以取得新型专利技术报告为前提以避免可能产生的风险.
(经济部智慧局专利一组洪菁蔓)我国企业的专利策略换言之,此后新型专利都未经实体审查,只有在少数涉及侵权诉讼的情况,藉由技术报告之申请,始对其有效性加以评价.但此一新型专利技术报告并非行政处分,只是有效性的参考资料,也非告诉要件,在法律上和鉴定性质相近.2003年我国专利新申请案总计65,512件,较前一年增加
6.69,其中发明专利申请案增加13.03.可见我国企业已逐渐朝较高技术水准的领域迈进.台湾目前已由劳力生产过渡到投资生产以至於创新生产的阶段,专利策略是企业经营策略的一环,由於专利是重要的智慧财产权、在知识经济时代,专利策略益形重要.法官对於新型专利之侵害诉讼,应区别究为实体审查之新型专利或形式审查之新型专利,属於有实体审查之新型专利,在未被举发撤销之前推定为有效,至於属於形式审查之新型专利,须经由技术报告来查考其有效性.不能像以往、看到原告拿出新型专利证书,就以为权利无疑.笔者将专利策略分为基础面,中阶面与高阶面来探讨.基础面专利策略,可说凡是现代企业均必须采行者、旨在善
用专利制度,涵养企业成长的契机.此包括: 站在被告的立场、也要为前述之区别、在被形式审查新型专利告诉之场合,更须留意原告是否提示有效的技术报告,或其他证明其专利有效之资料.倘若原告未对其专利有效性做确认就提起诉讼,可检附和理由提起举发,以便确认其专利有效性.另外,也要保存因对造主张权利所造成损失的相关,以便当对造专利无效时,请求损害赔偿.
(一)加强员工之专利教育.定期对於员工进行在职教育,邀请专家讲解有关专利保护之观念,以及对於公司发展之重要性.新进员工进用契约应明确规定职务发明之权利归属.并对离职员工进行面谈,避免员工於离职后,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
(二)鼓励创意与发明.旺盛的发明创造是获取专利的根本.企业不仅要重视研究发展的投资,对於全体员工也要激发其创造力.应制定办法,对於能够提出有意义与有价值建议或发明之人、给予金钱报酬或精神上之荣誉.总之,在新专利法下,新型专利已改采形式审查,专利权人、被告或法官等都须了解与实体审查权利之差异,并做适当的因
应. (三)善用专利资讯.专利资讯是取之不竭的技术宝库,不仅可以预测市场的动向,也可以启发创意,避免重复研究之浪费.有关国内外的专利资料除可利用智慧财产局与各地服务处之设备来检索与取得外,亦可透过网际网路取得国内外之相关专利前案.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专利二组副组长黄文仪)中阶面的专利策略,旨在避免踩到其他企业所布下之专利地雷,适合研发能力有限,而跟随市场流行推出改良产品的企业采行.企业只要有产品在市面上行销、便须注意以下几点:
29 30 (一)产品上市前先检索相关专利前案,以避免上市产品被控侵害专利,而中断行销计划,造成损失.
(二)审慎评估申请专利.员工所提出的改善建议与发明案并不是每一件都要申请专利.须先就其专利性,市场价值以及公司的营运方针等加以评估,选取适当者申请专利.如果认为本身之产品有做了某种改良,为求市场行销之自由,至少应提出国内专利之申请.
(三)公开次要技术.对於决定不申请专利的发明创作,除了能够以营业秘密来保护外,为了避免遭他人窃取申请专利,反过来限制自己,故应将该等技术公开.公开的方式可采取,在期刊杂志上发表,自行出版专书发表,或申请发明专利,只求於申请日起18个月后公开、而不申请实体审查.至於高阶面的专利策略,旨在掌握市场竞争的武器,适合研
发能力较强与产品市场大的企业采行.包括:
(一)积极申请专利.随著研发能力的提高,应积极申请专利.另外也可透过取得专属授权、收购其他公司的专利或并购拥有好的专利实力的公司而增加专利实力.
(二)成立专利管理部门.为了有效地推动专利相关事务,我国企业宜效法美日企业成立专利管理部门或智慧财产权部门.视企业规模的大小,编制人员可以从少数人至数百人、并且最好能有兼通法律与技术的人员来办理专利有关之事务.
(三)拓展专利授权.专利的财产价值透过授权他人实施而体现.根据美国与日本大公司的经验、此种专利授权所获得的金钱可以占公司总利润的一个显著的部分.另外於引进他人的技术时,也可以藉交互授权的方式,而节省金钱上的支付.
(四)应在专利产品或其包装上标示专利权证书号数,以便专利权被侵害时,可提起诉讼请求损害赔偿.
(五)妥适因应专利侵权诉讼.例如站在原告这一方、须搜集相关,取得有利的鉴定报告以及进行民事诉讼的必要程序.站在被告这一方、倘确认自己产品并无侵害,可检附先前技术举发撤销原告专利;倘有侵害原告专利,可寻求和解或协商授权及交互授权等事宜.当前我国政府与民间均亟思产业升级,早日进入已开发国家之林.而产业升级与技术能力有绝对关系.拥有专利不仅是技术能力的表现,也是商场竞争力的保证.透过专利策略的运用,必能掌握技术的大动脉、创造新的经济奇迹.智慧就能创造财富翻开每日报纸的新闻版面,几乎每一阵子就会看到某甲公司对某乙公司控告侵犯专利技术的新闻.也因此,高科技业界莫不重视专利的研发申请,拥有越多的专利,公司的研发能力越受到肯定,在专利的交互授权上,也拥有较佳的谈判筹码.其实不管是何种产业,上演的都是「多用智慧,才能创造财富」、「不用智慧,就只能替别人创造财富」的故事.台湾半导体业近几年来蓬勃发展,成就了经济的高度发展,造就了许多所谓的科技新贵.半导体主要的材料「矽」、其实是一种大量存在地球的元素,并不稀有、然而、就因为加进了人类的智慧,研发了无数的技术,产出了独特的产品、许多科技人因此而创造了傲人的财产,不少人也就将之比喻为「点矽成金」.运用智慧,因而有独见而创获的想法,便能创造出特殊的价值,从而可以创造出财富.相反的,如果不动头脑,只是大量抄袭复制别人的智慧,一方面因为不会是最新的点子,就有时效上的落后,再者、没有稀少与创新性,以产品的销售来说,就会落入成本流血竞争的下场.有些厂商的年营收相当高,然而毛利率却容易因为进入市场的竞争者一多就快速下降、相当辛苦地赚钱.相较起来,技术的授权者却因为核心技术的稀少与独特、本身也许并没有从事实质的生产制造,就可以享受到高额的报偿.总结来看,没能拥有关键核心的技术,常常都是需要花相当大的努力赚钱,却大部分都是「为人作嫁」、然而也无可奈何.希望运用智慧能创造财产的同时,就一定要肯定对智慧财产权的保护.倘若人们采用抄袭的方法,使得创作发明者的智慧财产权受到侵害,就会造成没有人愿意公开其智慧心血、那0人类文明的进步就会因此而慢下脚步,失去效率.智慧财产权相关法令的制定,就是为了保障原始发明者能够因为好的创作发明而获得应有的报酬,更积极的背后精神,就是希望藉此鼓励大家更愿意多多运用智慧,让成果可以贡献造福人群生活.不论处在什0领域,创造财产的不二法门就是多用智慧.不管在核心技术的开发,生产制造,行销服务等层面,运用多一分智慧,就能与其他人多一分区隔、多一分优势,多创造一分财富.台湾业界在生产制造上的智慧运用,产生高度的效率与竞争力、未来如果能够提升到更核心的技术创新上,就能尝到更甜美的果实,创造更大的财富.
(台湾大学电子工程所所长陈良基)
33 34 专利发明是传统产业的唯一出路近年来高科技的产值已是国家经济发展的主要来源,动轧数千亿的投资更是带动经济繁荣的原动力、相对之下传统产业的没落与困境则是更加突显,劳工短缺产业成本加大,都让业者面临难以经营的困境.事实上,传统产业一般之特性为技术层次不高,且为劳力密集,因此较难以与未开发或开发中国家廉价的劳力市场竞争、近年来甚多传统产业外移至即为此现象.事实上传统产业技术需求较低虽为其共通之现象,但另一方面则为其技术甚为成熟,因此进步之幅度缓慢,而由於其进步不易,因此相对之下常被视为夕阳产业,事实上任何产业只要能避免原地踏步且毫无向前之道,即非夕阳产业,而若欲与开发中国家低廉的人工费用相较、则须以创新之科技方能具有竞争力.如日本之精致农业,或国内之农渔业之研究创新亦常居领先地位、但由於这些技术亦可学习,再加以传统产业投资之金额常较高科技产业为低,创新之技术若被学习,市埸之竞争亦甚为快速,如何确保研发之成果则甚为重要、亦可说研究创新为传统产业往前迈进的动力、亦为抛开与开发中国家低廉劳动市埸竞争的方法,但这些还是不够,惟有透过智慧财产之保护机制方是确保产业发展的良方.而事实上这也可由我国早期以加工出口区方式,利用低廉劳工从事代工之轻工业发展模式,逐渐发展我国的经济,而当时这些已开发国家则以技术开发与领先获取更大的利益.而我国目前之情况则已角色互换,以我们的技术,或东南亚的劳工从事生产,但这些技术的领先是否能够维持、则有待继续的研发创新,而研发创新的成果是否能够确保优势与获利则须透过专利的保护机制.事实上从国家的发展到产业的发展,到个别厂商的发展,其轨迹皆甚类似,惟有努力於创新并透过专利的保护方能退则立於不败之地,进则领先世界、且因专利权的保护乃属於全球性,只要产品够好,再透过专利保0的机制,即可立足於全球行销市埸、事实上若无专利的申请与核可,纵使积极投入研发并获致成功,这些成功的果实也可能很快被人学习甚或仿冒,这种情况对於技术成熟的传统产业更是容易发生,而且在这各方重视智慧财产保护下,申请专利除可积极的防止他人侵犯权利,亦可避免侵犯他人而致引起不必要的争端,因此研发创新并以专利保可说是传统产业生存及发展的唯一之路.
(台湾科技大学营建工程系陈生金教授)
35 36 研发权利化,厚植产业竞争力智慧财产权在二十世纪末成为技术创新,产业竞争与经济发展的关键要素.在知识经济中、竞争优势的基础由传统的生产要素秉赋(土地,资本,与劳力)逐渐成为无形资产,传统竞争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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