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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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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二ΟΟ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津房法号关于印发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的通知《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人员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已经第8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要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向市局反馈情况和存在问题,市局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完善.
二○○四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进一步深化房地产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强化对行政管理行为的监督,加大对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理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履行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的市局、区、县局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因行政管理行为过错,需要追究过错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行政管理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登记,行政备案,行政收费、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应当视情节轻重追究过错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追究行政管理人员过错,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公开公正,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育与追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过错责任应当依照以下原则区分:
(一)应当经过领导审批、核审而未经审批、核审作出的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承办人员处理意见正确,但未被领导采纳,造成过错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三)由于承办人员隐瞒事实,提供虚据,导致领导决策错误,造成过错的,由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四)领导和承办人均有过错的,由领导承担主要责任,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五)经核审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部门与承办部门根据过错情节共同承担责任.
(六)核审部门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过错的,由核审部门承担改变部分的责任.
(七)领导不采纳承办部门,核审部门意见、强行作出错误决定的,由领导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章房屋权属管理
第六条对房屋权属管理中的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房屋他项权登记,权属档案管理等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房屋权属登记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不按规定出具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收据,补正告知单等房屋权属管理文书以及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三)受理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查询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四)由于工作人员失误造成登记发证错误的;
(五)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有关房屋权属的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并颁发有关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房地产抵押权证明书,下同)的;
(二)收取房屋权属登记,权属档案查询有关税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
(三)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下岗培训期间发基本工资,下同)、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房屋权属登记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登记要件,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因房屋权属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收取税费的;
(五)因房屋权属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六)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二)弄虚作假,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三)因房屋权属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四)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三章房地产市场管理
第十一条对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人员管理等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商品房销售许可申请,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岗位资格核准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岗位资格核准,房地产经纪机构登记备案,成立房地产交易场所备案,举办房地产交易会备案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不出具或不按规定使用,填写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法定文书,以及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商品房销售,房地产中介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证书》,《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证》或者办理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的;
(二)在办理商品房销售许可进行现场查勘时,因过错造成查勘结果与事实不符的;
(三)因过错造成商品房销售管理网的网上数据被改动的;
(四)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岗位资格核准或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要件,办理发证、资质,资格核准或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房地产市场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五)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未经领导审核擅自颁发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二)弄虚作假,滥发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和估价员岗位资格证书或出具有关房地产市场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错误办理商品房项目整体转让手续的;
(四)因房地产市场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五)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四章房屋管理
第十六条对房屋管理中的房屋租赁、安全,使用和拆除等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的法定文书的;
(五)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房屋安全和使用,房屋租赁、房屋拆除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的;
(二)对违法拆改房屋结构,拆除房屋行为经核实后不依法处理的;
(三)收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要件,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
(三)因房屋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的;
(五)因房屋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第二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
(二)弄虚作假,出具有关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拆除房屋灭失登记证明的;
(三)因房屋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第五章物业管理
第二十一条对物业管理中的物业企业资质核准,物业管理合同备案,业主会备案,物业维修基金收缴等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资质等级核定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资质等级核定,前期物业管理备案,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备案,业主会备案,物业管理招投标备案和协议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备案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对有关物业管理资质核准,资质等级核定或备案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单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物业管理法定文书的;
(五)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物业管理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核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者办理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的;
(二)收缴物业维修基金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专用发票的;
(三)在受理有关物业管理备案和行政管理中、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二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资质等级核定或有关物业管理备案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要件,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物业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不按规定标准收取商品住宅维修基金的;
(五)因物业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第二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二)弄虚作假,滥发《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或出具有关物业管理备案证明的;
(三)因物业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第六章房屋拆迁管理
第二十六条对房屋拆迁管理中的房屋拆迁许可,拆迁单位资格核准,拆迁行政裁决等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二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依法不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的申请而未书面告知理由的;
(二)受理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申请及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申请时,因工作态度恶劣,引发当事人投诉并经查实的;
(三)对有关拆迁管理事项许可或备案申请资料不全的,未出具补正告知书或补正告知内容不准确,不齐全的;
(四)不出具或者不按规定填写拆迁管理法定文书的;
(五)房屋拆迁公告或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公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公示的;
(六)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房屋拆迁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二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核、审批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拆除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和延长房屋拆迁期限工作并延迟发证、或者未在规定时限内办理房屋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的;
(二)按规定受理行政裁决申请后,30日内未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或送达裁决书超过了规定时限的;
(三)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不开具合法收据或不使用法定专用发票的;
第二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违规改变涉及房屋拆迁管理审批、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或拆迁委托合同备案等程序的;
(二)违规增减要件,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或《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审批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
(三)因房屋拆迁管理中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四)调处房屋拆迁裁决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裁决被行政复议或诉讼撤销的;
(五)不按规定标准收取房屋拆迁管理费的;
(六)因房屋拆迁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七)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三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不按法定程序擅自颁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审批延长房屋拆迁期限,拆迁产权人下落不明房屋等或出具有关拆迁通知书的;
(二)弄虚作假,滥发《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或出具有关拆迁通知书的;
(三)因房屋拆迁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第七章廉租住房管理
第三十一条对廉租住房管理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二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申请配租廉租住房双困户复核的;
(二)未按规定对确定的配租对象情况和配租结果进行公布的;
(三)未按规定时间和要求通知配租对象办理签约手续的;
(四)对配租廉租住房家庭情况应定期进行核实而未进行核实的;
(五)接到群众或上级单位转来的有关廉租住房管理投诉、未按职责规定及时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三十三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对街道办事处送交的双困户材料,未办理交接手续、开具凭证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廉租住房摇号,排序,选房的;
(三)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廉租住房配租家庭管理档案的;
(四)未按规定要求建立廉租住房建设项目资料档案,管理账册的;
(五)年内书面检查2次的.
第三十四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因复核工作失误,造成不符合配租条件的申请人配租廉租住房的;
(二)办理完廉租住房申请人材料交接手续后,申请要件丢失的;
(三)因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廉租住房摇号,排序,选房,造成配租申请人利益损害的;
(四)错误开具拆迁补偿安置费缴存凭证或《廉租住房配租通知书》造成后果的;
(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擅自让配租对象入住廉租住房的;
(六)对入住廉租住房后不再具备配租条件的家庭、未按规定期限提高租金标准,责令退房或提起诉讼的;
(七)廉租住房管理过错行为被责令限期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八)因廉租住房管理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的;
(九)年内通报批评2次的.
第三十五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因弄虚作假造成不符合条件申请人配租廉租住房的;
(二)因廉租住房管理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三)年内下岗培训2次的.
第八章执法监察
第三十六条对执法监察中的有法不依、违法行政行为、按照本章以下条款追究责任人的过错责任.
第三十七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同时扣发当月奖金:
(一)进行执法时,执法人员少于2人的;
(二)执法检查时未出示执法证件的;
(三)无法定依据实施执法检查的;
(四)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执法检查的;
(五)不按法定权限或超越法定权限实施强制措施的;
(六)实施行政措施或行政处罚未履行法定告知,送达程序的.
第三十八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书面检查,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扣发两个月奖金:
(一)对违法违规行为、已达到立案标准而未立案的;
(二)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没有法定和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第三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下岗培训2个月,同时扣发半年奖金:
(一)对应当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
(二)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或者不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
(三)未依法告知当事人法定救济权利,途径和期限的;
(四)当事人要求听证并符合听证条件,而不组织听证的;
(五)因执法监察过错行为被行政复议确认违法或人民法院判决终审败诉的;
第四十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考评不合格,下岗培训3个月,同时扣发全年奖金;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予以辞退:
(一)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的;
(二)因执法监察过错行为造成行政赔偿的;
第九章责任部门
第四十一条经检查发现,或者当事人通过信访等部门投诉,新闻媒体曝光、或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议案中涉及到的行政管理过错行为、以及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败诉或者行政复议确认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按照本办法规定追究过错人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对情节复杂,影响重大,需要调查处理的过错行为、经局领导批准,可以指定相关部门共同立案调查.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
对部门或单位领导的过错行为、由上级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调查人员可以调取被调查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文件,资料.
调查人员可以要求被调查人就行政行为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被调查人不得拒绝、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第四十四条调查终结后,调查人员应当提出调查报告及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报局领导审批.
第四十五条被调查人应当配合调查,如实说明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前、调查人员及有关领导应当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意见.处理建议应当实事求是,有理有据,恰当合适.
第四十六条过错责任追究方式视情节轻重可以单处或并处,并依照下列规定予以追究:
(一)责令书面检查的,由处(科)室负责人提出意见报主管局长批示后,责令被追究人作出书面检查,被追究人应当在5日内提交,并在处(科)务会上公开检查.会后,业务部门将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报劳动人事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扣发奖金,同时送法制(监察)部门存查.
(二)通报批评的,由处(科)室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局长办公会决定,在本单位正式发文通报批评,并将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报劳动人事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扣发奖金,同时送法制(监察)部门存查.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大,应当在全系统通报批评的典型,属于区县局的,由市局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主管局长批准;属于市局的,由局长办公会作出决定.
(三)下岗培训的,由处(科)室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局长办公会决定,由主管处(科)室办理被追究人下岗培训事宜,并将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报劳动人事部门,由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扣发奖金,同时送法制(监察)部门存查.
(四)当年考核不合格的,由处(科)室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建议,经局长办公会决定,作出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由主管处(科)室办理被追究人下岗培训事宜,由劳动人事部门按规定扣发奖金和办理考核不合格事宜,同时送法制(监察)部门存查.
第四十七条市局各直属行政单位、各区县局应当将过错追究情况定期统计报送市局法制部门.
第四十八条被追究人不服追究决定的,可以自收到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书之日起20日内、向本级或上级劳动人事部门提出申诉.
劳动人事部门接到申诉后,应指定专人进行复查,并在2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复查决定书应当送达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四十九条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天津市房地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办法》(津房法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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