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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类型: Microsoft PowerPoint PPT 演示文稿 文档大小:687KB
中国项目管理及相关专业证照制度之介绍
报告人:王明德台湾营建研究院报告大纲
一、营建管理与专案管理
二、中国工程建设制度简介
三、中国工程建设行业管理
四、中国工程证照制度与专业人员管理
五、亚太工程师(APEC Engineer)简介
1.营建工程与营建管理
2.营建管理的定义
3.专案管理
4.专案管理与其他管理学说的关连性
5.专案管理在营建业的应用
6.专业营建管理(PCM)A. 营建工程(Construction Engineering)注重与技术有关的机料课题如工程技术,工程材料,机具设备,工法等课题B. 营建管理(Construction Management)注重与人有关的课题, 含计画,组织,控制,协调、指导等行为如合约管理,资讯管理,专案管理,营建公司经营管理,营建产业管理
2.营建管理的定义(以生产层次来分)
广义而言、营建管理是一门研究营建产业的学门,可包含以下四个层次之管理:A.营建施工管理(Construction managementSite mgmt)B.营建专案管理(Project Management)工程管理(Engineering Management)专业营建管理(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gmt, PCM)C.营建企业管理(Enterprise Management)D.营建产业管理(Industry Management)
专案管理(project management, PM): 将管理知识,技术,工具和方法综合运用到一个专案活动上,以期待符合专案的需求.(Project Management Institute, PMI)专案管理是经由专案起始,计画,执行、控制,结案五大过程的运作,方得以完成.(PMI)专案管理与PDCA (Plan Do Check Action)循环的关系.
专案管理与前馈系统(Feed-forward System)的关系.
专案管理的挑战: 如何一次就做好
一般管理: 多量生产或服务,成长型学习曲线专案管理知识体系(PMBOK)导读指南, PMI, 2000年版Knowledge Application of General Application of Domain AreaKnowledge Application of Project Management
一般管理:计画组织用人执行控制指导沟通
应用领域:结构材料大地建筑机电景观法律
PM应用领域: 营建工程,软体工程,学术研究计画, 新产品开发计画, 武器开发计画, 太空计画, 毕业旅行等.
PM应用层级: 专案层级与公司层级.
PM在工程应用对象: 业主方(PCM) ,设计方、施工方、机料供应方.
工程发包方式:传统式,统包式(DB or Turnkey),BOT式(含BOOOTROTBT等)
6.专业营建管理(Professional Construction Mgmt, PCM)
PCM是指能有效满足业主营建需求的一种组织方式,它把工程之规划,设计,施工等不同阶段,当作连续不可分的相关工作,站在服务工程业主的立场、提供阶段性的专业管理服务功能,使业主可以较经济较高品质的方式获得所需之工程设施.
PCM 是业主方的专案管理
7.两岸工程管理常用名词对照表名词台湾名词项目管理专案管理建筑市场营建市场建设工程土木建筑工程,管线工程及其相关的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资质公司设立或经营须具备的人员资历证照,注册资金,服务业绩以及相关条件建筑施工企业营造厂设计院建筑师事务所工程顾问公司工程项目工程专案工程质量工程品质
1.中国工程建设基本流程
2.中国工程建设制度的基本架构
3.中国建筑业行业与生产管理
4.中国工程建设注册专业人员
1.中国工程基本建设流程基本建设程序图长期计画项目建议书五年计画预备项目计画年度投资计画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投资估算设计工作设计总概算施工图预算竣工决算建设准备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建造师造价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建筑师结构工程师
2.中国工程建设制度的基本架构(12)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的权利和责任明确化.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过去是先立项目,后立业主;现在是先有业主,后有项目.招标投标制保证招标投标公开、公平,公正.设置招标办,扶植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2.中国工程建设制度的基本架构(22)建设监理制含有政府监理及社会监理的意义包括工程生命周期的监理强调四控制,三管理,一协调合同制建立合同管理法规,履约保证制度和仲裁制度制定合理合同范本建立合同管理培训与考核、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企业对合同的内部管理
3.中国建筑业行业管理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工程建设领域陆续规范以下几种企业:
1.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
2.工程勘察设计机构(设计院)
3.工程技术咨询(顾问)机构(顾问)
4.工程招标,采购咨询机构中国改革开放以后,在工程建设领域陆续发布以下几种注册专业人员:
1.注册建筑师
2.注册结构工程师
3.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
4.注册监理工程师
5.注册造价工程师
6.注册建造师
7.注册房地产估价工程师
8.注册规划师
9.项目(专案)经理-非注册专业人员中国工程项目管理之服务功能表
三、中国工程建设行业与生产管理
2.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6.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8.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
9.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10.建设工程监理制度
1.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 (1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公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1.建筑业企业(施工企业) (22)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对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或者对主体工程实行施工承包.承担施工总承包的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非主体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或者劳务分包资质的其他建筑业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按照规定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管理.
第三条凡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和构配件生产活动的单位及个人、都必须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行业监督管理,并依法接受国家安全监察.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200475
第一条为了严格规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4.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61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行为、维护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以下简称工程发承包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工程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施工图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签订合同价等活动.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机构资格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项目.
本办法所称工程招标代理,是指对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进口机电设备除外),材料采购招标的代理.
7.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2000630
第一条为保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房屋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包括装修工程)的质量保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第四条房屋建筑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第七条在正常使用下,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为2年;五装修工程为2年.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约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通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技术要求.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通用的综合标准和重要的通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通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建筑模数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通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通用的标准.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第一条_ 为加强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_ 第二条_ 对没有国家标准而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质量要求;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三)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
(四)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等方法;
(五)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其他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技术要求.
9.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管理办法(22)
第三条_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_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程建设勘察,规划,设计,施工(包括安装)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综合性标准和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的标准;
(三)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术语、符号,代号,量与单位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试验、检验和评定方法等标准;
(五)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标准;
(六)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_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在一个工程项目上,A.投资方(业主)实施项目法人制B.厂商(设计施工)实施项目经理制C.监理单位实施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中国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优选设计方案,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审查设计文件控制工程质量,造价和工期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协调建设单位和工程建设有关各方的工作关系等工程监理内容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监理企业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须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和「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才能执业.
监理组织成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
委托监理内容:可以是全过程监理,也可分阶段进行监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
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
(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建设工程,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为了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
第六条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是指:
(一)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下列基础设施项目:
(1)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项目;
(2)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项目;
(3)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项目;
(4)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滩涂治理,水资源保护,水土保持等水利建设项目;
(5)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6)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7)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监理制度发展阶段准备阶段监理制度研拟强制推行试行STEP11988~~1995STEP21989~1992稳步发展重要工程和特定规模之工程造价50万人民币以上不管工程大小只要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工程必须实行特定重要工程为主建设监理公司之现况(2002)资格条件近三年内监理五个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专案或者三个以上三等专业工程乙级建设监理公司近三年内监理五个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专案或者三个以上二等专业工程甲级建设监理公司丙级建设监理公司等级承担过二个以上房屋建筑工程专案或者一个以上专业工程工程监理业绩注册资本(万)具备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人)公司负责人之工作经历(年)建设监理公司资格及等级监理从业人员增长情况( 人)
(年)
1.与勘察设计相关之注册工程师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
3.造价工程师A.注册建筑师B.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一级与二级)C.注册土木(岩土)工程师D.注册监理工程师E.注册造价工程师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00541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的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提高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与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以下简称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继续教育和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及执业印章的人员,不得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有关业务活动.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25)
第四条注册工程师按专业类别设置,具体专业划分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人事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除注册结构工程师分为一级和二级外,其他专业注册工程师不分级别.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全国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工程师的注册、执业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关专业工程注册工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35)
第六条注册工程师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工程师的名义执业.
第七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涉及有关部门的专业注册工程师的注册、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审批.
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的人员,应当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注册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后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报材料报审批部门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共同用印的注册证书,并核发执业印章.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45)
第三章执业
第十八条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但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执业活动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的单位.
第十九条注册工程师的执业范围:
(一)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
(二)本专业工程技术咨询;
(三)本专业工程招标,采购咨询;
(四)本专业工程的项目管理;
(五)对工程勘察或者本专业工程设计项目的施工进行指导和监督;
(六)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2.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55)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中形成的勘察,设计文件由相应专业注册工程师按照规定签字盖章后方可生效.各专业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种类及办法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十一条修改经注册工程师签字盖章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由该注册工程师进行;因特殊情况,该注册工程师不能进行修改的,应由同专业其他注册工程师修改、并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对修改部分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注册工程师从事执业活动,由所在单位接受委托并统一收费.
第二十三条因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事故及相关业务造成的经济损失,聘用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聘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法向负有过错的注册工程师追偿.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312000
第一条为加强对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规范造价工程师执业行为、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水平,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造价工程师,是指经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并注册取得《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人员.
未经注册的人员,不得以造价工程师的名义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造价工程师注册的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有关协会办理.
第二十条造价工程师只能在一个单位执业.
第二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包括:
(一)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
(二)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三)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
(四)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
(五)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
(六)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
(七)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由造价工程师签字,加盖执业专用章和单位公章.经造价工程师签字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应当作为办理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和工程结算的依据.
前言中国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中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与建设部以人发号文於2002年12月5日颁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这标志着中国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工作正式建立.该《规定》明确规定,中国的建造师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
1.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起源于英国,迄今已有150余年历史.世界上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了该项制度.具有执业资格的建造师已有了国际性的组织-国际建造师协会.
2.中国建筑业施工企业有10万多个,从业人员3500多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的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特别是在施工项目经理队伍中、建立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非常必要.
3.这项制度的建立,必将促进中国工程项目管理人员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提高,促进中国进一步开拓国际建筑市场、更好地实施走出去的战略方针.
1.建造师是以专业技术为依托,以工程项目管理为主业的执业注册人员,近期以施工管理为主.
2.建造师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员,既要有理论水平,也要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组织能力.
3.建造师注册受聘后,可以建造师的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4.在行使项目经理职责时,一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中规定的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5.二级注册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6.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必须逐步由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但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能否担任大中型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应由建筑业企业自主决定.
_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2002125
第一章总则(1-5)
第二章考试(6-15)
第三章注册(16-23)
第四章职责(24-30)
第五章附则(31-36)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七条建设部负责编制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建造师执业资格的培训等有关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人事部负责审定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试题,组织实施考务工作;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考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指导和确定合格标准.
第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综合知识与能力和专业知识与能力两个部分.其中、专业知识与能力部分的考试,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要求进行、具体专业划分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十条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4年.
(二)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3年.
(三)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
(四)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五)取得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博士学位、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1年.
第十一条参加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建设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二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
第十三条建设部负责拟定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人事部负责审定考试大纲.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按照国家确定的考试大纲和有关规定,在本地区组织实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四条凡遵纪守法并具备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中等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年,可报名参加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五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建设部统一格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所在行政区域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六条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第十七条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第十八条
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建造师岗位上工作;
(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第十九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由本人提出申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初审合格后,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注册.准予注册的申请人、由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发放由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级建造师注册证》.
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颁发辖区内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注册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应到原注册管理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在注册有效期内、变更执业单位者、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再次注册者、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外,还须提供接受继续教育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经注册的建造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原注册管理机构注销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因过错发生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有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
(四)脱离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及其相关工作岗位连续2年(含2年)以上的.
(五)同时在2个及以上建筑业企业执业的.
(六)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第二十三条建设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和注销情况.
第四章职责
第二十四条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建造师在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六条
建造师的执业范围:
(一)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二)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工作.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七条
一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具有一定的工程技术,工程管理理论和相关经济理论水平,并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二)能够熟练掌握和运用与施工管理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
(三)具有丰富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较强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一定的外语水平.
第二十八条
二级建造师的执业技术能力:
(一)了解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有关行业管理的规定.
(二)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专业知识.
(三)具有一定的施工管理实践经验和资历,有一定的施工组织能力、能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第二十九条按照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一级建造师可以担任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二级建造师可以担任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
第三十条建造师必须接受继续教育,更新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国家在实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在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岗位上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与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办法取得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考核认定办法由人事部,建设部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建造师的专业划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确定和具体执业要求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管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办法,组织实施,并分别报人事部,建设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外籍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报名参加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以及申请注册.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由人事部和建设部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30日后施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科目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 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考试时间:
《建设工程经济》: 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3小时《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 4小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符合《暂行规定》有关报名条件,于2003年12月31日前、取得建设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免试《建设工程经济》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2个科目,只参加《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或工程经济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二) 具有工程类或工程经济类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从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工作满20年.
已取得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也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相应专业,报名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相应专业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注册时增加执业专业类别的依据.
考试成绩实行2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
五、APEC Engineer (亚太工程师)简介
1.APEC(亚太经济合作会)简介
2.工程师国际化潮流
3.我国技师之国际化方向
4. APEC工程师简介亚太经济合作会于1989年成立,为亚太地区政府高阶官员之间的谘商.
成员有21个会员经济体,包括加拿大,美国,墨西哥,秘鲁、智利,俄罗斯,南韩,中国,日本,,香港,越南,菲律宾,汶来,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印尼,新几内亚,澳洲,纽西兰.
我国於1991年以CHINESE TAIPEI名义加入.
目标:维持区域的成长与发展加强经济相互依存的利益形成并强化多边贸易体系降低会员体货物与服务之贸易与投资障碍WTO(世界贸易组织)GATS(服务业贸易)GATT(货品贸易)TRIPS(智慧财产权)GPA(政府采购协定)多边关系复边关系府政采购归属方向WTO,GATS及GPA之关系转售
2. 工程师国际化潮流EUROPEAN ACCORDEMF中华工程教育学会(IEET)APEC ENGINEER欧洲国际工程协会联盟(FEANI) 推动
1995 年起实施
资格:至少7年,包括
1.工程教育[大学,至少3年]
2.训练
3.专业经验[至少2年]
25,500 位欧洲工程师[2000年底]美国工程及技术教育认证委员会Accreditation Board of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简称ABET .
1932年在美国成立,推动工程,技术,电脑,应用科学四大领域之工程教育认证.长期以来建立由非政府组织对教育单位或学程进行评鉴与认证的制度,成效卓著.
在美国欲参加技师考试的应考资格,即要求应考者需完成ABET所认可的院校教育或学程,否则不得应考.
1979年开始国际交流华盛顿协议Washington Accord由美国工程技术教育认证机构ABET主导推动,签署国彼此相互承认专业教育学程.
现有8国家,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尔兰,纽西兰,澳洲之工程技术教育认证专业机构於1989年签订,香港於1995年加入,南非於1999年加入,日本已申请加入,目前仍属准会员.
我国现为WA观察员,将於2005年6月WA会员大会申请争取为临时会员.
国际工程师互动协定The Engineers Mobility Forum Agreement ,简称EMF.
由WASHINGTON ACCORD之8国家,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等及FEANI,APEC [观察员]於1999年签订
目的:To Establish and maintain an EMF international Register of Professional Engineers.
2002年开始实施.中华工程教育学会Institute of Engineering Education Taiwan (简称IEET)2003年6月21日成立
宗旨:推动工程及科技教育改进的学术团体
主要工作:推动与执行国内工程与科技教育认证
推动者:多位国内大学,科技大学校长,院长,及资深教授
创会理事长:魏哲和教授秘书长:杨永斌教授
重点任务:推动我国工程及科技教育认证工作,以及工程及科技教育与人才培育等议题之前瞻规划
组织现况:已设立数个委员会,常设性办公室,聘任数位专职人员(博士硕士学士)、现有两百余位个人会员,二十多个学会及学术单位加入为团体会员.
APEC Engineer亚太工程师APEC Engineer由亚太经济合作会组织推动.目的在於建立会员经济体间对专业技师资格认许的架构,以促进会员经济体间专业服务之交流.
APEC Engineer资格之认定.各经济体已注册合格之亚太工程师人数3043人
3. 我国技师之国际化方向我国在2002年加入WTO时,承诺开放国内营建业市场、并依GATS之第七条规定,应相互认定证照.
目前有三种主要制度正在推动.2003年由公共工程委员会召集产,官,学,研等相关机构开会,经研讨认为应优先加入亚太工程师组织.
主要考量:我国位於亚太地区有此需求,是亚太经合组织正式会员,被排斥风险少.
4.1 目的推动亚太地区会员经济体相互认许合格工程师之资历,以利工程师互动执业.
在各会员经济体之工程相关机构间,加强相互合作之机制.
4.亚太工程师简介
4.2 资格完成APEC鉴定合格之养成教育必须是在APEC境内独立执业之技师毕业后至少七年的实务经验、其中至少两年在主持重要专业工程业务
专业教育持续实行之评估(再教育):持续在专业实务发展上有水准上之表现
4.3 成立经过 APEC 领袖在大阪集会.
1996 - APEC HRD-相关部长在马尼拉讨论加速推动会员间之专业证照相互认许.
1996 - APEC HRDWG 在New Zealand 集会时通过澳洲提案,将认许方向先针对专业技师(Professional Engineers).
1997-在马尼拉研讨如何认定专业技师资格,及推动亚太工程师制度相关细节.
1999 - 在雪梨成立亚太工程师协调委员会(APEC Engineer Coordinating Committee) 以推动该制度.
创始会员7个经济体:澳洲,加拿大,香港,日本,韩国,马来西亚,纽西兰.
4.4 亚太工程师组织亚太经济合作会组职之「人力资源发展工作小组(Human Resources Development Working Group, HRDWG)」下,设有协调委员会(Coordinating Committee) 与各国之监督委员会(Monitoring Committee) ,以推动该制度.
协调委员会:由每一正式会员国或经济体,指派代表一位所组成,为处理亚太工程师相关事宜之最高权责单位、目前由马来西亚Ir. Dr. See-Sew Gue担任主席、其下设有秘书处由澳洲负责:每二年召开大会一次,推动下列主要工作:
1. 制定,修订所有相关之组织规章.
2. 统一制定,修订,各监督委员会对亚太工程师之认定标准.
3. 新会员申请入会之审查.
4. 指导,协助及监督各监督委员会之运作.
5. 注册、列管经认定合格之亚太工程师.
6. 协助会员国,签订双边或多边协议书,而促成亚太工程师跨国执业.
7. 办理有关之研讨会及会务活动. 监督委员会
1. 每一个正式会员国或经济体,只能设一个监督委员会.
2. 委员会之组织,并无特殊规定,但需获得该国国内相关机构之认证授权.
3. 依规定之标准与步骤,认证其国内之亚太工程师之资格.
4. 注册、列管并转报,经其认定之该国国内亚太工程师,与前来该国拟跨国执业之外藉亚太工程师.
5. 协助政府与其他会员经济体洽谈,完成双边或多边协议,以利亚太工程师跨国执业.
6. 参加协调委员会活动.
7. 与其他会员经济体之监督委员会保持连系,交换相关讯息.
4.5 亚太工程师现况
1. 亚太经合会2004年正式会员21个.
2. 1999年在雪梨正式成立,创始会员7个.后有美国,印尼,菲律宾及泰国等加入,目前正式会员为11个.
3. 中国,新加坡与台湾目前为该会观察员(Non-voting Member),2005年六月可能申请加入.
4. 2003年6 月有3043位、九成为土木,结构工程师. 5台湾(Chinese Taipei)於2005年6月17日入会,第一批APEC工程师有25位.
6. 仅澳洲与日本已签署相互认许备忘录. Australia 467Canada 12Hong Kong 84Indonesia 28Chinese Taipei 25Malaysia 49New Zealand 31Philippine 50各经济体已注册合格之亚太工程师人数至2003年6月计3043 位目前亚太工程师类别15种Civil(土木工程)Structure(结构工程环境工程)Geotechnical(大地工程)Mechanical(机械工程)Electrical(电机工程)Industrial(工业工程)Mining(采矿工程)Chemical(化学工程)Information(资讯工程生物工程)Aerospace Engineering(航空工程)Building Services Engineering(建筑设备工程)Fire Engineering(消防工程)Petroleum Engineering(石油工程)
4.6 亚太工程师评估准则A.完成经APEC鉴定合格之养成教育.B.据评估具有国内独立完成业务之能力.C.毕业后,至少七年以上之工程实务经验、其中至少两年以上主持重要工程业务.
D.持续维系专业发展(Continuing Professional Development, CPD).
A. APEC鉴定合格之养成教育a.依据东南亚及太平洋工程学会联盟之准则,所授予和承认的工程学位;
b.由华盛顿协议(the Washington Accord)的正式会员,并依据其规定所验证的工程学位c.通过日本顾问工程协会(the Japan Consulting Engineers Association)所规定之第一阶段专业工程师考试d.通过美国国家工程与测量考试院(U.S. National Council of Examiners in Engineering and Surveying, NCEES)所制定之考试e.经由独立单位所验证的工程课程,或由一经济体中通过授权机构的考试,惟此两种方式所提供认证的规则与程序或是考试标准,应已经向其他监督委员会提出、并经协调委员会认同.
B. 独立执业之评估须在国内取得执业技师资格,且实际从事专业相关工作,才能申请亚太工程师资格认定.
换言之,在国内未具上述条件者、无法申请亚太工程师资格之认证.C. 七年以上工程实务经验亚太工程师需具有7年经验、其中2年系直接负有重要工程之责任,才符合规定.
注:在我国必须通过考试并有2年实际经验才可取得执业资格.
4.6 亚太工程师评估准则-D. CPD
CPD的重要性:接受持续教育(CPD)能成为更具有生产力对先端科技能理解与应用能面对事业方向的变化能更好地服务社会
CPD的意义:持续教育(CPD) 的特性有一套清楚的目标有一个正式,有组织的架构参与后扩展你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香港CPD小时更新年限(年)项目日本澳洲我国
4.7 亚太工程师资格评审机制监督委员会[复审]各类科初审委员会秘书处初审小组申诉小组审查委员资料库a. 资格评审作业拟分两阶段,即初审与复审,分别办理.b. 初审原则上,以书面审查为主,面试为辅.初审时,监督委员会得派代表参加. 初审后,初审委员会应向监督委员会,提交初审报告,以供其办理复审.
c. 由监督委员会办理复审,主要核查初审是否按初审指引确实办理,并确认其初审结果.
参考文献
1.魏延与张倩瑜,中国工程项目管理之研究,营建研究院,2002年5月
2.中国建设监理协会, 建设工程监理概论、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3年1月
3.王明德与吴道生,中国建设监理制度与实务之探讨,中兴工程科技研究发展基金会委托,营建研究院办理,2006年1月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6.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7.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
8.朱嘉义、亚太工程师制度及我国技师投入国际工程技术服务市场之展望、中国土木水利工程学会,2004年10月21日简报完毕敬请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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