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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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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概览秦淮区人防办公室二○○六年三月目录
1,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的组织领导
2,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1)行政执法主体(2)秦淮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依据
3,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及实施程序(1)行政许可(2)其他行政行为(3)人防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
4,第四部分科室执法行为及执法岗位职责(1)主任岗位职责(2)副主任岗位职责(3)工程管理科执法岗位职责(4)综合科执法岗位职责
5,秦淮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表
6,秦淮区人防办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实施办法
第一部分行政执法组织领导秦淮区人防办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组长:王勇
副组长:袁高峰夏桂根徐勇耕
成员:吴琦赵才平孙翔汤克松
联络员:孙翔汤克松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人防办工程管理科
第二部分行政执法主体及法定依据行政执法主体
一、法定行政机关秦淮区人民防空办公室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七条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五条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第五条
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五条
5,《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6,《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第四条
二、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
《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第三部分行政执法行为及实施程序行政许可(共1项)易地建设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的审批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第十二条第二款因地质,地形,结构或者其他条件限制,不能结合地面建筑就地修建战时或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经政府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进行易地修建.
3,《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不能结合地面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县人防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应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规定向市,县人防主管部门缴纳易地建设费.建设单位缴纳易地建设费后,市,县人防主管部门应向建设单位出具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4,《南京市人民防空建设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号,宁财综号,宁价房号第三条第三款市,区、县新建民用建筑,计划部门在下达工程项目计划任务时,应同时下达人防建设任务.按规定应建而未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向市,区、县人防办公室足额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区人防办负责收取非沿街区域内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经人防办公室签证后,由规划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核发施工许可证.
其他行政行为(共6项)
一、人防工程使用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第十四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
第九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由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格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印制.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4,《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要本着因地,因洞,因需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充分发挥效益,为社会生产,生活服务,做到以洞养洞,以用促管,用管结合.
第十八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市(大城市所在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如停止使用或改作它用,亦需向人防部门办理手续.市,区(局)人防部门和有人防工程的单位、要把可以用的工事尽量使用起来.平时使用的工程,要有必要的安全,保健措施,具备一定的生活,生产条件,以保证人员的安全与健康.对使用的人防工程,人防部门应当督促使用单位限期改善.
5,《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凡平时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要本着因地,因洞制宜的原则,有计划地安排使用,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战备效益,以用促管,用管结合.
第十五条平时已使用的人防工程必须符合《南京市人防工程平常使用技术管理规定》的要求,保持工程结构和内部设备,设施完好;具备一定的生产,生活,工作条件和劳动防护设施;不进行有毒,有害的生产操作;不污染周围地区的生态环境.
第十六条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均应向人防部门申报,经市,区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取得《人防工程使用证》后,方可使用.
第十七条关于平时使用人防工程的具体规定和收费办法另行制定.建成两年以上,迄今未使用或使用不当的人防工程,经人防部门督促仍不使用或使用不当的,人防部门有权调整给其它单位使用.所在单位应办好使用移交手续、并为使用单位提供方便.
6,《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按国家标准配建的易地集中修建的公用防空地下室,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管理维护和使用;由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的单体人防(地下空间开发设施),平时由投资者所有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国家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含商品房开发单位)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满堂红防空地下室,平时由建设单位维护管理和使用,战时由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统一调配使用.
二、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已经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进行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六条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1)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2)有关部门的防空专业队,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和有关单位的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由工程隶属单位负责.
(3)公用或者单位(个人)的防空地下室,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隶属单位(个人)负责.
(4)平时已开发利用的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工作结构,防护设备设施,主要风,水,电,暖,通信和消防系统,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其余设备设施如装修,照明等、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七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关系发生变动时,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工程档案资料同时移交,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工程隶属关系变动后,其维护管理责任随之转移.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检查评定标准》对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第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分类负责.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修建或者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按照国家规定由单位负责;个人投资建设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投资者负责.
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对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4,《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第五条人防工程分为公用人防工程和单位人防工程.公用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单位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由拥有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并接受人防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5,《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四条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实行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分工负责,统一指导的原则组织实施.
市人民防空工事管理所、各区人防办公室,市级各系统和各大单位的人防部门,分别负责直属人防工程的管理,并指导,督促检查辖区范围人防工程的管理工作.各单位的人防工程由本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第五条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都必须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落实管理部门和维护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切实做好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6,《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要加强人防工程的维护与管理.市,区、县人防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执行人防工程年检制度;建立健全人防工程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登记,维护保养,大修报告制度;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基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用于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其管理规定由市人防主管部门具体拟订,报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三、人防工程的报废的初审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报废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从严掌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防空工程,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可以报废:
(1)工程质量低劣,直接威胁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且加固改造困难的;
(2)工程渗漏水严重、坍塌危险,没有使用价值的;
(3)由于地质条件差,工程基础下沉、结构断裂,变形,已无法使用的.
经批准报废的人民防空工程,由其隶属单位予以回填处理.
2,《江苏省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人防工程不得轻易报废,确需报废的,应报经省人防部门批准.凡经批准报废的工程,应按有关规定做好拆除,回填等善后工作,防止发生事故、单位工程由单位负责,公用工程由人防部门负责.各级人防部门对报废工程的善后处理工作,负有督促、检查责任.
3,《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第十三条人防工事的报废,须报省人民防空办公室批准,并做好拆除,回填等善后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4,《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保护规定》第十三条人防工程需要报废的,必须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废.
5,《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规定》第四条市人防办是全市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区(县)人防配合市人防办,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单位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监督实施;市人防工事维护管理所(以下简称维管所)负责市属公用人防工程拆除报废工作的监督实施.
第五条拆除报废人防工程必须从严把关.确需拆除时必须按下列权限审批:
(1)经国家人防办批准建设的工程,由军区和省人防办审查后,报国家人防办审批;
(2)300平方米(含)以上5级工程,4级(含)以上工程,指挥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经市人防办审查后,报省人防办审批;
(3)5级以下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由市人防办审批、报省人防办备案.
第六条拆除报废第五条第三项属市人防办审批权限范围的人防工程的程序:
(1)申请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拆降报废人防工程申请表》,并连同工程所地在区(县)人防办的审查意见报市人防办;
(2)市人防办应当自受理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通知维管所及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防办赴工程现场调查,了解和核实;
(3)维管所及工程所在地的区(县)人防办应当自接到市人防办通知后的6个工作日内、赴工程现场调查,了解和核实,并提出初步意见书面报市人防办;
(4)市人防办应当自接到区(县)人防办或维管所初步意见后的6个工作日内、由市人防办平管处会同维管所、对申请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从战术技术等方面进行论证、而后由市人防办作出审批决定并送达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接到同意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的审批决定后,方可具体实施.审批决定文稿由维管所负责拟定,经平管处,综合处会签后,报办领导批准.
第九条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拆除单位负责拆除,回填等善后工作,区(县)人防办负责对其监督,检查和指导.市,区(县)公用人防工程的拆除及善后的安全工作,分别由维管所、区(县)人防办负责.
第十条经批准拆除报废的人防工程,自批复之日起一个月内、区(县)人防办在维管所按规定及时办核销手续和资料归档.
第十一条凡未经批准擅自拆除报废人防工程;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补建又不补偿;拆除公用人防工程不按原面积划归人防办的,报市人防办政策法规处处理.
四、改造及影响人防工程安全的施工作业的审批及开发利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工程内生产,储存、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2,《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保护人民防空工程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对损害和破坏人民防空工程的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制止和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检举.
第十四条保护人民防空工程是一切组织和个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禁止向人民防空工程内部和孔口附近排泄废水,废气、倾倒废弃物,堆放杂物,堵塞孔口或者修建与人民防空无关的其他建筑;
(2)禁止以任何形式阻塞通往人民防空工程口部的道路;
(3)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4)禁止擅自占用,改造和损坏人民防空工程设施;
(5)禁止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范围内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打桩,埋设管道和修建地面工程设施.
第十五条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影响人民防空工程安全时,必须采取保障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技术措施,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七条维修和改造人民防空工程所需土地按公用设施用地规定办理.
3,《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禁止在人民防空工程内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严禁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储存、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等危险品.
4,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进行下列影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能力的作业:
(1)在危害人民防空工程安全的范围内进行采石,伐木,取土,爆破,挖洞,开沟,植桩等;
(2)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进出和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堆放物品、新建建筑物;
(3)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
(4)在人民防空工程内或者危及安全范围内生产,储存、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5)擅自将埋设的城建管网,线缆穿越人民防空工程;
(6)毁损人民防空工程孔口的防洪,防倒灌设施,堵塞或者截断人民防空工程的进风竖井,进排水管道;
(7)擅自改变人民防空工程主体结构,拆除防护设施,进行影响防护效能的改造和装修.
五、拆迁和拆除人防通信警报等设施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2,江苏省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修正)第十七条政府人防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组织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的建设和管理.
对人民防空通信和警报网建设所需的专用线路,无线信道,无线电频率,微波路由等、有关部门应予以保障和保护.
禁止擅自搬迁或者拆除,毁坏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确因建设需要拆迁的,必需按照城市通信警报规划和战备要求进行易地重建、拆迁和重建经费由拆迁单位承担.
六、人防知识宣传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四十五条国家开展人民防空教育,使公民增强国防观念,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第四十六条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定人民防空教育计划,规定教育内容.
在校学生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人民的人民防空教育,由所在单位组织实施;其他人民的人民防空教育,由城乡基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四十七条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文化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开展人民防空教育.
人防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程序
一、办理行政许可的事项:易地建设面积200 0以下的防空地下室.
二、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南京市人民防空经费筹集管理规定》
三、办理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区人防办
四、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数量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目录:办理易地建设面积2000以下的防空地下室的条件(1)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3米(或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
(2)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城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
(3)建于流沙,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址条件很不适于修建的;
(4)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底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五、办理行政许可的受理方式:书面受理
六、办理行政许可的工作程序法定期限或承诺期限:
(1)办理程序:受理材料审核材料领导签批打印文书发放文书(2)办理期限:10日
七、对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实质审查和程序审查
八、对依法需要听证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告知:
(1)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2)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
九、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书面决定
十、行政许可决定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
十一、行政许可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
(1)收费依据:《南京市人民防空经费筹集管理规定》宁防办号,宁财综号,宁价房号(2)收费标准:按总面积3%收取(单位2500元0,个人2100元0)警报拆除的实施程序
1,向区人防办提出拆除申请.
2,由区人防办报请市人防办批准.
3,经市人防办勘查批准后作出决定. 人防工事报废的实施程序
1,向区人防办提出报废申请.
2,由工事单位提供拆除工事的相关资料并填写《拆除报废人防工程申请表》.
3,由区人防办将初步审查意见连同申请材料报市人防办.
4,经市人防办勘查批准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报废的决定.
5,工事单位负责报废工事的拆除,回填等善后工作. 人防工事拆除的实施程序
4,经市人防办勘查批准后作出决定.
5,根据市人防办决定作出补偿或补建决定.由拆除单位予以补建或按规定标准赔偿.
第四部分科室执法行为及执法岗位职责主任执法岗位职责
1.全面负责本办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核决定工作.
2.全面负责本办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罚决定工作.
3.全面负责本办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核决定工作.
4.主持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进行集体研究并作出决定.
5.负责本办其他行政行为的审核决定工作.
6.对全办其他行政执法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
7.负责全办的法律知识学习. 副主任执法岗位职责
1.负责所分管业务科室的行政许可的审核决定工作.
2.负责所分管业务科室的行政处罚的审核决定工作.
3.负责所分管业务科室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审核决定工作.
4.负责所分管业务科室其他行政执法行为的审核决定工作.
5.对所分管业务科室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监督,考核和过错责任追究.
6.负责所分管的业务科室工作人员的法律知识学习.
7.完成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工程管理科执法岗位职责
1.依法对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2.依法保护辖区内人民防空设施不受侵害,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侵占人民防空设施.
3.负责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拆除,报废,上报审批工作.
4.依法接收本区域内经验收合格的新建人民防空工程.
5.负责公共人民防空工程和疏散干道的维护管理.
6.负责辖区内人民防空工程的平时使用管理.在不影响工程防护能力的前提下,合理开发利用.
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综合科执法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国家关于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管理,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严格执行南京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行政执法责任制,建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落实行政责任,杜绝行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其他违法,失职行为的发生.
3,实行人民防空行政执法五个公开制度,即:公开行政依据,公开行政程序,公开工作人员身份,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公开行政决定.
4,依法对人防教育,指挥通信,警报管理进行监督,对损坏人防工程,警报设施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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