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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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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二、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
三、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
1,行政许可
2,行政处罚
3,行政征收
4,行政强制
5,其他行政行为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类别:法定行政机关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徐州市房产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王敦萃职务局长
邮政编码:221005
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2,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3,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4,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5,《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6,《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市,区)建设(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其具体职责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7,《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条本市市,县(市)(含贾汪区、下同)人民政府的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定职责管理房地产交易.
8,《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管理部门.
9,《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县(市)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是房屋权属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10,《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一、主要职责
市房产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制定相应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我市房产的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对房产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监督.
(二)负责房产权属管理;对各类房产进行登记,测绘,发证、验证、办理产权鉴定,变更;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管理市区房产档案.
(三)负责房产市场的管理;负责房产的转让,租赁、抵押等的管理;负责商品房的预售管理;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资质审查;负责房产中介人员的资格认证;负责房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核准,业务管理及年检工作;负责房产估价师的管理;负责公房使用权的交易管理;办理政府税费收入和政府补偿或赔偿以及公益性的房产评估公务;核准,备案房产成交价格,确认公布房屋重置价格.
(四)负责房产的产业管理;负责产权属国家所有的城市商业网点用房的管理;负责市区直管公房的经营管理,负责市统建住房的任务实施;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改变直管公房用途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住宅建设规划,进行危房改造;制定房屋维修定额和有关标准.
(五)负责物业管理工作;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的核准及年检工作,核发《物业管理许可证》;会同物价部门共同制定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对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行业管理,制定管理政策及服务标准;指导,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经营活动;培训物业管理人员;指导物业管理小区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全市物业管理创优达标工作.
(六)负责房屋安全管理;承担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负责古建筑物的有关保护管理工作.
(七)负责白蚁防治管理工作;负责白蚁防治机构的资质核准;对全市的白蚁防治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白蚁防治工作的技术规定和质量标准,对白蚁防治人员进行专业培训.
(八)负责房产测绘工作;负责市区房屋面积管理;受理对房屋面积的投诉.
(九)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负责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和代管房产,宗教房产等政策的制定实施.
(十)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参加我市土地出让的方案拟定工作;负责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的房产交易经营活动的管理.
(十一)参与我市房改方案的拟定并负责实施;负责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核准.
(十二)对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和全市自管房单位进行业务指导;组织业务培训、指导行业协会和团体开展工作.
(十三)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目录序号执法依据名称颁布机关生效,修订日期配合实施部门配合其他部门实施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国人大1995年1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996年10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99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02年12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4年7月1日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国务院1983年12月7日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1986年10月1日财政部门
8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9月1日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人大2001年3月1日2003年10月25日修正
11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2002年5月1日
12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徐州市人大1995年12月15日2002年7月1日修订,2004年7月28日修订
13 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1997年7月1日2004年9月23日修订
14 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2002年1月1日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1990年1月1日2004年7月13日修订
16 城市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规定2001年8月15日修订
17 公有住宅售后维修养护管理暂行办法1992年7月1日
18 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1994年4月1日
19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2004年5月1日
20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2004年7月20日修正
21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1995年3月22日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995年6月1日
23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1995年9月1日
24 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1996年2月1日
25 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1997年6月1日
26 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1月1日
27 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1998年9月1日
28 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1999年1月1日
29 建设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1999年2月3日
30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1日
31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1999年11月1日房产测绘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测绘局2001年5月1日
33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
34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
35 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设部人事部2001年12月18日
36 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7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
38 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土资源部,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3月1日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2003年11月13日
40 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2004年10月1日
41 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2005年12月1日
42 前期物业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43 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中介管理办法江苏省建设厅1996年1月1日
44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江苏省物价局2004年10月18日
45 江苏省城市房屋置换服务管理暂行规定
46 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徐州市人民政府1998年11月13日2004年8月4日修订
47 徐州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1998年8月17日
48 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05年6月15日
49 徐州市建筑装饰装修管理办法2003年4月1日
50 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2003年7月1日
51 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2002年11月1日
52 徐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3月31日
53 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2001年3月19日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行政许可(共3项)
1, 商品房预售许可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2,物业企业三级资质许可
执法依据:(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国家对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企业实行资质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2),建设部《物业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款设区的市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三级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颁发和管理.
3,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执法依据:国务院第412号令《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的决定》第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行政处罚(共106项)
1,对违反规定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预售商品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2,对建设单位对住宅物业不通过招投标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采用协议的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3,对建设单位擅自处分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对不移交物业有关资料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不移交有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予以通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1),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的,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罚,并由颁发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2),《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取得资质证书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6,对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对物业企业将一区域内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将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部物业管理一并委托给他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委托合同价款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委托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作用;给业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对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惩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9,对建设单位不按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不按照规定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10,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11,对擅自改变物管区域内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一)擅自改变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用途的;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对擅自占用,挖掘物管区道路,场地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二)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的;
13,对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的处罚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罚款;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三)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
14,对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建、交纳补建价款,罚款
执法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的,应当交纳补建价款,按建价款,并处以十万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15,对违反合同约定服务质量标准的处罚
执法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 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6,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罚款
执法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物业环境恶化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其作出警告,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7,对解聘后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条例,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四)接到解聘通知后七日内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妨碍该物业管理区域进行正常物业管理的,或者未向业主委员会或者新聘的物业管理公司移交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和必要资料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物业管理的相关设施或者必要资料毁坏,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8,对未按照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交,加收滞纳金
执法依据:1,《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交纳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不足额交纳的,可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2,《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未按照规定缴纳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交;逾期仍未足额交纳的,可按照每日万分之二加收滞纳金.
19,对挪用维修基金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其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挪用维修基金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维修基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二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维修基金,情节严重的,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可以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对物管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1,对物管企业不参加年检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资质年检的,由资质审批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2,对物管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3,对物管企业不按规定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不按照本办法及时办理资质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24,对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屋及公共设施,设备修缮不及时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超越资质等级承接物业管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5,对物业管理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的.
26,对物业管理企业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三)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
27,对物业管理企业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共设施用途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四)私搭乱建、改变房地产和公共设施用途的.
28,对物业管理企业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地产产权人和使用人有权投诉;管委会有权制止,并要求其限期改正;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对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赔偿损失,并可处以罚款:(五)不履行物业管理合同及管理办法规定义务的.
29,对未按照规定实行维修基金专户储存或者擅自挪用维修基金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其限期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未按照规定实行维修基金专户储存或者擅自挪用维修基金的单位和个人、由房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0,对未按照规定申请房屋安全鉴定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房屋加层改造前或者改作公共娱乐场所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31,对未按规定排除房屋危险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一)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可以解除危险的房屋,处理使用;(二)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尚能短期使用的房屋,观察使用;(三)改变用途后能够安全使用的房屋,变更使用;(四)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他人安全的房屋,停止使用;(五)整幢建筑危险且已无修缮价值的房屋,整体拆除.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对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发出限期治理的书面通知,对延期或者拒绝排除危险的,可以指定有关单位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二)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的规定,不执行处理决定或者未在治理期限内排除危险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2,对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进行装饰装修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未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标准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一条房屋装饰装修禁止下列行为:拆除承重墙;拆除,损坏房屋的承重梁、板,柱;超出设计承载力、在架空楼板上砌蛛实体墙;在建成房屋下建造地下室.
第十二条房屋装饰装修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一)在承重墙上开门,开窗;扩大承重墙的门,窗洞口;(二)开挖地面建筑基础;(三)改变原房屋的使用性能.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三)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属非经营活动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属经营活动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33,对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白蚁防治机构拒绝、拖延房屋安全鉴定或者白蚁防治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或者白蚁防治机构拒绝、拖延房屋安全鉴定或者白蚁防治的,由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34,对因室内装饰装修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
执法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5,对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6,对装修人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37,对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38,对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9,对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0,对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1,对未及时报告违规装饰装修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42,对违规建筑装饰装修的处罚
处罚种类:相关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建筑装饰装修活动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法应由房产,规划,环保、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处罚的,由其相关部门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处罚.
43,对室内装饰中影响房屋安全的处罚
执法依据:《徐州市室内装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并处2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44,对不如实申报及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处罚
处罚种类:其他,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八条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是违反本规定,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情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标准租金的差额、或者房补交核减的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45,对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撤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执法依据:1,《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不能继续使用的危险房屋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五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五)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属于危险房屋的;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将危险房屋出租的,除撤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外,可并处1000元的罚款.
46,对擅自将在建高屋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将在建高层建筑已建成的部分出租的,由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47,对未取得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行为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执法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中介服务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范围,从事房地产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被吊销资质证书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48,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房地产中介服务执业资格而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的,由负责执业资格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49,对未办理房地产登记或者房屋租赁备案手续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一)转让,抵押房地产或者租赁房屋,按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由登记机关或者备案机关责令限期办理.
50,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1),《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以下规定处罚:(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由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已收取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2),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
51,对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注销证书,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一)伪造,涂改《房屋租赁证》的,注销其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52,对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补办,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二)不按期申报,领取《房屋租赁证》的责令限期补办,并可处以罚款.
53,对擅自转租房屋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非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责任者给予行政处罚:(三)未征得出租人同意和未办理登记备案,擅自转租房屋的,其租赁行为无效,没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罚款.
54,未按规定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办理,罚款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房屋租赁未按本办法规定办理登记备案的,由市,县(市),贾汪区房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可以对住宅租赁当事人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租赁当事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5,对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未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将作为合同标的物的商品房再行销售给他人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6,对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测绘成果或者需要由其提供的办理房屋权属登记的资料报送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57,对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现售条件现售商品房的.
58,对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备案的.
59,对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三)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商品房的.
60,对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四)采取售后包租或者变相售后包租方式销售未竣工商品房的.
61,对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分宅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五)割拆零销售商品住分宅的.
62,对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
63,对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七)未按照规定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
64,对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八)委托没有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的.
65,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警告,责令停止销售,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66,对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限期纠正,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纠正,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进3万元的罚款.
67,对采用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开发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撤销商品房预售许可并处3万元罚款.
68,对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一)未取得房地产中介资格擅自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的,责令停止房地产中介业务,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69,对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的处罚
处罚种类: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严禁伪造,涂改、转让《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证书》,《房地产估价师注册证》,《房地产估价员岗位合格证》,《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二)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能性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70,对在房地产中介服务中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务,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利益;(二)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三)同时在两个以上中介服务机构执行业务;(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1,对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四)超过营业范围从事房地产中介活动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72,对用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由资质许可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
73,对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未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估价业务的,出具的估价报告无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当事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74,对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房地产估价机构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组织形式,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资质许可机关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5,对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76,对不具备条件而设立分支机构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的.
77,对设立分支机构未备案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备案的.
78,对不以房地产估价机构名义承揽业务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揽业务的.
79,对未经委托人书面同意转让受托业务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转让受托的估价业务的.
80,对未按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规定出具估价报告的.
81,对估价时应当回避未回避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房地产估价机构及其估价人员应当回避未回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82,对房地产估价机构违反限制性规定从事业务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估价机构有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3,对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处罚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未经注册擅自以房地产估价师名义从事估价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84,对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在估价中故意提高或者降低评估价值额、给当事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
85,对房地产估价师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当利益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利用执行业务之便,索贿,受贿或者谋取除委托评估合同约定收取的费用外的其他利益的.
86,对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准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行房地产估价师业务的.
87,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执行业务的.
88,对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并可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五)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估价业务,并收取费用的.
89,对以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房屋权属登记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以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房屋权属登记的.
90,对虚报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而获取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虚报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而获取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
91,对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
执法依据:(1),《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产管理部门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三)私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
(2),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涂改、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其证书无效,登记机关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92,对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没收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1),《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非法印制,伪造房屋权属证书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对当事人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非法印制房屋权属证书的,登记机关应当没收其非法印制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3,对以虚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处罚
处罚种类:收回或者公告房屋权属证书作废,罚款.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以虚报,房屋权属情况等非法手段获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由登记机关收回其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公告其房屋权属证书作废,并可对当事人处以1千元以下罚款.
94,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申报不实获取抵押登记的处罚
处罚种类:注销登记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房地产抵押办法》第四十七条抵押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或者申报不实获取抵押登记的,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应当注销其抵押登记.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95,对非法从事白蚁防治的处罚
执法依据:(1),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六条设立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及场所;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有生物,药物检测和建筑工程专业的名称专职技术人员.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从事白蚁防治业务的,由房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项未取得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实施白蚁防治质量未达到国家,省和市防治标准要求的,责令停止白蚁防治施工,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96,对不按照规程进行白蚁防治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九条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白蚁防治质量保证体系,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施工技术规范和操作程序进行防治.
第十四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九条规定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7,对使用不合格白蚁防治药物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白蚁防治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的规定,使用不合格药物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98,对销(预)售商品房时没有白蚁预防证明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销(预)售时,应当向购房人出具该项目的《白蚁预防合同》或者其他实施房屋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必须包括白蚁预防质量保证的内容.
第十六条第一款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9,对建设单位未进行白蚁预防的处罚
执法依据:(1),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进行白蚁预防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拒不接受房屋建筑白蚁预防的,责令采取防治措施,并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00,对不按规定委托白蚁灭治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房屋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的,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责任人处以1000元的罚款.
101,对将工程委托给无白蚁防治资质施工的单位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将房屋建筑白蚁防治工程擅自委托给无房屋建筑白蚁防治资质证书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防治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102,对未将白蚁预防内容列入设计文件行为的处罚
执法依据:《徐州市房屋建筑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四项未将房屋建筑白蚁预防内容列入设计文件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103,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和规定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一)在房产面积测算中不执行国家标准,规范的.
104,对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二)在房产面积测算中弄虚作假,欺骗房屋权利人的;
105,对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处罚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产测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发证机关予以降级或者取消其房产测绘资格:(三)房产面积测算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
106,对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政策建设的住房的处罚
处罚种类:罚款,其他
执法依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该户家庭又以非法手段按照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或者政府提供政策建设的住房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所购房屋,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或者按照商品房市场价格补齐房价款,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行政征收(共1项)
1,物业维修基金的征收
执法依据:《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四条市房管部门负责维修基金的收集,使用,审核和代管.
行政强制(共2项)
1,白蚁强制灭治
执法依据:《徐州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发现蚁害,应当及时申请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灭治.不申请灭治的,由白蚁防治机构强制灭治,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2,危险房屋的强制修缮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十七条房屋所有人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必须按照鉴定机构的处理意见、及时加固或修缮治理;如房屋所有人拒不按照处理意见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妨碍行为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指定有关部门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其他行政行为(共33项)
1,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登记备案.
(2)《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预售合同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
(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在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分别向房地产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部门登记备案.
2,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三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持房地产权证书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租赁合同和当事人合法证明,向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受理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备案登记证明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出具.
(3)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4)《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3,房屋权属登记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县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第三款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县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2)《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房屋权属的取得,转移,变更,注销和抵押权的设定等、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3)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国家实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到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
4,房地产抵押登记
执法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房地产抵押时,应当县向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2)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抵押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国家实行地产抵押登记制度.第七条第三款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地产抵押管理工作.
(3)《徐州市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房地产抵押双方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件,抵押合同和身份证明,到房屋所在地的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
5,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权登记
执法依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六条城市私有房屋的所有权人、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经审查核实后,领取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须到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办理所有权转移或房屋现状变更时登记手续.
6,城市私有房屋的代管
执法依据: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所有人下落不明又无合法代理人或所有权不清楚的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的房管机关代管.
7,业主委员会的备案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对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批准
执法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人或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9,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的备案
执法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自业主大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并应当在生效之日起15日内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0,物业管理企业的备案
执法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机关所在地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1,商品房现售的备案
执法依据:(1)《江苏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现售前将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符合商品房现售条件的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12,对危险房屋所有权人发限期治理通知
13,房屋权属证书的撤(注)销
执法依据:(1)《徐州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房屋权属证书:(一)以以虚假或者伪造的证明文件等方式骗取房屋权属登记的;(二)私自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虚报房屋权属证书遗失,灭失而获取补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四)房屋权属证书记载内容有误的;(五)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注销登记的;(六)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房产管理部门应当撤销房屋权属证书的.
(2)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登记机关有权注销房屋权属证书:(一)申报不实的;(二)涂改房屋权属证书的;(三)房屋权利灭失,而权利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注销登记的;(四)因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失误造成房屋权属登记不实的.
14,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的备案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合同和小区管理办法,应当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15,对房产测绘有关内容的审核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用于房屋权属登记等房产管理的房产测绘成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施测单位的资格,测绘成果的适用性,界址点准确性,面积测算依据与方法等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后测绘成果纳入房产档案统一管理.
16,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的条件和标准的拟定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条件和保障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民政,国土资源,税务等有关部门拟订,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17,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的审核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按照规定程序提出书面申请.
18,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初审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二、三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具体程序及办理期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19,对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查处
执法依据:建设部《房地产估价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房地产估价机构违法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及处理建议及时报告该估价机构资质的许可机关.
20,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撤销
执法依据:《徐州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产管理部门可以撤销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一)出租的房屋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租赁双方当事人提交的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三)租赁双方当事人不如实申报租赁价格的;(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可以撤销的情形.
21,对设置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性的审定
执法依据:《徐州市市区户外广告设置办法》第九条第三款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设置在城市建筑物,构筑物上的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性进行审定,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方可予以核准.
22,物业维修基金使用的审核
执法依据:《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物业管理企业提出使用计划,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报市房管部门核定.市房管部门应在报核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定并拨付.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售房单位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提出使用计划,经市房管部门审核后使用.
23,维修基金不足使用的缺额部分续筹的批准
执法依据:《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使用维修基金应先在增植部分中列支,维修基金增植部分可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统筹使用.维修基金不足使用的缺额部分,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房管部门批准,按照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占有住房建筑面积比例进行续筹.
24,物业维修基金帐户移交的监督,备案
执法依据:《徐州市物业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发生变更时,维修基金帐簿经业主委员会审核无误后,由房管部门监督办理帐户移交手续.帐户移交手续应自双方签字后十日内送房管部门和业主委员会备案.
25,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批准
执法依据:建设部《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26,加收登记费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权利人(申请人)逾期申请房屋权属登记的,登记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登记费的3倍以下收取登记费.
27,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的撤销
执法依据:建设部《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具体条款及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审批部门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根据职权可以撤销资质证书:
(一)审批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审批决定的;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物业管理企业颁发资质证书的;(五)依法可以撤销审批的其他情形.
28,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设立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后的一个月内、应当到登记机关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29,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年检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三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每年对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条件进行一次检查,并于每年年初公布检查合格的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名单.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30,查阅、抄录和复制地产权属档案材料的审批、备案
执法依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查阅、抄录和复制地产权属档案材料应当履行审批手续、并登记备案.
31,市住宅区物业管理的综合管理
执法依据:《徐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市,县(市),贾汪区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制定物业管理措施;参与住宅区验收,知道,监督物业接管和业主委员会组建工作;审批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培训专职物业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活动;负责住宅区物业管理考评工作;负责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的筹集和监督使用工作;受理物业管理投诉案件;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
32,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备案
执法依据:《徐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报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3,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的备案
执法依据:《徐州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暂行规办法》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一个月内、向业主委员会办理下列事项、并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清算物业管理收费、多收部分予以退还;移交工程建设技术资料和帐册等物业档案材料;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其他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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