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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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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全民健康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及劳工保险相关权益说明本院编制内人员依规定参加公教人员保险,约聘雇人员及技工,工友则依规定参加劳工保险,上开人员且均须参加全民健康保险,兹因上述三项保险与同仁自身权益关系密切,爰依其相关法规规定,分类整理制成表格,提供同仁参考、分为「全民健康保险」、「公教人员保险」及「劳工保险」三部分.壹、全民健康保险
一、加(退)保之申请:办理项目申请期限应备证件备注本人加保到职日为加保日1.原加保单位转出申报表
2.全民健康保险转入申报表由国外回来者
1.出国连续超过二年巳被除籍者、需先至户籍所在地之户政事务所恢复户籍后才能办理加保手续.如恢复户籍日为到职日前、则需至区公所办理转入,於到职日再办理转出、持转出表至任职机关办理转入.
2.出国前曾办理停保者、需持护照至示原停保单位办理复保、再办理於到职日转出、持转出表办理转入.眷属加保1.依原加保单位转出日为加保日
2.持外侨居留证者需居留满四个月始可加保
1.原加保单位转出申报表
2.全民健保保险转入申报表
3.跨亲等加保、须检附切结书.
4.年满二十岁且在就学之二等亲内直系血亲卑亲属须检附学生证正反面影本.
5.应届毕业学年终了或服役退伍日起一年内且无职业者、须检附毕业证书影本或退伍令影本.
6.外籍人士加保须检附居留证正反面影本.
加保资格:
1.无职业之配偶
2.无职业之直系血亲尊,卑亲属(未满二十岁).
3.年满二十岁(限就学须附学生证面影本).
4.应届毕业学年终了或服役退伍日起一年内且无职业者(附毕业证书影本或退伍令影本).
新生儿加保1.在国内出生者:以出生日为加保日
2.在国外出生者:於国内设立户籍满四个月始可加保.
3.外籍人士需居留证满四个月始可加保.
1.全民健康保保险转入申报表.
2.附出生登记户口名簿或户籍誊本影本一份.
3.外籍人士须检附居留证正反面影本.
4.填请领健保IC卡申请表. 新生儿出生后一个月内、未取得IC卡时,须就医时得以父母亲之IC卡就医.本人或眷属退保
丧失投保资格时办理,如:死亡,失踪满六个月,出境户籍办理迁出.全民健康保险转出申报表本人退保时,眷属须一并转出.转出
1.转换投保单位或改变投保
身分时办理,如:本人离职、退休,眷属就业,终止收养关系,离婚,年满二十岁未具或丧失续保资格.
2.眷属入伍应办理转出.
1.全民健康保险转出申报表
2.眷属入伍者应检附入伍通知书办理转出.本人转出时,眷属须一并转出.
二、停(复)保之申请:停保保险对象出国六个月以上者
1.出国前申报者、以出国日为生效日
2.出国后申报者、以申报日
1.全民健康保险对象停保申报表预定出国六个月以上者、得选择停保、停保期间无须缴保费.
复保本人或眷属返国复保以返国日为复保日全民健康保险对象复保申报表(检附入出境管理局出具之出入境证明书).保险对象出国六个月以上者、自返国之日办理复保、并缴纳保费;出国未达六个月以上者、应自停保之日起复保、并补缴保费.
三、自付健保费之补助:补助额度补助对象申请方式
1. 低收入户
2.中低收入户70岁以上国民
3.身心极重度或重度障碍者
4.原住民(以第六类第二目地区人口身分加保、年满55岁以上及未满20岁者)全额
5.兰屿原住民(以第二.三类及第六类第二目地区人口身分加保者)1左列各类受补助对象,都不需要主动向健保局提出申请,健保局会根据各补助单位提供之资料,迳予减免保费.2如果您符合受补助资格,但是未获得补助健保费、请洽询相关单位补正资料.
3
6.设籍高雄市满一年之身心轻度,中度障碍者
7.失业劳工
8.在职公保年资满三十年
9.设籍台北市满一年之65岁以上老人
10.设籍台北市满一年之55岁以上原住民(目前以地区人口健保费604元为最高补助上限.)
11.设籍高雄市满一年之65岁老人
12 12.身心中度障碍者
14 13.身心轻度障碍者
三、国外就医之医疗核退申请:
(一) 应备证件
1. 费用收据正本及费用明细表.
2. 诊断书或证明文件.
3. 当次出入境证明文件影本.
(二) 以上证明文件如非中、英文对照,请检附翻译本.
四、其他注意事项:健保费转入当月缴纳全月保险费、转出、退保及停保当月免缴保费;健保费算整月,不算破月.
眷属之保险费、超过三口者、以三口计.眷属之加保、应由健保费较低之被保险人办理较合算.眷属於健保开办时,已出国者、现回国如户籍已注销、先办恢复户籍、满四个月才可加保.
外籍人士须持有居留统一证号,才能办理加保.人士持旅行证(统一证号)满四个月始可加健保.外籍人士或人士未具有参加公,劳保或健保规定之投保资格者、得由延聘单位协助办理国际综合保险.
贰,公教人员保险
一、各项给付之申请:给付项目申请期限应备证件备注眷丧津贴眷属死亡之日起五年内申请. 1.死亡证明书一份
2.死亡登记除籍誊本一份
3.申请人户籍誊本一份
4.现金给付请领书及领据眷属以父,母、配偶及已为出生登记至未满二十五岁之子女为限.残废给付因疾病或意外伤害成残废,被保险人确定成残日期起五年内申请.
1.现金给付请领书及领据
2.残废证明书残废给付分全残废,半残废及部分残废.死亡给付被保险人死亡日期起五年内申请.1.现金给付请领书及领据
2.死亡证明文件
3.法定受益人证明书
4.被保险人死亡登记户籍誊本
5.法定受益人现户籍所在地户籍誊本
1.受益人因侨居国外须委托亲友代领时,应检附委托书
2.因尽力职务积劳过度者、检附公教人员保险医疗诊断书及因公积劳考绩证明书养老给付依法退休,资遣或缴付保险费满十五年并年满五十五岁离职退保
1.依法退休者附退休证明书或核定函
2.依法资遣者附资遣证明书或核定函
3.离职退保者附离职证明书及国民身分证正反面影印本
1.88年5月31日修法以前之年资,各年给付标准:
110年:每年1个月; 1115年:每年2个月
1619年:每年3个月; 20年以上:36个月
2.88年8月31日后之年资各年给付标准:每满1年给付1.2个月,公教人员保险法修法前、后之保险年资合并计算,最高以36个月为限.
二、自付公保费之补助:
(一)被保险人缴付公保费满三十年,其保险费免予缴纳.
(二)被保险人系身心障碍者、自付保险费之补助标准如下:
1.极重度及重度身心障碍者全额补助.
2.中度身心障碍者补助二分之一.
3.轻度身心障碍者补助四分之一.
三、请领养老给付办理优惠存款之相关规定:
5 (一)本院编制内行政技术人员於八十四年七月一日前及聘任人员,留任原职人员於八十五年二月一日前之保险年资,於退休或资遣核定后所核发之养老给付,可办理优惠存款,其计算方式系以事实发生当月之保险俸(薪)给为计算基础.
(二)公务人员退抚新制实施前公保年资及养老给付办理优惠存款最高月数标准表施行前公保年资一二三四五六七十
二十优惠存款最高月数四七十
三十六公保养老给付金额得办理优惠存款之最高月数,依本表规定办理.公保养老给付金额低於本表规定标准者、依实际领取之公保养老给付金额办理优惠存款.公保给付请求权时效自得请领之日起,经过五年不行使而消灭.留职停薪被保险人、不论是选择退保或续保、均应填写同意书转送公保处,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公保养老给付支票一经兑现,不得办理优惠存款.公务人员保险法施行细则自六十六年五月十二日修正以到职之日为承保生效日,(原规定是以表件送达公保处之当月一日为生效日)公保如有破月到职或退保者、是按日计算保险费.参,劳工保险给付项目请领资格请领手续给付标准生育给付
1.参加保险满二百八十日后分娩者.
2.参加保险满一百八十一日后早产者.
1.生育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
2.出生证明书正本或户籍誊本正按被保险人分娩当月(含当月)起,前六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给与生育给付三十日.伤病给付
1.普通伤病(1)住院诊疗期间不能工作.
(2)未能取得原有薪资或收入.
2.职业伤病(1)因职业伤害或职业病正在治疗中(住院或门诊治疗)且不能工作.
1.伤病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
2.伤病诊断书.(其为住院诊疗者、 得以应诊医院开具载有伤病名称及入,出院日期之证明文件代替).
1.普通伤病:住院诊疗之当月起前六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之半数,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发给,以六个月为限.但伤病事故前加保年资合计已满一年者、增加给付六个月,连前六个月,共为一年.
2.职业伤病:罹患伤病之当月起前六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之百分之
七十、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发给;如经过一年尚未痊愈者、减为平均月投保薪资之半数,但以一年为限,连前一年,共为二年.残废给付被保险人罹患之伤病、经治疗终止后,如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并经健保特约医院诊断为永久残废者、得请领残废给付.
1.残废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
2.残废诊断书.
3.经X光检查者、附X光照片. 残废给付系就被保险人身体各部位之残废程度,依相关障害项目核定其残废等级标准给付.职业灾害医疗给付被保险人於保险效力开始后至停止前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或罹患职业病需就医者.
「劳工保险职业伤病门诊单」或「劳工保险职业伤病住院申请书」
至全民健保医事服务机构申请诊疗,可免部分负担医疗费用.本人死亡给付按其死亡之当月起前六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给与丧葬津贴五个月.遗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专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之孙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并给与遗属津贴.
1.本人死亡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
2.死亡证明文件.
3.载有死亡日期之全户户籍誊本.
1.普通伤病死亡:加保未满一年者、发给十个月遗属津贴,加保已满一年而未满二年者、发给二十个月遗属津贴,加保已满二年者、发给三十个月遗属津贴.
2.职业伤害或职业病死亡时,不论其保险年资,一律发给四十个月遗属津贴.家属死亡被保险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得请领丧葬津贴.
1.家属死亡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
3.载有死亡日期之户籍誊本.
4.被保险人於死者死亡日期后申请之现住址户籍誊本.丧葬津贴按家属死亡之当月起前六个月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标准发给.
1.父母或配偶死亡时,发给三个月.
2.年满十二岁之子女死亡时,发给二个半月.
3.未满十二岁之子女死亡时,发给一个半月. 老年给付
1.劳保年资合计满一年,男性年满六十岁或女性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2.劳保年资合计满十五年,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3.在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退职者.
4.劳保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年满五十岁
5.担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五年,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6.被保险人於转投军保、公教保符合劳工保险条例规定得予保留年资,於年老依法退职者.
1.老年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
2.户籍誊本正本或国民身分证(正背面)影本.
3.如转投公教保险者、另检附依法退职之证明文件,公教保险卡影本或其他载有转投公教保险起讫日之证明文件.
1.按退职当月(含当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年资未满三年者、按其实际年资平均计算.
2.劳保年资合计每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一个月老年给付;超过十五年者、其超过部分,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老年给付.但最高以四十五个月为限,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3.六十岁继续工作者、其逾六十岁以后之保险年资最多以五年计,於退职时依上述规定核给劳年给付.但合并六十岁以前之老年给付,最高以五十个月为限.
二、其他注意事项:
1. 领取保险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2. 依据劳工保险条例及施行细则规定,投保单位应於所属员工到职、离职当日办理加,退保(以邮戳为准);适逢星期例假日加,退保需检附相关证明文件.
3. 外籍人士或人士先经签准后以护照加劳保.
4. 投保薪资内涵与调整:
(1)月投保薪资总额系指劳工因工作而获得之报酬,包括工资,薪金及其他经常之津贴,奖金,加班费等给与(年终奖金不列入计算).每月收入不固定者、以最近3个月收入之平均为准.
(2)被保险人月薪资变动时即申报调整,调整自次月一日生效.
附注:本院人事室谘询服务电话张惠玲科长(退抚保险科)王淑惠小姐(公,健保)吴金雀小姐(劳,健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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