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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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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保险普通事故给付项目与给付标准职业灾害被保险人权益一览表给付项目给付标准医疗(一)普通事故自84.3.1起由健保局办理并收取%之健保费.
(二)职业灾害向投保单位领取劳工保险职灾门诊单和住院单,可享:
(1)免自付额(2)膳食费用30日内之半数生育(一)参加劳工保险满280日後分娩者得请领生育补助费30日(二)参加劳工保险满181日後早产者伤病给付(一)普通伤病(1)普通伤病住院诊疗,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资,自住院第四日起,发给普通伤病补助费.
(2)普通伤病补助费、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半数发给,每半个月给付一次,最多可领六个月,但伤病事故前加保年资合计满一年者、增加给付六个月.
(二)职业伤病(1)被保险人因执行职务而致伤病不能工作,未能取得原有薪资,自第四日起发给职业伤病补偿费.
(2)职业伤病补偿费、第一年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七十发给,每半个月给付一次,一年未痊愈者、第二年按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五十发给,以一年为限.
残废(一)残废等级残废给付标准表共计160项、分成15个等级,给付自1个月至40个月:职业伤病增给百分之五十.
(二)普通伤病普通伤病经治疗终止後、身体仍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并经诊断为永久残废者、得按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请领残废补助费.
(三)职业伤病职业伤病经治疗终止後、身体仍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并经诊断为永久残废者、增给百分之五十、一次请领残废补助费.老年(一)年资计算(1)68年2月21日以前、年资中断不超过二年,可以并计.
(2)77年2月5日以前、年资中断不超过六年,可以并计.
(3)77年2月5日以後、年资不论中断多久、都可以并计.
(二)请领要件(1)年资合计满一年,年满60岁或女性年满55岁退职者.
(2)年资合计满十五年,年满55岁退职者.
(3)同一投保单位、年资合计满25年退职者.
(4)担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五年,年满55岁退职者.
(三)给付标准(1)保险年资第一年至十五年,每满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一个月老年给付.
(2)保险年资合计超过十五年者、超过部分,每满一年按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二个月老年给付.但最高以四十五个月为限,满半年以一年计.
(四)年逾60岁仍继续工作者、逾60岁以後之保险年资最多以五年计,合并60岁以前之老年给付,最高以五十个月为限.
(五)「平均月投保薪资」是以请领老年给付前三年计算其平均投保薪资.
失踪(一)失踪津贴被保险人如为渔业生产劳动者或航空、航海员工或坑内工,於渔业,航空、航海或坑内作业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踪时,自户籍登记失踪之日起,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七十、给付失踪津贴,於每满三个月之期末给付一次,至生还之前一日或失踪满一年之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一日止.
(二)失踪死亡失踪满一年或依法宣告死亡者、得请领死亡给付.死亡死亡(1)加保年资合计未满一年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五个月丧葬津贴,十个月遗属津贴.
(2)加保年资合计己满一年未满二年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五个月丧葬津贴,廿个月遗属津贴.
(3)加保年资合计己满二年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五个月丧葬津贴,卅个月遗属津贴.
(二)职业伤病死亡不论其投保年资,按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五个月丧葬津贴,四十个月遗属津贴.
家属死亡(1)父母、配偶死亡,按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三个月.
(2)子女年满十二岁死亡时,按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二个半月.
(3)子女未满十二岁死亡时,按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一个半月.业(一)给付金额(1)失业给付按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五十计算,每半个月发给一次.
(2)受领失业给付期间另有工作者、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业给付之总额、超过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八十部分,应自失业给付中扣除.
(二)给付期限(1)缴纳失业给付保险费合计未满五年者、每次最高发给三个月,五年内合计以发给六个月为限.
(2)缴纳失业给付保险费合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每次最高发给六个月,十年内合计以发给十二个月为限.
(3)缴纳失业给付保险费合计满十年以上者、每次最高发给八个月,合计以发给十六个月为限.
备注领取保险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二年不行使而消灭.被保险人如无劳保条例65条所定之遗属者、给予负责埋葬者十个月丧葬津贴.
己领取老年给付再受雇於劳保投保单位之劳工,投保单位得为其办理职灾保险.
劳保被保险人、於加保有效期间,因伤病门诊,於退保一年内因同一伤病致残废或死亡,自87年4月30日起可依法请领残废或死亡给付.劳保被保险人、因肾脏功能丧失,经医疗终止仍无法恢复、需长期洗肾者、自86年12月19日起可请领残废给付.
劳保被保险人、於民国68年劳保条例修正前、因服役致年资中断二年以上,扣除服役期间,中断未超过二年者、停保前之年资得予并计.
7.劳工满60岁逾二年未就业,不得继续加保之规定自86年7月8日起,离职退保未请领老年给付之劳工,年逾60岁继续工作者、得继续加保.
劳保发生下列情形均有给付洗肾,羊0,中风,植物人、脊柱畸形,耳朵重听,吞食困难,视力减退、脸颈有伤疤,丧失生殖能力、丧失嗅觉、讲话不清楚,牙齿缺损五颗以上,心脏,肝脏,肺脏移植者、外伤,中毒遗存之头痛、胰脏,胃全切除,上下肢缺损,关节不能曲伸、父母、配偶,子女死亡,都可请领.
身体障害项目最低给付最高给付
1.精神,神经障害:精神遗存障害,中枢神经系统机能遗存障害,神经系统病变.
33,000元

2.眼睛:双目或一目失明,视力减退、视野狭窄或变形,眼睑调节,运动,缺损障害.
22,000元
3.耳朵:耳朵重听,鼓膜缺损或因病致听觉机能障害,耳廓大部分缺损者.
4.鼻子:鼻子故障,鼻子或鼻末缺损致机能遗存障害.
462,000元
5.嘴巴:言语不清、牙根缺损,咀嚼0下机能遗存障害,遭意外伤害致牙齿缺损五齿或十齿以上者.
6.胸腹:肝脏,肺脏,脾脏,肾脏,生殖器遗存障害,丧失脾脏或一侧肾脏,洗肾,丧失生殖能力、膀胱机能,膀胱萎缩容量祗存50CC以下者.
55,000元
7.躯干:脊柱畸形或运动障害,锁骨,胸骨,肋骨,肩胛骨或骨盘骨遗存畸形.
924,000元
8.头脸:脸部有伤疤,头部,颜面或颈部遗存丑形.
(男元(女元
9.上肢:上肢,手指缺损,关节机能丧失,遗存运动障害,上肢遗存假关节且有运动障害,手指末关节不能曲伸、上肢长管骨遗存畸形.
16,500元
10.下肢:下肢缺损,畸形,缩短、机能障害,足趾缺损,机能障害.
上述给付计算方式:
劳保最低给付:以投保薪资最低二级16,500元计算.
劳保最高给付:以投保薪资最高一级42,000元职灾给付增加50%计算.
劳保被保险人离职退保後经诊断确定罹有职业病者得请领职业灾害保险给付,给付项目为职业灾害保险残废给付.
原劳保被保险人於离职退保後所罹疾病、认为系於劳保加保有效期间因工作所致者、得自行提出退、离职前担任之工作性质,内容、期间及暴露於何种作业环境或何种有害物等作业经历报告及公立或地区教学医院以上医院之各专科医师开具之职业病诊断书,送请劳保局申请有关职灾给付.此原无领取职业病残废给付之被保险人、於离职退保後、始诊断确定罹有职业病者、如经劳保局审核应予核付,即依劳工保险条例相关规定核予职业灾害保险残废给付,惟原已领取残废给付,於本案施行後、其残废程度加重者、应依劳工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扣除.
被保险人申请各种给付所需申请书,现金给付收据,残废诊断书,职灾病、门诊及住院单等书表可向您所属投保单位(工会)或劳保局各县市联络处索取.
请领生育给付说明请领要件
一、被保险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请领生育给付:
1.参加保险满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2.参加保险满一百八十一日後早产者. 给付标准二、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按被保险人分娩当月(包括当月)起,前六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给与生育给付三十日.
三、请领生育给付,应检具下列书据证件(均应盖妥印章). 本人生育给付申请书.劳工保险现金给付收据.婴儿出生证明书正本或户籍誊本正本(应载明生母及婴儿姓名、出生之专栏记事).
死产者、应检附全民健康保险医事服务机构或领有执业执照之医师,助产士出具之证明书(需载明确定之死产日期,原因及最终月经日期).
四、劳保局制发之保险卡所列被保险人之姓名、出生及国民身分证统一编号,如与户籍誊本之记载不符, 应请投保单位填具「被保险人变更事项申请书」、连同前项书据证件,一并送劳工保险局办理变更手续.
五、被保险人应领之保险给付,投保单位已先行垫付者、得於代办保险给付申请手续时,取得被保险人出具加盖本人私章之证明粘贴於给付申请书後面,以免散失,并於给付申请书之给付方式栏内勾划,以便劳工保险局将保险给付寄交投保单位归垫.请领期限六、领取生育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不给付七、被保险人於加保前、退保後或停保期间生产者、不得请领生育给付.
事项八、被保险人分娩或早产者、其夫不得申请配偶生育给付.
九、被保险人流产者、夫或妻均不得申请生育给付. 请领伤病给付说明请领标准一、伤病给付系按日计算,伤害期间超过十五日者、以十五日为一期,於期末请领.须长期治疗者、可按月申领.请领手续二、被保险人请领伤病给付时,应提具下列书据证件(均应盖妥印章).
伤病给付申请书(兼给付收据),核定通知书.伤病诊断书.其为住院诊疗者、得以应诊医院开具载有入出院日期之诊断书代替.罹患尘肺症,初次申请伤病给付时,应检附尘肺症诊断书,X光照片及粉尘作业职历报告书.但经劳工保险局核定以职业病住院有案者、得免再附送.
三、投保单位已先行垫付保险给付者、得於代办保险给付申请手续时,取得被保险人之证明(请粘贴於给付申请书上注明,以便劳工保险局将保险给付寄交投保单位归垫.
四、投保单位凡垫发保险给付时,会计处理应以「垫款」列帐,切勿在「薪资」项下列支以免构成伪造文书, 诈取保险给付之刑责.
五、被保险人因伤病请假者、在请假期间,投保单位不得申报退休. 不给付六、被保险人在伤病期间仍能继续工作者、或遭遇普通伤害及罹患普通疾病门诊治疗者、不得请领伤病给付,事项伤病已痊愈,或伤势转轻已能恢复工作,或已终止治疗者、不得再继续申领伤病给付.
七、被保险人在伤病期间仍能取得原有薪资者、不得请领伤病给付.如以虚伪之证明巧取给付,有关人员均须负法律责任.
八、领取伤病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附注九、现金给付收据上之被保险人通讯地址、请详填实际可收到给付汇票或给付通知之地址.
请领残废给付说明请领给一、被保险人遭遇普通伤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经治疗终止後、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付要任目,并经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诊断审定为永久残废者、得按其审定残废之当月起(包括当月),前六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请领残废补助费.被保险人领取普通伤病给付期满,或所患普通伤病经治疗一年以上尚未痊愈,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并经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断审定永不能复原者、得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二、被保险人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经治疗终止後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并经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诊断审定为永久残废者、得依同表规定之残废等级及给付标准,增给百分之五十、一次请领残废补偿费.被保险人领取职业伤病给付期满,尚未痊愈,身体遗存障害,适合残废给付标准表规定之项目,并经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诊断审定为永不能复原者、得比照前项规定办理.
三、第一第二条所称「治疗终止」系指被保险人罹患之伤病、经治疗後、症状固定,再行治疗仍不能期待其治疗效果之状态而言.请领手续四、被保险人请领残废给付时,应提具下列书据证件(均应盖妥印章).
残废给付申请书(兼给付收据),核定通知书.劳工保险残废诊断书(由就诊之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院或诊所出具:如属精神障害者、得由就诊之专科医院出具;审定时仍在国外者、得由国外原就诊之医疗院所出具),经X光检查者、附X光照片.
五、被保险人经审定残废,不能继续工作者、其所属投保单位应为其办理退保手续.
六、投保单位已先行垫付保险给付者、得於代办保险给付申请手续时,取得被保险人之证明,并於给付申请书上注明,以便劳工保险局将保险给付寄交投单位归垫.不给付七、被保险人残废事故发生之原因,系在投保之前或治疗终止审定残废日期系在退保之後而未具备劳保条例事项第二十条要件,或成残废已逾二年申请给付时效者、不得请领残废给付.
请领老年给付说明请领给一、被保险人合於下列规定之一者、得请领老年给付:付要件(一)男性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岁或女性被保险人年满五十五岁加保年资合计满一年退职者.
(二)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十五年,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三)在同一投保单位参加保险之年资,合计满二十五年退职者.
(四)担任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具有危险,坚强体力等特殊性质之工作合计满五年,年满五十五岁退职者.
二、被保险人之年龄,以户籍之记载为准,自出生之日起实足计算. 给付标准三、老年给付,按被保险人退休之当月(包括当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参加保险未满三年者按实际投保年资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四、被保险人依前列第一项规定请领老年给付者、其保险年资合计年满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发给一个月老年给付;其保险年资合计超过十五者、其超过部分,每满一年发给二个月老年给付.但最高以四十五个月为限,满半年者以一年计.
五、被保险人逾六十岁以後退职者、其逾六十岁以後之保险年资最多以五年计,依前列第四项给付标准核给老年给付最高以五十个月为限.请领手续六、被保险人请领老年给付,应提具下列书据证件(均应盖妥印章):老年给付申请书(兼给付收据),核定通知书.被保险人户籍誊本正本或国民身分证(正背面)影本(身分证影本应由投保单位盖章证明并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
七、退职日期栏应确实填具(退职日期即从事工作的最後一天).
八、请领人通讯住址、请详填实际可收到给付支票或给付通知之地址.
九、被保险人应领之保险给付,投保单位已先行垫付者、得於代办保险给付申请手续时,取得被保险人出具加盖本人私章之证明粘贴於给付申请书後面,以免散失,以便劳工保险局将保险给付寄交投保单位归垫请领期限十、领取老年给付之请求权、自得请领之日起,因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
附注十一、被保险人若曾以不同之姓名、出生或身份证字号加保者、请於备注栏叙明以免本局短计投保年资.
十二、劳保局制发之保险卡所列被保险人之姓名、出生及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如与户籍誊本之记载不符,应请投保单位填具「被保险人变更事项申请书」、连同前项书据证件,一并送劳工保险局办理变更手续.
十三、已领取老年给付者、不得再行参加劳工保险普通事故保险. 请领失踪津贴注意事项请领给付一、被保险人如为渔业生产劳动者或航空、航海员工或坑内工,於渔业,航空、航海或坑内作业中、遭遇意外事故致失踪时,自户籍登记失踪之日起,按其失踪之当月起前六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七十给付失踪津贴,每满三个月於期末给付一次,至生还之前一日或失踪满一年之前一日或依法宣告死亡之前一日止.
二、受领失踪津贴之顺序如下: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兄弟姊妹.
三、非专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之孙子女或兄弟姊妹、不得请领失踪津贴.
四、第二项所称父母、子女系指生身父母、养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法规定视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养并办妥户籍登记满六个月之养子女而言.
五、第一项之被保险人失踪满一年,经法院宣告死亡者、其受益人得按因职业伤害而致死亡之规定,请领死亡给付请领手续六、失踪津贴系每满三个月於期末请领.被保险人之受益人请领失踪津贴时,应提具下列书据证件(均应盖妥印章):失踪津贴申请书(兼给付收据),核定通知书.(同一顺序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时,应共同出具收据,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时,由具领之受益人负责分与之.受益人如系未成年者、前款之给付申请书(兼给付收据)必须由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副署盖章).
载有失踪日期之全户户籍誊本.户籍誊本若未载有失踪日期,可检具海事报告.
七、被保险人保险上之姓名、出生及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如与户籍誊本之记载不符,应请投保单位填具「被保险人变更事项申请书」、连同前项书据证件一并送劳工保险局.
八、投保单位已先行垫付保险给付者、得於办理保险给付申请手续时,取得受益人之证明(请粘贴於给付申请书後面以免散失),并於给付申请书上注明,以便劳工保险局将保险给付寄交投保单位归垫.
请领本人死亡给付说明请领给付一、被保险人因普通伤病死亡时,按其死亡之当月起前六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给与丧葬津贴五个月.遗要件及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专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之孙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并给与遗属津贴,其
给付标准支给标准如下:生前加入保险未满一年者、一次发给十个月遗属津贴.生前加入保险已满一年而未满二年者、一次发给二十个月遗属津贴.生前加入保险已满二年者、一次发给三十个月遗属津贴.
二、被保险人因职业伤害或罹患职业病而致死亡时,不论加入保险年数,除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资,一次发给丧葬津贴五个月外,遗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专受其扶养之孙子女及兄弟,姊妹者、并给与四十个月遗属津贴.
三、前一、二项所称父母、子女系指生身父母、养父母、婚生子女(包括民法规定视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养并办妥户籍登记满六个月之养子女而言.被他人收为养子女者、不得请领生身父母之遗属津贴.
四、受领遗属津贴之顺序如下:配偶及子女. 2.父母. 3.祖父母. 4.孙子女. 5.兄弟,姊妹.
五、被保险人死亡,未遗有前一、二项法定受益人时,不给与遗属津贴.至於十个月丧葬津贴,得由负责埋葬之人检具证明文件请领.请领手续六、被保险人之受益人请领丧葬津贴及遗属津贴时,应提具下列书据证件(均应盖妥印章):本人死亡给付申请书(兼给付收据),核定通知书.同一顺序受益人有二人以上时,应共同具名盖章;如尚有未具名之其他受益人时,由具领之受益人负责分与之.受益人如系未成年者、前款之给付申请书(兼给付收据),应由法定代理人签名盖章.
死亡诊断书或检察官相验0体证明书.载有死亡日期之全户户籍誊本(被保险人与受益人如非同一户籍者、应同时提出各该现住址户籍誊本;受益人如为养子女时,并需载有收养及登记日期).
七、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死亡诊断书或相验0体证明书与户籍誊本之记载不相符合者、应洽请出具单位更正一致.
八、投保单位已先行垫付保险给付者、得於办理保险给付申请手续时,取得受益人之证明(请粘贴於给付申请书後面以免散失),并於给付申请书上注明,以便劳工保险局将保险给付寄交投保单位归垫.
九、现金给付收据上之受益人通讯地址、请详填实际可收到给付支票或给付通知之地址.倘受益人确需以投保单位之地址为通讯处,则受益人应出具书面说明原因.(说明书应由受益人加盖与给付申请书(兼给付收据)上同一印章).不给付十、被保险人有二人以上为同一家属者、其中领丧葬津贴及遗属津贴,不得以同一事故而重复请领.
事项十一、非专受被保险人生前扶养之孙子女或兄弟姊妹、不得请领遗属津贴.
监护有十二、父母均不能行使,负担对於未成年子女之权利义务,或父母死亡而无遗属指定监护人时,依下列顺序
关法规定其监护人:
与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 2.家长, 3.不与亲属会议选定之人.(民法一○九四条)父母离婚者、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声请酌定或改监护人、不受民法相关规定之限制.(儿童福利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父母离婚法院得依职权或依声请酌定监护人不受民法一○九四条之限制.(少年福利法第九条)
十三、户籍法第五十三条:监护登记以监护人为申请人. 请领家属死亡给付说明请领给一、被保险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时,得请领丧葬津贴.付要件前项所称父母、子女,系指生身父母、养父母、婚生子女(包括依民规定视为婚生子女者)、或已依法收养并於死亡之日止办妥户籍登记满六个月之养子女而言.请领手续二、请领丧葬津贴时,应提具下列书据证件(均应盖妥印章):家属死亡给付申请书(兼给付收据),核定通知书.死亡诊断书或检察官相验文件.载有死亡日期之户籍誊本(如死者为养子女时,并应注明申请收养及登记日期).
三、被保险人与死者生前如系分地居住,未列入同一户籍者、应同时提出两地户籍誊本.被保险人已迁出或创立新户者同.
四、被保险人之姓名、出生及国民身份证统一编号,如与户籍誊本之记载不符,应请投保单位填具被保险人变更事项申请书,连同前项书据证件一并送劳工保险局.
五、死者死亡日期如死亡诊断书(或检察官相验文件)与户籍誊本之记不相符合,应洽请出具单位更正一致.
六、投保单位已先行垫付保险给付者、得於办理保险给付申请手续时,取得被保险人之证明,并於给付申请书上注明,以使劳工保险局将保险给付寄交投保单位归垫.不给付七、己被他人收为养子女者、不得请领其生身父母之死亡给付.
事项八、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请领其丧葬津贴.
九、被保险人分娩为死产者、仅依照规定请领生育给付,不得再请领家属死亡给付.
十、父母、兄弟姊妹或子女同为劳工保险之被保险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领家属死亡给付,以一人请领为限.
被保险人死亡,已发给本人死亡给付时,不得再由其参加保险之家属请领家属死亡给付.
附注十一、现金给付收据上之被保险人通讯地,请详填实际可收到给付支票或给付通知之地址.
劳工保险失业给付指南适用对象失业给付以十五岁至六十岁之下列本国籍被保险人为适用对象:受雇於公,民营工厂,矿场、盐场、农场、牧场、林场、茶场之产业劳工及交通,公用事业之员工.
受雇於公司、行号之员工.受雇於新闻,文化,公益及合作事业之员工.依法不得参加公务人员保险或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之政府机关及公,私立学校之员工.
受雇从事渔业生产之劳动者.受雇於上列各项规定各业以外之员工.给付条件被保险人於「劳工保险失业给付实施办法」施行後非自愿离职办理劳工保险退保、而有下列各款情形者、得请
领失业给付:具有工作能力及继续工作意愿.至离职办理劳工保险退保当日止已参加劳工保险满二年.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十四日内仍无法接受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
所称非自愿离职、系指下列各款情事之一:因投保单位关厂,迁厂,休业,解散,受破产宣告而离职.因劳动基准法第十一条规定各款情事之一而离职.因劳动基准法第十四条第一项条规定各款情事之一而离职.给付限制被保险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请领失业给付: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者.失业期间另有工作,其每月工作收入超过基本工资者.依规定领取训练生活津贴期间.请领手续符合给付条件之被保险人、应检附下列文件,亲自向各地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并填写「失业【再】
定,失业给付申请书暨给付收据」申请失业认定:原投保单位或地方主管机关出具之离职证明文件正本附影本一份(正本验毕归还).
国民身份证正本附影本一份(正本验毕归还).申请人在邮局或金融机构存款簿上载有帐号之影本一份(核对给付入帐帐号用).
最高学历证书影本,技术士证影本,曾接受职业训练之结训证书影本(推介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的参考文件).
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於申请之日起十四日内无法推介申请人就业或安排职业训练者、或於安排职业训练期满,申请人仍未能就业者、将主动转送劳工保险局核发失业给付.继续请领失业给付者、每月应亲自前往原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失业再认定(适逢国家假日或星期例假日者、得顺延).
给付标准:失业给付每月按保险人平均月投薪资百分之六十计算,自被保险人向公立就业服务机构办理求职登记之日起第十五日起算,每个月发给一次.
给付金额的扣除:受领失业给付期间另有工作者、其每月工作收入加上失业给付之总额超过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八
给付期限:缴纳失业给付保险费合计未满五年者、五年内合计以发给六个月为限.
缴纳失业给付保险费合计满五年以上未满十年者、十年内合计以发给十二个月为限.
缴纳失业给付保险费合计满十年以上者、合计以发给十六个月为限.申请劳工保险失业给付请至各公立就业服务机构洽办手续
一、台北市台北市就业服务中心身心障碍就业服务站台北市大同区承德路三段287号台北市大同区承德路三段287号电话转200至205 电话转700至716(中心服务站转600至604) 传真号码传真号码光华就业服务站西门就业服务站台北市新生南路一段2之1号台北市峨嵋街81号电话电话传真号码传真号码南港就业服务站文山就业服务站台北市南港路一段360号4楼台北市木栅路三段220号1楼士林就业服务站松山就业服务站台北市大东路75号台北市松隆路290号2楼
二、高雄市高雄市训练就业中心三民就业服务站高雄市前镇区镇中路6号1楼高雄市三民区哈尔滨街215号盐埕就业服务站高雄市盐埕区大仁路6号1楼电话
三、台湾省(一)基隆区就业服务中心罗东就业服务站基隆市中正区中正路102号罗东镇公正路290之2号花莲就业服务站玉里就业服务站花莲市国民三街25号玉里镇光复路160号(二)台北区就业服务中心中和就业服务站桃园市南华街92号中和市景平路239之1号三重就业服务站板桥就业服务站三重市重新路3段120号板桥市民族路37号中坜就业服务站新竹就业服务站中坜市长江路87号新竹市中华路2段723号竹北就业服务站新竹县竹北市福兴路576号(三)台中区就业服务中心苗栗就业服务站台中市西区市府路6号苗栗市中华路143号丰原就业服务站沙鹿就业服务站丰原市中山路288号台中县沙鹿镇中山路493号彰化就业服务站南投就业服务站彰化市太平街10号南投市彰南路2段117号(四)台南区就业服务中心斗六就业服务站台南市东区卫民街19号斗六市中正路16巷7号北港就业服务站嘉义就业服务站北港镇光明路39号嘉义市北门街92号新营就业服务站新营市大同路32号(五)高雄区就业服务中心冈山就业服务站屏东市复兴路446号冈山镇冈燕路347号凤山就业服务站潮洲就业服务站凤山市中山东路93号潮洲镇昌明路98号台东就业服务站澎湖就业服务站台东市新生路230号马公市水源路52号洽办申请给付单位目前尚无法定(合法)劳工保险代理人(经纪人)制度,被保险人若要请领给付须到下列单位洽办手续、不必假手他人代办,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酬谢损失.
到您的投保单位、工会洽办.到台北市罗斯福路一段四号劳保局洽办.到劳保局各县市办事处洽办(地址请看下表).办事处邮递区号地址台北市
100 台北市罗斯福路一段6号10楼台北县台北市济南路二段42号基隆基隆市正义路40号桃园
330 桃园市中山东路9号7楼之1新竹新竹市南大路42号苗栗苗栗市中山路131号台中市台中市路131号台中县丰原市成功路616号南投南投市芳美路391号彰化
500 彰化市公园路一段239号云林
640 云林县斗六市兴华街7号嘉义嘉义市大业街2号台南市台南市运河南街5号邮递区号台南县
730 台南县新营市民治东路31号高雄市
800 高雄市成功一路436号6楼高雄县
830 高雄县凤山市复兴街6号屏东
900 屏东市广东路552号之1宜兰
260 宜兰市和睦路1-10号花莲花莲市富吉路43号台东台东市更生路292号澎湖
880 澎湖县马公市三民路36号金门
893 金门县金城镇环岛北路69号马祖
209 马祖连江县南竿乡介寿村中正路47-4号平均投保薪资与给付金额计算说明
一、生育,伤病、残废暨死亡给付,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当月起前六个月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老年给付按退职之当月起前三年之平均月投保薪资计算.
二、平均月投保薪资,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前最近六个月(包括发生保险事故当月)之月投保薪资合计额除以六.老年给付按被保险人退职前最近三年月投保薪资合计额除以三十六.平均日投保薪资按平均月投保薪资除以三十.
三、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曾自甲单位转入乙单位投保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资,按最近六个月(老年给付为三年)新旧投保单位所报之月保薪资平均计算.在同一月份内有二个以上之月投保薪资时,以最高者为准,与其他各月份之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
四、被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前参加保险未达六个月者(老年给付为加保未达三十六个月者)、其平均月投保薪资,按实际投保月数月投保薪资平均计算.
五、保险给付金额按日计算者、计算至角位数为止,分以下四舍五入;其给付总额以元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六、兹就生育,伤病、残废,老年,死亡等给付计算方式,举例说明如次:
例(一)某甲投保薪资为21,000元、於本年六月由所属投保单位申请调整为24,000元(依照规定此项调整应自七月一日开始生效),於同年六月间分娩,其应领生育给付,按其本年一至六月,六个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21,000(即原投保薪资)发给一个月应为21,000.
计算方式如下:平均投保薪资×)÷6=21,000元给付金额×1=21,000元.
例(二)某乙投保薪资原为21,000,自本年七月一日起调整为24,000元、於同月受伤请领十五日伤病给付,其给付金额按其本年二至七月,六个月之平均日投保薪资716.7元(平均月投保薪资21,500元除以三十)并按普通伤害以被保险人平均月投保薪资百分之五十发给十五日,应为5,375元.计算方式如下:
平均月投保薪资:【(21,000元×】÷6 = 21,500元
给付金额:【(21,500元÷30) ×50%】×15 =5,375元例(三)某丙投保薪资调整情形同例(二).於本年八月治疗终止,经医院诊断为残废,取具诊断书请领一手姆指残缺之残废给付,其给付金额按诊断审定残废之当月前最近六个月,即本年三至八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资22,000元、发给220日应为161,326元.
平均月投保薪资:【(21,000元××2)】÷6 = 22,000元.
给付金额元÷30)×220 =元.例(四)某丁於本年七月一日年龄届满六十岁退职、保险年资满十三年,按老年给付标准,每满一年给付一个月,其投保保薪资自退职当月起前三年计算第一年十二个月为21,000元、第二、三年二十四个月为24,000元、计算其三年之月平均投保薪资23,000元、其应领老年给付,按月平均投保薪资23,000元发给十三个月合计299,000元.计算方式如下:
平均月投保薪资:【(21,000元××24)】÷36 = 23,000元.
给付金额:23,000元×13 =299,000元.例(五)某戊原投保薪资21,000元、於本年三月间曾经一度退保、於六月间复保、投保薪资调整为24,000元、某戊之父於本年八月死亡,其平均月投保薪资按其本年一、二、三及六、七、八月,六个月之投保薪资平均计算为22,500元、应领家属死亡给付按22,500元发给三个应为67,500元、计算方式如下:
平均月投保薪资:【(21,000元××3)÷36 = 22,500元.
给付金额:22,500元×3 = 67,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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