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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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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
一、总则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促进研究生全面素质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规定.
研究生应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遵守宪法,法规和我校的各种规章制度,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风尚;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二、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携带必要证明材料(单位介绍信,户口,粮油、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等)凭录取通知书来校办理报到手续.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于事前向我校研究生处请假并附有关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自报到日期起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取得学籍.健康复查不符合招生及入学体检标准者取消其入学资格.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医疗单位证明,短期治疗可治愈的,经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享受在校研究生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我校申请入学,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取消入学资格或学籍.凡经入学复查合格的新生,予以注册、取得学籍.被取消资格或学籍者一律退回原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要按时注册、因故不能如期注册应请假且得到批准,否则以旷课论.
三、纪律与考勤
第四条研究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校组织的活动,由班长负责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未经批准擅自缺席者、以旷课论.研究生请病假,需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学习期间一般不得请事假,如有特殊情况需请事假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病、事假三天以内、必须征得导师同意,报院系办公室批准,三天以上,二周以内须经院,系办公室同意,报研究生处核准.二周以上需经主管校长批准.以上批准手续均交研究生处存查.假期结束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第五条研究生必须按培养方案的要求学习规定的课程,按规定参加所学课程的考试(考查),严格遵守考试纪律.对考试,考查作弊者、除通报批评和成绩以零分计外,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四、转专业
第六条研究生不得转学,一般不得转专业,如因原学专业已作调整或导师变动,无法继续培养者、或因事故致伤或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证明,不能在原专业继续学习者、须在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向研究生处提出申请,经校长审核确认可以转学转专业的,在征得拟转入单位同意(包括解决户口等问题),方可按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七条我校不接受外校转入的研究生.
五、休学与复学
第八条研究生因病不能坚持学习,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或县以上医院证明,并经我校医疗保健中心核实认可后,确需休养治疗,由本人申请,导师和院,系审查同意,经校研究生处和主管校长批准后予以休学.批准手续存研究生处备查.研究生休学一般以一学期为限,期满后仍不能复学的可继续休学,但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委托培养,定向培养研究生申请休学,需征得委托,定向单位同意.休学期间的待遇按合同规定办理.休学期满的研究生如已恢复健康,应在学期结束前二周向校研究生处申请复学,并附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同意后方可来校.再经学校医疗保健中心复查,确认能坚持正常学习者、到校办理复学手续、方可复学.
第九条研究生因特殊原因须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可以停学,停学的学生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停学一般以半年为限,特殊情况者可以继续申请,累计不得超过一年,停学期满可申请复学.
第十条研究生休学,停学期间严重违法乱纪的,取消其复学资格,予以退学或其他相应处理.
六、退学和取消学籍
第十一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者、应予以退学:
(一)因学习成绩差,身体有病或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由本人或导师提出、所在院,系审核、研究生处和主管校长批准,予以退学.
(二)计划内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需出国进行学位课题研究的,可以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可办理出国手续、交三年培养费(硕士生12000元、博士生18000元)、保留一年学籍.按期回国者、培养费归还个人.逾期不归者、一律取消学籍、培养费上交学校.
(三)计划内硕士或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确需自费出国留学的,经学校同意,一律按自动退学处理.需交纳已发生的培养费(硕士生4000元年,博士生6000元年),不保留学籍.
(四)硕士研究生学位课程考试有二门以上(含二门)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重修后仍不及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无故旷考、或在二年内未取得规定学分者;博士生有一门必修课程考试不及格者.
(五)休学,停学期满未来校办理复学手续或复学复查不合格者.
(六)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病、麻风病或意外致伤不能坚持学习者.
(七)本人或家庭有实际困难要求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八)其他经审查考核认为不宜继续培养必须退学者.
第十二条研究生退学后的善后问题按下列办法处理:
退学或取消学生籍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国家或集体企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由原单位接收.入学前为应届毕业的本科生,硕士生,纳入本年度或下年度本科生或硕士生分配计划.入学前是待业人员,一律回家,费用自理,由家庭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参考其学历和实际情况安排工作.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因病退学的研究生,入学前是在职职工的,退回原单位、按国家对待患病职工的劳保规定处理.其他人员由家长或抚养人员领回,待病愈后,由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安排工作.
(二)对本人要求退学的研究生,除因病退学外,其他原因退学的研究生学校将按其实际学习年限收取偿还国家的培养费.
(三)学习满一年后退学或取消学籍的研究生,在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学习证明.未经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学习证明.
(四)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七、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
第十三条硕士研究生培养年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培养需要可提前或延长一年时间,即二至四年.如学完本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达到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并完成临床或教学工作量,论文发表符合要求,可提前毕业.由本人书面申请,经导师和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学校审批后予以提前毕业.对未能在三年内完成上述要求者、可相应延长一年培养时间,延长期间其课题费、生活费自理.
第十四条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年限一般为三年,根据培养需要可延长一至二年,即三至五年.在三年内未能修完所需学位课程或科研工作未达所需要求者、可相应延长一至二年培养时间.延长期间其课题费、生活费自理.延长后的毕业时间以答辩通过之日为准.学位授予时间以学位评审通过之日为准.应提前两个月提出延期申请,经导师签署意见、院系审查同意,由研究生处报主管校长批准.
八、毕业
第十五条在研究生毕业前、应对其德,智、体进行全面考核、写出评语、做好毕业鉴定.
第十六条有学籍的博士生,硕士生学完培养计划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查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政治思想合格,身体健康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审通过后颁发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硕士研究生通过培养计划规定的学习,但未能通过毕业论文答辩,经答辩委员会讨论认为可补行答辩者、硕士生在一年内、博士生在二年内可补行答辩一次(答辩费、食宿,旅费自理).合格者发给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答辩仍未通过,则不得再补行答辩.对已完成学位论文因故未能答辩者、必须经所在学位分委会研究同意后,方能补行答辩.
第十八条应届毕业硕士生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本人应提出书面申请,所在院,系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报研究生处审核.定向或委培生必须出具定向或委培单位同意其报考的公函才能报考.
第十九条硕博连读研究生如未能通过第二学年的阶段考核、若在硕士研究生培养年限内、符合硕士研究生毕业条件,按硕士研究生毕业论;如通过阶段考核、则进入博士生培养阶段.
九、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条对于品学兼优的研究生,应予以奖励和表扬.其方式有通报表扬,发给奖励证书,奖学金,授予荣誉称号等.
第二十一条对于政治表现不好,道德品质恶劣及违反学校纪律和国家法律的研究生,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处分.留校察看以一学期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察看;经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第二十二条凡有下列情节之一的研究生,学校可酌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和行为者;组织和,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者.
(二)违反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情节严重者.
(三)破坏公共财产,偷窃他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
(四)酗酒,赌博,打架斗殴,情节严重者.
(五)徇私舞弊,在科研中伪造数据,剽窃他人成果者.
(六)其他品行恶劣,道德败坏者.
(七)违反学校纪律,情节极为严重者.
第二十三条对犯错误的学生,要严格要求,热情帮助.处理时要持慎重态度,坚持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处分要适当.处理结论同本人见面,允许本人申辩申诉.对本人的申诉、学校有责任进行复查,处理错误的要及时纠正.
第二十四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等处分,应由所在院,系,查清事实,报研究生处审批.给予留校察看,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应由所在院,系,提出并征求导师意见、经研究生处审核、报校长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国家教育部备案.其中因政治问题而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须报经省委有关部门同意,由省教育厅审批.被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入学前不是在职职工的,一律回家.家居城市的,由家庭所在地的劳动部门按待业青年对待.被勒令退学和开除学籍的研究生,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离校手续、并将户口转至家庭所在地.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受到奖励或处分的材料,应归入本人档案,不得撤消.被勒令退学的研究生可发给学历证明,开除学籍的研究生不发给学历证明或其他证明.
就业
第二十六条统招和自筹经费研究生毕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研究生,亦可通过双向选择就业.
第二十七条定向,委培和在职研究生,毕业后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回定向,委培单位工作.
十一、附则
第二十八条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申请结婚应符合晚婚条件.申请结婚登记的研究生须向所在院,系提交结婚申请和对方有关证明材料,经院,系同意,研究生本人凭院,系出具的介绍信和男女双方身份证到研究生处审核后,去学校人事部门开具婚姻状况证明.定向,委培学生在定向,委培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九条已婚女研究生应当晚育.在读期间一般不得生育.女方确系年龄较大,怀孕,经校计划生育办公室批准,研究生处同意,可休学一年.已婚研究生的独生子女,学校不承担其各种费用(包括独生子女费、统筹医疗费等).
第三十条定向,委托培养,自筹经费研究生的学籍管理除定向,委托,自筹经费合同另有规定外,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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