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文_文档搜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八文网 - 汇聚八方文档 - 做最优秀的免费文档下载网站
 

政策法规

文档类型: Microsoft Word 文档 文档大小:796KB
政策法规
一、劳动就业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意见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进一步扶持和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通知》(苏政发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享受再就业优惠扶持政策的对象曾经是国有、集体企业职工的失业人员;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国有集体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制时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仍未再就业的人员;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失业人员;城镇其他就业转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含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40周岁的下岗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等);下岗失业的随军家属;的转业军官,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城镇就业困难的刑释解教人员.
二、鼓励民营企业积极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与国有、集体企业同等享受国家,省和扬州市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对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超过50人的有限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注册资本的10%以上,即可登记注册、其余部分可在3年内分期到位.各级政府在扶持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一部分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就业再就业.
三、鼓励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社会保险费原则上仍由原单位缴纳,同时享受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优惠政策(不含社会保险补贴).
四、简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办理手续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申报补贴的,既可按季申报,也可按月申报,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应及时办理审核拨付手续.对管理工作较好,具备条件的地方、可变先缴后补为财政或劳动保障部门直接拨付社会保险补贴,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五、市县联动,增加投入,切实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落实(一)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促进再就业的重要意义、增强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使命感,把落实这项政策作为全心全意为下岗失业人员办实事,解难题,帮大忙的一件重要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现有担保基金规模的基础上,今年再安排一部分担保资金投入,扶持下岗失业人员扩大再就业.尚未建立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县(市),要尽快筹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担保基金并及时到位.
(二)突出小额贷款帮扶重点、简化审批手续.按照雪中送炭的要求,把双下双失人员,4045下岗失业人员以及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一定比例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作为帮扶的重点.要简化小额担保贷款审批手续、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签订协议,明确责任风险后,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经社区公示、街道社区签署意见、商业银行根据有关规定办理贷款手续.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人必须积极参加创业培训、提出切实可行的创业项目计划,特别是资金使用计划.要实行创业项目预报制度,择优放贷,继续实行每月一次的创业项目联审会办制度,把好创业项目审核关,提高创业项目的可行性和贷款归还的可靠性.相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和咨询服务工作,把小额担保贷款与创业培训、个人资信度有机结合起来,真正使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落到实处,并发挥出最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降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反担保门槛.对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经所在社区、街道推荐,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取消反担保:1.经过创业培训后提出的项目经创业项目评估组认定的(市县分别成立有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创业项目评估组);2.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困难人员条件的困难群体家庭成员互保的;3.下岗失业人员联保贷款的.
(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在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同时,还要积极支持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新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银行根据符合条件小企业吸纳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总数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商业银行可按相关规定展期一次,展期期限不能超过一年,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财政不贴息.
(五)鼓励银行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加大信贷支持.银行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贷款的额度,财政贴息以及财政对经办银行给予手续费补助的优惠政策,按《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银发号)执行、政府对小企业贷款不再提供担保形式的支持.
各地及市相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进一步修改完善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强化管理,搞好跟踪服务.各级财政要抓紧制定财政贴息具体操作办法,及时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提供贴息.
二OO四年九月七日关于印发《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
《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五月五日2003年度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促进再就业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资金由财政资金和多种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并设立再就业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三条资金来源及责任部门(一)列入市财政预算1200万元.
(二)从市政府统筹的预算外资金中安排1000万元、由市财政局负责.
(三)对人均年收入超过9600元(含本数)的单位、由市地税局负责按每人每年300500元的标准向单位筹集,共筹集400万元.
(四)市级机关,市直各事业单位、驻扬金融、保险,中信银行、商业银行、电信,邮政,移动,联通,网通,供电,海关,边防,检验检疫、省家禽研究所、省医药和农科所、扬州职大(电大),教育学院,资源环境学院,国税扬培中心、化校,省五台山医院,省水文资源勘测局等单位的职工,按实有在职人数,每年由个人捐一次解困金.每月收入在600元以下的捐助150元、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捐助250元、1000元以上的捐助400元.共筹集400万元以上,由市级机关工委负责.
(五)对使用汽车征收解困金,在汽车年检时,按每辆500元标准征收,共筹集400万元、由市和交警支队共同负责.
(六)按照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安排2600万元、其中1800万元调剂用于再就业资金,免费职业介绍补贴和免费职业培训补贴按照原渠道列支.由市劳动保障局负责.
(七)对现有借支下岗职工生活费企业,在企业改制,资产变现中回收借支的费用1000万元、由财政和深化企业改革办公室共同负责.
(八)开展社会募捐(一日捐)活动,筹集再就业资金400万元、募捐的对象和标准,参照解困金捐赠办法,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和市级机关工委共同组织开展.
第四条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使用要做到专款专用,保证重点、用于支付经市政府批准的市直困难企业中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下岗职工出中心的有关费用;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会保险补贴,安置补贴,社区就业补贴;政府购买就业岗位、购买职业介绍成果,购买培训成果的费用等.
第五条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申请领取社会保险补贴,由企业持劳动合同、《再就业优惠证》向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经审核后,由财政局核拨.
第六条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申领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必须凭《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登记变动情况表》,《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及缴纳社会保险费补助资金申报表》,上月下岗职工领取生活费的财务凭证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凭证到市再就业办公室,经审核后由财政局核拨基本生活费和社会保险费、转入有关专用帐户.
第七条下岗职工凭《就业登记证》签字领取生活费、如有违规代签代领,未按时领取,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再就业培训或两次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再就业安置的,扣发或停发基本生活费.
第八条市再就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2002年领取下岗职工生活费企业进行重新核定,对已恢复生产或部分恢复生产企业撤销再就业服务中心.企业和主管公司要加大下岗职工再就业力度,要通过重组恢复生产;企业利用现有设备条件,积极兴办再创业组织,组织下岗职工进行生产自救;对已实际就业六个月以上人员减发,不发生活费直至解除劳动合同;鼓励下岗职工参加公益性劳动组织,社区服务组织,劳务派遣组织;鼓励下岗职工参加劳动力市场竞争就业.
第九条再就业资金的筹集责任部门必须足额按季解缴,财政局要按月按季收缴和通报.有关企业要设立再就业资金银行专户,实行专款专用,对虚报冒领或挪作他用的,予以严肃查处.市财政,审计,监察,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对市直企业再就业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加强审计,监督和管理,确保再就业资金合理,安全使用.
第十条本办法由扬州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国家如开辟新的筹资渠道,则另按新的筹资渠道执行.
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扬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3号《关于公布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已经市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季建业二OO三年五月二十三日我市在前三批共取消行政审批事项788项的基础上,对保留的审批事项进一步审核、清理出与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相对应的审批事项、以及体现放开、放活,促进我市经济发展,需要取消审批的事项、共40项、予以取消.
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各部门,单位要坚决执行、并认真做好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的有关后续监管和衔接工作,防止出现管理脱节.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将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政府机构改革,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电子政务建设,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和综合行政执法试点等工作紧密结合起来,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
附: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40项)
附:
第四批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40项)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1,《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非限制类中外合资限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核
2,完全由外资或民资投入的市权限内房地产开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3,生产性废旧金属经营资格核准市建设局
1,城市燃气工程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核准
2,部分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准用证的核准
3,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来扬施工注册核准
4,出省施工单位备案
5,市政工程施工注册市规划局
1,勘察测绘资质审核市人事局
1,实行企业化管理(不享受财政资金补助)的事业单位工资总额计划的审批市政府侨务办公室
1,港澳同胞回内地定居初审市
1,非生产性废旧金属收购备案
2,租赁房屋登记备案
3,企事业单位组建经济审核市民政局
1,市属社团印章式样变更,注销登记
2,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式样变更,注销登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1,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备案市交通局
1,从事危险货物作业的码头资质核准
2,道路货物运输线路核准
3,交通工程监理单位资质许可核准
4,交通建设工程监理单位资信登记备案
5,交通工程建设合同登记备案市财政局
1,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审批
2,国有(集体)企业产权变动资产评估立项核准市科学技术局
1,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2,技术贸易机构资格核准市文化局
1,县级以上国家机关设立的文艺表演团体进行跨地区营业性演出审批市卫生局
1,卫生用品卫生许可
2,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卫生许可扬州药品监督管理局
1,药品生产企业在本市设立办事处备案扬州工商行政管理局
1,印制商标单位证书核准
2,经纪从业人员资格核准市房产管理局
1,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资质核准(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2,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由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市旅游局
1,饭店星级评定核准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
1,贷款证发放核准
2,非国有商业性银行罚款代收机构的确定
3,资本金结汇,国内自营外汇贷款登记核准
4,限额以下居民个人因私购汇审批
5,对保险机构开设外汇帐户审批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关于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通知》的通知现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双拥办《关于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贯彻落实.
二OO三年五月二十六日关于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有关工作的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军分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意见》(扬府发号)精神,经研究,现就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中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是加强军队建设,巩固国防的大事.各级要从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好双拥工作的大局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增强责任感和自觉性.各级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要把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纳入社会就业和人事调配的总体规划,定期了解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需求,及时提供职业介绍和培训服务,积极协调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双拥部门要抓好与部队的对接及有关组织协调工作.驻扬部队各单位政治主官要以一定精力过问,指定专人负责,加强同地方劳动保障,人事和双拥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及时反馈情况,主动到用人单位介绍军嫂(随军家属)的基本情况,军地形成合力、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各县(市)区双拥办要会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加强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的管理.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事业单位安排职工下岗待业,一般不要将军嫂(随军家属)列入范围;企业改制,改组,要广开门路,分流就业,军嫂(随军家属)要服从安排.对在边疆,海岛、高原,飞行部队服役军人的军嫂,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签订,续签,中止,解除到失业,医疗,养老保险等方面完善监管机制,非军嫂(随军家属)个人原因,原则上不得失业.
二、要建立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的信息,培训网络(一)加强军地信息交流.驻扬各部队要及时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情况的登记统计,于每季开始月的上旬报市双拥办公室.劳动保障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和人事部门的人才交流机构,每季要为随军家属和下岗军嫂发布用工需求信息.
(二)积极开展就业服务工作.各级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交流服务机构,要定期为军嫂(随军家属)进行就业指导,帮助她们了解市场就业形势,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对就业愿望强烈的军嫂(随军家属),要明确职业指导员与之结对、实施重点帮扶服务.要加强与部队的联系沟通,每半年向驻扬部队集中推荐一次适合随军家属就业的用工岗位、把岗位送到军营.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对随军后需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随军家属和下岗军嫂,由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提供一次免费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的,按规定发给相应的培训合格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对自行到劳动保障和人事部门非定点培训机构培训的,凭培训合格证书和原始培训收据在劳动保障部门一次性报销300元培训费.
三、要做好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的规范管理(一)要加强对重点对象的帮扶.要重点帮助本市以外,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当日不能往返的驻扬部队军(士)官家属尽快实现就业.她们自师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之日起,初次职业介绍一般不超过半年.
(二)军嫂(随军家属)要积极争取就业.军嫂(随军家属)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劳动保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的职业培训或三次职业介绍而未能实现就业的,则视同无就业愿望、不再列入帮扶范围,由个人通过劳动力市场或人才市场竞争就业.
(三)对已经过劳动保障,人事部门安置,推荐就业后,因个人原因又下岗失业的,双拥部门不再列入帮扶范围,个人可自行进入再就业渠道.
(四)对自谋职业的军嫂(随军家属),凭在工商部门的申办手续和市双拥明,劳动保障部门发放帮扶优待证、享受生产经营扶持资金补助和税收等各项优惠.
(五)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负责本地军嫂(随军家属)就业,再就业工作.邗江区、广陵区、维扬区侧重负责所在地军嫂和区人武部随军家属的就业,再就业.各区军嫂(随军家属)就业确有困难的,由市劳动保障,人事和双拥部门负责予以协调、帮助.
转发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扬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现将市教育局等七部门联合制定的《扬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二十七日扬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为加强对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领导,协调各部门相关工作,规范教育收费、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建立扬州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主要负责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教育局牵头,市纠风办,财政局、物价局、审计局、农工办,监察局等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市政府分管教育的副秘书长为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教育局分管领导兼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市监察局党廉室分管纠风的副主任和市监察局驻市教育局监察室主任兼任,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相关处室负责人为联络员.
一、联席会议主要职责(一)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的指示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研究部署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
(二)听取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汇报,研究和协调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有关问题;
(三)对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四)组织召开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会议.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主要职责(一)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要求,起草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方案;
(二)收集和掌握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总结交流治理教育乱收费的经验做法,编发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信息,协调新闻单位对教育收费的舆论监督;
(三)向联席会议报告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情况;
(四)研究分析教育收费存在的典型问题,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组织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的调研和检查;
(六)处理有关反映教育乱收费的来信来访.
三、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职责(一)市教育局
1,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的年度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
2,与市物价局、财政局共同执行省制定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对省授权的项目收费、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
3,做好教育系统治理乱收费的组织发动,宣传教育和贯彻落实工作;
4,查处和纠正学校的各种违规收费行为、指导,监督教育系统内部对违规收费的责任追究;
5,配合市有关部门查处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和截留,挪用学杂费的行为;
6,与市物价局配合,在全市大,中小学全面推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并在中小学继续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
(二)市监察局、纠风办
1,根据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的进展情况,对联席会议各单位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督查;
2,指导,监督省制定下发的对教育乱收费的处罚和责任追究办法的执行;
3,组织对全市治理教育乱收费情况进行行风评议;
4,对群众反映通过学校搭车向学生收费、向学校摊派和截留,挪用学杂费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对教育乱收费的单位、领导干部和国家公务员实施责任追究.
(三)市财政局
1,与市教育局、物价局共同执行省制定的各类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对省授权的项目收费、在权限范围内制定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
2,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指导,督促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加强教育经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
3,受理关于教育乱收费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四)市物价局
1,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共同执行省制定的学校收费政策和标准,与财政局共同执行省制定的其他各类收费政策和标准;与市财政局、教育局共同对省授权的项目收费、制定有关收费政策和标准;
2,受理群众关于教育乱收费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3,会同市教育局在全面实施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同时,在全市中小学开展创建教育收费规范学校活动,指导各地物价检查部门做好对达标学校的验收工作.
(五)市审计局
1,负责市级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2,组织,指导县(市,区)审计机关开展教育经费审计工作.
(六)市农工办
1,将治理教育乱收费作为减轻农民负担重要工作来抓,并做好督促检查;
2,受理群众涉及农民负担的教育乱收费的,在职责范围内予以查处,并及时将查处情况向联席会议办公室通报;
四、联席会议基本工作程序(一)联席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也可以根据工作要临时召开.
(二)联席会议的议题由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各成员单位意见后提出、由联席会议召集人确定.
(三)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有关文件,事项;承办单位应根据需要、会前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意见和决定,根据需要由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成会议纪要.需要下发文件的,由成员单位联合下发.
扬州市教育局扬州市物价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审计局扬州市农工办扬州市监察局扬州市纠风办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相关内容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现将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在扬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者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相关内容公示如下:
一、开办条件
1,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
2,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3,有符合《条例》,《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4,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5,在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在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其中、乡,镇,街道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有不少于5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6,有不少于2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7,有2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职业指导职业资格或熟悉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人须提交以下材料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应当向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附1);
2,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有关批文;
3,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4,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具有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的资金证明,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须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5,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6,拟开展职业中介活动的可行性报告;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住所证明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8,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设立分支机构有关规定已经行政许可的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按新办职业介绍机构的规定要求,到分支机构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设立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限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上述开办条件第项的条件,并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登记,同时向原行政许可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分支机构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按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核登记,核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四、收费规定(一)开办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不收费.
(二)职业介绍机构收取服务费、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执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委托性收费必须符合自愿,受益的原则,不得强制收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未经本机构介绍就业的人员和单位收取中介服务费.
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中介服务收费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印发〈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号)的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但收费项目必须按照省劳动保障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双方签订的有关协议中约定.
五、有关要求职业介绍机构和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单位应当规范职业中介服务行为、在服务场所明示合法证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扬州市和所在地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电话等(扬州市监督电话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定期报送业务报表,并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1:《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申请表》
附2:《江苏省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备案表》
关于印发《扬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人民银行各县(市)支行、各县(市,区)财政局、经贸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商业银行、扬州兴达担保公司:
《扬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扬银发号)实施以来,对推动我市下岗人员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开展起到了较好的促进作用,但目前已不能完全适应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工作的要求,根据人民银行、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扬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扬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五年四月十一日
主题词:贷币信贷贷款办法通知
抄报:市政府洪锦华常务副市长,张玉成副秘书长.
抄送:人行南京分行货币信贷管理处,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内部发送:郑行长,孟副行长,货币信贷管理科.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办公室2005年4月11日印发附件扬州市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实现再就业,根据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联合下发的《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和《关于进一步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完善本办法.
第二条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1,扬州市区凡年龄在男60岁、女50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并领取《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与组织起来就业的,其自筹资金不足部分,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向扬州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或其分支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2,扬州市区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小企业的标准依据原国家经贸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号)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为扬州市区受理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的指定银行.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部具体负责小额担保贷款的受理,审查与发放等工作.
第四条贷款程序和用途.下岗失业人员在申请小额贷款时,实行创业项目贷款申请预报制度,并按如下程序办理贷款申请:
1,持《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身份证》及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原件,复印件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领取并如实填写《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前期审查表》(以下简称《前期审查表》);
2,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进行创业项目贷款申请预报,并提交《前期审查表》;
3,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在居住地进行公示一周,公示无异议的,经社区推荐,报兴达担保公司;
4,兴达担保公司对预报材料进行筛选后,将合格的预报材料报市创业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创业小组)审查讨论、讨论通过的,提出认定意见;
5,申请人持本人《再就业优惠证》,《前期审查表》,《创业培训合格证》,创业小组认定意见及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手续向商业银行申请小额贷款.
6,符合条件的小企业申请贷款,按照《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工作财政支持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财金号)的有关规定,向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认定,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复核.贷款银行凭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定后出具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自行决定是否发放贷款,贷款金额按每吸收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可发放2万元掌握,最高不得超过100万元.经办银行发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不提供担保.
第五条商业银行自收到贷款申请及符合条件的资料之日起,应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贷款申请人正式答复.借款人应将贷款用作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开办经费和流动资金.
第六条贷款额度与期限.商业银行应根据下岗失业人员创业项目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小额担保贷款金额一般掌握在2万元以内、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可根据人数,适当扩大贷款规模,但最高贷款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借款人提出展期且担保人同意继续提供担保的,商业银行可以按规定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得超过1年.对第1次办理小额担保贷款信誉较好,并按时还款的,确因经营需要、可再享受1次小额担保贷款优惠政策.
第七条贷款利率与贴息.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利率.从事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遇有贷款展期,从展期之日起,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承担、财政不贴息.微利项目是指由下岗失业人员在社区、街道,工矿区等从事的商业,餐饮和修理等个体经营项目,具体包括:家庭手工业,修理修配、图书借阅、旅店服务,餐饮服务,洗染缝补,复印打字,理发,小饭桌、小卖部,搬家,钟点服务,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婴幼儿看护和教育服务,残疾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学生接送服务.
符合条件的小企业贷款可享受有关财政贴息政策.除以上所列项目之外的贷款利息一律由借款人承担.
第八条贴息申报及审核程序:
1,商业银行将贴息发生额度列出清单,打印成册后报扬州市财政局审核;
2,扬州市财政局审查并按江苏省财政厅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贴息政策上报审批或拨付贴息资金(具体按江苏省财政厅要求执行).
第九条贷款担保基金.成立并扩大扬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并根据需要适度增加,由扬州市财政局负责筹集,封闭运行、专项用于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小额担保贷款责任余额不得超过贷款担保基金银行存款余额的5倍.贷款担保基金收取的担保费不超过贷款本金的1,由扬州市财政局全额向担保机构支付(支付时间,手续及其他有关事项由财政局与担保机构另定).
第十条贷款担保机构.扬州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委托扬州市兴达担保公司(以下简称兴达公司)运作.兴达公司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的运作与信用担保机构的其他业务必须分开、单独核算.
贷款担保机构可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应具有有效性和制约性,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反担保牵涉到相关部门的,相关部门要按照下岗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减免有关税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反担保:
1,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2,部省属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科室工作人员;
3,市,区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中层以上干部,科室工作人员. 对个人无不良信用记录,经过劳动部门创业培训后,其创业项目经创业小组评估认定,并由街道办事处在居住地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可取消反担保.取消反担保的操作程序:
1,由户口所在地的社区、街道审核有无不良信用记录;
2,由创业培训机构出具培训证明材料,本人出具创业计划报告书;
3,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创业小组进行评估并出具证明;本人提出小额担保贷款书面申请及相关个人证件;
4,担保公司凭上述材料,经审核后,给予担保.
第十一条贷款管理与考核.商业银行小额担保贷款不良率达到20%时,应停止发放新的贷款,担保基金代为清偿降低贷款不良率后,可恢复受理贷款申请.对产生的逾期贷款,商业银行应加大贷款的清收力度,协同担保公司处置相应抵押物,对在逾期3个月内确实不能清收的贷款,经财政,劳动,人行、商行及担保公司等相关部门集体研究同意后,可动用贷款担保基金履行清偿责任.
第十二条贷款担保基金的风险管理.担保基金对小额贷款担保代偿率达到20%时,应暂停担保业务;经与商业银行协商采取进一步的风险控制措施并报经扬州市财政局、商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后,再恢复担保业务.市财政局应会同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确定贷款担保基金的年度代偿率的最高限额、对限额以内、贷款担保基金自身无法承担的代偿损失,经批准后由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弥补或核销.
第十三条贷款服务.商业银行要简化手续、为申请贷款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因申请人不符合贷款条件而不能提供贷款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提出改进建议,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人民银行报告.贷款期间,商业银行要加强与借款人的联系,了解其资金使用和经营情况,提供必要的财务指导.市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贷款人员相关情况的台账,定期进行调查走访,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并向人民银行、商业银行等有关部门通报.
第十四条监督与审计.商业银行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要确保发放小额担保贷款所需的资金和额度;随时掌握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主动与就业工作主管部门沟通信息,协调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负责对商业银行贯彻落实情况督促检查.财政部门,经贸部门,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贷款担保基金和财政贴息监督检查,确保政策落到实处.
第十五条为便于统计和监测贷款业务开展情况,商业银行应明确专人负责此项业务的统计工作,并于月后8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报送《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统计报表》.
第十六条本办法所指扬州市区贷款对象为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范围内的,符合发放《再就业优惠证》的所有下岗失业人员.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邗江区根据本地情况,筹集并扩大担保基金,并参照本《实施办法》制订完善本辖区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扬州市中心支行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促进大龄困难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意见扬劳社号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市区按照再就业优惠政策和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的特点、通过政府引导和政策支持、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发组建非正规就业组织,在为社区居民提供便民利民服务的同时,也帮助一大批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群体实现再就业,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为了进一步发挥非正规就业组织把下岗失业人员组织起来就业的优势,落实好再就业有关优惠政策,现在就进一步加强非正规就业组织的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非正规就业组织的特点、严格界定其从业范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是指下岗失业人员(含退养,协保人员,下同)以个人或组织起来的方式参与社区管理,服务,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非正规就业组织应当以组织大年龄,无技能,文化低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主.
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从业内容以便民利民服务为主,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对从业内容、网点分布进行统筹规划.主要包括:家庭清洁卫生服务,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儿童教育训练和寄托服务,婴儿看护服务,养老服务,病人看护,幼儿和小学生接送服务,优生优育优教节育咨询,提供停车服务,治安巡逻,绿化保洁、家庭管道疏通等;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各种临时性,突击性劳务以及生产自救性劳动等.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认定条件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业或经营服务范围;自愿发起和组合;下岗失业人员所占从业人员比例不低于60;具有能够满足经营服务的资金.
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名称应当由社区名称,从业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从事社区服务业的,统一称服务社.从事加工业的,称工场.从事为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提供劳务的,称劳动服务队.
二、鼓励自发组建非正规就业组织,及时做好受理认定鼓励下岗失业人员自发组建非正规就业组织,在实现自身再创业的同时,带动其他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非正规就业组织应当以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发起组建为主.街道,社区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再发起组建非正规就业组织.
申办非正规就业组织的程序如下:
由筹备负责人或发起人向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申办理由,从业范围,所需资金,场地或技术装备措施,从业人员的岗位设置及基本收入预测等.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简章.内容包括从业项、及服务方式,资金筹措方式及金额、收入分配方法,财务管理等.
3,从业人员和出资者名册及相关证明.
4,安置的下岗失业人员持有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和身份证.
5,与从业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劳动协议.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对其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扬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认定审批表》并报送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接到申报材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送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在接到相关申报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工作,颁发《扬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及副本.
三、认真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促进其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在税费减免方面,非正规就业组织在领取《扬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后,可按规定,三年内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新办的非正规就业组织在三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非正规就业组织从业人员可按社会从业人员参保的费基、费率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吸纳男40周岁、女35周岁以上且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从事公益性或非盈利性岗位、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政府购买岗位政策;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安置男30周岁、女28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不含享受社保、岗位补贴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1000元人的安置补助费.以上三项不重复享受,发起人(合伙人)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府购岗和安置补助费.
发起(合伙)组建非正规就业组织的人员,可将未享受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生产扶持资金一次性拨付.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发起人(合伙)因经营需要贷款,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市劳动就业管理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
四、加强非正规就业组织的管理,促使其规范运作
1,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适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应当遵守《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委托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进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2,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当在规定的从业范围内从事服务经营活动.新增或变更从业项目时,须按规定程序补办有关手续.
3,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应规范服务,严格收费制度,并接受劳动保障等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4,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经营所需发票,凭《扬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后领取.
5,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需开设银行帐户的,凭《扬州市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证书》(副本)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分支机构代码证》和代码卡后办理.
6,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要加强财务管理,设立有关帐册、如暂不具备财务管理条件的,应委托所在街道(乡镇)或有关专业机构代理其财务管理工作.
7,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要严格按规定填报有关报表,并由街道(乡镇)汇总后,分别按时报市,区就业管理机构.
8,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机构须将本辖区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中从业人员的《就业登记证》,《再就业优惠证》统一保管,做好记载,并纳入就业人员进行统计和管理.
9,非正规就业劳动组织的存续期限一般为三年.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定期检查不符合条件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收回证书,停止享受优惠政策.非正规就业组织具备转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条件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从事生产经营的,要按规定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办理注册登记后,既定的三年期扶持政策不变,可继续合并享受到期满.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八日关于在市区开展争创无双下岗失业街道,无下岗失业社区活动的意见
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开发区办事处:
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2003年底,我局会同市总工会,妇联、团市委在市区开展了特困群体再就业帮扶活动,对市区401户双失业双下岗特困家庭进行了一对一再就业帮扶.截至今年3月底,任务全面超额完成,取得了显著的阶段性成果.现就市区开展争创无双下岗失业街道,无下岗失业社区活动(简称无双街道,双无社区)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思路以双失业下岗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重点、把特困帮扶和鼓励创业作为再就业工作的切入点并有机结合,通过强化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优惠政策扶持等综合再就业服务,对就业困难群体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促使提高就业技能和转变择业观念,尽快实现再就业.
二、工作目标在2004年底前、确保市区每个街道实现无双下岗失业家庭、每个街道至少有1个社区实现无下岗失业人员.
三、工作措施
1,加大职业介绍力度,重点推荐双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岗位.对市区新产生的和尚未再就业双下岗失业家庭、挖掘社区三保、家政服务,物业管理,非正规就业以及再就业创业岗位、挖掘用人单位技能要求相对较低的就业岗位、通过举办特困群体再就业专项市场和街道,社区上门推荐的办法,重点为双失业,下岗人员推荐就业岗位.切实做到有就业能力和求职愿望的双下岗失业家庭、只要不挑不拣,确保一方上岗.
2,加大再就业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能培训.大龄就业人员专业技能普遍较低,从调查的情况看,无专业技能的占69.1,同时他们还由于年龄大,文化程度偏低,学习技能的能力相对也比较差.为促进再就业,要继续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以简单实用技能培训为主,实施好第二期万人再就业培训项目,开设一批专门针对这部分群体特点时间短、见效快的培训项目,如物业管理,保安、家政服务,维修电工,保洁绿化,物业水电等工种.通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及时发布市,区各类再就业培训信息,并认真组织其参加培训、促使其掌握一份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
3,选好创业项目,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一是树立创业典型.对于创业成功人士、定期举办创业、介绍创业经验和知识,通过创业成功的典型引路,进一步加强全社会普遍就业观念教育,增强全民创业意识,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通过转变观念,落实优惠政策增加就业机会.二是选准创业项目.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扬州实际、选择一些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好的创业项目,牵头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展示一批如家政连锁、报刊广告投送、邮亭综合服务等创业项目,并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制定创业计划书.三是开展创业培训.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开业指导,举办创业者培训班、进行入门,开业,经营,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四是改善创业环境.按照规定在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方面落实到位、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协调经营场地,城市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宽松的政策和体制环境.市区全年力争举办5个项目,安置500人再就业.
4,落实优惠政策,推进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和再创业.我市针对大龄特困人员,出台了一系列的再就业优惠政策,结合以前已经出台的促进就业政策,已经基本形成了覆盖各个行业的政策体系.一方面,降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单位的用工成本,减免税收,补贴三金,发放安置补助费;另一方面,鼓励他们运用优惠政策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小额贷款,减免管理类,证照类,登记类三类行政管理收费、同时发放扶持经营启动金,减免税收.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宣传,用优惠政策鼓励驻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居委会要发动驻区单位提供社区就业岗位、共同促进困难就业群体再就业.对于符合政府购岗条件的人员,继续通过购岗的办法加以解决.市政府决定2004年再增加政府购岗700个,主要用于双下岗失业家庭和其他困难就业群体.
5,实行动态管理,促使困难就业群体再就业.通过街道,社区对四大类三十二种社区就业岗位的现状进行调查,对从业人员总数以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从业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进一步弄清困难群体的就业去向,实行动态管理,把真正特别需要再就业援助的对象掌握在手中进行重点援助.对于已经有一定就业收入的人员实事求是地予以记载;对于两次推荐有效就业岗位、由于本人挑挑拣拣而拒绝上岗的人员在《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上明确记载.这部分人员经过两次有效岗位推荐而不愿意上岗的,将视同无就业愿望、不再作为再就业援助的对象.
6,发挥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帮扶困难就业群体的作用.继续实行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奖惩考核、进一步发挥街道,社区在掌握困难就业群体基本情况,开发社区就业岗位、推荐就业岗位、组织参加再就业培训、宣传优惠政策等方面的作用,做好就业推荐和再就业培训的记载工作,做好优惠政策享受的记载,建好台帐,实行动态管理,跟踪服务,将再就业援助各项服务工作的重心下移,为就业困难群体开展面对面的再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再就业.今后,产生的新的困难群体,由就业管理机构将情况反馈到社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要及时补充到就业困难群体的资料库中.
四、考核验收和公布
1,2005年元月,市局将会同区劳动保障局组织对各街道实现无双下岗失业情况进行考核、通过查验工作台帐,职业介绍记录,再就业培训记载,召开座谈会等形式,考核再就业援助工作情况和达标情况.
2,无下岗失业人员社区的考核程序:由有关社区先行申报,街道进行审核、向区、市劳动保障部门报送有关资料.市,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街道,对社区进行考核验收.
3,对确认的无双街道,双无社区通过媒体进行公示.市劳动保障局予以表彰奖励.
以上意见、请根据本区、街道,社区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近年来,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建立,我市职业介绍机构得到了长足发展,不仅为劳动者求职提供了方便,也直接创造了一大批就业岗位、有效促进了全市就业再就业工作.为进一步规范劳动力市场秩序,推进职业介绍机构向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和市场化方向发展,构建与和谐扬州相适应的劳动力市场服务体系,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令第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号)等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现就全市职业介绍机构规范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强化依法管理意识,实行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扬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法人、其它组织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其它机构开展职业介绍活动,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许可,实行分级登记,省市备案,属地管理的制度.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申办资料,勘察场地符合条件的,由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扬州市区同城区的广陵区、维扬区、邗江区、市开发区的单位和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经由所在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局开发区办事处)初审申办资料,勘察场地,并签署意见后,报市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职业介绍许可证》由市劳动保障局统一印制(含副本),市局和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劳动保障局分别签发.
关于申请开办职业介绍机构或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具体条件,提交的材料,设立分支机构,服务收费规定与要求,按苏劳社就号文件执行.各地要鼓励发展多种类型的职业介绍机构,主管部门要进一步明确管理责任,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职业介绍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统一服务公示内容和基础台账,实行职业介绍工作情况季度统计报表制度为展示运作规范、管理严格的良好形象,方便用人单位委托招聘和劳动者求职时辩别真假职介机构,市局统一规范:(一)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公示栏(附件1)(内容:1,《职业介绍许可证》,《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收费许可证》等合法证照;2,本机构的服务流程,服务制度;3,用人单位委托招用人员须知,劳动者求职须知;4,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职业介绍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5,劳动力市场实行职业资格准入的岗位工种;6,本地劳动力市场主要职业岗位工资指导价位;7,部颁《职业介绍文明用语》和《职业介绍忌语》;8,市及各地劳动力市场监督电话;9,特别提醒).(二) 职业中介服务三表三簿(册) 基础台帐(附件2)(内容:1,用人单位岗位需求登记表;2,求职登记表;3,职业介绍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4,用人单位招聘情况登记簿;5,受理投诉及退费情况登记簿;6,中介成功人员花名册).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根据附件式样和辖区内机构数量,统一制作服务公示栏(电脑喷绘),印制三表三簿(册)等表格.全市各职业介绍机构从今年7月1日起,在服务场所内显著位置悬挂劳动保障部门统一制作的服务公示栏,启用统一的表格建立基础台帐.
各职业介绍机构每个季度统计填写职业介绍工作情况季度统计表(表三)、于季末报当地劳动就业管理处.各县(市,区)劳动就业管理处(市局开发区办事处)于每个季度终了后5日内、汇总本行政区域期末职业介绍工作情况(表三)、分别报市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实行职业介绍持证上岗与挂牌服务制度根据《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实行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制度,各地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职业中介从业人员队伍建设意识,加大对职业中介从业人员跟踪管理力度.各县(市,区)对本地所有职业中介从业人员登记造册(附件3),掌握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对已取得省厅颁发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其资格证书上明确记载所在服务机构名称;对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市局将根据情况每年组织12次职业中介从业资格培训考核、各县(市,区)及时做好辖区内培训报名和初审工作,并将报名情况报市局.
从今年7月1日起,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从业人员挂工号牌服务.市局统一设计9位数的从业人员服务工号牌(附件4),编号规则为:0XABCDEFG,前两位数0X为地区号(市直01,广陵02,维扬03,邗江04,市开发区05,仪征06,江都07,高邮08,宝应09),后七位数ABCDEFG为该从业人员所持职业资格证书编号的后七位数.
县(市,区)每半年各召集一次职业中介从业人员以会代训、学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相关文件,并做好记录,职业介绍机构年检期间,市局统一命题组织考试,并将参加学习和考试情况列为机构年检和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年检的重要内容.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管与检查,实行职业介绍机构年度审验制度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职业介绍机构长效管理机制,加强日常监管与检查,认真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和从业人员的年度审验工作.日常检查主要内容:服务公示落实情况;投诉的整改情况等.年度审验机构,主要内容:1,公示制度落实情况;2,三表三簿(册)服务台帐建立情况;3,机构自身用人规范情况.审验从业人员,主要内容:1,以会议,讲座等形式,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劳动力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知识,并组织考试;2,对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进行审验、在其持有的职业资格证上作相应的记载(一个人只能有一个服务机构),对未取得职业资格证的,必须申报考核并取得职业中介经纪资格证后合法上岗.
五、进一步倡导诚信服务,实行信用等级评估与先进单位评比表彰制度各地要注意培育扶植理念领先,诚实守信,管理规范的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头作用.要通过日常检查,投诉、征询工商,税务,物价,门意见等、对辖区内的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建立信用档案,并在年度审验合格的机构中、根据苏劳社就[2004]7号文件规定的信用等级评估具体操作口径,综合评估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信用等级.对列入信用单位的职业介绍机构,按不超过报省市备案的辖区内机构总数5%的比例,由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评比、推荐业绩突出、理念领先,管理先进、诚信度高,在当地享有一定社会认知度的机构,报市和省劳动保障部门审定后组织表彰.列入信用单位和先进单位机构名单将在各级劳动保障网及当地主流媒体上公布.
六、进一步加大监督查处力度,实行投诉制度各地要畅通投诉渠道,将市,县(市,区)职业介绍主管部门,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电话、通过服务公示栏,劳动保障网站等向社会公布.建立投诉台帐,做好详细记录,及时核实,并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进行查处.要加强本系统内部职能机构之间及与工商,物价,公安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定期通报分析情况,研究监管对策措施.对在职业中介活动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破坏劳动力市场秩序的行为、要依法予以处罚,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介绍机构.对职业介绍机构发布虚假信息,超标准收取求职者费用等、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职业中介活动中触犯刑律的,及时向门通报情况,主动配合做好侦查工作,打击和遏制利用职业介绍进行违法犯罪的行为.
附件:(电子文档另发,也可从市局网站上下载)二OO五年六月十三日关于转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就业管理处,本局开发区办事处: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的《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苏劳社就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十月十七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劳社部发号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引导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意见的通知关于在全市开展零就业家庭再就业援助行动的意见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开发区办事处:
2004年以来,我市各级劳动保障部门积极发挥社区平台作用,在全市开展了争创无双街道,双无社区活动,确定了以双失业双下岗家庭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帮扶.活动开展以来,争创工作效果显著,最大限度地解决了特困家庭人员的再就业.根据市委、市政府的部署和省厅的要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总体思路零就业家庭是指在我市城镇同一户口或居住在一起的家庭成员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所有人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家庭.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活动是争创无双街道,双无社区活动的继续、以家庭为帮扶对象,将援助就业和鼓励创业作为帮扶工作的切入点、对辖区内零就业家庭建卡造册、实行动态管理和跟踪服务,同时通过强化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优惠政策扶持等手段,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就业服务,促使有就业能力、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提高就业技能和转变择业观念,确保每个家庭只要不挑不拣,至少有一人实现再就业.
各县(市,区)、街道和社区要缩短下岗失业人员与劳动力市场的空间距离和求职时间,通过制定政策,加强联络,强化培训、提供服务,把再就业工作落实到每一个零就业家庭身上,把工作的成效体现在提供实实在在的就业岗位上.在2006年6月底前保证每个零就业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再就业,消除我市零就业家庭.
1,加大职业介绍力度,重点推荐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岗位.对零就业家庭成员,挖掘社区三保、家政服务,物业管理以及再就业创业岗位、挖掘用人单位技能要求相对较低的就业岗位、通过举办特困群体再就业专项市场和街道,社区上门推荐的办法,重点为零就业家庭成员推荐就业岗位.切实做到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只要不挑不拣,确保一人上岗.
2,加大就业培训力度,有针对性地开展实用技能培训.零就业家庭成员由于专业技能普遍较低,年龄偏大,文化程度偏低,学习技能的能力相对也比较差.为促进他们再就业,要针对他们的实际情况,以简单实用技能培训为主,开设一批专门针对这部分群体特点时间短、见效快的项目,如物业管理,保安、家政服务,维修电工,保洁绿化,物业水电等工作.通过各种有效渠道发布各类再就业培训信息,并认真组织其参加培训、促使其掌握一门技能,尽快实现再就业.
3,选好创业项目,鼓励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一是树立创业典型.定期举办创业、介绍创业经验和知识,通过创业成功的典型引路,进一步加强全社会就业观念教育,增强全民创业意识,激发全民创业热情、通过转变观念,落实优惠政策增加就业机会.二是选准创业项目.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本地实际、选择一些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好的创业项目,牵头做好项目的前期调研、展示一批如家政连锁、报刊广告投送、邮亭综合服务等创业项目,并帮助下岗失业人员制定创业计划书.三是开展创业培训.聘请专业人士进行开业指导,举办创业者培训班、进行入门,开业,经营,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培训、增强创业信心和创业能力.四是改善创业环境.按照规定,在税费减免、资金补贴等方面落实到位、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帮助协调经营场地,城市管理,工商管理,卫生监督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宽松的政策和体制环境.
4,落实优惠政策,推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再就业和再创业.我市目前针对就业特困群体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再就业优惠政策,结合以前的促进就业政策,形成了覆盖各个行业的政策体系.一方面,降低吸纳下岗失业人员单位的用工成本,减免税收,补贴三金,发放安置补助费;另一方面,鼓励他们运用优惠政策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小额贷款,减免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三类行政管理收费、同时发放扶持经营启动金,减免税收.要进一步加强政策的宣传,用优惠政策鼓励驻区单位吸纳安置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社区居委会要发动驻地单位提供社区就业岗位、共同促进困难就业群体再就业.有条件的各县(市),区可考虑通过政府购岗形式,解决一部份零就业家庭人员的就业.
5,实行动态管理,促使困难就业群体再就业.通过街道,社区对四大类三十二种社区就业岗位的现状进行调查,对从业人员总数以及其中下岗失业人员从业状况进行全面地调查了解,掌握零就业家庭成员的就业去向,实行动态管理,对真正需要再就业援助的对象进行重点援助.对于已经有一定就业收入的人员,实事求是予以记载;对于两次推荐有效就业岗位、由于本人挑拣而拒绝上岗的人员,在《下岗失业人员情况登记表》上明确记载,这部分人员经过两次有效岗位推荐而不愿意上岗的,将视同无就业愿望、其家庭不再列入零就业家庭名单.
四、实施步骤和考核验收
1,2005年11月底前、各县(市),区应调查并建立完整工作台账,对所有零就业家庭建卡造册、并将相关数据报市劳动就业管理处.
2,2005年12月底前、零就业家庭援助工作应进入实质性进展阶段,对零就业家庭人员进行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并做好相关记载.
3,2006年6月底前、确保零就业家庭中一人上岗,我市消除零就业家庭、各地在当地媒体进行公示.
以上意见、请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二OO五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2005年度职业介绍机构审验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开发区办事处,有关职业介绍机构:
为深入贯彻《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根据省厅关于2005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机构审验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劳社就号)和关于印发《江苏省劳动保障书面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苏劳社察号)文件精神,现就全市2005年度职业介绍机构审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审验时间从本通知签发之日起至2005年12月31日结束.
二、审验对象2005年9月30日前经依法登记的职业介绍机构(含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今年10月1日以后登记开办的机构,只填报书面自查材料,参加数据统计,不审验.
三、审验内容(一)机构依法规范服务与运作情况;
(二)机构用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办理录用登记备案情况,工作人员熟悉掌握《条例》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
(三)依照书面审查规定的内容进行审查;
(四)在检查基础上,对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估,评选先进单位报省厅组织表彰.
四、审验方法采取职业介绍机构自查,参加相关培训、报送书面材料;市,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审验和公示;市局与省厅对非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进行信用等级评估和先进单位评比表彰的程序方法进行.
(一)自查与审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对辖区内职业介绍机构(含兼办职业介绍业务的机构)进行全面梳理,严格审验程序,认真落实职业介绍机构行政许可,监督管理等制度,进一步规范服务与运作行为.
1,自查上报.由职介机构负责,对申报登记情况(名称地址、职介许可证、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工作人员等)、2005年度工作情况,机构内部建设及用工订合同缴保险等进行自查,填报《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和《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附报职业介绍、工商,税务登记证和工作人员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2,审验汇总.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职介机构报送的书面材料进行审验、对服务场所、服务公示栏,基础台帐及参加社会保险等现场查验、填报《职业中介(劳务)服务机构年检情况汇总表》,按省劳动保障监察管辖规定,审查职介机构填报的《劳动保障年度书面审查报告书》.
(二)处理与记载
1,处理.对审查发现有轻微违法行为的机构,年检不合格的机构,由劳动保障部门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限期期满复审合格的,予以办理同意其开展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活动的有关手续.限期期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职业介绍(劳务)服务资格,收回有关证书.对审查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比较严重、或虽有轻微违法行为但拒不纠正的机构,依法立案查处,该取缔的坚决予以取缔.对被取缔机构的有关责任人3年内不批准其从事职业介绍服务活动,其有关证件一律予以收回.
2,记载.对审查合格的机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在其报送的《职业中介(劳务)服务机构年检登记表》作相应记载,并在其《职业介绍许可证》上贴以省厅制作的2005年度贴花.对年检合格机构《职业介绍许可证》有效期满需换证的,报由市局按原编号重新制发《职业介绍许可证》.
对持有效职业介绍从业资格证的工作人员,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资格证书上明确记载其服务机构名称,防止冒用;对无证人员从事职业介绍活动,必须责成机构或工作人员申报培训、取得职介从业资格证后合法上岗.
对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并审查合格的职业介绍机构,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在省厅统一印制的《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记录手册》审查情况栏记录已审意见.
3,考核.各县(市,区)要掌握辖区内职业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基本状况,对从业人员登记造册、汇总填报《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工作人员情况登记表》.年检期间,各地要以会议,讲座等形式,组织职业介绍机构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熟悉掌握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按省厅统一的大纲进行检查考核、并将考核成绩在其资格证书上予以记载.
(三)评估与公示.对年检合格的非公职介机构,按照省厅《关于2004年度职业介绍(劳务)机构信用评估具体操作口径的通知》(苏劳社就[2004]7号)的要求,各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填写并审核《非公共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表》,《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定汇总表》,报市局、省厅分级进行信用单位评估.对B,C 级信用机构,由县(市,区)审核、报市局审定后公布;对A级信用机构,县(市,区)初审后报市局审核、由省厅审定后公布.
(四)评比与表彰.对年检合格并被评为等级信用单位(A,B,C)的非公共职介机构,按照不超过机构总数1%的比例,先由各县(市,区)初审推荐业绩突出、理念领先,管理先进、诚信度高,在当地享有一定社会认知度的单位、填写《江苏省非公共职业介绍(劳务)服务机构先进单位推荐表》,报市局审核、作为全省表彰的先进单位、报省厅审定后组织表彰.
各地对年检合格机构,被评为信用等级的机构以及省表彰的先进单位、要及时在劳动保障和就业网站,报纸、宣传栏等公布名单,也可将名单印制在春风卡,职工维权手册等宣传资料上.
(一)创新工作思路2005年度职业介绍机构审验工作总体思路是一个纳入,两个联动,三个结合.一个纳入:把年度审验情况作为信用等级评估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体系建设;两个联动:职介机构年度审验与企业劳动保障书面审查联动,市县两级工作联动;三个结合:定期书面审查与平时劳动保障监察相结合,审查记载与限期整改相结合,诚信等级评估与先进评比表彰相结合.
(二)规范年检方式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和市关于推行依法行政的要求,以《条例》为依据,规范年检方式.市县两级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要及时受理年检机构报送的相关材料;对年检合格机构《职业介绍许可证》到期需换发新证、一律进中心办理.
(三)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全市职业介绍机构审验工作的领导,市局成立指导协调小组,由颜军同志任组长,乐锦旗,孙玉金,钱峰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局就业和失业保险处,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市就业管理处相关人员组成.各县(市,区)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根据各自的职能,明确工作任务,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年检各项工作的落实.
(四)保证审验效果要做到政策宣传到位、工作责任到位、协调配合到位、查验整改到位.全面贯彻市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职业介绍机构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扬劳社号)精神,对照六项制度(职业介绍行政许可制度,工作情况季度报表制度,持证上岗与挂牌服务制度,年度审验制度,信用等级评估与评比表彰制度,投诉制度)逐一抓好落实.各县(市,区)要督促检查职介机构,按全市统一格式的职业介绍机构服务公示栏制作上墙,所有从业人员挂牌(按统一的编号和式样)服务,机构使用统一的三表三簿建立基础台帐.
各县(市,区)年检工作于2005年12月20日前完成,市局于12月下旬组织重点检查,为省厅抽查做好准备.2005年12月25日前、各县(市,区)将年检工作总结材料,相关表格(附报3.5寸软盘),报市局就业与失业保险处.联系人:乐锦旗,电话扬州市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劳动保障窗口联系人:王健,电话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四日关于转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
作者: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582 更新时间各县(市,区)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现将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联合制定的《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苏劳社农管[2006]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国土资源局二00六年二月二十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的通知苏劳社农管[2006]1号
各市劳动和社保障局、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为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管理工作,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及《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精神,现将《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一月九日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和《江苏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地区适用本规程.被征地农民纳入其他社会保障体系的,各地可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制定管理办法.
第三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具体工作由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管理.
第四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管理工作包括:资金发放管理,个人账户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资金稽核管理,档案管理,计算机管理和统计报表管理.
第五条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截留,转借或擅自将资金用于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章资金发放管理
第六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应是经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提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经县级人民政府确定,且在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
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确认表(表一、以下简称确认表) ,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花名册(表二、以下简称花名册)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汇总表(表三、以下简称汇总表)的填报指导,相关审核及归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未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和16周岁以下人员生活补助费按规定足额支付给本人、不再纳入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将确认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记个人账户.
财政专户经办银行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划入的资金后,将进帐单复印件同时送同级经办机构记账.
第八条财政部门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根据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新征收土地面积,将政府从土地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提取的部分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专户,记统筹账户.个人账户与统筹账户分账核算.
第九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携带相关审核、批准资料及确认表,花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汇总表报市,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确认后,由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相关领取手续.
第十条经办机构收到确认表,花名册、汇总表和财政专户经办银行转来的进账单复印件后,按年龄段分别编制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发放花名册(表四)、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花名册(表五)、设立收支台帐,建立被保障人员个人账户.根据以上内容和要求建立被保障人员数据库,进入计算机管理系统.
经办机构将确认进入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的确认表,花名册和汇总表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经办机构编制被保障人员分年龄段领取生活补助费、领取养老金发放花名册后,送财政,劳动保障,国土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签章,按复核结果对数据库进行维护管理并为被保障人员核发《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记证》.
第十一条经办机构按照确保安全,方便领取的原则选择开户银行、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设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账户.
经办机构根据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发放花名册、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花名册及相关汇总表,按月或季编制保障待遇支出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保障待遇支出计划审核后将所需资金拨入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支出账户.
第十二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由本人凭《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登记证》和有关证件,从实行基本生活保障当月起,按规定的领取标准,领取年限,按月领取生活补助费.对达到养老年龄的,由经办机构为其换发《被征地农民养老金领取证》,根据规定标准,按月领取养老金.
经办机构应将分年龄段领取生活补助费、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花名册复制给发放银行、为享受保障待遇人员办理银行存折(卡),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十三条各地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对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行调整时,经办机构应按相应程序办理保障标准调整手续.
经办机构应建立被保障人员的就业状况,生存状况及领取资格检查制度,及时调整被保障人员台账.
第三章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经办机构应为纳入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建立个人账户.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和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及其利息和增值收入进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个人账户要记载基本生活保障个人账户的各项执行记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户号(门统一编制),参保时间,收支金额、保障待遇,启领时间,增值收入,账户余额等内容.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每年末应当对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个人账户收支相抵余额)结息一次,按会计年度结息,并向本人出示个人账户结存清单.个人账户资金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息.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领取的生活补助费、养老金先从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时,从社会统筹账户中列支.
第十八条实行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迁出户籍所在地时,可将其保障关系转到迁入地的劳动保障部门,其个人账户中本息余额同时转入迁入地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财政专户.无法转移的,经本人申请,可将其个人账户本息余额一次性结清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生活保障关系.
被保障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给其合法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其个人账户中的本息余额纳入社会统筹账户.其丧葬费在社会统筹账户中按当地相关标准列支.
第四章资金稽核管理
第十九条各级经办机构要有专(兼)职人员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稽核工作, 同时接受同级财政,劳动保障等行政主管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稽核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业务稽核和财务稽核.业务稽核指对各类表,证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对花名册与汇总表的数据准确性进行稽核、对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的生存状况进行稽核.财务稽核指对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及养老金,生活补助费发放情况进行审核、对个人账户的核算进行审核.
第二十一条同级财政部门,经办机构以及开户银行要定期对账,密切配合,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二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日常稽核工作,由经办机构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稽核办法》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社会保险稽核实施办法》进行.年度稽核工作原则上由上级经办机构对下级经办机构进行.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发放工作资料归档范围包括:公文材料,业务材料,会计材料,科技文件等材料,体现为文字,单证、图表,磁盘(磁带),光盘,声像等各种形式.
第二十四条根据文书档案,业务档案,会计档案分类组卷.文书档案按发文时间先后排序,按年度归档.业务档案按原始资料,生成资料分类,按处理时间排序,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基础数据应按发生日每天备份并按月通过外置存储介质保存归档.
第二十五条每年度档案应根据保管期限的不同、按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类型分门别类编制档案,目录编号由年度号,案卷号和目录号组成.
年度号即归档号,对当年归档案卷按永久、长期,短期的顺序编制流水号;案卷号,按保管期限分类,根据档案所属类别跨年度顺序编制流水号;目录号,即对于各目录本的顺序编号.
信息系统保管的基础数据按永久类保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确认表及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人员花名册、被征地农民领取生活补助费人员发放花名册、被征地农民领取养老金人员发放花名册按长期类保管;各类业务汇总表按短期类保管.
第二十六条档案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办理档案清点交接手续.对超过保管期限的业务档案,经过鉴定,编制《档案销毁登记册》,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销毁、由二人在指定地点进行监销、监销人员应在《档案销毁登记册》上签字盖章.
第六章,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七条现阶段实行计算机与手工管理相结合的县级数据集中管理模式,各地在建立手工档案的同时,由经办机构将参加基本生活保障人员基础资料录入计算机、建立县级数据库,实行个人账户的计算机管理.各地要逐步实行全程计算机管理.
第二十八条做好与银行等金融部门的社会化发放的技术衔接工作,初期可采取电子表格等形式,逐步实现全面联网管理.
第二十九条利用计算机技术进行相关数据统计和查询服务.
第七章, 统计报表管理
第三十条各级经办机构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编制的报表填报(表式和填报要求详见苏劳社农[2005]4号,苏劳社农[2005]年5号文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相关数据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供、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的上报程序和时限上报.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各地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的发放管理相关的财务,会计核算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481 更新时间各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局开发区办事处:
现将省厅《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苏劳社就管[2006]6号)转发给你们,各地可结合去年底以来我市开展的零就业家庭再就业援助活动,按省厅要求制定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六年三月十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苏劳社就管[2006]6号关于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精神,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在促进就业再就业中的作用,推动社区就业工作向纵深发展,努力扩大就业.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力争用用年左右时间,在全省省辖市区80%的社区建成充分就业社区.2006年末、充分就业社区创建率达25.仍实行县级财政的各市辖区及县(市)城关镇社区也应根据实际、参加创建活动.
二、创建标准
充分就业社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符合六到位要求,特别是人员经费要及时足额到位.必须聘用专职工作人员,工作人员须接受2次以上业务培训、持证上岗,人员稳定性较高.
2,基础管理工作扎实.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功能齐全,职责明确,制度完善,台帐健全,数据详实,情况清楚,实行微机化管理,信息及时全部输入电脑,并与市实时联网.
3,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及时,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辖区内80%以上的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基本实现就业再就业,城镇零就业家庭至少有1人实现就业再就业.
4,对辖区内就业困难人员和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进行动态跟踪服务,动态掌握他们接受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职业指导,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以及再就业状况等、建立跟踪回访制度,每半年不少于1次.对每个就业困难人员至少开展1次职业指导,推荐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2次以上.对享受小额贷款人员的经营状况进行定期回访,确保还款率.
5,培养创业与再就业的典型,每个社区不少于2名、其中自主创业,援助就业典型各1名、并在辖区内进行宣传和推动.
6,群众满意度高,创建期间未发生有关的,投诉、上访等造成不良影响的事件.
三、工作任务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创建工作,把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纳入就业再就业工作的总体目标,切实加强领导.各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成立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本地充分就业社区创建规划,指导督促创建工作,组织评估验收.街道(乡镇)社区要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在市,区创建领导小组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创建工作.
2,落实扶持政策.要把用好用足国家和省制定的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作为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重要保障,尽快制定和完善有关政策的实施细则和操作办法,在做好《再就业优惠证》发放管理的基础上,逐项落实税费减免、小额贷款,社保补贴,就业服务补贴等再就业优惠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都能得到政策扶持.
3,开展再就业援助.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突出难点是解决下岗失业人员中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问题.各地要把4050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夫妻双下岗失业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特困职工家庭人员和残疾人员,享受低保并确实就业困难人员作为援助重点、畅退绿色就业通道,落实得力有效的援助措施,大力开发社区就业岗位、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就业困难人员,帮助他们多渠道,多形式实现再就业.
4,完善就业服务.进一步加大职业介绍、再就业培训力度,为下岗失业人员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实施下岗失业人员技能再就业计划,组织针对性和适用性强的免费再就业培训、切实提高下岗失业人员的就业能力.推广创业培训、培养一批创业带头人、以培训促创业,以创业带动就业.发挥政策导向,鼓励和支持下岗失业人员自主创业和自谋职业.要强化服务意识,实行一条龙,一站式服务和首问负责制等问题,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5,规范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建设.全面落实六到位要求,突出抓好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就业服务功能的完善,强化基础管理和制度建设,建立健全目标考核责任制,制定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服务标准,统一和完善工作流程.进一步加强基层平台工作人员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劳动保障业务培训、强化业务考核.各地要高度重视并稳定社区工作人员队伍、建立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与工资奖励挂钩的考核管理制度,逐步提高工资待遇水平.加强信息网建设,尽早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信息网络实时联通,实现资源共享.
6,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新闻媒体,通过集中宣传,现场咨询,印发资料等多种形式,宣传国家就业和再就业工作的方针政策,让下岗失业人员都知晓扶持政策;宣传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的重要意义、提高创建活动的社会影响;宣传充分就业社区的先进做法,为创建活动提供经验;宣传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先进典型和成功事迹、引导下岗失业人员不等不靠积极实现再就业.
四、步骤要求
1,摸清底数.3月底前、各地要进一步调查摸清社区内有就业愿望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就业状况,技能水平,求职意向,家庭经济状况,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等情况,调查预测本社区就业岗位的潜力和再就业资源,明确工作重点和努力方向.
2,制定方案.各市要结合省厅的目标要求和本地实际、尽快制定本地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的总体规划,要求每个社区都要参加创建活动.要重点选择一批基础条件好的社区先行一步,在今年率先达标.各街道社区要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创建工作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步骤,工作措施,责任制度,时间安排,考核办法等.
3,组织实施.从4月份开始,全面启动创建实施工作.各地要按照创建规划和方案,认真组织实施,确保领导到位、责任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各地要对照省厅要求和标准,在进一步完善本地区创建方案的基础上,不断扩大创建范围,提高创建率.
4,评估验收.今年四季度,在各市自评的基础上,省厅组织充分就业社区的评估验收工作,纳入年终考核评比、并将创建情况在全省进行通报.对创建达标的社区、各地应根据实际进行表彰和奖励.
请各市每季后1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对创建活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与省厅就业管理中心联系.
二00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关于转发《关于启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通知》的通知
作者:扬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贴自:本站原创点击数:736 更新时间现将省厅《关于启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通知》(苏劳社就管函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省厅要求认真执行、切实落实优惠政策.
二OO六年三月十三日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苏劳社就管函号关于启用《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再就业优惠证和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样式的通知》,省厅印制了《企业实行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申请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符合国务院36号文件规定的,统一核发省厅印制的《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不再按企业类型核发《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
二、《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实行全省统一的编号办法,编号规则是:省辖市代号所属县,市(区)代号发证年度序列号,计9位、其中:省辖市代号为1位英语大写字母、南京为A,无锡为B,徐州为C,常州为D,苏州为E,南通为F,连云港为G,淮安为H,盐城为J,扬州为K,镇江为L,泰州为M,宿迁市N,省直为S;所属县,市(区)代号为2位阿拉伯数字,由各省辖市按行政区划排列的顺序编号,省直为00;发证年度取年份的末尾2位数,序列号为4阿拉伯数字,由县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审批自然顺序编号.
三、《企业实体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是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的有效凭证、实行年检制度,具体工作由发证机关组织实施,自发证起第二年若未参加年检即为自动失效.
四、企业关闭破产或改变性质时,应在十五日内到发证机关交回正副本,办理注销手续.
五、已核发的《新办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新办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现有商贸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认定证明》的服务型,商贸企业在政策规定的期限内继续有效.
六、主辅分离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劳动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00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扬州市人民政府文件扬府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号),《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层层落实目标责任制(一)今后几年我市就业再就业工作的目标任务是:重点做好国有、城镇集体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关闭破产需要安置人员的再就业工作,增强就业稳定性,提高再就业质量;努力做好城镇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工作,积极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在开发就业岗位的同时,大力发展职业培训、提升劳动者职业技能和创业能力;改善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环境、重视和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推进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强失业调控,完善企业裁员机制,减少长期失业人员数量;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十一五期间全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3.5万人、期末全市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左右.
(二)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强化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把扩大就业摆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将新增就业人数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调控指标.要根据十一五就业再就业总体目标任务,制定分年度工作目标,把新(净)增就业人数,控制失业率,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和帮助困难群体就业作为各级政府促进城乡就业的具体工作目标,层层分解,并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定期督促检查,确保落到实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领导责任.
二、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被征地农民就业(三)加大力度,继续扶持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对符合中发号,国发号,苏发号,苏政发号,扬发[2003]6号,扬府发号等文件中明确的扶持对象范围的下岗失业人员,为其发放《再就业优惠证》,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鼓励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每户每年8000元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费但未到期的人员,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个体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一般掌握在2万元左右,经营规模较大的可增加到5万元左右,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确需延长且符合展期条件的,可展期1次.对已经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且按期还清贷款的可再申请贷款一次.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根据人数和经营项目扩大贷款规模.对利用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展期不贴息).对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大中专技毕业生和进城创业的被征地农民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
总结市区创建信用社区试点工作经验、结合个人信用制度的建立,在全市推广建立信用社区、创业培训与小额担保贷款联动机制,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创造条件.在信用社区内自主创业的下岗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银行审查同意后,申请人签署参与创建信用社区承诺书并经社区确认,由担保基金提供担保、本人不再需要提供反担保手续.进一步完善信用社区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的激励约束机制.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统筹安排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再就业经营场所.在规划城市建设,建立商贸市场、整顿市容市貌时,要帮助解决好再就业者的经营场地问题.新办贸易市场的经营摊位、可按一定比例优惠安排给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有条件的地方、可为下岗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安排生产经营实验和培育性场所、支持他们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
2,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在相应期限内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2005年底前核准减免税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仍按原方式继续享受减免税政策.
对上述企业中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企业,在剩余期限内按此政策执行.
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根据实际招用人数,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财政贴息,经办银行的手续费补助,呆坏帐损失补助等按照已经明确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务派遣企业招用失业人员和被征地农民在保洁、保安、保绿,家政等服务性行业就业的,凭与被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派往单位的用工证明和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或《就业登记证》享受与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一样的优惠扶持政策.
3,继续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充分利用原企业的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创办面向市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从事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服务型企业中的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建筑业中从事工程总承包的除外),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对于产权明晰并逐步实现产权多元化,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30%以上(从事工程总承包以外的建筑业70%以上),并与其变更或签订新的劳动合同的,经同级劳动保障和国资监管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四)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对象,援助困难群体就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包括4050人员(截止2007年底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的下岗失业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夫妻双方均下岗失业的人员;单亲家庭下岗失业的人员;特困职工家庭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人员;有就业能力和就业愿望且持《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员;零就业家庭中可以就业的人员,作为就业援助的重点、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
1,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应优先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在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提供适当的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计算.市区岗位补贴标准按原政策执行、各县(市)岗位补贴标准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上述4050人员在公益性岗位工作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可相应延长.对2005年底前核准社会保险补贴但未到期的,按此政策执行.
2,对吸纳就业困难对象就业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外),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单位应为所招人员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50.
3,提高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灵活就业人员是岗位不固定,工作时间不固定,收入不固定和劳动关系不固定的就业人员.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对象灵活就业后,向街道社区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为其应缴费额的1223(具体标准由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当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用社会保险的连续性增强灵活就业人员的稳定性.灵活就业的困难对象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办法由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4,确保零就业家庭和夫妻双下岗,双失业就业困难对象必须有一人实现就业再就业.就业困难对象向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登记求职、只要不挑不拣,确保在48小时内提供就业岗位.
(五)扶持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就业.对持《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证》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的被征地农民,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发给《就业登记证》,凭《就业登记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证》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扶持政策;对城市规划区(已撤村改社区居委会,下同)范围内被征地农村低保家庭的有劳动能力并有就业要求但未能就业人员和男50周岁、女40周岁以上人员,可确定为就业困难人员,视同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发给《再就业优惠证》,凭《再就业优惠证》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证》享受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扶持政策.城市规划区范围外就业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的就业扶持政策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被征地农民享受有关就业扶持政策和免费就业服务(就业培训、鉴定)所需资金,按每个被征地农民1500元2000元的标准,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当地的土地有偿收益中一次性安排划出、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统一使用.
(六)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继续做好省部属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对省部属企业的下岗失业人员,要及时核发《再就业优惠证》,落实再就业政策,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统筹解决.
(七)切实加强《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和使用的管理.严格审核发放程序,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等行为、对出租,转让和伪造《再就业优惠证》的,要依法严肃处理.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优惠证》发放,再就业优惠政策享受等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下岗失业人员享受政策实现再就业后,政策执行部门要及时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进行标注.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再就业优惠证》自行作废并收回.《再就业优惠证》可在全省范围内适用.
三、积极推进城乡统筹就业,改进就业服务,强化职业培训(八)建立覆盖城乡的就业管理服务组织体系,统筹管理城乡劳动力资源和就业工作.加强就业服务和职业培训、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城镇新增劳动力和大中专技毕业生就业再就业工作.改善农民进城就业环境、取消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和跨地区就业的限制,保障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快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九)扶持新增劳动力就业.建立劳动预备制度和青年见习制度,对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实行一定期限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帮助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或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各地要选择确定一批青年职业见习基地,建立青年职业见习制度,开展就业指导,创业培训和工作见习等活动,提高青年就业能力、促进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鼓励和支持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自主创业和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其在工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收费.青年职业见习期一般为3-6个月,见习期间可按见习人数发放一定的生活费.青年职业见习办法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制定.
(十)扶持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以培训、就业和维权三位一体为抓手,建立健全农村劳务输出信息网络,技能培训鉴定,劳动力市场、政策保障和组织协调体系, 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继续落实以培训促输出的激励,奖励和补贴措施.对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经费中给予一次性培训补贴,对于本市范围内经培训后在本地就业人员,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农村劳动力进城求职、从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经费中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十一)强化政府促进就业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就业服务制度.按照以人为本和制度化,专业化,社会化的要求,全面提高公共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者、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发展和规范各种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和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社会化服务组织,鼓励其提供诚信,有效的就业服务,凡为城镇各类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和农村劳动力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的,凭其免费提供服务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收费标准给予补贴.
(十二)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按照金保工程建设总体要求和统一规划,整体推进的原则,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实现就业服务和失业保险业务的全程信息化.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就业管理信息系统,定期分析和发布职业供求和工资水平信息,完善网上职业介绍功能,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市场供求匹配效率.各县(市)选择12个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劳动力资源丰富、具有辐射带动作用的中心乡镇,按照市统一配置,建成具备一定规模和功能的区域性职业介绍所、实现与市中心机房联网.2006年各县(市)要实现与所有乡镇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联网,全市实现镇镇通.
( 十三)加强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完善市,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就业服务网络,按照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制度,工作六到位的要求,建立健全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充分发挥其在促进就业再就业和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方面的基础作用.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活动,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实施重点帮助,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服务和公益性岗位援助.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机构要进一步完善服务功能,健全工作手段,加强基础管理,做好劳动力调查工作.继续加强社区劳动保障工作队伍建设,强化业务培训、提高工作质量,落实工作经费.
(十四)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广泛发动全社会教育培训资源,开展职业培训、创业培训、提高城乡劳动者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及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要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教育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引导各类教育培训机构针对市场需求,积极开展定向培训.动员全社会力量,加快培养适应企业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完善培训补贴与培训质量,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具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提供免费培训的,凭其免费提供培训的有关人员的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书和用人单位或街道社区提供的就业证明,按国家和省明确的培训收费标准,按照规定的课时费用和培训合格率,先予支付70,以补偿培训成本,剩余30%的费用与就业率挂钩,考核后予以补贴.
(十五)充分发挥培训促进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城乡劳动者开展创业培训、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为创业培训结业者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资金扶持、努力做好后续服务.有条件的地区在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开辟城镇失业人员和青年初次创业基地,相关部门要提供技术,信息,市场分析,政策咨询等一站式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以免费或低价租赁方式提供创业场地.
(十六)加强职业技能实训和技能鉴定服务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建设公共实训基地,开展职业技能操作训练和职业技能鉴定服务.逐步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开发就业岗位、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提供公共服务.为参加职业培训的下岗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通过初次技能鉴定(限国家和省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生活确有困难的,由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提供一次减免费职业技能鉴定服务,按实际通过职业技能鉴定人数,给予职业技能鉴定机构140元人的补贴,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解决.
四、开展失业调控,加强就业管理(十七)建立失业预警机制.制定预案和相应措施,综合运用法律的,经济的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开展失业调控,努力减少失业,保持就业稳定.
(十八)稳步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工作.严格审核并监督落实职工安置方案,规范企业操作行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实施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方案须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通过,凡职工安置方案和社会保障办法不明确,资金不落实的企业,不得进入重组改制和破产程序.要指导企业在关闭破产准备阶段通过多种有效形式,深入宣传政策,使职工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程序.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关闭破产过程中职工安置工作的监督指导.关闭破产终结后,要及时做好职工分流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妥善处理遗留问题.
(十九)规范企业裁员行为.切实加强对企业裁员的指导.对于企业成规模裁减人员的,裁员方案要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企业一次性裁员超过职工总数5,1年内裁员超过职工总数10%的,要事前向当地政府报告.凡不能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并妥善解决拖欠职工债务的,不得裁减人员.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列为裁减对象.
(二十)深化劳动力市场制度改革.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劳动力市场、加强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市场公平与城乡劳动者合法权益.适应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满足求职者就业需要和招商引资企业大量的用工需求,加快推进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场所建设,并实现四星级达标,形成用工和求职的大型劳动力交流场所、为扩大就业提供符合新三化要求的劳动力市场载体.建立职业中介和劳务服务行业自治组织,实行行业自律.定期表彰讲诚信,重服务,运作规范、实绩显著的职业介绍机构和劳务组织,树立职业介绍先进典型.定期开展劳动力市场清理整顿活动,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劳动力市场中的违法乱纪行为、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业中介行为.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规范劳务派遣行为.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加大执法监察力度,严格禁止和坚决纠正超时工作,不签订劳动合同、故意压低和拖欠工资,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随意裁员等行为.
(二十一)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失业登记和统计制度.实行被征地农民就业,失业专项登记制度,单列进行统计.完善新增劳动力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对实现就业的新增劳动力进行就业登记,对未能就业的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和毕业半年后仍未找到工作岗位并有就业要求的大中专技毕业生进行失业登记,发给《就业登记证》.定期开展全市城乡劳动力调查,建立健全城乡就业和失业调查统计体系,完善就业和失业统计及动态分析监测系统,准确掌握全市劳动力市场供求变化,为失业调控的决策提供依据.
(二十二)依法建立劳动关系,规范劳动合同管理.用人单位吸纳就业人员应严格执行《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规范工资支付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签订,解除,终止行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书面报告.
五、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二十三)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切实保障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金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促进和帮助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尽快实现就业,并妥善处理好其就业后的生活保障和社会保险问题.要合理确定失业保险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拉开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金标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距离,分清层次,相互衔接,形成合理配套的标准体系,既要切实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更要有利于调动有劳动能力人员就业的积极性.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不超过最低工资标准的60,各县(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各地规定.
(二十四)进一步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基础管理.建立健全基本台帐,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充分发挥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职能作用,加强劳动保障,民政等部门的沟通合作,及时掌握失业人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就业及收入状况,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
(二十五)从2006年起,企业新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实现再就业,没有实现再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及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各地要继续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决并轨人员在再就业,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劳动关系处理等方面的遗留问题.
(二十六)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制度.对农村劳动者在城镇单位就业的,实行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用人单位按招用的城乡劳动者工资总额的2,劳动者个人按本人工资总额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者失业后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在失业保险基金收入持续增长,基础管理工作比较好,滚存结余大于上年度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金额的条件下,结合本地实际进行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试点方案经市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继续加强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后的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将更多的劳动者纳入到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逐步统一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养老保险的政策,改进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形成促进就业与完善社会保险制度的良性互动.积极创造条件为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
六、加强组织领导,营造全社会广泛参与就业再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二十七)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为适应新的形势任务要求,市政府决定将市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各县(市,区)也要作相应调整.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定期对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使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真正落实到位.对该兑现而不兑现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二十八)各级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