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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未来的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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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是未来的公民从儿童的公之角度探讨儿童权利沈宝潆作者为中央大学哲学研究所硕士生.壹、儿童是「未来公民」
很显然的,公是成人所独占的一个领域,以「年龄」做为成为公民的唯一标准即已明确的将儿童排除在这个政治的公共领域之外,如同David Buckingham在其《童年之死》一书所说的,「当童年在法律的意义与生物的意义上到达终点时,人们才会承认其政治成熟度开始发展.」
(杨雅婷译事实上,人们普遍都认为儿童还「不适合」成为一个公民,亦「不适合」行使公、因为多数的人们觉得儿童年龄不足,没有能力可以对於政治事务有所理解,也没有足够的智慧能够对於政策与公共事务予以详细的思考与批判,这些理由让儿童必须等到童年结束后,才能成为一个国家的公民,在此之前、他们至多只是「未来公民」.然而、这同时暗示著,成为公民是有一过程性的,它似乎不是像一枚「自动开关」一样,只要时间到了,开关便自动启动,儿童「自然的」转变为一个具备公识及知识的成人.不过,我们确实是以「自动开关」来将儿童完全隔离於政治的公共领域之外,等到他们的童年结束后,才开放这个领域让他们进入.我们并无面对此领域可能需要一种养成(cultivate)的问题,我们似乎也过於简化地看待儿童成为公民的过程性,即使在理论上接受了公民是需要养成的,训练的,实际上,我们仍然维持著一种成为公民有其自发性与必然性的预设;这种「自动开关」的做法从我们现应用伦理研究通讯第34期2005年5月页26-33儿童是未来的公民从儿童的公之角度探讨儿童权利27行法律与制度便可看出以年龄为区分的标准已预设了一种能力发展即肯定了一个人只要抵达某个特定年龄,便拥有某些特定的能力了,但这是否合理年龄的累积即能产生与之相称的能力吗这个由成人独占的特殊领域,全然地排除了儿童,如果我们要解决这种「自动开关」的做法,我们必须修正什0 这些质疑成为了儿童权利运动中、解放论者与亲权主义者两派争议的主要面向.贰,平权或不平权儿童能否拥有与成人相同的权利这问题关系著儿童是否能成为公民的一员,上面我们已解释过,公是由成人所独占的权利;倘若儿童与成人平权、那0理由是什0 维持现状的合理性(即儿童与成人不平权)又在哪里解放论一派与亲权主义双方各自提出了其论点、以下我将分别加以说明两派的论点.
一、解放论者的论点解放论者的基本主张是要求儿童能够拥有与成人相同的权利,若儿童与成人的权利都平等、那0,划分在成人与儿童之间的界线就会消失.对於解放论者而言、这条界线区分了两个权利失衡的世界、是儿童受到剥削与的不平等对待的主要原因.要取消成人与儿童的区别、首先要
面对的问题是:儿童与成人是否有本质上的不同法国学者菲利普阿里叶(Philippe Ariés)所发表的《童年的世纪》(Centuries of Childhood)一书,让解放论者认为童年的概念可能只是一种「社会建构」的产物(注一)、因为Ariés《童
年的世纪》的结论是:「中世纪的西方社会里、并没有所谓的童年观」(Ariés,这样的看法也许仍有争议,但这部儿童史至少给予了解放论者一种理论上的根据,即童年的概念并非一直都存在於我们的历史之中的.Neil Postman在其《童年的消逝》(The disappearance ofchildhood)的一开始,便明确的指出、儿童天性并没有和其它人有什0不同、「童年(Childhood)是一个社会制品而非像婴儿期(infancy)般,是一个生物上的分类.人类的基因并没有清楚的指示我们,谁是或不是儿童.」
(萧昭君译解放论者认为、如果并没有存在所谓的「儿童的本质」、那0要求他们与成人拥有平等的权利有何不可著名的生命伦理学家John Harris早期也探讨儿童权利的问题,对於儿童应与成人平权的问题,Harris根据「人类因其存在而拥有权利」的权利模型,主张儿童应该享有与成人平等的权利,「所有的儿童,以及胎儿(三个月以上的胎儿),至少他们都是生命,都是人、都拥有全部的人类权利」(Harris是即,
28 应用伦理研究通讯0第三十四期儿童是做为人类的一员,儿童亦应拥有权利.对Harris等支持儿童解放者而言、解放儿童对某些人的疑虑在於,解放儿童会使儿童受到更大的剥削,当区分儿童与成人之间的那一条线松动了,儿童不被当作儿童来看待、后果只是造成儿童的地位更没有保障,但Harris反驳这样的看法,他认为让儿童与成人能够平等、才能真正的使儿童的地位得到应有的保障而不受到剥削与、一旦儿童权利与成人相同、在法律上的权利或其他权利上也会相同、因此,其所受到的保护也会相同、只有当他们不被视为是与他人平等的,才会有被任意的,不好的使用与被残酷的剥削的危机;Harris强调、「要求儿童拥有完整的权利不必然会漠视其需求与利益,而是应对儿童给予与成人相同的关心、尊重及保障.」(Harris另外,以Farson, Firestone Holt(注二)为主的解放论者、他们认为人们会将儿童分离(segregation)於成人的世界外,是由错误的「childishness」的意识型态所造成,这种「childishness」的意识型态就像以「femininity」来看女性一样(注三)、除了错误的理解儿童,还会引起成人与儿童世界的巨大鸿沟并造成歧视与、使得儿童的所有权利被成人所把持.Postman也指出、人们将儿童视为与成人不同而将其隔离於成人的世界时,儿童成了某一个特殊的阶层,「当我们将人们相互隔离时,我们创造了阶层的概念,其中儿童就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和人性的例子.」
(萧昭君译Postman强调、正是由於把儿童隔离,对他们进行保护,所以他们才与我们不同、并不是因为他们与我们不同、所以我们才要保护他们,隔离他们.
二、亲权主义的论点亲权主义主要的观点是站在「保护儿童」的立场上来看儿童权利,儿童的无能力与脆弱,甚至是认知上的缺陷(defects)都使亲权主义者拒绝让儿童拥有公;某种程度而言、亲权主义除了以「本质论」来看待儿童外,也普遍接受了「人类发展事实」(注四)的看法,认为儿童是尚未发展完全的人、发展的终点站就是成人.这种本质论与发展观影响著许多人们相信儿童不能胜任太多事,也无法察觉成人世界的复杂性与危险性,这种种观点也让童年的概念在亲权主义者那里呈现出一种倾向於儿童自然化的立场、致使亲权主义者认为儿童不应受到外在世界的过多沾染.亲权主义者相信真的有儿童这种生物存在,这种生物会发展成为成
人、但在成人之前、他需要成人给予养育,照顾与保护.另外,亲权主义并不同意儿童有自主自决的权利,儿童还是需要在家长的或监护人的保护之下,理由仍是儿童尚未发展完成.亲权主义的特徵在Harris那里被形容为「人们为了他人好或为了道德所认可的标准,有权可以去控制儿童是未来的公民从儿童的公之角度探讨儿童权利29他人的行为.」(HarrisHarris的说法或许呈现了家长权利与儿童权利的内在冲突、亦即,对解放论者而言、亲权主义保护儿童的做法不过是意图控制儿童与儿童罢了,但对於亲权主义者的立场看来,让儿童与成人之间有区分,才是真正能落实保护儿童.而有一种新的理论在自由主义政治哲学的脉络下来对亲权主义进行辩护,它按
照现代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的前提:「所有成人都可以做出理性的自主的选择,人们要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去生活,不能因为行使这种自由而影响到他人同样的自由」(Archard在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之精神下,如果成人因为生理问题无法理性的自主做选择,他人便有权可以为其「代行」自决权.这个新的理论在David Archard那里被称为「照顾者理论」(caretaker thesis),这种理论预设了亲权主义与自主选择,同时更有力的提供并扩张了家长权利的基础;亦即,理性是做为自决的重要标准,当一个人缺乏理性时,同时意谓了他无法做出自主的选择,这个时候,人们可以为了儿童好,而为其做出决定.亲权主义理论之正当性乃是由於儿童还没发展好认知能力、无法理智的按照相关於本身及世界的资讯做判断与选择,或儿童是不稳定的,会导致其选择不断异动变化,或是儿童通常是缺乏理性的.基於这些理由,他们的照顾者(通常是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权可以为儿童做出选择.照顾者理论主张为儿童做选择,重点在於代为选择必须是儿童在未来成为大人后所会选择的,「亲权主义的照顾者必需选择的是,当儿童能够有能力做选择时所会选择的,以及当儿童成为成人后,他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益的那种选择.」
(Archard
三、进一步的辩论解放论者不满意一般以「年龄」与「能力」(competence)当作拥有公的标准,对他们来说,以「年龄」来划出成人与儿童之间的界线是十分任意的,这就如同是以人的肤色,种族,或性别等来区分一个人、基本上只是一种歧视而已.解放论者认为、这只是为了管理上的方便而任意的划出界线,用以切割儿童与成人的权利范围;不过,亲权主义认为「年龄」标准即使可能是一种任意的,但「年龄」事实上是伴随著某些「能力」、对於亲权主义而言、儿童缺乏许多能力、这些能力的缺失即证明儿童无法胜任某些事务.解放论者进一步反驳这种无能力的说法,他们认为、若以能力来区分的话、那
0,有许多成人也同样是无能力的,他们也应该像儿童一般被免除公、如同Harris所批评的,亲权主义或其他以「能力」为基础而界定拥有权利与否,是一种
不当的双重标准:
30 应用伦理研究通讯0第三十四期我们不能在选择上有不一致(的标准),为维护家长主义控制与保护儿童的权利,我们要就是必须拒绝许多成人的重要权利及自由,或是必须同意所有儿童都有重要的与完整的权利,即包括与任何成人有关的相当的其他权利,如公与其他权利(Harris再者、解放论者认为评估儿童真的完全没有能力、其实是预设了一种错误的「childishness」意识型态、这才是真正的问题所在,因为人们并没有真正的测验过儿童的能力、而是预先设计了一种童年框架,人们看待儿童只是透过这个由成人所设计的框架,透过由成人所定义的童年概念来理解儿童,就是因为有了这种框架,才导致权利的差异,而非有了权利差异才形成这种意识型态.解放论者肯定儿童有其行动能力与潜力行使权利,主张应给予儿童所有的权利,例如,解放论者认为、只要儿童有能力可以投票,就应该给他们投票权、有能力可以开车或工作,就不应以年龄的大小来限制儿童,但这确实引起了反对者对於儿童「行使权利」的忧虑,行使某些儿童并不理解有何意义的权利只会使社会或儿童本身面临一些无谓的麻烦而已.Harris回应了这些疑虑,他认为这些问题仍是回到亲权主义的基本预设,即认为儿童在还没发展成成人之前、能力永远是缺乏的,不足的,他批评能力标准只是一种「菁英主义」的傲慢,因为菁英就是要求要具备充分的,完美的能力、然而、某些能力事实上是指向「程度」、「等级」的;即是,就理解认知事物的能力来说,某些人的能力等级较高,某些人则否,但这并不表示是「无能力」、亲权主义者要求的能力标准实际上便是设定某个等级,人们要达到这个能力等级才能拥有权利,然而、若是我们再将此能力标准提高的话、那0有更多达不到这高标准的成人、是否应该被取消其权利(Harris,参,赋予儿童公之可能性事实上,许多制度的订定标准本身可能都是任意的,我们所要思考的应该是如何建立更公平与合理的标准,不是一昧的以为取消标准便能得到平等.不管是解放论者或亲权主义者、他们的前提都是「以能力连系到权利」、解放论者的观点是让儿童都有权利,表面上是成人之前的儿童都能拥有、但事实上,他们支持的是只要儿童「实际上可以做到的」就可以拥有权利,亲权主义者拥有权利的标准显然更是以能力来区分的,至於像Archard这种温和派的看法,则是明确的将解放论者与亲权主义者刻意不定出可拥有权利的年龄画出范围来,他指出、至少应该给予「青少年」权利,即是,在成人与儿童之间再分儿童是未来的公民从儿童的公之角度探讨儿童权利31出一个青少年领域,这个领域的人应该被给予公.Archard的这种看法,在Buckingham那里也有相同的回响.由於解放论者不设任何界线的给予儿童公、在现实上确有其实践上的困境、亲权主义者对於儿童的控制与支配在许多地方也常显得站不住脚,而且这两派刻意在年龄上进行模糊策略,也对於促进儿童的公产生不了真实的助益之力量,诚如Buckingham所评论的;这些关於儿童无法胜任的假设是非常值得怀疑的.然而同时,我们也必须在这里根据年龄做一些区分.即使连最热烈的童权拥护者、也必定承认幼童并不具备足够的智能或知识,因而无法对於政治事务做出充分的明了状况的决定.但是,如果根据同样的理由拒绝青少年政治权、这样的逻辑却难以得到合理的支持.(258)主张青少年公的Buckingham也同时观察到,年轻世代的政治知识与对於参与政治的兴趣都在骤降中、许多人将年轻人疏离政治的原因看成像是这类认为儿童天生缺乏能力的论述,即「年轻人只不过是无知的,冷漠的,以及愤世嫉俗的」
认为这种观点会产生一种循环论证、即是,因为儿童没有被鼓励去发展他们的能力、所以他们就很可能会表现的缺乏能力、另一方面,「只有当儿童被假定有这种能力时,他们才可能成为「主动的公民」、才能在政治事务上做出深思熟虑的选择.」(259),我们认为儿童缺乏能力去了解政治与做出明智的判断和抉择,所以不能给他们公、但正因为我们这样看,他们才会表现出无能力、且若我们先预设他们无能力、我们就不可以去期待他们可能做出任何成人所谓明智的政治判断、培养政治知识或参与政治事务.Buckingham指出、年轻人对於政治越来越不感兴趣,正是由於他们总是被这个由成人独占的领域所排除,他们只是反应出一种「被排除感」、如果他们根本没有权利可以对这个领域产生什0影响、甚至连在这个领域中发声的机会都没有、这领域也不试图向年轻人显示其意义与作用时,年轻人为何要去了解政治正因为年轻人被了公、他们才会的表达出这种对政治敬而远之的态度.然而、儿童与政治的公共领域的关系并没有在我们的世界中建立起来,我们不能期许当儿童成为成人以后,「自然的」
就会建立起与此领域的关系,我们要儿童具有政治思考的能力、并不能只让他们总是隔离在公共领域之外,它必须是让个人的领域与政治的领域有所连系.某种程度上,Buckingham肯定了青少年的认知与批判反省的能力、他强调媒体可以成为教育工具,因为青少年本身并不是完全不能分判某些媒体所制造的假象.除了以媒体来做为个人与政治领域之间的可能中介,Buckingham更强调要让年轻人参与实际的
32 应用伦理研究通讯0第三十四期政治行动,即是,我们不能一直只教孩子观看说明书,而从不提供让他们实际操作的机会.至少,对於青少年而言、他们应该被赋予公、应该学习著让自己与政治的公共领域之间建立互动关系,他们不应只做为未来的公民,而是实际的公民.肆,结语人们对於儿童权利的想像,可能只是指向著对儿童进行关爱与保护,便是给予他们应有的权利了,但对儿童关爱与保护并不表示儿童不需要公、我们不能总是以一种「方便的」方式来区分他们.的确,我们无法真的给予较小的儿童公、但这并不表示较大的儿童应该受到我们其应有的权利的对待.若以过去妇女解放运动的历史来检视解放儿童的可能性,我们不难发现,防堵权利的给予,似乎从当初的女性身上,转移於儿童这样的社会群体,如果成人愿意这0检视的话、那0,他们可能可以稍微对於是否正在儿童或滥用著对儿童的权力有所自觉吧!关於童年的概念,都是由成人所定义的,或相对於成人这个概念而形成的,某种意义上,这个限定概念已决定了儿童要如何表现他们自身、也决定了他们应该受到什0对待.在解放论者那里、他们认为这是一种意识型态、也因为这样的意识型态导致儿童不能与成人拥有相同的权利;立在亲权主义的那一面保护儿童的旗帜,有著在权利领域中强烈宣示领土的意涵性,照顾者理论无疑是家长权利的扩张之合理的理据;亲权主义者倾向以「事实问题」的脉络决断出无法同意给予儿童公、确实,较小的儿童多半能力是较不足备的,智能,理解以及经验也是不够的,不过,如同Archard与Buckingham所指出的,亲权主义的论点在较大的青少年这个领域常是自相矛盾的.Archard与Bucking-ham看出了要让儿童拥有公的话、采取全面开放权利的解放论路线与采取全面隔离保护的亲权主义路线都很难达成,年龄即使是任意的切断成人与儿童的那条线,但一个社会不可能不存在这种任意的线,所以,他们将这条线再行切割,让年龄较大,较能胜任事务与能力方面都较好的青少年领域,成为儿童与成人二分世界的新疆域,他们相信,青少年社群将是实现儿童被赋予公之可能的领域,让儿童成为实际的公民,而不再只是未来公民.
注释:
注一:Philippe Ariés的《童年世纪》法文版出版於1960年,英文版则於1962年出版,是西方当代首先探讨儿童史的书,Ariés从家庭、社会来考察中世纪的童年观,他的史料以儿童是未来的公民从儿童的公之角度探讨儿童权利33中世的绘画(肖像画),手工艺、服装、玩具,日记等等为主,从中他认为这些材料里完全缺乏了儿童的角色,即使有儿童的出现,也是以一种「缩小版的大人」来呈现,故他认为西方中世纪并没有儿童的存在,意即,童年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不必然於历史中存在.
注二:Richard Farson的BirthrightJohn Holt的Escape from 以及Shulamith Firestone的The Dialectic of Sex皆对於争取儿童解放与儿童权利提出了论述,解放运动所争取的是反对、反对歧视与反权威等等、而Farson及Holt在70年代早期推起了儿童解放运动,Firestone更是将女性解放与儿童解放放在同一脉络来看.
注三:女性主义反对femininity的概念,因为这种概念将女性界定为依赖的,附属的,软弱的,她们认为由这种概念所形成的意识型态就是造成女性被的原因,而Childi-shness的概念即是认为儿童的本质是当成是柔弱的,无知的,纯真的,无理性的,依赖的,解放论者认为这就像用相同女性的手法让儿童受到不合理的对待.
注四:简单说来,即是以一种发展观来看人类,例如,人是从无理性到有理性,而小孩子在成长的过程中、一开始没有能力、无知的,渐渐成长后就会有能力.参考书目Archard, DavidChildren: Right and
Childhood. London: JohnLiberation Children.
The liberation Debate - Rights at issue.
Ed. Michael Leahy and Dan CohnSherbok.
New York: Routledge.The political status of children.
Contemporary political philosophy: Ed. Keith Graham. University AriésCenturies of Childhood:A Social History of Family Life. Trans.
Robert Baldick. London: Jonathan Cape.
Postman, Neil原著,萧昭君译(2003),《童年的消逝》,台北:远流.Buckingham, David原著,杨雅婷译(2003),《童年之死在电子媒体时代长大
的儿童》,台北:巨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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