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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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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拐卖妇女儿童罪陈慧[内容摘要: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影响.通过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构成,认定及原因的分析,提出了预防该罪的一些对策建议.
[关键词:概念构成认定原因对策建议[作者简介:陈慧女贵州民族学院法学院2002级(1)班对于有关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我国法律法规已经作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
和国刑法》规定了五个罪名:1,拐卖妇女,儿童罪,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罪名涵盖被拐卖的妇女,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造成被拐人及亲属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2,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买绑架的妇女,如果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按妇女罪,罪论处,如果非法、限制其人身自由或有伤害,侮辱行为的,按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等论处.3,聚众阻碍解救罪,指纠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如采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照妨害公务罪论处.
4,不解救罪,指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妇女儿童及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而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5,利用职务阻碍解救罪,指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利用职务村民聚众阻碍解救,帮助转移,隐匿被拐买绑架的妇女儿童,故意泄露解救工作的计划等.此外,,最高人民,最高人民法院都出台了多项行政规章和司法解释,以密结法律之网,严厉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①.
虽然我国作出了这些规定,但是完善的立法并没有阻止愚昧与利欲的横行、近年来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明显增多,对社会治安造成了恶劣影响.2000年开展的打击人贩子,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的专项斗争中、共破获此类案件11万起,解救被拐儿童1.4万人.犯罪分子作案手法令人发指,甚至拐卖亲生骨肉、逼良为娼.2000年4月河南伊川县打掉的一个拐卖妇女,儿童的批发中心、人贩子甚至对买主打出了三包的承诺、其优质服务让人义愤填膺;2000年声名远扬的打拐第一案在贵州爆
1 出、一个家庭式的犯罪团伙三年期间共拐卖儿童四十一名、竟然形成了拐骗,贩运,接送、中转,收买,儿童的一条龙服务.此类犯罪的愈演愈烈由此可见一斑.下面我从几个方面
谈谈我对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理解和感受:
一、概念及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被害妇女,儿童的身体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身体自由权是指以身体的动静举止不受非法干预为内容的人格权;人格尊严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尊严密切相关的以精神性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被害妇女,儿童被拐骗后,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处于被欺骗,任其摆布的境地,失去决定自己去向的身体自由权、行为人将被害妇女,儿童当作商品出卖,损害其做人的尊严.至于本罪所引起的被害人家庭妻离子散,有时甚至家破人亡是本罪的危害后果,而非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对象为妇女,儿童.妇女指14周岁以上的女性.根据最新司法解释的规定,这里的妇女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被拐卖的外国妇女没有身份证明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儿童一般指14周岁以下的人.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非法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所谓拐骗,是指行为人以利诱,欺骗等非暴力手段使妇女,儿童脱离家庭或监护人并为自
己所控制的行为.拐骗的方法多种多样:有的是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物色外流妇女,并用谎言骗取信任,达到自己的罪恶目的;有的是利用各种关系,花言巧语夸某地生活好,以帮助介绍对象,安置工作等为诱饵,诱骗妇女随自己离家出走;有的是以帮助照看为名将儿童从监护人手中骗走;有的则是以帮助引路,给零食等方法,将儿童拐走.所谓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麻醉等方法将被害人劫离原地和把持控制被害人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为了再转手出卖而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手中买来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谓贩卖,是指行为人将买来的被拐的妇女,儿童再出卖给第二人的行为、接送、中转,是指在拐卖妇女,儿童的共同犯罪中、进行接应、藏匿,转送、接转被拐骗的妇女,儿童的行为.将收买,绑架,贩卖,接送、中转被拐骗妇女,儿童的行为作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
2 的表现形式,是本法对拐卖人口犯罪立法的进一步完善.根据本条规定,行为人只要实施了拐骗,绑架,收卖,贩卖,接送或者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在五种行为方式中、拐骗和贩卖是拐卖妇女,儿童罪中最主要、最常见的客观表现.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而且行为人主观上具有出卖的目的.根据本条的规定,只要行为人以出卖为目的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被拐妇女,儿童行为之一的,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至于是否卖出、即犯罪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本罪的成立.但是,如果行为人实施上述行为并不是以出卖为目的,例如,是为了、收养,奴役、强迫等目的,则可能构成其他犯罪,不构成本罪.但实践中有的行为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是为了与被害人形成婚姻,家庭关系,并不是为出卖,而收买后,由于被害人反抗或者其他原因,行为人又将收买的妇女,儿童卖给他人、应以本罪处罚.
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一般是以营利为目的,但也不能绝对排除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出于报复他人动机而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如果仅强调以营利为日的,就会漏掉不以营利为目的而实施此类行为②.
二、认定(一)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
3 的性质,不是将如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③.
(二)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区别这种形式的诈骗罪与拐卖妇女罪应主要把握以下两
点:
1,犯罪目的不同.诈骗罪的犯罪目的是骗取钱财;拐卖妇女罪的犯罪目的则是为了出售妇女后获得财物.
2,客观表现不同.诈骗罪在客观上表现为妇女与他人合谋共犯,骗取他人钱财;拐卖妇女罪则是行为人对妇女采取欺骗,蒙蔽手段,将其卖给他人④.
(三)本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对行为人实施该条其中一种行为、即构成拐卖妇女,儿童罪.但当出卖的目的尚未实现时,该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至今仍有争议.
第一种观点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既遂,应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中的任一行为为标准,即不以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已经出卖为标准.
第二种观点认为、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款只是提供了定性的依据,判断既遂与未遂,应以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来确定.当出卖的目的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被迫中断、应属未遂.
第三种观点认为、对于有明确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行为由
三个阶段组成:手段行为、即拐骗,绑架,收卖;中间行为、即中转,接送;结果行为、即贩卖.只要行为人完成了其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收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不论被害人是否被出卖,其行为都应为犯罪既遂.但是行为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或主动放弃未竟的犯罪行为、从而未能完成其分工范围的犯罪活动,则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认定为犯罪未遂或犯罪中止⑤.
4 我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是正确的.确定犯罪是否既遂,应以某一犯罪行为是否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该罪全部构成要件为标准,而不应一概把实现行为人的预期目的作为既遂,反之,就是未遂.将犯罪目的实现与否作为既遂和未遂的标准,是不符合立法本意的.
犯罪目的的有无,只是鉴别故意形式即直接故意还是间接故意的标准.刑法分则对不同的犯罪,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构成要件.同是具有确定目的的直接故意犯罪,有的还规定了结果,如盗窃罪等;有的仅规定了行为、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物品牟利罪等.前者的罪状表述是行为加结果,即当行为与结果都符合之,就构成犯罪既遂.
后者只要求行为与罪状表述相一致即为既遂,而不问牟利的结果是否发生.刑法分则有关罪状表述含有以牟利为目的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等内容的,即便从条款的逻辑结构上分析,也只是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直接故意,至于行为人希望或追求的目的或结果有否发生,还应有明确的规定.如无明确规定,则为行为犯,反之,则为结果犯.
同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罪状表述,并无结果上的规定.因此,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罪六种行为的任何一种、就具备了该罪的全部构成要件而为既遂.拐骗,绑架,收买,贩卖等行为、在行为人着手实施犯罪的过程中、被拐骗,绑架,收买或贩卖的妇女,儿童,尚未置于行为人的控制之下,而由于被害人识破,反抗或被他人察觉等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使其未能实际控制被害人、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实施接送或中转行为、由于该行为只存在于共同犯罪中、并且、接送或中转行为着手的前提是被害人已被置于其他共同行为人的控制下,故该环节中即使因被害人的抗争或等的解救而脱离魔爪的话、也不存在未遂问题.实施贩卖行为的,如属单一犯罪,未遂的条件同上述第1种情况.如属共同犯罪的,只要被害人已被实际控制,不论卖出与否,均不存在未遂形态.把目的的实现作为既遂标准,只能适用于结果犯,在行为犯场合,因不问结果发生与否而不能适用.其实,刑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这一条款中的未得逞,不单指未达到目的,而是泛指未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⑥.只有这样理解未得逞的含义、才能使刑法总则统领分则,才能使行为犯与结果犯的既遂标准统一.因此,第二种观点不能成立的原因,在于对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片面的理解.
第三种观点主要是针对有分工的共同犯罪而言的,但割裂了有组织分工的共同犯罪各个阶段行为的有机联系,忽视了共同犯罪的整体性和统一性.如果按此观点、不同阶段的行为人只要完成了分工范围内的行为、比如行为人收买了妇女,儿童,则不论在中转,接
5 送阶段的行为人是否得逞,既遂即告成立.由此可必然推理出如下结论:收买或拐骗或绑架者将被害人交与下一个阶段的行为人、如负责中转或接送者、且正当交接的同时,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中转或接送者未能完成分工范围内的行为、即为未遂,而前一个阶段的行为、因其完成了分工范围内的拐骗或收买或绑架的行为、构成既遂.这显然是荒谬的,因为同一个共同犯罪中、不可能有的行为人构成既遂,有的行为人构成未遂.
三、原因及特征是什么原因造成这类犯罪屡见不鲜呢我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原因比较复杂,但根本原因在于贩卖人口有利可图.归纳起来,有以下几个主要因素:其一、某些地方、基层比较薄弱,综合治理措施不到位、防范机制不健全.甚至有一些基层领导干部愚昧到,对拐卖人口犯罪视而不见.加上群众法制观念比较薄弱,他们一方面固守传统思想观念,娶妻生子,传宗接代;另一方面不认为买媳妇,买儿子是犯罪.另外,相比娶一个媳妇,买来的媳妇成本要低得多⑦.在贫困山区、买卖婚姻还是存在的,聘礼少则万元、多则二三万元、而且越穷的地方礼金越高,许多已到婚龄但不堪礼金重负的单身汉、只好把目光投向人贩子手中的被拐妇女,因她们的身价比正常婚娶的礼金低得多.因此,客观上,形成了买方市场.其二、绝大多数被拐妇女来自贫困山区.她们急于改善自己的经济状况,挣钱心切,防范意识差,容易上当受骗.实际上,这些骗子的骗术很多都不算高明,但是农村女孩所受教育程度低,出来打工,涉世不深,没有社会经验、这就为人贩子以介绍劳务或招工为名行拐卖之实提供了商机.早些年,人贩子到贫困山区吹嘘沿海开放地区的精彩,使青年女子心驰神往而上当;现在人贩子只要到劳务市场转一转,以帮助介绍工作为由,就会有人上钩,拐骗得逞⑧.正是利用这种打工心切的心理,人贩子陈德驱多次到某劳务市场、使33名贵州女子被拐骗到福建后卖到偏远山区.据统计,拐卖犯罪的场所60%至70%都是劳务市场.其三、贫困山区也是人贩子拐卖儿童理想的集散地.一些没有生育男孩的夫妇,受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思想影响、为了传宗接代,千方百计要得到一个男孩.有了这市场需求,人贩子只要能弄到男孩,不愁无处销售,他们就不惜偷盗,拐骗儿童.其四、我国《刑法》第241条明确规定,凡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的,都构成犯罪;如果强行发生性关系,将以罪论处;非法拘禁和的都以相应的犯罪处理规定进行严
6 惩,同时与收买妇女,儿童罪数罪并罚.但实际上,打拐重点打击的是人贩子,对于人财两空的买方、多不追究刑事责任,这就使得这种交易现象长期存在.
另外,在贫穷的农村,对法的无知也是一个重要因素.许多人认为、是我出了钱买来的,便是我的,没什么理曲的地方.可见从贫困地区来,到贫困地区中去,形成了人贩子拐卖人口屡屡得手的恶性循环.
贫困与落后的封建思想是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屡禁不止的根源.
四、对策建议综上分析,我国应尽快组织精干力量解救被拐妇女及儿童,严厉打击这种灭绝人性,危害社会的犯罪;找出国内及国外哪里有市场、从接收终点做文章,强化收买被拐妇女,儿童同样触犯刑律的意识;并加强对少年儿童的防拐教育.当被拐卖时,可
以按下列两种方式自救:
(一)旅途中自救.一旦发现自己被人拐骗后,不要惊慌和没有目的地乱跑,以免招致犯罪分子的伤害.应当记住行走的路线,坏人的特征、当碰到警察,军人、车船工作人员时,大声呼救,求得他们的帮助⑨.在被拐骗途中、趁坏人不防备时,也可以写一些字条留在人多的地方、写明自己的姓名、年龄,家庭地址、电话号码及父母姓名等内容、说明自己被拐骗,现在在什么地方、请求见到字条的人马上报警解救自己.
(二)到了坏人家中后的自救.到了买主家里后,要保持冷静,尽量不要与拐骗,拐买自己的人发生冲突、避免坏人将其伤害或转卖他人.要沉着机智、伪装出温顺的样子麻痹对方、使其对自己放松看管和警惕.要秘密观察和了解所在的具体地址、坏人的姓名、家庭情况及地理特点.趁坏人不备时,拨打110报警电话、或让串门邻居捎出信件向家人及求援.另外,被拐妇女要把握时机、一旦取得买主对自己信任后,便想方设法要求和买主一同赶集或进城买东西,集市上容易分散买主注意力、以便寻找求救的最佳机会,当发现有行政机关门牌时,立即跑往机关大院找公务人员要求保护,或在大街上见到警察,保安人员应快速前往、请求捉拿买主,犯罪嫌疑人.总之,在拐卖妇女,儿童还有市场的情况下,当前仍要加大打击力度,主刑与附加刑双管齐下,并充分运用罚金这一刑罚方法,不让人贩子在经济上占到任何便宜.同时,要加强刑法及相关刑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使贫困地区的群众认识到收买和拐卖妇女,儿童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⑩.当然,最重要也是最艰巨的任务,还在于发展生产力、消除贫困,使那里的人们早日走上富裕的道路,这才是治本之道.
注释:
①刘艳红《新刑法与罪名确立》第475页
②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第525页
③马克昌《犯罪通论》第477页
④黄京平,《刑法学》第576页
⑤傅跃建、《常见罪之界限》第372页
⑥苏惠渔主编,《刑法学》第517页
⑦罗大华,何为民著《犯罪心理学》第315页
⑧康树华,《犯罪学》第427页
⑨高铭暄,《刑丛》第136页
⑩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编《妇女与法律》第126页
参考文献:
[1]刘艳红《新刑法与罪名确立》法律出版社,1998年7月.
[2]高铭暄,马克昌《刑法学》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3]马克昌《犯罪通论》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4]黄京平,《刑法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5]傅跃建、《常见罪之界限》,群众出版社2000年4月.
[6]苏惠渔主编,《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1年1月版.
[7]罗大华,何为民著《犯罪心理学》,浙江教育出版社,2002年9月.
[8]康树华,《犯罪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8月.
[9]高铭暄,《刑丛》,赵秉志主编,法律出版社.
[10]中国女检察官协会编《妇女与法律》,中国检察出版社1995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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