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文_文档搜索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夹
 八文网 - 汇聚八方文档 - 做最优秀的免费文档下载网站
 

行政执法主体

文档类型: Microsoft Word 文档 文档大小:424KB
行政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梳理情况汇总表执法主体主体类型序号法律,法规,规章名称制定机关实施日期栖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机关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全国人大1996年10月1日
2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4年7月1日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999年10月1日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001年12月1日
5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2002年9月15日
6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000年4月1日
7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监督管理条例》
2005年11月1日《反条例》
2004年3月1日
9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6月1日
10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8月1日
11 《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暂行)2000年10月13日
12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令第13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6月18日
13 《医疗器械标准管理办法》(试行)2002年5月1日
14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管理规定》(第10号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7月8日
15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12号令)2004年7月20日
16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第15号令)2004年8月9日
17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16号令)
18 《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审批暂行规定》
2005年12月1日
19 《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
2004年6月4日
20 《山东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2005年9月29日(修订)栖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表(处罚类)序号执法依据违法行为处罚备注市食品药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生产药品、经营药品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 未经批准,擅自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药品或者在城乡集市贸易市场设点销售的药品超出批准经营的药品范围的[《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
3 个人设置的门诊部,诊所等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的药品超出规定的范围和品种的[《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
4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
[《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假药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6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擅自委托或者接受委托生产药品的.
[《实施条例》第六十四条]对委托方和受托方均按此处理医疗机构使用假药的.
[《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生产,销售劣药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二款]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对生产者专门用于生产假药的原辅材料,包装材料,生产设备予以没收.
医疗机构使用劣药的.
10 生产没有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饮片,不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的;医疗机构不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局部门批准的标准配制制剂的.
[《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
11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假劣药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2 药品零售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3 开办药品零售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14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15 开办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企业新建药品生产车间,新增生产剂型,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生产的.
[《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16 开办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在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仍进行药品经营的.
17 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药品管理法》第八十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18 未经批准,医疗机构擅自使用其他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的.
[《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19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许可证或者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吊销卖方、出租方、出借方的《药品经营许可证》
20 违反本法规定,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三条]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五年内不受理其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医疗机构将其配制的制剂在市场销售的.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四条]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销售的制剂,并处违法销售制剂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2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法第十八条(即药品经营企业购进药品、必须有真实完整的购销记录),第十九条(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必须准确无误,并准确说明用法,用量和注意事项;调配处方必须经过核对、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规定的.
[《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23 药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药品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24 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生产,经营的药品及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其包装、标签,说明书违反《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规定的[《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25 《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生产注册证书进行生产的[《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26 未取得《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生产无菌器械的[《无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7 已取得《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的企业新建、改建厂房未经批准擅自生产的[《无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
28 伪造他人厂名、厂址、产品批号的.
[《无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项]
29 伪造或冒用《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擅自增加无菌器械型号,规格的[《无菌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项]
30 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31 已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无菌器械的,伪造或冒用他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无菌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32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不符合医疗器械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的.
[《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3 生产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无菌器械的[《无菌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
34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5 未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无菌器械的[《无菌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36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无菌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7 经营无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
[《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38 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
[《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39 医疗机构使用无《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无菌器械的,或者从非法渠道购进无菌器械的[《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40 违反本条例规定,办理医疗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对已经进行生产的,并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41 办理无菌器械注册申报时,提供虚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无菌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的.
[《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42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违反《生产实施细则》规定生产的[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以下罚款
43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伪造产品原始记录及购销票据的[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44 无菌器械的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企业销售其他企业无菌器械的[第三十七条第三款]
45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将有效证件出租,出借给他人使用的[第三十七条第四款]
46 无菌器械的经营企业经营不合格无菌器械的.
[第三十七条第五款]
47 生产,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向城乡集贸市场提供无菌器械或直接参与城乡集贸市场无菌器械交易的[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48 无菌器械生产企业违反规定采购零配件和产品包装的或销售不合格无菌器械的[第三十八条]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2万以下罚款
49 无菌器械经营企业,无购销记录或伪造购销记录,伪造生产批号,灭菌批号,产品有效期的[第三十九条]予以警告,责令停止经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50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不按规定报告,擅自处理的[第四十条第一款]予以警告
51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废弃零部件,过期或废弃的产品包装、不按规定处理的[第四十条第二款]
52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经营或使用小包装已破损,标识不清的无菌器械的[第四十条第三款]
53 无菌器械的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四十条第四款]
54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将本企业生产的药品销售给无《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以及乡村中的个体行医人员,诊所和城镇中的个体行医人员,个体诊所[第三十九条]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二万元至三万元罚款.
55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在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销售本企业生产的药品.
[第三十九条]
56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将处方药销售给非处方药经营单位[第三十九条]
57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违反药品批准文号管理规定的药品[第三十九条]
58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参与非法药品市场或其它集贸市场交易或向其提供药品[第四十条]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59 药品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没有凭医生处方向消费者出售处方药[第四十条]
60 药品经营企业和乡村行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从非法药品市场采购药品[第四十一条]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千元至三万元罚款.
61 药品经营企业和乡村行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采购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第四十一条]
62 药品经营企业和乡村行医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第四十一条]
63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从非法药品市场采购药品[第四十一条]
64 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向药品经营者采购超范围经营的药品[第四十一条]
65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发现假劣药品和质量可疑药品的未及时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可给予警告或者并处两千元至两万元罚款
66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发现的假劣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按照《药品管理法》关于销售假劣药品的规定处罚
67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对质量可疑药品作销售或退、换货处理,造成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无法追查的[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68 非处方药经营单位经营处方药或其他超经营范围经营的[第二十一条第二项]按无证经营处理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的药品(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69 城镇个体行医人员和个体诊所违反规定从事药品购销活动的[第二十一条第三项]
70 城镇卫生院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代购药品的[第二十一条第四项]
71 非法收购药品的[第二十一条第五项]
72 兽用药品经营单位经营人用药品的.
[第二十一条第六项]
73 没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进口药品国内销售的.
[第二十一条第八项]
74 药品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销售其他企业生产的药品[第二十一条第九项]
75 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药品现货销售活动[第二十一条第九项]
76 乡镇卫生院代个体行医人员和诊所采购药品、进行经营性销售的,必要的合理费用除外[第二十一条第十项]
77 违反本办法规定,经销、使用无进口药品注册证和检验报告书的以及伪造,更改进口药品注册证、药品检验报告书的[第四十六条第一款]
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78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第四十七条]处以警告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79 药品生产,批发企业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未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和个人.
[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条]没收非法销售或者使用的终止妊娠药品、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80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终止妊娠药品[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二十条]
81 《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和容器管理办法》
未获得《药包材注册证》,擅自生产药包材的.
[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责令停止生产,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82 生产并销售或者进口不合格药包材的.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停止生产或者进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已经生产或者进口的药包材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83 使用不合格药包材的[第六十五条]
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包装药品的药包材应当立即收回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处理.
84 《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管理规定》
擅自更改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的内容的.
[第二十条第一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记入生产企业监管档案
85 上市产品的标签,包装标识与经注册审查,备案的说明书内容相违背、或者违反本规定其他要求的.
[第二十条第二款]
86 医疗器械的产品名称或者商品名称违反本规定的.
[第二十条第三款]
87 上市产品名称未按规定附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的;简单易用的产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十条第四款]
88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擅自在医疗器械说明书中增加产品适用范围或者适应症的[第二十一条]
89 违反本办法规定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责令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90 对于使用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
[第五十四条第二款]
责令其改正,其中属于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处罚
91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书面告知的[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9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标准进行进行检验或者产品出厂没有合格证的[第五十七条第二款]
9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变更手续的[第五十七条第三款]
94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违反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有关要求的,擅自降低生产条件的[第五十七条第四款]
95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按本办法规定登记备案擅自委托或者受托生产医疗器械的[第五十七条第五款][第五十七条第六款]
97 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未按规定建立上市后跟踪制度的[第五十七条第七款]
98 未按规定报告所发生的重大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
[第五十七条第八款]
99 上市医疗器械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不予纠正的.
[第五十七条第九款]
100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连续停产一年以上,未提前书面告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即恢复生产的[第五十七条第十款]
101 向负责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五十七条第十一款]
102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质量管理人员的.
[第三十三条]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03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注册地址、仓库地址的[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4 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扩大经营范围,降低经营条件的[第三十五条]责令限期改正,予以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5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三十六条]对申请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
106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三十七条]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107 涂改、,出租,出借《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限期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08 超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09 在监督检查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情况的真实材料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110 《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医疗器械注册时,采取提供虚明,文件,样品等虚假材料,或者以欺骗,贿赂等手段骗取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第四十六条]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受理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对于其已经骗取得到的医疗器械注册证书,予以撤销、2年内不受理其医疗器械注册申请,并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11 涂改、,出租,出借医疗器械注册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
[第四十七条]责令改正,可以并处3万元以下罚款
112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重新注册而销售的医疗器械,或者销售的医疗器械与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或者产品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等内容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限定内容不同的[第四十八条]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关于无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的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113 未依法办理医疗器械注册证书变更的[第四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或者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114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照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年度种植计划进行种植的;(二)未依照规定报告种植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的[第六十六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5 定点生产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的;(二)未依照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的;(三)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四)未依照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五)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第六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6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销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经营麻醉药品原料药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的[第六十八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违法销售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117 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未依照规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二)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供应的;(三)未对医疗机构履行送货义务的;(四)未依照规定报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进货,销售,库存数量以及流向的;(五)未依照规定储存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或者未依照规定建立,保存专用账册的;(六)未依照规定销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七)区域性批发企业之间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或者因特殊情况调剂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后未依照规定备案的[第六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18
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第七十条]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
119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购买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第七十一条]
没收违法购买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或者停止相关活动,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0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运输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第七十四条]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运输管理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121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第七十五条]
由市药监部门撤销其已取得的资格,5年内不得提出有关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申请;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法吊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122 药品研究单位在普通药品的实验研究和研制过程中、产生本条例规定管制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第七十六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药品.
123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以健康人为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临床试验的受试对象的[第七十七条]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124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生产,销售假劣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第七十八条]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并依照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125 定点生产企业,定点批发企业和其他单位使用现金进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交易的[第七十九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交易的药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26 定点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第八十条]
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27 依法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单位、,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第八十一条]
吊销相应许可证明文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中药品种保护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擅自仿制中药保护品种的[第二十三条]
以生产假药依处.伪造《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文件进行生产,销售的, 没收其全部有关药品及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有关药品正品价格三倍以下罚款.
129 生产企业擅自生产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经营药品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经营许可证》
吊销执照只针对零售企业
130 药品批发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或者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渠道供应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131 药品零售企业擅自经营蛋白同化制剂,肽类激素的[第三十八条第三款]
132 未取得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擅自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或者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超出有效期的[第二十八条]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移交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133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未在其网站主页显著位置标明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号码的[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134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超出审核同意范围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135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与行政机关,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存在隶属关系,产权关系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关系的[第二十九条第三款]
136 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企业有关变更事项未经审批的[第二十九条第四款]
137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
138 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之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提供服务的企业直接参与药品经营的[第三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进行处罚
139 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的药品连锁零售企业在网上销售处方药或者向其他企业或者医疗机构销售药品的[第三十二条]依照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给予处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通过未经审批同意或者超出审批同意范围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的[第三十三条]销售未获得《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生物制品[第三十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和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伪造《生物制品批签发合格证》的[第三十一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药品质量监督抽验管理规定》
同时具有《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按劣药论处情形的(一)、(二)、(三)、(四)、(五)、(六)项两项以上的,或属上述六项任何一项且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规定的,或有上述一项不符合规定,经国家或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案情认定应属情节严重的[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按劣药情节严重、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已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第四十三条第三款]属于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和注射剂品种的劣药[第四十三条第四款]在监督检查中、在一年内发现有两批以上被判定为劣药的[第四十三条第五款]
140 在药品抽验中、不按国家药品标准,中药饮片炮制规范或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注册的处方投料生产(配制)的[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141 在药品抽验中、以孕产妇,婴幼儿及儿童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劣药[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142 在药品抽验中、属生物制品、血液制品和注射剂品种的劣药[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143 在药品抽验中、一年内有两批以上经检验不合格被依法判定为劣药的[第四十四条第三款]
144 疫苗生产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第六十一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145 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建立并保存疫苗销售或者购销记录的[第六十一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处罚.
146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依照规定在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的最小外包装上标明免费字样以及免疫规划专用标识的[第六十二条]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封存相关的疫苗.
147 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第二类疫苗,或者疫苗批发企业从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第二类疫苗的[第六十三条]没收违法销售的疫苗,并处违法销售的疫苗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48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未在规定的冷藏条件下储存,运输疫苗的[第六十四条]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所储存,运输的疫苗予以销毁;疫苗生产企业,疫苗批发企业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9 不具有疫苗经营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疫苗的.
[第六十八条]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栖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表(强制类)执法内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1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有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药品及其有关材料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对已经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或者可能造成医疗器械质量事故的产品及有关资料,可以予以查封、扣押[第三十一条]栖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统计表(其他类)
1 对药品质量进行抽查检验[第六十五条]
2 对药品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实施监督检查[第六十四条]
3 医疗器械监督员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第二十九条]
4 对本行政区域内第一类医疗器械注册产品标准的复核[第九条第一款]
5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器械标准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第九条第二款]
doc文档的标签: 主体 行政执法
更多推荐标签: 免试研究生   交房流程图   建筑材料教案   分析工具   中学宿舍楼   城市开发计划   石油危机   组织策划书   万象集团   企事业   会计实习论文   创业陈述稿   账单查询系统   光电检测技术   可燃气   自查计划   合同交接单   市场细分案例   出版规划   电商实训   投诉书格式   旅游地理历史   股东关系   论文原始数据   社会主义变迁   银行法律知识   书文   刘光岭   话费查询系统   招募会员方案  
相关文档推荐
行政执法依据
大连市地震局行政执法责任制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主体情况表
浦口区体育局行政执法综览
"行政执法依据"
农业行政执法监督流程图
市建委行政执法主体清理情况
滁州市人事局行政执法依据
行政执法主体
行政执法部门执法依据情况表
行政执法依据梳理结果的报告
安徽省粮食局行政执法依据
大连保税区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简报
厅领导行政执法岗位职责
长沙市体育局行政执法依据
全省行政执法统计表
徐州市房产管理局行政执法主体依据
"行政执法"
行政执法主体名称:安顺市房产管理局
推荐文档下载
国际贸易实务-进出口合同履行
网络中心2005年工作总结
第一题:1计算所有人的实发工资
学习报告系列之七
环球技术学院
住房装修合同
徐世达个人简介
二OO五年成人教育各类培训计划分配表
全国新书资讯月刊民国90年12月号
认识多媒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省农委先进性教育活动分析评议
手机基本操作
标书管理
各位企业界精英
高等教育
动物营养学
媒体格式
科技项目建议书
关于召开高三地理复习迎考研讨会的
 
文档下载提示:
·最新免费文档下载、毕业论文免费下载、Word文档下载、Excel表格下载、PDF电子书下载、PowerPoint提案下载
·所有文档均为网友上传,仅供学习参考,用作其它用途时请征得相关权益人许可.
·八文网只提供文档共享平台,不对文档内容的正确性及相关内容所引发的后果负责.
·如此文档"行政执法主体"涉及您的权益,请附上网址来信告知web_8wen(#)126.com,本站将认真配合并改正。
Copyright ©2005-2008 八文网-  8Wen.com . All rights reserved.